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1张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的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审批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办理如下:申请设办医疗机构单位或个人向县卫生局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报告,并填写《医疗执业登记注册书》,应提交: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身份z复印件;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5、普通设备清单和药品种类清单。卫生局自受理申请日起四十五天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派出人员到现场考察核定,由承办人或经办人提出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合格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合格用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自受理申请日起四十五天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份收费45元。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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