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全国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检查、督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全国中医药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检查、督导。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主要监督检查以下内容:(一)医疗卫生机构是否按照要求设立伦理委员会,并进行备案;(二)伦理委员会是否建立伦理审查制度;(三)伦理审查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四)审查的研究项目是否如实在我国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进行登记;(五)伦理审查结果执行情况;(六)伦理审查文档管理情况;(七)伦理委员会委员的伦理培训、学习情况;(八)对国家和省级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提出的改进意见或者建议是否落实;(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相关内容。
法律依据:《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 第七条 从事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医疗卫生机构是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管理责任主体,应当设立伦理委员会。
需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近日发布的《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提出,中医药的这两大特点对中医药,特别是对中草药饮片及其制剂的临床研究产生了重要影响,伦理审查应考虑上述特点,同时对其安全性和有效性保持警惕。《规范》提出,伦理委员会在组织伦理审查时应以遵循现行法律法规为前提,考虑到中医药临床研究的特殊问题。对于中医药所具有的多成分混合物的特点,不必强调必须纯化药物至已知或单一化学成分;要考虑中药材的质量控制、质量标准、杀虫剂/污染物问题;要考虑中药制剂的有效成分和规格含量;要考虑中药效应点广泛、效应强度低的问题。临床研究应充分利用长期大量的人体使用经验,考虑前期动物研究的要求及中药制剂在组方、剂量、制备工艺、主治病证等方面与前期人体使用经验的一致性,从而考虑在疗效和安全性方面的差别。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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