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地租?

什么是地租?,第1张

地租 Land Rent 地租是与工资、利息和利润相对应的分配范畴,它是为了使用土地而支付给土地所有者的报酬。地租是土地使用权的产物,它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在封建社会,地租分别采取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等三种基本形式。资本主义地租的基本形态有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它们是由不同的原因和条件引起的。(1)级差地租。它是与土地的不同等级相联系的地租。级差地租形成的条件是土地的肥沃程度不同、离市场的远近距离不同、同一土地连续追加投资各次的生产率不同;级差地租产生的原因是资本主义土地经营垄断。级差地租可以分为第一形态的级差地租和第二形态的级差地租。前者是由土地肥沃程度的差别和不同地块的地理位置的差别等条件形成的级差地租;后者是由于在同一块土地上连续投资的劳动生产率不同而形成的级差地租。(2)绝对地租。由于土地私有权的存在,租种任何土地都必须交纳的地租就是绝对地租。它产生的条件是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社会平均资本有机构成;产生的原因是土地私有权的垄断。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的源泉都是由农业雇佣工人生产的剩余价值。

地租的基本概念和理论

地租是土地使用者由于使用土地而缴给土地所有者的超过平均利润以上的那部分剩余价值,地租理论是土地经济学最基础的理论和核心部分。

一、地租概述

(一)地租的概念及分类

马克思按照地租产生的原因和条件的不同,将地租分为三类:级差地租、绝对地租和垄断地租。前两类地租是资本主义地租的普遍形式,后一类地租(垄断地租)仅是个别条件下产生的资本主义地租的特殊形式。

西方经济学回避地租所反映的经济关系,把地租定义为物主将其所有的土地、房屋或任何财产租给他人使用所获得的报酬,并不一定专指出租土地而获得的租金。按照这个定义,把地租分为契约地租和经济地租两类。契约地租又称商业地租,是指物主将土地或其他财物出租给承租者,承租者按租赁契约支付给物主之租金。经济地租又称理论地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讲,经济地租是指人们使用任何生产要素所获得的超额利润。狭义上讲,经济地租是指人们利用土地所获的超额利润,即土地总收益扣除总成本的剩余部分。一般所谓地租,是针对狭义地租而言的。

(二)地租的产生与发展

地租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下,由于所有权性质的不同,地租的性质、内容和形式也不同,体现着不同的生产关系。

在封建制度下,地租则反映的是地主剥削农民(农奴)的生产关系。地租包含了直接生产者(佃农)的全部剩余生产物。封建地租表现为三种形式:劳役地租(即地主直接占有农奴的剩余劳动)、实物地租(由农奴将剩余生产物以实物形态缴予地主)和货币地租(农民将生产物出售,以货币形态将大部分所得缴予地主)。

资本主义地租是从封建地租中产生的,它以货币地租为主要形式。

资本主义地租所反映的是土地所有者(地主)和产业资本家共同剥削工人的经济关系。

社会主义地租反映的是在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对土地收益的分配关系同时也是国家用于调节社会生产与分配的经济杠杆。

二、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

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地租是以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制为前提的,是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不劳而获的收入,其特点在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马克思从土地所有制入手,对地租进行了分析,指出,无论地租的性质、内容和形式有何不同,都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马克思还对地租产生的原因和条件进行了分析和研究。根据地租产生的原因和条件,马克思把地租分为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指出这是资本主义地租的两种基本形式。此外,还有垄断地租、矿山地租、建筑地段地租等形式。

(一)级差地租

1.级差地租的含义及其产生的条件与原因

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的级差地租是经营较优土地的农业资本家所获得的,并最终归土地所有者占有的超额利润。级差地租来源于农业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即超额利润,它不过是由农业资本家手中转到地所有者手中了。

形成级差地租的'条件有三种:①土地肥沃程度的差别②土地位置的差别③在同一地块上连续投资产生的劳动生产率的差别。马克思按级差地租形成的条件不同,将级差地租分为两种形式:级差地租第一形态(即级差地租1)和级差地租第二形态 (即级差地租Ⅱ)。级差地租工,是指农业工人因利用肥沃程度和位置较好的土地所创造的超额利润而转化为地租(即由前两个条件产生)级差地租Ⅱ,是指对同一地块上的连续追加投资,由各次投资的生产率不同而产生的超额利润转化为地租o

2.级差地租I和级差地租Ⅱ的关系

级差地租I和级差地租Ⅱ虽各有不同的产生条件,但二者的实质是一样的,它们都是由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低于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所产生的超额利润转化而成。级差地租工是级差地租Ⅱ的前提、基础和出发点。

(二)绝对地租

绝对地租,是指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垄断所取得的地租。绝对地租既不是农业产品的社会生产价格与其个别生产价格之差,也不是各级土地与劣等土地之间社会生产价格之差,而是个别农业部门产品价值与生产价格之差。因此,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社会平均资本有机构成是绝对地租形成的条件,而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才是绝对地租形成的根本原因。绝对地租的实质和来源是农业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

(三)垄断地租

垄断地租,是指由产品的垄断价格带来的超额利润而转化成的地租。垄断地租不是来自农业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而是来自社会其他部门工人创造的价值。

(四)关于非农业用地的地租在土地所有权与土地经营权相分离的条件下,不论租用农地或非农地都须支付地租。

马克思论述的非农业用地的地租,是指建筑地段和矿山地段的地租。建筑地段地租是指工商业资本家为获得建筑多种建筑物所需土地而支付给土地所有者的地租。建筑地段地租同农业地租的明显区别,在于农业中土地的肥沃程度和位置对级差地租有决定作用,而对于建筑地租,则是位置起着决定作用。同时,由于垄断价格对建筑地租起着很大作用。

矿山地租指工业资本家为取得采掘地下矿藏的权利而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的地租。由于矿山的数量有限,也存在着经营的垄断,使矿产品必须按劣等生产条件决定的生产价格出售,因而优中等矿山可以取得超额利润而转化为矿山地租。

三、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地租理论

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地租理论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家和现代经济学家分别在各自的主要经济学著作中,对地租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见解和观点。

早在17世纪后期,英国重商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创始人威廉•配第在其名著《赋税论》中首次提出,地租是劳动产品扣除生产投入维持劳动者生活必须后的余额,其实质是剩余劳动的产物和剩余价值的真正形态。

法国重农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杜尔哥在1766年发表的《关于财富的形成和分配的考察》一书中指出,由于农业中存在着一种特殊的自然生产力,所以能使劳动者所生产出来的产品数量,扣除为自己再生产劳动力所必需的数量还有剩余,这就是自然恩赐的“纯产品”,也是土地对劳动者的赐予。这种“纯产品”是由农业劳动者用自己的劳动向土地取得的财富,但却为土地所有者所占有,这就是地租。

英国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主要代表人物和创始人之一亚当•斯密,在其1776年出版的《国富论》中系统地研究了地租。他认为,地租是作为使用土地的代价,是为使用土地而支付给地主的价格,其来源是工人的无偿劳动。

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杰出代表和理论完成者大卫•李嘉图,运用劳动价值论研究了地租,他在1817年发表的《政治经济学与赋税原理》一书中,集中地阐述了他的地租理论。他认为,土地的占有产生地租,地租是为使用土地而付给土地所有者的产品,是由劳动创造的。地租是由农业经营者从利润中扣除并付给土地所有者的部分。

现代资产阶级经济学的权威代表人物之一保罗•A•萨缪尔森认为,地租是为使用土地所付的代价。土地供给数量是固定的,因而地租量完全取决于土地需求者的竞争。

美国现代土地经济学家雷利•巴洛维在他所著《土地资源经济学——不动产经济学》一书中认为:地租可以简单地看作是一种经济剩余,即总产值或总收益减去总要素成本或总成本之后余下的那一部分。各类土地上的地租额取决于产品价格水平和成本之间的关系。

地租的三种形式是什么? 地租按其形成原因,可分为封建地租和资本主义地租。封建地租有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三种形式。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地租是农业工人创造的被剥削者所占用的超额利润,它体现土地所有者与农业工人的剥削关系。劳役地租又称徭役地租、劳动地租、力役地租,通称力租。封建地主凭借土地所有权和借助于超经济强制,迫使农民(农奴)使用自己的生产工具,在地主经营的土地上,无偿地进行一定时间的耕作劳动以及其他各种杂役。在这种地租形式下,农民为自己的劳动和为地主的劳动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是分开的。在春秋战国时期,自中原地区开始,劳役地租逐渐衰落而被实物地租取代,残余却保持到清末,有的到民国年间。 什么是地租? 地租是劳动产品扣除生产投入维持劳动者生活必需后的余额,其实质是剩余劳动的产物和剩余价值的真正形态。美国当代著名经济学家保罗 萨缪尔森则认为,地租是为使用土地付出的代价,因为土地供给数量是固定的,因此地租量完全取决于土地需求者之间的竞争。可以利用地租和生产要素的价格来分配稀缺的资源,而不收取地租会造成缺乏效率的以及不适当的使用方法。 土地所有者依靠土地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封建地租是地主无偿占有的农民的剩余劳动甚至部分必要劳动,超经济强制是其存在的必要条件。资本主义地租是租佃资本家交给土地所有者的来自于雇佣劳动者的剩余劳动的一部分,体现两者共同剥削雇佣农业工人的关系。 地租是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形式。地租是一个历史范畴。在土地私有制下,地租是直接生产者创造的剩余产品被土地所有者无偿占有的部分,是土地所有者对劳动者的一种剥削形式。在土地公有制下,地租既是国家从经济上管理土地的一种重要方法,也是国民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土地所有权的形式不同,与此相联系的地租的性质、内容、形式及其所体现的生产关系也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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