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的法律制度《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一规定表达了这样一个含义:如军人一方无重大过错,非军人要求与军人离婚的,必须征得军人一方的同意。这一条款在适用中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不适用“须得军人同意”条款的情形:
(一)从军人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所处的原、被告角度来看,军人向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和军人向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均不适用上述条款
(二)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而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无须军人同意。
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条款的具体适用。
经人民法院调解,非军人一方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将调解笔录存卷,诉讼活动结束
非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后,经调解,军人一方同意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按照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送达后与判决书发生同等法律效力,诉讼双方的夫妻关系解除
非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后,经调解,军人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非军人一方坚持不放弃离婚要求的,人民法院应依据军人一方的意愿判决不准离婚。
军人在离婚诉讼中应如何正确行使离婚否决权。军人在由非军人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中拥有的离婚否决权,只有在自身无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具有实际意义,因此在行使时,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选择。
如配偶与第三者同居、重婚或有其他重大过错,经教育毫无悔改之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军人一方同意离婚是解决矛盾的较好选择
军人一方如选择行使离婚否决权,则应从配偶提出离婚的理由中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并根据实际情况寻求重归于好之策,尽量消除隔阂。这不仅有助于解决矛盾,也有利于夫妻关系的改善。
法律对军婚的保护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对于现役军人的婚姻家庭,采取对其他人有区别的专门的保护措施。由于现役军人的特殊工作性质、工作特点和肩负的特殊的工作任务,对其婚姻家庭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完全必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具体指的是: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这一规定在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的同时,充分考虑了对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权的保障,基本实现了二者之间的平衡。这里的“同意离婚”,是指同意现役军人申请离婚或起诉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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