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审数是被审计单位开始提供的没有经过审计调整的原始的财务报表数据。
审计调整是审计人员根据职业判断,针对发现的错报对原来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的调整。
审定数是未审数经过审计调整后得出的审定数,也就是最后报出的财务报表上的数据。
关系:审定数=未审数+审计调整
已审数即是经过审计人员审计后确定的数据,可以理解为是审定数。
特点:
1.调整主体的双重性。审计调整的主体包括两方面:一是注册会计师在为取得经审计的会计报表数据而编制试算 平衡表时对审计前会计报表进行的调整;二是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对账务进行的调整。调整主体不同,相应地其调整处理也不相同。
2.调整性质的非强制性。审计调整是注册会计师履行的一项建议职责,调整与否的决定权在被审计单位。如果被审计单位不接受调整建议,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需要调整事项的重要程度,确定是否在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以及如何反映。
3.调整事项的重要性。对于不重要的事项,包括审计差异事项,被审计单位可以不予调整或作简化调整,注册会计师则可以不提请被审计单位予以调整,或在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的情况下也无需在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
4.调整范围的确定性。审计调整有其特定的内容范围和时间范围。凡审计认定与被审计单位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差异,均属审计调整的内容范围;不论影响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公允反映的事项出现在审计年度(所审会计报表年度)前期、审计年度内还是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均属审计调整的时间范围。
审计调整分录处理:
(1)调表不调账;
(2)使用报表项目;不能使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3)调整方法:将被审计单位错误的分录与正确的分录对比,形成调整分录。
错误分录中有的项目,正确分录不应有——反向冲回;
错误分录中没有的项目,正确分录中应有——补记;
错误分录和正确分录均有的项目,金额错——调差额;
错误分录和正确分录均有的项目,金额正确—不调。
审计调整分录如下:
1、根据独立审计准则,审计的总目标是对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发表意见,所以注册会计师要完成的任务是调整出正确的会计报表,而不是为企业调账。要分清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
2、审计调整分录使用的不是会计科目,而是直接采用会计报表项目编制的,是注册会计师用来调整会计报表的,而不是被审计企业用来调账的会计分录。
3、因为除“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之外的减值准备在资产负债表上不再反映,涉及准备金的错报可以利用报表项目作为科目,比如“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4、在审计调整时不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而是直接通过“未分配利润”科目调整。因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是一个会计科目而不是报表项目。
5、对于以前年度发生的损益调整事项对报告年度年初数有影响的,注册会计师直接将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记入“年初未分配利润”。(也可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或“未分配利润”科目)。
6、一个会计报表项目可能有多笔错报,在工作底稿中一般要列出明细科目以便对应。
7、注意调整分录对各项税金和盈余公积提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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