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社会平等?急急。。

什么叫社会平等?急急。。,第1张

社会平等是指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同等关系和由此产生的在社会生活的政治领域、经济领域、社会领域和文化领域内的平等。

社会的不平等关系是随着分工和社会分裂为阶级而产生的。然而,社会平等的思想随着社会关系的发展而有本质的变化。社会平等的思想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的准备时期。在这个时期商品形式已经成了劳动产品的普遍形式,因而人们彼此之间作为商品占有者的关系是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关系。

商品经济要求商品占有者的平等,否则会破坏正常的商品交换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出现了消灭个别等级特权的要求,逐步发展起无产阶级的社会平等观,要求消灭阶级。但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不可能实现社会平等。因为资本主义既存在着财产上的不平等,也存在着社会政治上的不平等,同时也存在着剥削。形式上宣传的自由、平等得不到相应物质条件的保证,就不可能实现。

社会主义的胜利,对抗阶级的消灭,社会主义民主的发扬,标志着在达到社会平等的道路上迈进了一大步。但仍然存在着不平等现象。这是由于城乡之间,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存在着差别,工资是按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的等等。只有消灭了一切阶级差别和社会差别,使人的个性、能力和才能得到空前的、全面的发展,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一律按需分配时,才能实现实质上的社会平等。

什么是公民的社会平等权?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条规定,既表明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应坚持的重要原则,又表明平等权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的平等权,是指所有公民(包括残疾公民)根据法律规定,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公民的平等权在法律上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所有的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我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并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自由。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有两种,一种是全体公民所普遍享有的权利。例如,《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这是对所有公民作出的规定,任何一个公民都享有这种权利。另一种是只由部分公民享有的权利,对于这种权利.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的人平等地享有。例如,《宪法》第79条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这一规定,虽然并非所有的公民都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但所有年满45周岁的未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都有被选为主席、副主席的资格。而不能只允许一部分年满45周岁的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有当选为主席、副主席的资格,却不允许另外一部分符合条件的人享有这种资格,即不允许对部分具有相同条件的人加以歧视。

2.所有公民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义务和权利并存,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履行义务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享有权利。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公民所享有的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同时也规定了公民应尽的义务。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同时也必须平等地履行法定的义务,凡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的义务,每个公民都必须依法履行,决不允许有拒绝履行义务或逃避履行义务的现象存在,也不允许只要求一部分公民履行义务,而允许另一部分公民不履行义务,即不允许存在特权阶层。

3.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和违法行为的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异。也就是说,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其他机关,在运用和执行法律时,对所有公民都一律平等对待,对所有的公民的合法权益一律平等地加以保护,对所有公民的违法或犯罪行为,一律平等地追究其法律责任,不能因为某些人社会地位高、功劳大或拥有的财富多,就给予特别的保护或开脱、减轻其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能因为某些人社会地位低、对社会的贡献小或贫穷,对其权益就不予保护或加重对其违法行为的惩处,不允许对同样的情况、同样性质和情节的行为和事件,在适用法律上区别对待。

此外,公民的平等权又具体表现为民族平等、男女平等和身份平等等内容。各民族一律平等,这是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平等性的又一鲜明特点。男女平等就是公民之间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方面,不受性别的影响,一律平等,它包括男女公民在政治权利方面的平等,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关系、劳动分配关系中的男女同工同酬以及男女社会地位、经济、文化生活和其他社会生活的各方面都一律平等。身份平等则是指公民不分职业、家庭出身、财产状况等,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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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平等指的是:公民在法律面前的一律平等,其价值取向是不断实现实质平等。它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人人依法享有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

平等是指人们平等享有社会权益,平等履行社会义务,追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权利的平等享有。包括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其价值取向是不断实现实质平等,它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人人依法享有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通过平等的社会机制和价值引导,既保障公民个人享有平等的权利,也保障毎个人基于社会贡献所要求得到的权利、利益和尊重。要求社会有这样一个平台,让人人都有机会通过自己的努力来取得成功。

扩展资料: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对美好社会的生动表述,也是从社会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的凝练。它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属性,是我们党矢志不渝、长期实践的核心价值理念。当中公正即社会公平和正义,它以人的解放、人的自由平等权利的获得为前提,是国家、社会应然的根本价值理念。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它通过法制建设来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根本利益,是实现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制度保证。

党的十八大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这24个字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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