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论语中的“亲亲相隐

如何理解论语中的“亲亲相隐,第1张

亲亲相隐:

指对自己关心相爱的人,尤其是父母血亲,即便他们有了过失,也不忍苛责追究,兴师问罪,而动了包庇回护的恻隐之心,这样才是正常的。而现代法治社会的价值要求人们不论亲疏,不论罪责大小,都要检举揭发。在古代,为了维护宗法伦理和家族制度,“亲亲相隐”这一提法被解读验身,进而形成了古代刑律的一项原则亲属之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的不论罪,反之要论罪。在中国古代,亲亲相隐是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提出的主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亲亲相隐原则得到进一步确认。唐律对亲亲相隐原则作了具体规定,以后各朝的规定大体上与唐相同,其内容主要有3点:亲属有罪相隐,不论罪或减刑;控告应相隐的亲属,要处刑;有两类罪不适用亲亲相隐原则:一类是谋反、谋大逆、谋叛及其他某些重罪,另一类是某些亲属互相侵害罪。

是唐律的重要刑法原则。即同财共居之人及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互相容隐犯罪者,可以减免刑事责任。其具体规定,一是同居者和大功以上亲及部分近亲属相隐不负刑事责任;二是小功以下亲属相隐,减凡人三等论处;三是谋反、谋大逆、谋叛一类重大犯罪,不适用相隐之律。它是继承汉律“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并进一步完备化和制度化的产物。

这个原则是封建社会儒家文化和道德建设被法律化的一种体现,主要是为了家庭稳定 社会和睦。从现代法律建设上说 它表现出了充分尊重证人权利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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