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二:欠账和欠帐的意思有什么不一样 “欠账”和“欠帐”,没有任何区别,可以通用。但“帐”与“账”还是有区别的:
“帐”字本身与会计核算无关,在商代,人们把帐簿叫作“册”;从西周开始又把它更名为“籍”或“籍书”;战国时代有了“簿书”这个称号;西汉时,人们把登记会计事项的帐册称为“簿”。据现有史料考察,“帐”字引申到会计方面起源于南北朝。南北朝时,皇帝和高官显贵都习惯到外地巡游作乐。每次出游前,沿路派人张记帏帐,帐内备有各种生活必需品及装饰品,奢侈豪华,供其享用,此种帏帐称之为“供帐”。供帐内所用之物价值均相当昂贵,薪费数额巨大,为了维护这些财产的安全,指派专门官吏掌管并实行专门核算,在核算过程中,逐渐把登记这部分财产及供应之费的簿书称为“簿帐”或“帐”,把登记供帐内的经济事项称为“记帐”。以后“簿帐”或“帐”之称又逐渐扩展到整个会计核算领域,后来的财计官员便把登记日用款目的簿书通称作“簿帐”或“帐”,又写作“账簿”或“账”。从此,“帐”“账”就取代了一切传统的名称。在198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辑的《现代汉语词典》中,把“账”字归入“帐”字第2义项之中,即把关于货币、货物出入记载意义的“账”字归并到“帐”字中,“账”字并无单独解释。在1994年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辑的《现代汉语词典》中,把“帐”和“账”分开单独注释。“帐”字两层含义,一是用布、纱或绸子等做成的遮蔽用的东西,如帐幕、帐篷;二是是“帐”同“账”。“账”字专用于关于货币、货物出入记载。如账本、账簿等。由此可见,“帐”字含义比“账”字含义广一些,“帐”字通“账”字,换言之,有关货币、货物出入记载的用账或帐均可。新近颁布的《会计法》中有关帐簿的帐字,《人民日报》刊发时用的是“帐”字而未用“账”字;而在财政部会计司新近印发的一些文件中见到的是“账”字而不是“帐”。既然《现代汉语词典》中说“帐”通“账”(注意不是“账”同“帐”,“帐篷”是不能写成“账篷”的),帐簿、帐本、帐目中的“帐”字,用帐、账均可。
问题三:应欠账款 和 应付账款 分别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区别??讲法官方一点啊 应欠账款是应收账款吧。
应收账款指该账户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材料、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收取的款项,以及代垫运杂费和承兑到期而未能收到款的商业承兑汇票。应收账款是伴随企业的销售行为发生而形成的一项债权。因此,应收账款的确认与收入的确认密切相关。通常在确认 收入的同时,确认应收账款。该账户按不同的购货或接受劳务的单位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应付账款是指因购买材料、商品或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发础的债务。这是买卖双方在购销活动中由于取得物资与支付贷款在时间上不一致而产生的负债。
问题四:欠款是什么意思 根据不同语境,你欠别人钱或者别人欠你钱
问题五:欠钱不欠账是什么意思 欠钱但是账上是能核对准确的。
问题六:欠债什么意思? 1、负债,欠人钱财;
2、所欠的债。
问题七:赊账是什么意思 赊账: shē zhàng
把买卖的货款记在账上延期收付;赊欠
赊 : 赊(赊) shē 买卖货物时延期付款或收款
账 : 账(账) zhàng 关于货币、货物出入的记载
问题八:赊账什么意思 解释:把买卖的货款记在账上延期收付的行为。
在会计中,赊账从债权人为会计主体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赊账从债务人为会计主体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
所以,赊账到底是应收、应付,必须要看站在谁的角度,哪个会计主体。
不懂的,请继续提问吧~
问题九:应欠账款是什么意思 会计科目中没有这个词,要么应收帐款,要么应付帐款,应欠帐款是谁欠谁的讲不清楚。
问题十:赊账是什么意思 赊账
基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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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见赊帐。
词语分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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赊 : 赊(赊) shē 买卖货物时延期付款或收款:赊欠。赊账。赊购。赊销。长,远:“长笛起谁家,秋凉夜 详细>>
账 : 账(账) zhàng 关于货币、货物出入的记载:账本。账簿。账号。指“账簿”:一本账。债:账主。? 详细>>
欠账不给的解决方式如下:
1、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2、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还款。如果法院判决了判决书生效后债务人还不还钱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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