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关系有哪些呀?

亲属关系有哪些呀?,第1张

亲属关系主要有以下三种关系:

1、配偶,即夫妻关系。

2、血亲关系,包括自然血亲关系(血亲关系分为父系亲属和母系亲属关系等,通常是按照备份或者亲等计算法确定亲属关系的远近)和拟制血亲关系(如因《收养法》规定所形成的养父母子女关系)。

3、姻亲关系,指以婚姻为中介形成的亲属关系,如儿媳与公婆之间的亲属关系和女婿与岳父母之间的亲属关系。

中国亲属关系

中国人由于姻亲而产生的亲戚关系相当庞杂,其派生出的各种称谓也是中华文化的一大特征。在“二孩政策”放开前推行“一对夫妻一个孩”的计划生育现实社会里,除直系亲属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外,再就没有其他亲属了,称谓很是简单。

甚至有人预言,叔叔、婶婶之类的名次以后将会消失。可是在过去多子女的时代和以后二孩盛行后,称谓就复杂多了。应该将“亲戚关系称谓”的教育和普及纳入中华文明礼仪教育,将民俗称谓弄准确并代代传承下去。

亲属关系有:父子、母子、爷孙、表兄、妯娌等。

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而且亲属不等于家庭成员,有亲属关系的人可能分属于多个不同的家庭;家庭成员并不绝对有亲属关系。

根据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可以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类。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前者是指出于同一祖先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后者是指彼此本无该种血亲应当具有的血缘关系,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的条件,确认其与该种血亲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亲属,如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就是拟制血亲,养兄弟姐妹也属于拟制血亲。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范围

指和已身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各代旁系血亲。我国现行法律关于亲属关系远近的区分采用传统的世代计算法,即以已身为一代,从已身往上数,父母为二代,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三代,依此类推,据此,可将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范围列举如下: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的全血缘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缘的兄弟姐妹。异父异母的兄弟姐妹虽然在名义上也以兄弟姐妹相称,但实际并无血缘关系。

(2)、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上下辈旁系亲属,包括叔、伯、姑与侄儿、侄女,舅、姨与外甥、外甥女。

(3)、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平辈旁系亲属,包括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三代以内不能结婚的理由如下:

第一,基于伦理观念的要求。从伦理观念上讲,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是人类社会婚姻家庭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

第二,基于优生学的理论。根据遗传的规律,血缘很近的亲属间结婚生育,极易把双方某些精神上、生理上的缺陷和疾病遗传给子女,有的甚至隔代遗传,造成先天性疾病。这既给家庭带来不幸,又会使整个民族的人口质量下降,于国家于家庭均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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