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 货运代理人收讫货物证明。
海运提单(OBL:Ocean Bill of Lading)有三大属性或功能:
1)承运人(船公司或NVOCC)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货物收据。
2)委托人与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运输单据。
3)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作为物权凭证)——物权凭证。
而FCR仅仅是“货运代理人收讫货物证明”——即FCR只具备海运提单三大属性当中的第一个属性(货物收据),而不具备“运输合同”以及“物权凭证”的功能。从字面含义看,FCR仅是货运代理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收据,而不是运输单证。所以FCR和海运提单有本质区别。
FCR的有哪两种记载方式?
FCR是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给其组织内部的国际货运代理人推荐使用的单据。根据FIATA出具的FCR样本和FCR的使用情况,货运代理人均在FCR正面显著位置记载:“我们基于不可撤消的指示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控制之下或交予收货人”。
在FCR仅记载“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控制之下”时,货运代理人和收货人之间属委托合同法律关系,货运代理人根据收货人的指示为收货人收集货物、进行拼箱、租船订舱等,此时FCR仅具有货物收据的功能,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单证。目前,许多国际超市买家如Wal-Mart、K-Mart等,多采用这种方式。
但当FCR记载“将货物交予收货人”,即货运代理人承诺按照FCR记载的运输要求“运送”货物至目的地时,则货运代理人实际上处于无船承运人(NVOCC)的法律地位,其签发的FCR应视为运输单证,系运输合同的证明,受我国海商法的调整,应属于“提单以外的单证”。
我国海商法第八十条规定:承运人签发提单以外的单证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收该单证中所列货物的初步证据。
不是提单。
FCR: 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 货运代理人收讫货物证明。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给其组织内部国际货运代理人推荐使用的单据。
从FCR其字面含义看,该单据仅是货运代理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收据而不是运输单证,在FCR仅记载“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控制之下”时,货运代理人和收货人之间属委托合同法律关系。
货运代理人根据收货人的指示为收货人收集货物、进行拼箱、租船订舱等,此时FCR仅具有货物收据的功能,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单证。目前,许多国际超市买家如Wal-Mart、K-Mart等,多采用这种方式。
扩展资料:
只要托运人接受了该单据,即应受该项约定的约束,因此承运人不凭FCR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也不违反运输合同的约定,可见在用FCR代替提单的运输方式下,承运人直接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既不违法也不违约,无须对托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和船公司签订海上运输合同的是货运代理人而不是托运人,因此托运人将货物交给货运代理人以后得到的单据是FCR而不是海运提单,除非托运人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不同意用FCR代替海运提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F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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