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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分公司 的流程如下: 1、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授权书”及 商标注册 证复印件到工商局办理核名。 2、核名后,持工商局发给的核名通知书到相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3、填写《分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由总公司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4、填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 代理 人的证明》,由总公司盖公章并将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 身份z 复印件贴上。 5、准备 分公司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 租赁协议 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 房产证 复印件。 6、由总公司出具的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须有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决定,同时提供负责人的身份z复印件。 7、持房产证、授权书、股东会决议、 公司章程 、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相关前置审批手续等到工商局办理 营业执照 (以上相关证件须加盖总公司公章)。 6、持营业执照及 公司设立 通知书到公安局办理刻章业务。 7、持营业执照、公司设立通知书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8、持营业执照、代码证、公司设立通知书到开户行办理基本帐户,先填写基本帐户申请书。 9、持营业执照、代码证、公司设立登记通知书、公章、财务章、法人章、银行开户申请书、房产证等资料到国税局、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10、持国税、地税登记证、营业执照等资料到开户行办理正式开户。 11、需要办理一般纳税人时,持办理完的相关证件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分公司设立 流程如下: 1、公司召开股东或者股东大会,对 设立分公司 提议进行表决; 2、决议通过后,制定公司章程; 3、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4、办理工商登记。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一、办理程序1、凭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备齐有关表格文件证件、申请营业设立登记;3、领取《营业登记》。二、办理手续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公司章程影本;3、由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本;4、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原件及身份z明影本(任职档须盖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5、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为租赁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房屋产权影本,或者经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盖章的租赁合同原件;营业场所为公司或者股东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以及公司或者股东提供给分公司使用的证明);6、从事加工、生产项目,生产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申办娱乐服务场所、旅业、印刷等行业的,须提交分公司所在地工商所出具的《企业场地调查情况表》;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还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8、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档;9、以上材料一式一份,未指明为影本的应当提交原件,指明为影本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负责人的身份z明影本除外)。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八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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