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常识

森林法常识,第1张

1《森林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森林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总则,主要规定了该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对森林资源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和划分,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性措施, 各级 保护森林的职责划分、基本权利及基本义务等。

(2) 森林经营管理,主要规定了国家各林业主管部门规划经 营森林资源应采取的政策和措施。 (3) 森林保护,详细规定了地方各级 在保护森林,预防 和扑救森林火灾,防治森林虫害,建立自然保护区等方面的政策 措施。

(4) 植树造林,主要规定了各级人民 、国有企业事业单 位、机关、团体、部队在制定植树造林规划,经营林木资源方面 的政策措施。 (5) 森林采伐,主要规定了采伐森林和林木的制度政策。

(6) 法律责任,对违反《森林法》的单位或个人所应承担的 法律责任做了规定。

2森林法的主要规定是什么

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外,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三条)。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第五条)。 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限额采伐,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长期贷款,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征收育林费专用于造林育林,对用木材的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产品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用于林业建设,建立林业基金制度,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等保护性措施(第八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 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第十六条)。

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3森林防火知识

1、森林火灾不仅能烧死许多树木,降低林分密度,破坏森林结构;同时还引起树种演替,由低价值的树种、灌丛、杂草更替,降低森林利用价值。

??2、由于森林烧毁,造成林地 ,失去森林涵养水源和保持水土的作用,将引起水涝、干旱、泥石流、滑坡、风沙等其他自然灾害发生。 ??3、被火烧伤的林木,生长衰退,为森林病虫害的大量衍生提供了有利环境,加速了林木的死亡。

森林火灾后,促使森林环境发生急剧变化,使天气、水域和土壤等森林生态受到干扰,失去平衡,往往需要几十年或上百年才能得到恢复。 ??4、森林火灾能烧毁林区各种生产设施和建筑物,威胁森林附近的村镇,危及林区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同时森林火灾能烧死并驱走珍贵的禽兽。

森林火灾发生时还会产生大量烟雾,污染空气环境。此外,扑救森林火灾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影响工农业生产。

有时还造成人身伤亡,影响社会的安定。 ??预防森林火灾的主要措施: ??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机构 ??《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 行政领导负责制,要组织有关部门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

??森林火灾综合治理 ??以《森林防火条例》为依据,以“抓基层、抓基础”为重点,以抓具体措施为突破口,深入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不断改革、不断创新,建立“立足基层、立足基础,乡自为战、村自为战,群防群治、自防自救”的森林防火新机制。 ??主要内容是:1、加强宣传教育。

2、强化野外火源管理。3、加快防火工程建设。

4、加强森林防火队伍建设。5、加强指挥调度。

6、强化监督检查。7、森林火灾善后处理。

??林火发生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森林可燃物、火险天气和火源 ??森林可燃物 ??按易燃程度分:一是易燃物:在一般情况下,易干燥,易燃,且燃烧速度快。这类可燃物包括:地表干枯的杂草、枯落叶、凋落树皮、地衣和苔藓及针叶树的针叶、小枝等。

??二是燃烧缓慢可燃物:一般指颗粒较大的重型可燃物,如枯立木、树根、大枝、倒木、腐殖质等。这些可燃物不易燃烧,但着火后能长期保持热量,不易扑灭。

在清理火场时很难清理,而且容易发生复燃火。 ??三是难燃可燃物:指正在生长的草本植物、灌木和乔木。

??火险天气 ??在森林可燃物和火源具备的情况下,林火能否发生主要取决于火险天气,一般来说,火险天气也就是有利于发生森林火灾的气候条件,如气温高、降水少、相对湿度小、风大、长期干旱等。 ??火源 ??火源包括人为火和自然火。

??扑灭森林火灾基本原理和方法有哪些: ??在扑灭森林火灾时,只要控制住发生火灾的任何一因素,都能使火熄灭。 ??原理: ??1、低可燃物的温度,低于燃点以下。

2、阻隔可燃物,破坏连续燃烧的条件。3、使可燃物与空(氧)气隔绝。

??基本方法: ??1冷确法 ??在燃烧的可燃物上洒水、化学药剂或湿土用来降低热量,让可燃物温度降到燃点以下,使火熄灭。 ??2隔离法 ??采取阻隔的手段,使火与可燃物分离、使已燃的物质与未燃的物质分隔。

一般采取在可燃物上面喷洒化学药剂,或用人工扑打、机翻生土带、采用高速风力、提前火烧、适度爆破等办法开设防火线(带)等,使火与可燃物、已燃烧的可燃物与未燃烧的可燃物分隔。同时通过向已燃烧的可燃物洒水或药剂,也能增加可燃物的耐火性和难燃性。

??3窒息法 ??通过隔绝空气使空气中的含氧率降低到14—18%以下,而使火窒息。一般采用机具扑打,用土覆盖,洒化学药剂,使用爆破等手段使火窒息。

??扑火时需要注意哪些安全事项: ??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 或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工作。

??扑救火灾时要注意:1、沿着火头侧面顺风扑打;2、防止树上被烧断的树枝和被上方倒木滚下来砸伤;3、注意气象变化;4、正确使用扑火工具;5、不得动员老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参加扑火。 (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除城市的市区外,一切森林防火工作,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国家积极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科学技术。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 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责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 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 第六条 国家设立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其职责是: (一) 检查、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重大行政措施的实施,指导各地方的森林防火工作。

(二) 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重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三) 协调解决、自治。

4林业专业知识

林业专业知识太多了,要看你要那些方面的现代林业考试大纲需掌握的知识内容:(1)现代林业的概念和内涵。

(2)现代林业的主要特征和建设目标。(3)我国现代林业的“六大工程”和“五大转变”的内容。

(4)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内涵及其原则。(5)森林生态系统经营的概念及其特征。

(6)林业生物质能源与材料建设的内涵。(7)林业碳汇及“碳汇交易”的概念。

需熟悉的知识内容:(8) “十一五”林业发展中的五个重大问题。(9)我国传统人工林培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对策。

(10)林业分类经营的概念及内涵。(11)近自然森林经理的概念、特征及技术要点。

需了解的知识内容:(12)我国现代林业诞生的历史背景。(13) 2003年6月25日, 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主要内容。

(14) 07年8月10日,国家林业局、国家发改委等联合印发的《林业产业政策要点》的主要内容。(15) 湖南现代林业发展的优势与潜力。

(16) 湖南林业发展的空间布局。林业政策与林业法规考试大纲林政管理与林业法规需掌握的知识内容:(1)《森林法》的基本内容、我国林业法规体系的组成。

(2)证据的特点、种类,违法行为的概念、构成要件。(2)林业行政处罚的原则、种类、条件、程序。

(3)林业行政复议、林业行政诉讼原则、范围、管辖、程序、条件。(4) 林权管理的法律规定,包括林权的概念;林权的主要内容;林权登记的内容、程序;林权流转;占用、征用林地主要法律规定;林权争议解决的办法、程序。

(5)森林经营管理的法律规定,包括森林林种的划分、林业长远规划与森林经营方案;森林资源清查与森林资源档案制度。(6)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的主要法律规定。

(7)植树造林的法律规定。(8)森林限额采伐的范围、制定年采伐限额的原则及程序。

(9)木材经营、运输管理,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进出口管理的的主要内容(10)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包括野生动植物保护对象、设立自然保护区的条件、程序等相关制度的基本内容。(11)林木种子法律制度包括种子的审定、生产、经营、使用的主要内容。

(12)违反森林法的主要法律责任及种类。包括盗伐、滥伐林木,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违法发放、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等证件、文件,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林行为,未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违法改变林地用途、非法运输木材等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与处罚规定。

需熟悉的知识内容:(1)集体林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及意义。(2)林业分类经营的基本做法、意义。

(3)我国对林业进行扶持的主要措施。(4)我国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的主要政策障碍及改进措施。

(5)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意义及实施的主要途径。(6)我国林业税费政策的主要内容及改进措施。

需了解的知识内容:(1)林业政策与林业法规的异同 (2)政策、林业政策、林业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林业三定、退耕还林政策、六大林业重点工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非公有制林业、育林基金、林业跨越式发展等概念的基本内容及相关组成(3)林政管理的原则、主要职责范围。 (4)林业主管部门及其主要职责;森林公安机关、基层林业工作站的地位、作用。

(5)与承包经营、林地流转相关的合同法律知识,包括合同的条款、履行、违约责任及合同争议解决办法。林学专业考试大纲一、专业基础知识1、森林植物学知识需掌握的知识内容:(1)裸子植物和被子植物的分类系统(2)湖南省主要造林树种的生物学特性和生态学习性需熟悉的知识内容:(1)植物分类学基本原理 (2)植物学名的组成需了解的知识内容:湖南省主要造林树种的科属种2、土壤学知识需掌握的知识内容:(1)土壤形成的基本规律 (2)土壤生态系统的组成需熟悉的知识内容:(1)影响土壤形成的外界因素 (2)林业上常用肥料的特性需了解的知识内容:(1)湖南土壤分布规律 (2)植物营养诊断方法技术3、植物生理学知识需掌握的知识内容:(1)植物的水分代谢、矿质营养(2)植物的光合作用、呼吸作用(3)植物生长物质在林业上的应用需熟悉的知识内容:(1)植物体内同化物运输与分配(2)植物的生长生理、成花生理和生殖生理需了解的知识内容: (1)植物的成熟和衰老生理 (2)植物的抗逆生理4、森林生态学知识需掌握的知识内容:(1)森林生态系统的基本概念与主要特征(2)森林生态系统的能量流动规律与物质循环过程需熟悉的知识内容:(1)森林种群和森林群落的结构特征(2)森林生态系统的演替原因与演替模式需了解的知识内容:(1)生态模型的现状和前景(2)森林生态学与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5、林木遗传育种学知识需掌握的知识内容:(1)选择育种的基本原理和方法(2)杂交育种的基本概念及杂交技术需熟悉的知识内容:(1)种质资源的调查方法(2)种质资源的保存保存技术与研究方法需了解的知识内容:(1)林木遗传育种学在林业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2)湖南省林木育种工。

5《森林法》是怎样的

1、《森林法》出台背景实施时间: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

2、重要条文 森林分为以下五类:(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6森林防火的知识

森林防火条例 (一九八八年一月十六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除城市的市区外,一切森林防火工作,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国家积极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科学技术。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 行政领导负责一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 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 第六条 国家设立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其职责是; (一)检查、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重大行政措施的实施,指导各地方的森林防火工作; (二)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重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三)协调解决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 (四)决定有关森林防火的其他重大事项。

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 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实施。

(二)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三)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 (五)检查本地区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 (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七)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八)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 未设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地方,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贵。

第八条 林区的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部队、铁路、农场、牧场、工矿企业、自然保护区和其它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屯、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 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扑火工作实行发动群众与专业队伍相结合的原则,林区所有单位都应当建立群众扑火队,并注意加强训练,提高素质;国营林业局、林场,还必须组织专业扑火队。

第九条 在行政区交界的林区,有关地方人民 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商定牵头单位,确定联防区域,规定联防制度和措施,检查、督促联防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 和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林区建立森林防火工作站、检查站等防火组织,配备专职人员。

森林防火检查站的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或专职授权的单位批准。森林防火检查站有权对入山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

第十一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 ,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国有林区开展航空护林,加强武装森林警察部队的建设,逐步提高森林防火的专业化、现代化水平。 第十二条 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应当配备 或者专职护林员。

护林员在森林防火方面的具体职责是: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三条 地方人民 应当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

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定期进行检查。 在林区应当建立军民联防制度。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 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应当根据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可以划定森林防火 区,规定森林防火 期。

第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烧荒、烧草场、烧灰积肥、烧田埂、烧秸棵、炼山造林和火烧防火隔离带等生产性用火,必须经过县级人民 或者县级人民 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

经批准进行生产用火的,要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严防失火。 (二)进入林区的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

从事林副业生产的人员,应当在指定的区域内活动,选择安全地点用火,在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 (三)进入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森林经营区内活动的,必须持有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森林经营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

第十六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作业和通过林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安设防火装置,并。

7《森林法》的分类

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县林业局

关于建设林业科技推广中心所需资金的

请示报告

尊敬的援藏干部:

察隅县地处西藏东南部,是我国林业大县之一,据2002年二类调查结果表明,察隅县有林地面积855万公顷,其中森林面积746万公顷,森林覆盖率达44%,活立木总蓄积达23亿立方米。全县有3乡3镇、114个行政村、26万人,总面积31659平方公里。察隅县素有西藏江南的美誉,风景绮丽,山清水秀,气候怡人,资源丰富。但由于路途遥远,交通不便,目前经济落后,自我发展和自我积累能力还比较薄弱。

一、基本情况

我县是个农业县,近年来,县委、县政府充分发挥本地资源优势,围绕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开发建设林业。目前,全县仅退耕还林已发展42356亩,其它经济林木1800亩,各类苗圃80亩,察隅还是西藏自治区指定的商品材采伐基地,年采伐限额为10000立方米。

二、必要性与可行性

目前,林业已成为全县主要支柱产业之一。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林业正在进一步发展。为加快我县经济发展的步伐,使林业逐步形成产业化经营、专业化生产、一体化销售,成为农民脱贫、财政脱补的一大主导产业,根据我县森林资源丰富及市场经济发展需求,建设察隅县林业科技推广中心势在必行。

三、建设内容及投资概算

根据察隅县的实际情况,拟在我县下察隅镇建占地1000平方米的大型林业科技推广中心。包括200平方米的实验室、700平方米的综合服务楼,娱乐设施100平方米,科技示范区100亩。

建设察隅县林业科技推广中心共需资金330万元,其中:

新建200平方米的实验室需资金30万元。

建设800平米的综合服务楼需资金160万元;

建设科技示范区100亩需资金100万元

娱乐设施100平米,需资金30万元;

信息工程需资金10万元。

因我县财政及我局资金都很困难,现有财力只能简单维持基本运作,无力解决资金来源。诚请广东援藏干部为了加强民族团结,促进两地林业科技交流,给予大力扶持。

四、效益分析

一、察隅县林业科技推广中心建立后运行情况

1、可完善机构网络,健全林业技术推广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林业科技推广体系。

2、可落实岗位责任,充分发挥科技人员应有的作用。

3、可建立激励机制,调动林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鼓励科技人员进入林业生产经济建设的主战场,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面向生产,面向基层,服务“三农”。

二、察隅县林业科技推广中心建成后主要工作

1、可以开展林业科研推广重点课题研究。组织技术主要力量,围绕林业建设中心,开展多项课题试验。

2、可以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和实用先进技术,充分应用已有的林业科技成果和实用先进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为生产力。

3、可以建立科技兴林示范区,发挥科技兴林的示范幅射作用。

4、可以推进树种结构调整,积极引进新树种新品种试验推广,丰富造林绿化树种,优化树种结构。

6、促进林业新技术培训得到加强,大力开展林业科技“三下乡”活动,指导林业发展林业生产。

察隅县林业科技推广中心建成后,一是为加大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普及力度;

二是坚持因地制宜,科学决策;

三是积极开展科技培训,进一步提高林业科技服务水平。加大对林业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的科技培训,培养当地适用技术人才和农民技术骨干,不断壮大林业科技人才队伍;

四是进一步创新林业科技体制,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使我县林业逐年向产业化方向发展,形成完善的林业市场体系,带动林副产品市场的发育和完善,把生产、批发、零售、储运各个环节有机地连为一体,带领农民进入市场,增加农民收入,社会效益更为巨大。

特此请示,请予批准。

察隅县林业局

二○○四年九月十五日

要经过林业主管部门、占用或征用林地单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需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具体程序如下: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森林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即用地单位)因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长期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1、用地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其中,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的基础上,各增加一套材料。

2、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按规定向被占用或征用林地单位交纳林地补偿费、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具体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进行。

3、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4、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按照现行的《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应直接受理建设用地申请,用地单位不能直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扩展资料:

概念

林地是森林的载体,是森林物质生产和生态服务的源泉,是森林资源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森林法》规定,林地是指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在进行经济效益评估时主要是对各类型林地面积及其价值进行评估。

分类

按土地利用类型划分,林地是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的土地,不包括居民绿化用地,以及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的护路、护草林。

林地又分出有林地、灌木林、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 迹地和苗圃6个二级地类。

林地概况

主要用于林业生产的地区或天然林区统称为林地。世界的天然林区主要分布在热带雨林带和亚寒带针叶林带,以及中、低纬度的山区。据1992年统计,世界森林面积为386亿公顷,森林覆盖率约为30%。我国宜林地面积约占全国土地面积的25%以上。1994年底我国森林覆盖率为139%。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百度百科

林业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一) 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的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少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 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 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 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 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第五条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第六条 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 国家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同、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满腔派和强制集资。

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

(一) 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二) 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三) 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

(四) 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五) 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六) 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林业生产建设,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在森林开发、木材分配和林业基金使用方面,给予比一般地区更多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

第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程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十一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第十二条 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一)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的农场、牧场、工矿企业等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林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三章 森林保护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护林员可以由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委任。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护林员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任务。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一) 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二) 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

(三) 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

(四)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第二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第二十三条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

进入森林和森林边缘地区的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为林来服务的标志。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

第二十五条 林区内列为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禁止猎捕;因特殊需要猎捕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办理。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

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造林。

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单位因地制宜地组织造林;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该单位负责造林。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

第二十七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二十九条 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条 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计划管理范围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二)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 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第三十三条 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其他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第三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第三十六条 林区木材的经营和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第三十八条 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名录和年度限制出口总量,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出口前款规定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的,必须经出口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放行。进出口的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属于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物种的,并必须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并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放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资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过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未予纠正的,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四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四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报省、自治区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1、宣传林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

2、制定林业发展规划,组织和指导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3、开展林业资源调查,掌握动植物种变化情况。

4、协助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林木采伐工作。

5、做好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工作。

6、推广林业科学技术,开展林业技术培训

林业局主要工作职责 (一) 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细则》《防沙治沙法》、《退耕还林条例》等林业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组织起草全区林业发展、林业生态体系建设和产业基地建设等方面的政策、规章,并组织实施和依法监督检查 (二) 拟定全区林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管林业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全区国有林业资产 (三) 组织开展全区造林绿化工作,指导全区防沙治沙、森林旅游、花卉业、沙产业和经济林果业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国家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项目 (四) 组织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绿色通道工程、防沙治沙工程和荒漠化防治工程 (五) 指导国有林场及基层林业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对局机关和下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检查、评估及审计;对集体、个体林场实行宏观管理 (六) 负责全区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及动态监测和统计,组织开展沙漠化普查及监测;编制和审核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林木凭证采伐及运输;依法保护、管理林木、林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 (七) 指导全区林业公安及森林防火和林政稽查工作 (八) 指导全区林业科技、宣传工作,组织协调林业科研、学术交流、成果推广及先进技术、新产品引进及推广普及,指导全区林学会工作及林业队伍建设 (九) 组织全区林业发展调查,为政府提供建议及决策依据;开展重点林业建设项目论证,筹集林业专项资金,建立和征收全区育林基金,并监督使用 (十) 负责指导林业系统的劳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报批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所属单位的领导干部 (十一) 指导林业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本系统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 (十二) 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肃州区林业局有关业务公开办事程序 一、 林木采伐证办理程序: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各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之规定,国有、集体或个人采伐树木必须办理国有、集体或个人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和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不办理采伐许可证 (三)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1、 国有农林场、机关农林场、城市的树木采伐,还应当提交采伐申请和更新计划,内容包括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2、 镇集体或个人的树木采伐,由采伐单位或个人提出采伐申请和更新计划,包括采伐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四)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审批办理由县市林业局主管业务的副局长白全国及业务股王爱萍同志具体办理 (五) 国有农林场、机关农林场、城市的树木采伐,属于机关农场的,由机关农场管理办公室签字盖章;属于国道、省道的,由公路总段签字盖章;属城市的,由园林处签字盖章农村集体或个人的树木采伐申请报乡镇林业站,经乡镇林业站进行实地查看,采伐地点、数量属实,并认为采伐后对防护林作用影响不大的,由乡镇林业站统一报送林业局 (六) 林业局根据提供的文件材料,需要到实地查看的在十五日内做出决定,不需要到实地查看的,经审核后发给集体、个人采伐许可证 (七) 审批权限规定:国有单位和个人采伐林木5立方米以下,由林业局主管局长签字后直接审批办证;采伐5—10立方米,须经局务会议研究后审批办证乡镇集体和个人采伐林木3立方米以下,由乡镇林业站直接盖章上报;采伐3—10立方米的,由主管乡长同意后签字盖章上报;采伐10立方米以上的经集体讨论研究同意后由乡镇政府盖章上报 (八) 育林基金征收:国有集体林木按木材收入的20%征收,每方征收40元;个人的林木按木材收入的10%征收 ,每方征收20元 二、 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 1、 根据省林业厅甘林资函字(1997)43号文件和省财政厅、物价局甘价费(1997)274号文件之规定,经营原木、板材、家具、沙发、门框和其它木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2、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办证和年审由林业局业务股牛成武同志具体办理

3、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每两年办理一次换证手续,每满一年由经营单位和个人持副本到林业局业务股进行年审登记

4、 办理新证或换证时由经营单位或个人填写许可证申请表,经乡政府和乡林业站同意,并签字盖章后,送交林业局业务股,经审核同意后发给加工经营许可证

5、 收费标准:工本费80元(正本60元,副本20元) 三、 林政管理公开程序: 1、 林政管理人员经常性地对木材运输、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并委托有关乡镇林业站人员进行不定期检查

2、 对经营加工木材及林产品的单位主要检查有无采伐许可证、加工许可证对无证经营的视其为非法经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经常性无证经营的,年审可视为不合格,次年吊销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并报请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

3、 对运输林产品的车辆按照《森林法》、《甘肃省林产品运输管理规定》、《林木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木材准运证办理程序: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木材准运证由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办理 2、 申请木材运输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林木采伐证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2)检疫证明;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3、 符合上述条件办理木材准运证的单位、个人,需持以上三款证明文件到市林业局公安股办理林业局公安股可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发给木材准运证 肃州区林业局机关工作首问制 一、 机关全员实行工作首问制度

二、 首问制即指对来信来访、外来投资者、上门办事人员,机关第一位被问到的人员,要态度热情,耐心接待属于自已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按原则和程序立即办理,绝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推诿刁难

三、 对不属于自己业务范围内的事项,应将来人引领到责任股室或个人,交有关责任人办理如责任人不在,应积极主动帮助联系,找到责任人或者承诺转告,给来人有个满意的答复和交待

四、 凡态度恶劣,推诿扯皮,不及时办理的,如发现或有人举报,一经查实,第一次在职工大会上提出批评,第二次在职工大会上做检讨,第三次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五、 如发现有第四条情况者,一次扣年终考核成绩5分,取消优秀资格 林业局机关服务公示制 一、 本机关开展的主要业务: 1、 负责《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及实施;

2、 负责拟定报批全市林业发展规划、地方性法律法规、林业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3、 组织全市森林资源、沙漠化的调查、规划和动态监控,依法保护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资源

4、 指导下属林场、站的经营和发展,财务审计和监督

5、 负责全市林果科技普及、科研成果和学述交流,成果推广,新品种引进

6、 办理采伐证、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育林基金征收

7、 协调监督查处破坏林木和野生动物资源的各类案件 二、 服务事项: 1、 林木采伐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及育林基金的征收

2、 本系统各类人事、文书、会计档案查阅

3、 各类林木案件的受理和查处 三、 服务要求 1、 凡服务人员都要做到接待热情,服务周到,不推不托,即时办理

2、 坚决克服“门难进、脸难看,嘴难张,事难办”的不良风气,提高办事效率和办事质量,让前来办事的人员高兴而来,满意而归,树立机关工作新形象

3、 对服务态度不好,办事托拉,前来办事人员不满意者或有人举报者,影响机关形象的不良行为,一经查实,坚决予以严肃处理,决不手软

农业科技成果推广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11 现状 我国农业推广体系是 对农业进行支援的重要组成部分。建国后, 党和 在积极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的同时, 非常重视加强农业推广体系的建设, 历经半个世纪的不断发展和改革, 已建成种植业、林业、畜牧、水产、水利、农机化、经营管理七大专业技术推广网路, 形成自上而下的垂直的我国农业推广体系。

12 特点 从历史发展可以看出, 由于我国农业推广体系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建立起来的, 农业推广主要是以行政手段为主, 教育及其他方法为辅, 其特点主要有:

( 1) 由 部门领导, 农业行政部门主管, 农业推广机构与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一一对应。以 建立的各级农业推广机构为主体, 组织、协调、实施各种农业推广工作。 制定有关农业推广的政策, 直接负责农业推广专案计划并组织实施, 对农业推广机构的人、财、物进行管理, 推广经费依赖于国家财政。

( 2) 组织管理上具有双重性。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既受农业行政部门的直接领导, 同时又受上级推广机构的业务指导, 而且由于行政部门的直接领导权大于上级推广机构的业务指导权, 使得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组织领导功能较弱。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的工作较多地是围绕农业行政部门的工作来开展, 向行政领导部门负责。

( 3) 我国农业技术推广体制是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 其组织结构、执行方式取决于计划经济的要求, 因此难以适应当前的市场化程序。

( 4) 我国的农业推广属于狭义的农业技术推广, 一般包括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 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过程。过于注重实用技术的推广, 而忽略了农民整体文化素质和生活水平的提高。

农业科技成果对社会有哪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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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如何推广; 科技成果推广的措施

这个问题太大了,要看是什么样的科技成果,才能确定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更合适。比如:我们做的是3D技术的科技成果转化,就采用了科研成果+产业资本+产业人才的产业化模式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途径都有哪些

一、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定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二、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的法定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九条规定: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三、科技成果转化的实际运作

科技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是提高综合国力的主要驱动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已经成为目前世界各国科技政策的新趋势。目前科技成果转化的途径,主要有直接和间接两种转化方式,并且这两种方式也并非泾渭分明,经常是相互包含的。

(一)科技成果的直接转化

1科技人员自己创办企业

2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开展合作或合同研究

3高校、研究机构与企业开展人才交流

4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沟通交流的网路平台

(二)科技成果的间接转化

科技成果的间接转化主要是通过各类中介机构来开展的。机构型别和活动方式多种多样。在体制上,有官办的、民办的,也有官民合办的;在功能上,有大型多功能的机构(如既充当科技中介机构,又从事具体专案的开发等),也有小型单一功能的组织。

1 通过专门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2 通过高校设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实施转化

3 通过科技咨询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三)产学研合作

产学研合作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途径骆楚田产学研合作是当今世界各国科技与经济结合的一种重要而又有效的形式。它主要是指在科技与经济一体化过程中,企业与大学、科研院所在风险共担、互利互惠、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机制下开展的合作。其内容、形式包括:技术转让、合作研究、合作开发、共建实体(研究所、中试基地、科工贸实体)、人才交流与培训、资讯交流、装置仪器共用、技术服务与咨询等。

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一)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定义

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过程,就是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但是,必须明确:农业科技成果除了被直接物化于农业生产外,如被其他行业领域和综合管理部门采用了,都应视为这些科技成果的转化。其转化是一个循序渐进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一般来讲,要经历中间试验、生产示范、组织推广和大面积应用4个主要阶段。

(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模式

1  引导式――技术培育和示范补助转化成果模式。

2 农民主导式――农民主动参与转化成果模式。

3 业主主导式――招商强农转化成果模式。

农业科技成果名词解释

农业名词解释:农业科技成果

指在农业各个领域内,通过调查、研究、试验、推广应用等手段,能够推动农业科学技术进步,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并通过 部门组织的鉴定、申请专利或其它方法得到评价和认可的物质、技术方法和方案。

查询关于农业科技成果的资料

不知道你想查哪类成果,或者哪个等级的成果,可以去各个农业科研机构:如中国农科院和各省级农科院的网站上查询,如果是知道名字的可以直接百度吧。当然,如果你是想知道农业科技成果的详细内容还是要找完成成果的科研人员

科技成果转化主要有哪些方式

科技成果转化主要有五种方式:①自行投资实施转化;②向他 人转让科技成果;③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④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⑤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 比例。其中,第一种方式属于科技成果持有人自行转化,即高等院校、科研 院所或企业等主体将其研发的科技成果应用于本单位的生产活动,此方 式的特点是没有中间环节,降低了成果转化的交易成本,但仅适合于研发 生产链条较为完善的主体。第二、第三种方式属于转移式转化,即科技成 果持有人通过许可、转让的方式将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转移给技 术需求方,此方式是髙等院校、科研院所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方式。 第四、第五种方式属于合作转化方式,此方式有利于产、学、研单位以技术 为纽带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

列举你所知道的农业科技成果

农产品深加工

如何加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加强科研院所与企业的联络,农业主管部门要在其中做为桥梁,牵线搭桥。把企业的需求与科研院所研究成果联络起来,能够加速农业可以成果转化。

望采纳,谢谢

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关键环节,是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科技成果只有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才能更好地实现科技成果的使用价值,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与引领作用。随着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问题显得越来越重要,但是,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却受到农民自身因素的影响。

农民对待科技意识差。农民的文化素质不同,其科技意识也不同。与文化素质低的农民相比,文化素质越高的农民科技意识越强。他们通过农业技术推广组织等各种渠道最先接触农业新技术;并能把农业新技术与现有的生产经营专案相结合。相反,科技文化素质低下的农民,思想观念陈旧,缺乏科技意识,对农业新技术、新成果反映迟钝,缺乏接纳、消化、吸收的能力。

农民学习、运用科技能力弱。学习科技能力受文化教育程度等因素影响,农民所受教育程度一般较为低下,其学习能力、接受能力、科技运用能力较差。尤其是学习复杂技术或需要灵活运用或综合运用的技术的能力更差。

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是解决科技与经济脱节,实现科技对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重要支撑作用的重要途径之一。如何更好地进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运用何种途径加快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促使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保障农业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加强技术培训。农民是科技成果的使用者,只有发动群众,才能进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只有依靠群众,才能实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技术培训是农业科技成果实现成功转化的前提和基础。为此,各级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民实用技术培训,深入田边地角手把手地传授科学技术,选择一批懂技术、善经营的农民,作为新技术、新成果推广应用的示范户,充分发挥这些"二传手"的示范作用,使广大群众真正掌握科技致富的本领。

加大科技投入。增强科技投入,化解试验风险,是推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措施。 是科技投入的引导主体,为此, 应逐年增加对科技的投入。通过 配套服务启动、资金补助促动、奖励引导推动,同时, 还应鼓励社会组建各类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公司,向社会集资。金融部门应兑现在科技开发贷款上的优惠政策。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实现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

强化农民教育。 要以农民为物件,以提高农民素质为目标,开展农民科技文化素质教育。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鼓励农民尤其是青年农民自学成才提高自身的学历水平、农业技术水平和实际动手能力。为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奠定坚实的基础。

农业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是提高农业生产中科技含量的重要途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使农民从中得到得到实惠,为农民增收做出了重大贡献。因此,必须把农民增收作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才会有强有力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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