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区别是:
1、概念不同:简易程序一般指当场处罚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第一审程序;
2、制作的处罚书决定不同;
3、一般程序需要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简易程序一般不需要;
4、一般程序需要制作笔录,而简易程序不需要。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除外:
(一)财产损失事故;
(二)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第二十七条
除简易程序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联系卡载明交通警察姓名、办公地址、****、监督电话等内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普通程序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普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按照以下法定程序处理:
(1)处置事故现场、勘查事故现场,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取证;
(2)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认定事故责任,向当事人送达《事故责任认定书》;
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依法给予处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实施处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3)按照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依法对事故损害赔偿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终结书》,并送达当事人。
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联系卡载明交通警察姓名、办公地址、****、监督电话等内容。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财产损失事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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