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性问题是关于审判程序的问题。实体性问题是关于对实体权利的判决问题。
刑事诉讼中,程序性问题,如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合议庭组成,审理是否公开进行等;实体性问题,如认定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处什么刑罚。
民事诉讼中,程序性问题,如围绕解决诉争服务的等;实体性问题,如“实体问题”简单说就是当事人诉争的对象问题,解决的是如何“判”的问题。
总的来说,程序法是规定处理程序的,实体法规定处理结果的。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
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参考资料:
程序正义作为一种观念,最早出现在英国普通法之中,其理论渊源是英国古典的自然正义,自然正义是英国法治的核心概念,是法官据以控制公共行为的基本程序原则。这一原则有两个基本要求:
①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
②法官应听取双方的陈述因此,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正如英国的一句古老格言中讲到:“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用最通俗的语言解释,这句格言的意思是说,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并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换句话说,司法机构对一个案件的判决,即使非常公正、合理、合法,也还是不够的;要使裁判结论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裁判者必须确保判决过程符合公正、正义的要求。因此,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
我国实体正义是刑事诉讼法的专有名词。是指通过刑事诉讼过程而实现的结果上的实体公正和结果正义。
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①犯罪的人受到刑罚;
②无罪的人不被定罪;
③罪刑相适应。因此,实体公正是指法律对人们权益的规定与其所应得的利益相一致,以及法院的裁判能使每个人所应得到的权利得到完全的保障,表现在审判中其实就是裁判公正。我们这里所指的裁判公正,只能是符合“法律真实”的公正,是形式上的公正。如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的事实应该是法律事实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一直是人类社会追求的目标,通过法制的建设来保障正义的实现是重要而可行的途径。是人类千百年来总结出来的宝贵经验。在法制的建设过程中绕不开而又必须解决的是保障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哪个更重要,能否兼得又怎么样实现其统一。下面我们就这一问题进行讨论。
(一)对于二者关系问题的不同观点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关系问题,一直是学术界乃至司法实务界热议的问题,而观点大致有以下几种:
第一,“实体优先论”,实体正义优先于程序正义,程序只是实体的保障和工具,自身没的价值。
第二,“程序优先论”,即认为现代司法的权威在于形式的公正,实体正义是相对的,程序正义是绝对的。因此,在二者发生矛盾冲突的时候应该是程序正义优先于实体正义。第三种观点是“并重论”或者“阶段论”,前者认为二者不存在谁重要谁不重要的问题,后者认为对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侧重应该按照诉讼阶段的不同来划分,比如在审查起诉阶段应该坚持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并重,在审判阶段应该坚持实体正义优先。总之,无论是哪种观点都有其一定的合理性,而之所以有这三种观点的产生也正是因为人们对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各自的内涵没有深刻把握没有正确认识二者各自的独立价值。
(二)程序正义自身具有独立价值实际上,程序正义并不依赖于实体正义,而是有其自身的独立价值,程序自身也能满足人们的正义需求。英王爱德华三世颁布的一项律令规定:“任何人,无论其身份、地位如何,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予以逮捕、监禁、没收财产„„或者处死。”如果没有程序正义作后盾,法本身所追求的公正、人权、平等等价值就难以实现。坚持程序正义的独立性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实体正义,近年,我国法学界逐渐认识到程序正义的重要性,但在司法的各个环节仍然普遍存在着种种秘主义。比如,公众对于法院定罪、量刑的依据不甚清楚。我们的判决书通常就是一个简短的三段论:先罗列一下犯罪事实,然后引用一段或者几段法律条文,最后说,由于犯罪嫌疑人违反了这些法律条文,因此犯有这些罪,应该判刑这么多年。至于为什么引用这几段法律条文而不引用其他的、犯罪嫌疑人是怎样违反这些条文的,却不去讨论,公众也就无从得知。而法院的裁决书,在案情摘要和裁决之后,是长达数页甚至十几页的裁决理由,并列明裁决理由的起草者和附议者,就连某位大法官不同意法院裁决的理由,也会原样列出。 所以说,程序有独立于实体的价值,它并非实体结果的附属物。但是,程序有独立于实体的价值,并不意味着程序正义可以脱离实体正义的内在要求,无论程序正义还是实体正义,都是以社会正义为前提和归宿,二者必然有内在的关联,因此称其为程序的相对独立价值。
(三)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相互关系 首先,逻辑上看,程序正义是人们在法治社会追求社会实质正义的必要条件。程序的独立价值并不意味着程序正义可能脱离实体正义的内在要求,而与实体正义不存在必然联系,无论程序正义还是实体正义,其终极指向都是社会实质正义由社会实质正义的价值指引,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实现的必要前提,缺乏程序正义要件实现的实体正义是畸形的正义,与法治精神和社会实质正义要求相悖,所以说,实体正义的实现必以程序正义为基础。同时,因程序正义的实现所要求的正当法律程序既是程序正义的保障
参考资料
百文百库:>
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等;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等。
法律分析
法理学在研究法律和法律现象的过程中,依据不同的标准,将法律分为不同的种类。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划分,就是其中的一种分类。一般而言,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来进行划分,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早期的法理学中,没有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概念区分。但实践中,程序却被法庭广泛用于解决纠纷。随着程序法概念的产生,才形成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类法。应当指出,在概念的分类理解上,不能把程序法与诉讼法相等同,因为程序法是一个大概念,既包括行政程序法、立法程序法和选举规则、议事规则等,也包括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同时,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划分是为了认识、分析和研究法律现象而进行的法理概括,在认识上和实践中,这种划分都不是绝对的,不能机械地、形而上学地理解两者的划分关系。法律规范体系的实际情况是,实体法中往往有某些程序性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一部实体法,但其中有一些条文却对有关程序作了规定。如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又如第四十九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三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一个月内签署公布或按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而程序法中往往也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和程序参与人的职权、权利和责任、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程序法和实体法是辩证统一的。是“你有我,我有你”。事实上,各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既有程序性的,也有实质性的内容。因此,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划分具有相对重要的意义。从理论上和形而上上反对二者,不仅不能自圆其说,而且不利于指导实践。
1、程序的启动是以实体法的实现为目的的。
程序启动并以成本运行。程序只是过程、链接、方式和步骤。因此,程序运行的目的只能隐含在程序之外,即启动程序以实现实体法。
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区分是非,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惩治民事侵权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
2、诉讼程序的结束是实体法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行政目的的实现是行政程序的终结;罪犯受到惩罚,无辜者免于起诉,国家和社会秩序得以维持是刑事诉讼的终结;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确定是终结。民事诉讼程序。
3、程序 *** 作评价标准
实质正义的实现程度和实质正义的实现成本是评价程序运行的标准。
扩展资料:程序法是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为实现实体权利义务而制定的一种程序法。当然,这种划分不是绝对的,在实体法中也经常规定某些程序性问题,在程序法中,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更多的规定。程序法是实体法得以正确实施的保证,而司法活动则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运用。
在研究法律和法律现象的过程中,法理学根据不同的标准将法律划分为不同的范畴。根据法律的不同规定,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指规定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或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程序法是规定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有关程序,以保障权利或权力的实现或行使,保障权利或权利的实现的法律。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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