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取证的法定程序

律师取证的法定程序,第1张

法律分析:1、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必须向被调查人出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并由二人以上进行。其中可以包括其他律师事务所共同办理本案的律师。 2、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可以在征得被调查人同意后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3、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应当制作调查笔录,并由调查人、见证人或基层组织、单位、司法机关代表人等相关参与人员签名。5、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拆迁开始了,你是否遇到了不公平的待遇是否因拆迁方给出的补偿严重不合理,而面临越拆越穷在与拆迁方努力抗争讨价还价的过程中,是否遭到停水停电、恐吓威胁是否整日担心被偷拆、强拆面对以上种种不公和卑鄙的逼迫手段,你是否有种想开口大骂的愤恨,是否因拆迁方的霸气而深感无助很多被拆迁户面临政府的强势拆迁时,往往无所适从。只知道政府或者开发商给的钱不能够买到相同地段、相同面积的房子,自己亏了,却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有的即使知道自己的权利,却仍然不会运用。

发泄也好,愤怒也罢,归于冷静和理智后,也许,你会想到找拆迁律师帮自己打官司,是的,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最明智也是最有效的方法,可是,到底该找一位什么样的律师来帮助自己解决问题呢高额的律师费怎么能够换来高效的回报如果你很关心这几个问题,不妨看看下边拆迁维权的内容。

律师的地域性选择

相信很多的被拆迁户在自己的土地或房屋所在地已经找拆迁律师咨询过,而且应该还不止一家,但是大多数当地的律师会告之,这类官司不能打,甚至会告诉你这类案子法院根本不会受理,和政府打官司也赢不了,也许个别律师愿意接你的案子,但是绝不会启动行政诉讼程序,而是苦苦地将你置于和开发商的民事纠纷中,这种思路要想解决补偿不合理的问题,那是很难的,所以,你花的律师费很可能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因此,征地、拆迁案件,只能找北京的律师。不相信首先,本地律师是不愿意“得罪”政府的。拆迁从1991年第一次出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到2001年修订,再到2011年从拆迁改为征收,在过去的二十多年里,一直没有改变的就是政府审批、参与甚至主导拆迁的状态。近些年随着土地财政在地方财政中占的比例越来越高,拆迁、房地产、土地一级开发、土地整理储备这些新名词几乎都是伴随着体制的需要而越来越高频率的出现在公众的视野里。对于本地律师来说,政府和开发商的支付能力显著地高于普通百姓,而且越是在经济较差、发展薄弱的二三线城市,政府和百姓之间的这种财富差异越是显著地决定了谁给当地律师提供了更多的营业额,本地律师为了一两个案子或者所谓的正义感,放弃了更有支付能力的客户和市场环境,对他们来说的影响是致命的。其次,司法局与年检成为政府制约律师的致命武器。按照我国目前的政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都受到司法局的管理。每一年的5月到8月,各地司法局都要对当地的律师和律所进行年检。如果年检通过则律师可以继续执业,否则就无法再出庭打官司了。拆迁律师因为经常要与强权对抗,得罪政府各级部门是家常便饭,因此很容易遭到打击报复,而这种报复往往是通过不通过年检或者刑事案件来实现的。多数情况下,拆迁方都会与当地政府有比较深的交往,这就导致在项目中为百姓维权的律师常常被当地司法局约谈,一旦律师的执业证也在这个区或者这个市,区司法局或市司法局就可以用不过年检相逼,要求律师退出代理。拆迁是政治案件,唯有北京有得天独厚的政治资源,在北京代理全国的拆迁案件都比较方便。

律师的专业性选择

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速度令世界瞩目,随之产生了国人对城市化的渴求,然而伴随着大规模的城市扩张和旧城区改造,各地动拆迁问题愈发凸显出来。这种矛盾的扩大和激烈程度表明,动拆迁问题已不再是表面上的城市建设纠纷问题,实际上它已牵涉到法律、政府职能、公众权利等多个方面。就法律而言,房屋拆迁案件涉及到以行政法为主的多部门学科。由于“民告官难”的国民意识和现实状况所限,律师介入传统领域像民法、刑法、经济法的较多,占到律师总数的99%都不为过,而真正的行政法律师为数很少。因此很多公民一提到和政府打官司就垂头丧气,自认倒霉。政府方面,进一步说是基层政府的依法行政在我们国家还很不理想,甚至说是远远不够的。而房屋拆迁案件中涉及到的公民私有产权保护、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拆迁的司法裁决、政府文件的公开、强制拆迁的合法性等诸多问题违法 *** 作是相当严重,甚至还牵涉到一些刑事犯罪。笔者在经历了大量的拆迁案件后,对行政法方面的法律法规的驾驭能力已经相当娴熟,再加上传统民、刑事领域理论和经验的积累,已经让我们对房屋拆迁中遇到的种种问题基本上都能够解决,同时在和政府协商解决问题上也有了足够的智慧。所以,征地、拆迁案件请在北京找拆迁律师,可以说找一位专业的拆迁律师,你的维权已经看到了一半的希望。

律师的口碑性选择

京城里大小的拆迁律师可谓是令人眼花缭乱,百度上随便一搜索,都能找出一箩筐来,再看看介绍,哪个都是身经百战、为民请命的好律师,选择哪个这就需要被拆迁户擦亮眼睛了。到底哪个律师好,恐怕自己说了不算,委托过或者咨询过的被拆迁户才是最有发言权的,所以,律师的口碑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映出一定的问题。好口碑就像产品的品牌,大家好才是真的好。另外,一个专注于征地拆迁案件的律师或者团队,其网站必定是充实而不断更新的。要知道一个案例好编,但是日积月累,成百上千的案例则是律师辛辛苦苦一点一点做出来的。专业的律师和团队,对征地拆迁领域的研究也必然是较为深刻的,对社会上发生的拆迁新闻和新生事物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和观点,对法制建设和法律动态必定也是时刻关注的,这些都做到了,该律师和团队的网页上必定是内容丰富而富有深度的。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轻描淡写几句话描述的网页和栏目众多内容充盈的网页是不可同日而语的,相信广大的被拆迁人已然可以领悟其中奥妙。

什么时候请律师介入最好

目前的城市房屋拆迁大致分几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房屋拆迁的决定阶段,是由申请和许可构成,立项许可、规划许可、用地许可、方案和资金到位缺一不可。实践中很常见的是地方政府部门违规 *** 作或者偷换概念,例如以某个意见代替相关许可文件,允许开发商“先上车后买票”,这不仅是对行政权力的亵渎,也对广大被拆迁人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第二阶段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协商阶段。这个阶段主要就是协商安置拆迁补偿事宜,这是拆迁双方互相试探和摸底的阶段,被拆迁人如果有坚强的法律盾牌,自然胸有成竹不会心生胆怯,加上对拆迁方违法点的精准打击,是最容易获取合理补偿而顺利完成拆迁大业的。第三个阶段是房屋拆迁的裁决阶段。自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原来的裁决程序已经被补偿决定程序所取代,然而这两个程序在性质上是一样的,对方一发补偿决定书就意味着强制拆迁的来临,如果这个时候被拆迁人还是无动于衷,那就大错特错,而是应当抓紧时间提起复议或者诉讼程序阻止强拆到来。许多当事人不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会不收裁决书,不理拆迁人。殊不知这种的消极做法于事无补。如果在这个阶段仍然无为而治,就是在等待别人在拆你的房子。四是房屋拆迁的实施阶段,即强制拆迁阶段。到了此时,对于被拆迁户来说,已经是比较被动的时候了。但是,因为征收方在征收程序上往往存在违规 *** 作,所以被拆迁人还是有机会扭转局面的。

综上所述,不管在哪个阶段,都可以找拆迁律师介入维权,但是维权的效果和难度是不一样的,作为一名专业从事征地拆迁案件的律师,我真心希望广大的被拆迁人如果面对不合理补偿或者非法逼迁的,一定要早早请律师介入,启动相关的法律程序,不要等到强拆发生之后或者发生了流血冲突事件再来找拆迁律师。一般来说,在拆迁补偿的协商阶段找拆迁律师介入是最好的时机,越容易达成合理补偿而顺利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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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条件如下: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3创办人应是具有一定执业经验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4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3)创办人应是具有一定执业经验且三年内未受过暂停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根据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可知:

1、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六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七条 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八条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九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2、设立许可程序: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z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设立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

申请设立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扩展资料:

律师事务所的定义:

规定的专业活动范围内,接受中外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各种法律服务;负责具体分配和指导所属律师的业务工作;根据需要,经司法部批准,可设立专业性的律师事务所,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按专业分工的原则在内部设置若干业务组。

律师事务所原则上设在县、市、市辖区,各律师事务所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有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也有律师个人开办的个人所,律师合作开办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前者与法律顾问处的性质相同,只是名称不同而已。后者是在改革、开放中新出现的,实行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它们从事的法律服务内容没有什么区别。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律师事务所

如何申办个人律师事务所……

1.设立条件:

(1)申请人条件:

1)具有律师资格;

2)专职从事律师工作6年以上,或兼职从事律师工作10年以上;

3)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4)连续3年年业务收费50万元以上;

5)品行良好,在律师执业期间从未受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2.开业条件:

1)执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并独立于个人生活场所;

2)应置备必要的办公设备;

3)招聘2名以上专职律师,并配备专职的财会、行政人员;

4)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金和10万元人民币执业风险准备金;

5)申办机构所在地应当与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相一致;

6)以申请人姓名作为律师事务所的字号,并经司法部名称检索同意。

3.申报材料:

1)原执业地司法局推荐材料;

2)原执业地司法局及律师协会出具的证明申请人未受过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的的证明材料;

3)原执业地司法局出具的申请人申请前连续三年年业务收费50万元以上的证明;

4)聘用专职律师的聘用合同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聘用财会、行政人员的聘用合同;符合条件的财会人员相关证明;

5)所在地市司法局证明其人员、资金、办公条件均以具备开业条件的证明;

6)所在地司法局或律师协会出具的其执业风险准备金到位的证明;

7)申请人个人资料:

A.简历(个人简历包括领取律师执业证之前的律师实习经历,实习前的工作经历,各工作阶段的具体起至时间、从事工作、担任职务);

B.身份z复印件;

C.学历证书复印件;

D.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E.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F.与原所结清财务、业务关系的证明(原是合伙人的提供办理退伙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G.辞职文件和人才交流中心档案存放合同(在形式上和时间上有效);

H.提供申请材料真实性的保证书。

4.个人所章程修改,逐级上报省厅律师工作管理处审核、归档。

5.办公场所变更,逐级上报省律师工作管理处备案、归档。

6.个人所注销:

1)个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A.申请人决定解散;

B.申请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C.被依法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申请人律师执业证的;

D.律师事务所资产不足10万元,且3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E.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个人所注销申报材料(一般情况):

A.市司法局注销请示;

B.申请人注销请示;

C.清算报告;

D.审计报告;

E.税务注销登记材料((根据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

3)注销程序与律师事务所注销程序相同。

6.律师事务所审批程序:

(1)申请人按核定的名称、规定的条件和规定的材料如实将准备好的申报材料上报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初审,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15日内初审完毕,认为符合规定的,向市司法局请示;

(2)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主管司法行政机关请示15日内审查完毕,认为符合条件的,向省厅行文请示;

(3)律师管理处承办人应当在接到市司法行政机关请示的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通知申报单位补充材料,收齐补充后,在2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提出审核意见:

1)认为符合设立条件的,草拟批复,送分管处长、处长审核,同意后,送厅办公室核稿并送分管厅长签发。厅领导签发后,送文印室打印、校对、印发。

2)认为不符合设立条件的,承办人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和理由,报处领导审核,再报分管厅长,承办人根据审定结果拟文再按程序送签。

(1) 批复寄发给市司法行政机关,并通知填报《律师事务所登记表》,到省厅律师管理处领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7.合作所注销: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所应当注销:

1)律师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的;

2)律师事务所财产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合作人会议决定解散的;

3)合作人会议决定解散的;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解散的其他情形。

(2)清算程序:

1)律师事务所事务所注销应成立清算小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清算活动进行监督。清算期间,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执业,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2)上报省厅注销材料:

A.市司法局注销请示;

B.主管局注销请示;

C.合作人会议关于律师事务所注销的决议;

D.清算报告;

E.审计报告;

F.税务注销登记材料((根据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

3)省厅律师工作管理处起草注销批复,报分管厅长签发。

4)收回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匡庐律师。九江匡庐律师事务所微信小程序叫匡庐律师。江西匡庐律师事务所认领匡开业司法解析涉诉关系法定代表人:余雳,注册地址为江西省九江市长虹大道248号嘉豪国际酒店B座三层简介:江西匡庐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8-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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