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变更执行地流程

社区矫正变更执行地流程,第1张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报社区矫正机构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社区矫正机构作出变更决定后,应当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和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因社区矫正对象迁居等原因需要变更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变更决定。社区矫正机构作出变更决定后,应当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和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并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将法律文书转送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 缓刑 、 假释 或者对 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监狱应当立即赴 羁押 地将罪犯收监执行。 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 第三十条  社区矫正 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按照规定程序公开进行。 司法所应当针对社区矫正人员不同情况,通知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 监护人 、保 证人 参加宣告。 宣告事项应当包括:宣读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鉴定意见;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对判处 管制 的,宣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对宣告缓刑的,宣布 缓刑考验期 满,原判 刑罚 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的,由监狱、看守所依法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对于 监外执行 程序的认定和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是非常常见的,具体情况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办理,如果在监外执行到期后没有及时办理收监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相关法律程序来 申诉 处理,并追究司法机关的相关不作为的责任。

假释矫正对象的接收程序

1、监狱对裁定假释的罪犯,应在其出监之日起7日内,将原判决书(复印件)、假释裁定书、罪犯出监鉴定表和接受社区保证书,送达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司法局。对户籍在监狱所在地县辖区范围内的假释罪犯,由监狱将其移送至居住地乡镇司法所。

2、看守所对裁定假释的罪犯,应在其出所之日起7日内将有关法律文社区矫正接收程序书送达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并书面告知其出所之日起5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公安派出所自接到法律文书或者罪犯登记之日起3日内与乡镇司法所办理社区矫正衔接,并责令已到派出所登记的罪犯做出接受社区矫正书面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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