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衡量程序员的工作效率

如何衡量程序员的工作效率,第1张

不过,最近Shahar Yair和Steve McConnell指出了该方法的一系列重要缺陷。首先,使用代码行数之和无法有效评估一个项目的实际进度,因为它更注重行为而不是结果。最终产品在多大程度上依赖于代码的性能和质量,这也是代码行数无法说明的。因此,聚焦于此实际上是非常有限的工作效率测量方式。

SLOC无法表明要解决的问题的复杂性,也不能以可维护性、灵活性、扩展性等等因素来说明最终产品的质量。说到质量,它反而可能起到负面作用。通过重构、使用设计模式会减少代码行数,同时提升代码质量。代码量大,可能意味着有更多不必要的代码、更高不必要的复杂性、更加僵化难懂。

他指出,有些问题可以通过测量度量功能点数解决掉。那么决定程序大小的因素就变成了输入、输出、查询和文件的数目。不过这种方式也有其缺陷。McConnell提出一些 *** 作性上的问题,比如必须要有一个大家认可的功能点测量机制,而且要想把每个功能点映射到程序员身上也不容易。Daniel Yokomizo是一位经过认证的功能点专家,他在评论中明确指出了这种方式的其他问题:缺少测量功能点复杂度的工具;还需要考虑诸如代码共享、框架、程序库之类的事情。这些都会影响到完成一个功能的时间。

有很多人参与了对于测量方式的讨论,他们都同意这些做法有其局限,不过他们都觉得衡量开发人员的绩效还是有必要的。实际上,不少人认为SLOC可以作为基础,在其之上通过考虑多种不同因素来进行更复杂的分析。McConnell提出了四条分析开发人员工作效率的必备指导原则,他们也都同意。这四条原则如下:

1、不要指望单一维度的工作效率测量方式能告诉你每个人的真实情况。

2、不要指望任何测量方式可以在很小的粒度上区分出每个人的工作效率差异。这些方式可以为你提出问题,却不会告诉你答案。

3、牢记:趋势总是比单独一点的测量来得重要。

综上所述是对人工智能和人类思想行为的论述与解读其中会发现它们之间的区别和弊端,量化的分析得到东西不是最终结果,最终结果还是要靠人的实际深入思想的了解和 情感 的交流沟通才能知道真实的东西。具体来分析一下它们的问题和弊端还有所带来的隐患和影响:

1 智能软件和工具

科技 进步,发展出各种智能软件和工具。它们的出现让人们越来越想组走捷径,越来越多的年轻人不想动用脑力和体力去做一些事情。总想着怎么找漏洞找便捷,利用这些 科技 造假,制作假的数据收集,想着怎样快速的搞到结果而不去深入思考每一件事情。彷佛失去了 情感 和社交能力,变的不想去实践不想在实际的 社会 活动中找答案,大脑的运用和开发变的越来越少。什么都想用现成的,之前有的,不去自己研究和开发,可以说站在了原地不想往前走。

2 智能手机的影响

手机的出现彻底的改变了人类 社会 ,但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尤其是当今时代的 科技 仓新出来的智能手机。让人们变成了依赖性非常强的控制器,它彷佛变成了人类的兴奋剂,就像毒品一样的依赖无论走到哪里在干什么,都不会离开手机,让人类变成了低头族。到底是人控制手机还是智能产品在控制着人类呢?这个问题值得深思。例如手机的视频软件,购物软件,影音,等等。只要是你喜欢的视频喜欢的东西在观看超过一定的时间,智能手机就开使给你不断推送你喜欢的东西和影音视频,让你越来越兴奋,从而让大脑产生多巴胺,让人无法停下来。 游戏 产品同时也让青少年沉迷,迷恋到一定的程度无法自拔,影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甚至在许多调查当中一部分年轻人不想学习不想读书和工作,想利用这些自媒体智能手机去当“网红”的梦想。这一切都是误导青少年的弊端,应该警惕。

3 人工智能的保密危机

当今的发展各种智能软件和工具的使用,方便了人类的同时也失去很多东西,很多软件和工具的后台有一个强的窃密机构,他们利用这些智能产品去窃取个人用户的一些隐私秘密,包括一些机构,国家,还有最高***。例如,美国的苹果手机,脸书等等,都被调查和处罚因为私自利用个人账户信息推送相关问题。这是就相当于你身旁有一双眼睛24小时的全天监控着你的言行这是一个很恐怖的事情。你几乎没有了个人饮食你的一举一动都在监视下进行,你仿佛就是一个裸体的没有遮盖的人。如这样下去会发生更可怕的事情,如果有一天人工智能有了自主意识所有人类都被监控或者消灭。

4 科学管理和企业管理运营中的问题

在科学管理当中,更多的使用数据工具去量化员工的方法越来越多。也能有效提高生产力。所有的事情都按照程序进行,员工慢慢的变成像机器一样的产物,彷佛失去了 情感 不会关心程序规定以外的其它事情,这样会产生很多事故隐患和生产上的矛盾激发,互相推诿互相指责不去担当,最后都推到了程序管理系统上去。成为了想机器人一样的生产,没有变通力灵活力。只是按照流程来生产和制造。失去 情感 的交流,失掉了感情的沟通,丢失了真正的企业文化。

人工智能的发达,升级进步很多系统。但成了很多老年人的烦恼,很多老年人没有智能手机或者不会使用,尤其是软件和系统的工具使用。一些机构和单位也喜欢用系统来认证,甚至有些银行出现本人没有登录系统认证就无法取钱,甚至拿了自己身份z都无法证明自己是自己的荒唐事件,类似这样问题层出不穷,他反应了我们是不是过分依靠使用这些智能而忽略了其他的因素呢?这种问题产生的矛盾也不断增多,最终解决的办法有回归到了人与人之间的沟通解决。这也充分的证明了人类过分的依赖和依靠这些智能工具,变的懒惰,不想去做复杂化的沟通工作。

5 人工智能如果不控制发展会加速人类退化

到目前为止,人工智能加速了人们的退化。人工智能本意是给人们提供便利,创造更便捷的生活,但随着人类对智能设备的依赖及弊端也逐渐的暴露了出来,滋生惰性,设想你处在一个除了吃喝拉撒都能给你解决的环境之中,久而久之你就会形成一种依赖,甚至你不用动脑子,你不用学习劳动,那些人类,活着的意义在哪里?如此的往复循环世界就会产生高知识种类和一群什么都不会的,猪一般的两种极端,这不是文明的进步,这是人类的退化。

可以见,要想维持 社会 的稳定,整体是不可忽视的,就好比人工智能大量取代人类工作岗位,这样的急功近利是完全不可取的,只有整体的发展了, 社会 才能是平衡的。

人工智能加速人类的退化,并非进步的思想在排斥,只是想告诉我们,图发展也不能一边倒,走极端中会翻船,如果出现了大量所谓的无用群体,想来 社会 也是很难发展下去了,存在的弊端及其巨大。人工智能加速了人们的退化,若想发展,万事三思。

6 人工智能代替不了人类的思想反而会把人类变成像程序一样的思考,失去了 情感

人工智能正一步步地吞噬着人们的思考方式以及能力,让人类步入失去价值观和同情心的危险地步,同时让其后果变得极其严重。

电子产品的人工智能化固然能够推进我们 社会 的发展,方便了我们的生活,科普了我们的知识,发达了我们的商业,加强了我们的军事,这是一个极好的现象。但是当我看到人与人在交流时失去了温度,只是刻意地去做出应答;无情地一个“不”,一个否定词带来的无限杀伤力;甚是在人们真正需要帮助时,不经过大脑思考直接忽视等等,都能给我们重重一击。这是冷漠无情,毫无温情所言,失去了价值观和同情心的一幕幕。

7 人工智能在管理和工具使用中会出现分类,歧视性分差

在企业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当中很多都在发展数字化智能化进行人员管理管控。甚至于用一些工具来量化它们,应用于绩效管理,人才招聘选拔等。从表面上看有好的成果。但是深入思考后就会发现问题。管理者依靠这些工具测评不考虑与员工的 情感 沟通,人类是需要沟通交流的不是没有 情感 的机器,长期这样下去,从宏观的角度来看会造成大量的人力资源流失。随着 社会 发展的进步,人力资源的成本也会越来越高,那么企业人力流失也是造成成本流失的重要原因,所以不能过度的使用智能工具来衡量一个员工的价值。

人工智能背后的掌控者会把关于人才选拔的标准设定成为固定程序,对于学历,性别,年龄,身高,体重,性格,长相,爱好,体能,肤色,国籍,等等来分类把人分成三六九等来选拔评定。这是严重的偏见性歧视性分差,不能依靠这些来否定一个人这是不可取的,人才的选拔评定不能用这样的工具去分析测量,他是需要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交流才能慢慢发现的,因为认识有 情感 的,有爱的,有情绪的,有行为的,同这些方面的观察才能得到最终的结果。

8 人工智能对 情感 ,亲情,友情,爱情不相匹配

人工智能不能代替人类的感情和心理想法,它们的分析角度都是从程序设定和智能更新,但不会参杂感情色彩会从最有效的方法路径去解决问题。处于有利的方式判断问题。当危险来临时也是根据最有利的方式去处理,但它忽略了人类是 情感 的动物,父母对子女的爱是任何危险来临都会挺身而出的无论是什么样危险希望几率渺茫也会奋不顾身,最终会出现很多奇迹的发生,这是人工智能意想不到的。

人类是 情感 和思想复杂的动物,他们的 情感 ,情绪,思想,行为,会根据更重先天的后天的条件,根据内部的外部的环境,根据任何人和任何事,根据沟通和交流,根据不同的习惯,性别等等,会发生随机的变化和情绪的波动,可以说它是不可控的可随机变化的,前一秒是好的可能下一秒就变坏了,好坏都在一念间的。他们的亲情观念,友情观念,爱情观念甚至于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都是不同的。每一个人都是一个独立体的存在,世界上就仅有一个的其他是无法代替的,能解决效率上的统一不是用智能工具就可以解决的,即使能马上看到成效,也会慢慢积累出许多问题,一旦积累成庞大的问题发生了是无法挽回的。因为智能工具的使用能把人变的不关心其它与自己责任无关的东西,导致生产损失重大失误等问题。所以人类是需要根据了解个人的性格习惯环境成长来沟通交流使用的,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是在实践沟通交流中去摸索探讨的而不是一味的用一些 科技 产品智能工具计算平均数据的结果就能解决问题的。

9 人工智能永远代替不了 历史 文化的底蕴和传承人文思想,深入管理当中

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有它悠久的 历史 文化和人文思想,它深入人心能给人们带来精神上的鼓励和继承美好的思想和风俗习惯,用以鼓励人们能继承先辈的光荣传统来激励后人继续前进。文化思想的传承交会后人的谦卑态度虚心学习的态度,能给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带来国家独有的文化底蕴提高素质修养增添信心和毅力,这是 历史 赋予他们的记忆传承。是积累几千年流传下来的文化 历史 ,和哲学思想。一代又一代人努力奋斗下来的宝贵经验的积累,它们运用到实际的管理当中去是人工智能不可代替和比较的,永远也无法理解的哲理,和为人处世的 历史 文化运用都不能去取代的。实际上真正的科学管理当中复杂性和差异性是很大的,只有通过文化的传承与交流才能更深入的理解每个人的思想和内心变化,行为习惯,才能更好更快的运用到科学的管理当中去。

10 人工智能取代不了民族精神和具有凝聚力的思想管理方针路线

一个大国的民族精神和思想凝聚力是一种无可比拟的伟大力量,它能让所有人团结一致大公无私奉献自己的一切,牺牲小我成就国家的关键力量。可以说民族的精神就是一团永不熄灭的烈火一直照耀和鼓舞着国家和民族的希望,坚定人民的信心不断带给它们对于未来的希望,让他们更有热情更有毅力,耐心,忍耐力,持久力,去拼搏奋斗,创造新的事物。为下一代开辟新的路径,都离不开这种民族精神,它注入到管理当中去是一个指路明灯照耀着员工们前行,激励他们勤劳勇敢,敢于创造创新,带来更高的效益价值。相对而言不是智能软件和工具就能掌握的,也不可能体现出来的。

一个民族的精神是任何东西不能仿制和取代的,因为它是经历了风雨磨难,血与火的洗礼,艰难困苦中一路坎坷走出来,它是 历史 实践的产物是真理的存在。不是数据,智能等电子 科技 就能把我和取代的,它将永远根植在每一个人的心底深处。所以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有着这样的精神才能更好的投入和领导各种的管理工作能积极的带动员工给企业,单位创造更好更高的价值。无论未来时代的 科技 如何的发展进步都改变不了同时也离不开这种民族精神,它是永远在管理当中起到核心作用的。

作者:刘燃龙

2022年2月23日

其实不得不说的是,随着智能手机变得越来越普及,因此一些手机软件APP也确实越来越多,一方面能够满足人民生活需要解决人们生活中真实遇到的问题,另一方面过多的APP叫繁杂的功能和程序,以及一些花哨的功能和版本更新确实也成为了某些人的负担,对我们来说手机APP更新一方面确实为了增加产品功能丰富 APP的使用体验,但是也存在一些APP的负面更新,所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来思考问题。

1,不得不说是随着智能手机的推广,导致手机上的 APP,也会越来越多,这些APP能够满足人们的日常生活需求,给人们生活出行带来很大的便利。

其实不得不说的是,我们会发现随着智能手机的推广以及手机上的APP也会越来越多,对于我们来说这些手机上APP一方面能够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给人们生活出行带来很大的便利,另一方面也能够给人们提供海量的信息让人们阅读学习和了解知识,所以这是因为如此这些APP确实对我们的生活影响至关重要。

2,手机APP更新本身是为了维持产品生长周期,而且一些APP有在更新过程中也会变得不断的完善,增加更多的功能,方便为客户提供人性化的服务。

其实不得不说的是,我们会发现手机上APP之所以需要更新也确是为了加长产业链使用需求,提升用户实际体验,所以对我们来说,这些APP正面更新还是很有必要的,更能够与时俱进,切实满足人们生活需要。

3,不得不说是一些APP繁杂的功能,以及不断的更新确实成为人们的负担,而这些APP负面更新也给人们带来了不友好的使用体验。

其实我们会发现APP在使用的过程中,开发商可能是为了利益问题,所以为产品植入了很多的推广广告,而这些广告也为用户的使用带来了不愉悦的体验营销繁华功能,更成为程序的诟病,而对于用户来说。这需要频繁的更新,也加重人们的负担,对于我们来说一些程序负面更新,更是让人头疼,而且这些APP更新的功能大多数并不具有实用性。

其实不得不说,是随着智能手机推广,手机上的APP也会越来越多,也正是因为如此一些开发商不断的为产品植入广告营销商业推广,以及繁琐的功能,更让人们厌恶,但是手机APP更新的本意是为了丰富功能提升用户的实际体验,帮助产品更新迭代,所以APP确实有更新的需要。

程序的作用是为实现预期目的而进行 *** 作的一系列语句和指令。

程序一般分为系统程序和应用程序两大类,计算机中的程序在港澳台地区称为程式。程序就是为使电子计算机执行一个或多个 *** 作,或执行某一任务,按序设计的计算机指令的集合。

电脑程序的特点

1、有穷性:一个算法的 *** 作步骤是有限的,不能是无限的,这个好理解任何项目的代码都是有限的, *** 作步骤当然也是有限的。

2、确定性:算法中的每一个步骤都要确定的词,不能含糊不清,就像如果什么就,不能如果什么就什么也可以这个也可以那个,到底选哪个这两个怎么走都没有说清楚。

4、输出:程序是为了解决特定问题,所以程序需要得出结果,这就是输出。

5、有效性:就是要让程序有效进行,不出现异常,从而得到某个特定的结果。

摘要程序正义是人们追求的对象,什么样的程序是正义的?必须考虑设立程序的目的,设立程序的最终目的是程序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可以说程序是当事人权利的大宪章。当事人权利来源于何处?最终来源于设立程序的人的人性需求。因此符合人性的程序是正义的程序,反之,就是不正义的,程序正义的标准就是程序的人性标准。

关键词程序 正义 人性

一、问题的提出

“程序正义”一词通常有二方面的意义,其一,指按法定程序办事过程所体现的正义。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如果按本条做了,至少在审判侦查、起诉和审判的组成人员方面就是正义的,否则就是不正义的,因为“任何人都不应当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其二,指符合某种标准的程序所体现的正义。如上例,如果诉讼法没有规定司法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时应当自行回避,就不是正义的程序,因为它忽视了人的趋利性。符合什么标准的程序是正义的?即程序正义的标准是什么?

程序正义的标准依其内容可分为技术标准和价值标准,前者如立法的简明扼要、逻辑的缜密、期限设计的恰当等,后者如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允许当事人申辩等。技术标准以立法经验和客观存在为依据,价值标准以程序立法的目的为依据。本文着重讨论程序正义的价值标准。

从逻辑推论,对程序正义的价值标准的研究,应该与程序立法的历史同步,虽然我们现在还无法断定程序正义价值标准研究起于何时。但是,自觉的系统的研究仅仅开始于二十世纪的七十年代,在我国则是上世纪末。1977年美国杜克大学教授米奇尔曼在《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的形式与协作目标》中,阐述了程序正义的价值标准:尊严价值、参与价值、威慑价值和实现价值。 1981年耶鲁大学教授马修发表《行政性正当法律程序:对尊严理论的探讨》,提出了程序正义的尊严价值理论。 陈瑞华评论说:“马修尊严理论的核心,其实就是强调在法律程序的设计和运作中使那些利益受到影响的人获得基本的公正对待,从而具有人的尊严。就是必须通过法律程序本身得到实现的目标,也是一项法律程序公正与否的尺度。” 与马修同时代的康乃尔大学的萨默斯教授、佛罗里达州立大学贝勒斯教授提出或深化了类似的观点。陈瑞华认为,程序正义有六个要素:参与、中立、对等、司法理性、及时性和终结性。 以上中外学者对程序正义的研究有历史性贡献主要有:第一,确立了程序的独立价值地位,提出了程序正义的命题,程序不再是实体法的附庸。第二,在肯定程序正义品性基础上,意识到衡量程序正义的标准问题。第三,初步提出了衡量程序正义标准:尊严、平等、参与、隐私、可预测、透明、中立、理性、及时和终结等等,提出了设计程序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价值目标,深化了程序正义的理论基础,特别是把程序正义标准与程序关系主体即人的尊严联系起来,是其突出成就。但是,其不足仍然是明显的:第一,尊严、中立等价值标准不足以概括程序的正义内涵,例如,程序设计是否应该考虑程序主体的生存、亲情、自由和发展?第二,尊严、平等、参与、隐私等价值标准既是对立又是统一的,那么统一于什么?应该有一个共同的东西把它们统一到程序正义的旗帜下。第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应该是对立统一的,不能为了强调程序正义而割裂程序和实体二者的联系。本文从人性的角度,试图系统论证程序正义的人性价值标准及其理论基础。

二、人性的基本内涵

人性是什么?众说纷纭。 笔者认为,基本人性是人的生存、尊严、亲情、名誉、自由、发展等需求倾向。

卢梭说:“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 生存是人类历史的前提。在人的幼年,生存是一种本能,过了幼年阶段,人的生存欲望就超越了本能,总是带着一项或多项“任务”生活着。人因珍爱自己的生命而珍爱他人的生命,自己要生存,就必须让别人能生存。人类一开始就是群体的生活方式,原始社会最严厉的处罚,就是把人赶出部落。今天的个人似乎越来越独立了,其实不然,人们的相互联系和依靠越来越重要了。

尊严就是把人当作人看待,是人的普遍的需要。尊严是人特有的生活方式,没有尊严,特别是没有内心的尊严,就不成为人。人的尊严,基于人的自然属性,与一个人的权力、金钱、寿命、相貌等无关。尊严像空气一样,不引人注意,却非常重要。

亲情是人对其关系密切的人的眷恋和关爱,有父母子女亲情、夫妻亲情、朋友亲情、种族亲情等等。父母子女亲情以血缘为基础,是亲情的核心,不可替代。夫妻亲情俗称爱情,以性为基础,但不止于性,包含着互相尊重、互相依恋、彼此关怀的道德情感。

名誉是社会对一个人的评价。周恩来曾称名誉是人的第二生命,亚当·斯密称人最大的不幸是名誉上不应有的损失。人们曾询问托尔斯泰创作的动力,他出人意料地答道:对于荣誉的渴望。所以,德国伦理学家弗里德里希·包尔生说:“最高的名望和荣誉是大多数曾给历史带来转折点的人们的最强有力的动机——在亚历山大、凯撒、弗里德里希、拿破仑那里就是这样。而且,假如在人的记忆中没有对荣誉、名望和不朽的憧憬,伟大的精神和艺术成就也就不可能获得。” 人人都希望自己有个好名誉,因为名誉与自己的利益和价值有一致性。小孩从懂事开始,就希望被他人的称赞,这种希望一直伴随着其生命旅程。

自由也是基本的人性。人的自由是多元的、多层次的,从其存在形式看有思想自由和行动自由。帕特利克·亨利曾喊出:“不自由,勿宁死”,康德则认为自由是唯一原始的人性权利。卢梭说:“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去做人,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 中国古代缺少自由的精神,严复在翻译约翰·密尔《论自由》的时候,怎么也找不到“liberty”的恰当的对应词,他非常焦虑,推开窗户,低吟柳宗元的诗:“破额山前碧玉流,骚人遥驻木兰舟,春风无限潇湘意,欲采萍花不自由”。他由此才得到灵感。

发展需求是人的特性。人的需要有一个最大的特点:永不满足。在一种低层次的基本需要得到满足以后,仅仅会有一段短时间的“高峰体验”,人还会产生更高层次的需求,人永远在追求之中,追求的最后目标是人永远不能达到的目标。希望能够按照自己所希望的方式生活,就成了人所特有的一种需要:自我发展的需要。

如果说人性的内容呈现无限多样性,以上探讨的生存、尊严、亲情、名誉、自由、发展等是基本人性,那么,人性还有更广泛的内容,如认识、学习、创新、自觉、自控等等都是人性的表现,只不过与前列相比,具有继发性特征,后列是基本人性的拓展和深化。基本人性普遍地绝对地存在,不以财产多少、地位高低、宗教信仰、职业特性、文化程度、地理气候、种族肤色为根据,只要是人就有人性。

三、程序正义人性标准的实证分析

以刑事诉讼法中的逮捕为例。为什么设立逮捕制度?按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1款规定,设立逮捕制度的目的是防止社会危害性发生。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对侦查活动的干扰,继续犯罪或可能给被害人、证人带来的威胁。犯罪嫌疑人逃跑和妨碍取证,是为了规避法律制裁。犯罪嫌疑人为什么要规避法律制裁?就是避免自己的名誉和自由等权利受到贬损和限制。詹姆斯·威尔逊和理查德·赫恩斯在《犯罪与人性》中说,“犯罪的所得包括物质利益、性满足、复仇和同伙的承认等;犯罪后果包括良心的责备、被害者的报复、朋友和同事的非难和可能的惩罚”。 这里“犯罪的所得”即作案人所趋的主要之“利”,“犯罪后果”即作案人所避的主要之“害”。 因此逃避法律制裁几乎是人的本能,而逮捕制度正是基于人的本能也就是人性的倾向而设立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为了自己的生存、尊严、亲情、名誉和发展,会逃避法律制裁,逮捕制度的作用就在于抑制被强制人规避法律制裁的意识和行为。

为了防止人性的恶而设立逮捕制度的,这是针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但是同时也是针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因为可能会出现权利之恶。并且工作人员最终也是普通人,也具有一般的人性特征,“有权力的人行使权力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停止”, 如果权力没有界限,就会导致权力腐败。为了防止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恣意枉为,保护被强制人的正当权利,刑事诉讼法就逮捕制度还设立了更多的程序要求,如果说第61条是针对被强制人的话,那么第59、60、66、67、68、69、70、71、72、73、74、75、76、77条都是针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条款。

因此,可以说,逮捕制度对于犯罪嫌疑人、对司法人员来说,都是基于基本的人性,具体指人的生存需求、尊严需求、亲情需求、自由需求和发展需求。

四、程序正义人性标准的理论分析

(一)程序法的主体是人

提出这个问题似乎有点幼稚,因为从法理学来说,这是一个常识,但现实生活表明,这个常识常常被误解了。我们眼中往往只有国家、政党、社会、阶级、集体和抽象的人,而忘记了活生生的人。程序法律关系主体不仅包括国家、政府、政党、经济组织,也包括自然人,自然人是最普遍的主体。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必须认识到国家并不是唯一的程序法律关系主体,一切社会主体都是程序法律关系主体,但阶级不是法治的主体。

然而,为什么我们看不见人?一是传统法律文化的负面作用,二是现行法律的国家本位主义取向。三是法治至上、法律至上在当今社会出现了某些异化。法眼无人,法律的统治蜕化成法律的奴役,在法律活动中,仅仅看到法律规范本身,把它看成孤立的、静止的规则,而看不到其与法律目的、价值、法整体之间的联系,看不到法之为人而立的初衷,把人看作客体,将立法、执法、司法活动变成毫无人性的机械运动。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人们往往将人法分割,只虑事、不思人,使法律规范远离人性,更不能随时代之进步而在法律中给人更多的关怀和尊重。

(二)程序法律是人制订的

立法的主体最终是人,不是神,不是国家,也不是统治阶级。谁在立法?神的启示这个最古老观点已经不值一驳。法律是不是国家制订的?从表面看,任何法律都是国家制订的,由特定的具体的国家机关承担立法的任务,如我国人大行使立法权。但是,应该看到,立法机关是由人组成的,如果没有人,立法机关还有什么?法律是不是由统治阶级制订的,肯定是的,但阶级是由人组成的。基于同样的思路,执法的主体最终是人,不是行政机关;司法和诉讼的最终主体是人,不是司法机关;守法的主体最终也是人。

人的本质决定了法的本质,人的命运也决定着法的命运。但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盛行这样一种观点:即认为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就此概念而言,如果剔除那些限定词,则法的本质亦基本清楚,即,“法是……行为规范的总和”。法的本质反而模糊不清了。如果强调法的根本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不同的社会阶级和不同的社会制度中的法律,彼此何以有继承和借鉴的可能其继承和借鉴的东西是什么很难自圆其说。

(三)程序法的内容是人的权利和义务

“社会法律生活表明,权利和权力才是法律世界最重要、最常见、最基本的法现象,法学应当以权利和权力为最基本研究对象和分析起点,从而形成新的范畴结构和新的法现象解释体系。” 如果我们承认程序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人,那么程序法律的内容就是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刑事诉讼为例,有三类“人”,一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是受害人,一是司法机关,这三类主体最终都是自然人。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就是这三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不管是司法机关,还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或者被害人,最终都是自然人,因此诉讼权利义务都归根到底是人的权利义务。司法人员代表司法机关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似乎与司法人员个人的权利与义务无关,实则不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399、400、401、402条等具体规定了检察官的权利和义务。整个诉讼程序的法理结构就是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的制约司法工作人员的权利,“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就体现在对裁判者权力的制约以及对被裁判者程序性权利的保障上。”

(四)人性需要是程序权利义务的内存依据

基本人性凝结成人的基本权利。生存需要产生生存权,人的生命不可剥夺,困境中的生命应该得到拯救。人有珍惜自己生命的权利,也有珍惜他人生命的义务。尊严需要形成人格权,人在任何情况下有把自己看作人的权利,更有把他人看作人的义务。亲情需要产生亲权。亲情是精神的归宿,亲缘是亲情的载体。亲缘关系具有自然性、普遍性、稳定性、功能性、利益性和精神性,特别是其中的血缘关系,是一种与生俱来、不能选择、不能替代、不能否认、饱含温情、维系家庭、稳定社会、繁衍人口、普遍存在的社会关系,每个人都拥有,每个人都需要。每个人都有保护亲缘的义务,每个人都有享受亲缘的权利。名誉需要产生名誉权,人有捍卫名誉的权利,也有尊重他人名誉的义务。自由需要产生自由权,人有自己的自由,不能妨碍他人的自由。发展需要产生发展权,自己要发展,他人也要发展;穷人要发展,富人也要发展;“好人”要发展,罪犯也要发展。

依照人性构建的程序权利义务,应该能够成为程序关系主体的自觉意志和行为,为什么还需要法律去规定,特别是还需要刑法的强制保障?有二类原因。第一,人能够按照人性的方式生存和发展,但资本、市场等物质力量的异化及阶级斗争、民族斗争的激化,扭曲了人性,在某些时期、某些地方,法治的人性色彩淡化了甚至被抹杀了。在某些时候,大众之恶也可能伤害人性。第二,人性有其恶的一面。荀子说:“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 柏拉图说:“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将会像最野蛮的野兽那样坏。”“不能过分相信统治者的智慧和良心,即使是一名年轻英明的统治者,权力也能把他变成暴君。”柏拉图用吉格斯指环透彻地说明了这一点。 孟德斯鸠、 麦迪逊、 杰弗逊 都论证过权力拥有者“潜恶”的存在,因此对权力所有者与权力的谨慎与防范成为一种现实的必要。人性自身的缺陷的存在决定了这种“谨慎”与“防范”不能靠人本身,而必须靠客观化了的人性即合乎人性的制度与法律。

既然人性恶有其固有的属性,那么又为什么能克服?也有二大力量,其一,人性善的本质力量。人们追求健康的体魄、社会的尊重、真挚的亲情、行为的自由和发展的机会,都是一种与社会进步一致的力量,是一种“善”的力量。其二,社会力量。在社会力量面前,个人有力量总是微弱的,人不得不正视社会力量,服从社会支配。

人按人性行为,法治以人性恶为逻辑起点,以人性善为实施动力。从一定意义上讲,法的产生,是人性导致人类行为有善有恶的必然结果,有善有恶是法存在的人性基础。人的恶性与人的恶行,才使法有了抑制的对象,才使法的产生成为了必要。人的善性与人的善行,使法的产生成为了必要和可能,甚至法的存在本身就是人性中善的表现。程序法的作用就是扬善抑恶。如果真正做到了扬善抑恶,程序正义也就实现了。

(五)人性是衡量程序正义的根本价值标准

传统的立法价值原则,通说认为主要有四项,《立法法》总则中明确规定为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和科学原则。 严格地说,前两项原则仅仅是技术原则,后两项既是技术原则,更是价值原则。

但是,笔者认为,民主原则和科学原则不能准确地概括立法的价值。苏格拉底是民主的牺牲品, 苏格拉底的悲剧会重演吗?可能,希特勒和“文革”就是证明;将来还会重演吗?可能,因为民主本身有其不可克服缺陷。其一,真理在刚“出土”的时候,只有少数关注它的人它的人才能看到,真理开始只在少数人手里,但认可真理的权力掌握在人民大众手里,此时,真理可能被否定。其二,民主的实质是多数原则,不是全民原则,可能出现多数人之恶。其三,民主毕竟是手段和工具,它不是与人与生俱来的,不能说明人的价值。因此民主作为立法的原则值得反思。

科学原则是不是立法的基本原则?科学立法,内在包含了人性立法的因素,是在对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肯定的立法。但是,科学是历史阶段的科学,因为我们掌握的是相对真理,被标签为科学的东西不一定是科学技术或者不完全科学。退一步说,尽管是按科学规律立法,但是科学与人性的异化也是客观存在的。马克思说:“我们的一切发现和进步,似乎结果是使物质力量具有理智生命,而人的生命则化为愚钝的物质力量。”这就是说尽管科学无所不能,可以给人类带来巨大的利益,但不一定会给人类带来幸福与美。爱因斯坦曾告诫那些未来的科学家和工程师:如果你们想使你们一生的工作对人类有益,那么你们只了解应用科学本身还是不够的。关心人本身必须始终成为一切技术努力的主要目标,要关心如何组织人的劳动和商品分配,从而以这样的方式保证我们科学思维的结果可以造福于人类,而不致成为诅咒的祸害。当你们沉思你们的图表和方程式时,永远不要忘记这一点!

鉴于以上分析,真正能体现立法的价值目标的是人性原则。因为人性是确定的、具体的、全面的和概括的。“理性宣布: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都是无益的,最终也是有害的。”“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的命运,就同一座直接横断河流的堤坝一样,或者被立即冲垮和淹没,或者被自己造成的漩涡所侵蚀,并逐渐地溃灭。” “法律程序的设计者、指挥者时刻不能忘记面对的是有自由意志的自治主体。” 威廉·布伦南法官曾说过:“我一直认为法院的一个最重要的作用是捍卫每个人秉于人的自我价值而怀有的正当期望。”

符合人性的程序是正义的程序,违背人性的程序是非正义的程序。应该肯定,我国的程序设计基本是正义的,但是也有缺陷,如刑事诉讼法第48条。妻子知道丈夫确实犯了罪,那她作证还是不作证?作证时说真话还是说假话?法律的价值之一是维护社会的主流价值体系,如团结、安全、秩序、亲情、友爱等。多元价值主体之间肯定会有冲突,那么就必然产生价值平衡的法律需求,不能为了社会安全牺牲亲情,也不能为了亲情牺牲社会安全,因为两者都是社会存在的条件,特别是社会主体发展的必需条件。在一个夫妻无爱、父子反目、兄弟成仇的环境里,人性将被扭曲,活力将被扼杀。法律应该实现,但强迫亲属作证的法律一般不能实现,不能法律实现的法律不如不制订。法律是解决矛盾的而不是制造矛盾的,第48条就是制造矛盾。朱苏力教授曾说:“国家法律有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似乎容易得到有效的贯彻。其实,真正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法律,是那些与通行习惯和惯例相一致或相近的规定。” 这里的通行习惯和惯例,我想应该是关注人性的。“法律不强人所难”,是一条古老的立法格言,法律肯定的应该是社会肯定的,法律否定的,应该是社会否定的,也就是一般人能做到的。罗尔斯说:“法治所要求和禁止的行为应该是人们合理地被期望能够去做或能够避免的行为,……它不能提出一种不可能做到的义务。” 为什么?因为法律是社会关系的反映和固定,法律与社会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法学家的作用在于研究和确定社会到底是什么,用什么法律式表达。因此,马克思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 法学家并不制造法律,而是发现法律。法学家发现的法律应该是一般人都希望的并且能够做到的。亲属作证义务的履行,是一般人都不希望的,甚至是反对的,是强人所难。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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