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13个DNS服务器10个在美国,美国能做到切断任意国家的互联网吗?

全球13个DNS服务器10个在美国,美国能做到切断任意国家的互联网吗?,第1张

当然不能。第一方面,美国国内的10个DNS服务器虽然对于13各DNS服务器来说所占的比例很大,但是脱离在美国的10台DNS后,另外的3台DNS服务器也是可以工作的,这三台也同样可以将世界各国网络连接起来,并不可以切断任意国家的互联网。


第二方面,DNS是将各个IP地址解析成名字然后在世界网络连接。如果美国可以切断所有的DNS,这只会让各国的网络系统成为独立的部分,使世界各国不能相互联系,并不会影响各国内部的互联网运行连接。虽然美国境内有10台DNS,也完全不会影响到各国内部的互联网。

第三方面,虽然美国有大部分的DNS服务器,可以说是对DNS这个行业垄断了。是每个国家都不会完全依赖于美国的DNS,不会将自己国家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部分交给一个狡猾的国家,每个国家都会自主研发自己的互联网连接系统,保护自己国家的机密和互联网安全。

第四方面,互联网时代是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都变得迅速,互联网加强了国际间的合作,使世界各国的经济紧密联系。如果互联网被切断,世界经济就会遭受重创,美国也不会例外,他们没有办法承受和承担这个后果,所以于美国于世界各国,他都不会切断DNS服务器。

第五方面,美国内的10台DNS服务器虽然说是处于美国,听上去像是被美国 *** 控的,但是事实上这个项目并没有被美国掌控。而是美国签订了协议让国际上的机构进行管理,这个庞大重要的项目早就不属于美国掌控了。因此,美国根本不能够切断任意国家的互联网。

总的来说,特朗普政府倾向于限制CPU,当然可能主要是高端CPU,不过也有可能出现相反的手段,但其核心目的是要制约中国。
一、网上的两种意见
在网上主要有两种主流意见,一种认为不会,原因是美国是一个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其核心目的是要做生意赚钱,所以为了保证向高通之类公司的利润,不会对CPU的出口进行限制。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会限制,但主要是限制相对高端的CPU,对一般民用的CPU不会太限制。

总的来说,第二个观点可能更贴近现实,不过考虑到特朗普的行事作风和最近中美贸易战的背景,可能我们会有全新的认知。
二、美国现状分析
现在的美国,并非是传统重商贸易自由时代的美国。
由于美国内部的贫富不均,所以整个民意的方向开始发生偏转,在民间甚至有比特朗普更加特郎普的政治人物存在,这说明美国不再是那个精英政治下跨国公司可以横行的美国。

在美国本身,全球性也遭到了质疑,因为那只是精英的全球化,少数“白左”们可以得到利益,而美国传统的广大平民则未必能得到多少利益。

无论是特朗普兴起的贸易战以及贸易战中主导的减税手段,都不仅仅只是对美国跨国企业,在华企业利益的伤害,而有可能企图将其拉回美国本土。同时,特朗普政府可以利用减税政策,使得中国企业去美国开厂。
现在这样的美国政府,根本不可能完全屈从于商人的利益。所以,不仅高端的CPU将会得到限制,甚至连普通大众的CPU也会得到限制。 如果真的如此,其背后可能有一个非常险恶的用心,希望以此激发中国国内的不满情绪。当然,险恶用心还有完全不同的手段——完全不限制CPU以此来阻止中国CPU的研发进程。这个想法虽然比较大胆,但已经在高端国防军用设备中得到了运用。可以说,特朗普政府的美国,是亡我之心不死的代表。
三,一正一反两种手段都是为了制约中国
其实特朗普上台以后,对全世界都展开了贸易战。这并非因为特朗普是个浑人,而在于他懂得乱中取利的艺术。

在很大程度上,无论是不限制CPU,特别是民用CPU的供应,还是限制CPU的供应,都是为了给中国的CPU制造和研发行业添堵。

在不远的未来,特朗普政府会根据具体的需要采取这一正一反两种手段。 前者突然减小中国CPU所得到的供给量,后者则能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中国自主CPU研发的商业转化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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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是没有这种先例
美国曾经禁止中国的超算中心购买至强系列芯片:

2015年4月9日,美国商务部发布了一份公告,决定禁止向中国4家国家超级计算机中心出售“至强”(XEON)芯片。因为美国认为中国使用了两款英特尔微处理器芯片。安装在天河二号系统和早先的天河1号A用来核爆炸模拟。这种理由禁止国家超级计算长沙中心、国家超级计算广州中心、国家超级计算天津中心和国防 科技 大学。

这是在高端的科研或者专业领域的限制。还好专业领域和高端领域我们有办法处理:我国自行研制的飞腾-1000高性能通用多核心处理器,早在美国禁止的之前,已经用在天河1A和天河2超级计算器中;“申威1600”处理器也是差不多可以投入使用了。
民用的比较危险
民用比较多的是英特尔的和AMD,当然还有其他的芯片,包括英伟达、德州仪器这些芯片。确实美国是占据了绝对的领导地位。假如,我说假如,美国确实禁止向我国出售民用的芯片。我国很多行业和领域都陷入困境的。
不过美国会不会这样做呢?不知道,因为这样做对于美国来说,也是损失严重的。因为我国每年都进口大量芯片,是美国的芯片厂商的大宗买主。如果禁止出口芯片,美国每年损失不少的钱。

美国就一定不会限制芯片向我们出口吗?我可不知道,毕竟美国总统是特朗普,他的性格,大家是懂的。谁知道他会干什么。

呃,首先干脆的回答你,美国不会限制,它巴不得咱们多买点呢!
特朗普这么做为了啥?因为美国现在有巨大的贸易逆差,那什么是贸易逆差?
说白了就是老美总买咱们东西,咱们不怎么买老美的东西,老美急眼了,眼睁睁看着中国人民挣他们钱,就提高中国进口商品关税,这样你中国的商品售价肯定高了啊,高了就没有竞争力了啊,没有竞争力老美就不买了呗,不买中国人民就挣不着他钱了呗!

所以现在老美巴不得中国人民买点他们的商品呢!你说老美会限制CPU卖给咱们么?
自废武功的事情美国是不会干的,美国出口的绝大多数芯片外国是可以生产的,只不过美国有成本或性能上的优势,如果限制出口,过不了几年,就会发现美国的这点优势不存在了。另外,限制出口的技术在被限制国是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

从商业贸易角度来说,美国没有理由有产品不卖的,而且像cpu这种产品,物料成本不高,技术成本高,所以只要能量产,基本上是赚钱的,一代技术卖得越多,就为下一代研发提供更多经费。何况服务器领域的高性能处理器都是天价啊。这么好的生意没有不做的道理。 最重要的是美国也不担心我们能短时间进行逆向研发,等我们的逆向工程还没完成,他就要发布下一代产品了。

但,生意归生意。从美国国家安全战略上来看,美国政府并不需要中国拥有强大算力的超级计算机供国家科研用,从某种程度上限制中国发展。那么,美国政府是会强制cpu生产厂家禁止对中国出口某些有国家战略意义的高端芯片。

中国人是勤劳有智慧的,就是因为美国长期的高端cpu禁运令,让中国不断发奋图强,自力更生,现在就拥有世界第一的超级计算机了。虽然有人调侃,超算比的是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有钱就能搞,但我相信,我们已经不再受制于人。

只要美国政府认为对美国 科技 或国家竞争构成现实威胁,一切产品、技术和人员都会成为美国制裁的对象,不要抱任何侥幸和和幻想了,更无需振振有词的用所谓科学或学术分析得出所谓的结论!

要从根上找原因,美国从建国就是一部侵略淘金、屠杀当地土著人、贩卖黑奴的残暴史…本人坚信“狗改不了吃屎”习惯,除非太阳从西边升起……

大部分型号的CPU不会禁止出口,但部分会被特殊使用的型号会针对某些国家限制出口。

利润率最大,且统治市场的CPU型号不会禁止出口,但部分针对某些特殊应用的CPU型号会对某些国家限制出口。

实际上,现在美国已经遵照上面所述的原则旨在执行了。这也是中国的超级计算机系统的CPU发生变化的原因之一。

谢谢您的问题。
限制的目的
美国限制CPU出口的目的,当然是打压所谓敌对竞争国的 科技 研发能力。比如面对中国超级计算机的强大竞争(中国曾连续多年力压美国夺得世界超算比赛的第一名),美国就禁止了Intel高端服务器CPU面向中国的销售,谁知这竟也倒逼了中国自己研发高性能服务器芯片的能力并最终做出来了。美国人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限制的效果
从中国超算这个例子我们就可看出,无论美国如何限制,当它面对的是一个像中国这样综合实力不弱,虽然整体上还比不上美国,但在世界上还是名列前茅的国家,它限制CPU出口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甚至是不起作用。但是,像美国限制CPU对伊朗,乃至对俄罗斯这样的国家时,效果还是很明显的。
未来的出路
美国之所以现在如此害怕中国的崛起,其实缘由还是其保守的意识型态。像美国哈佛的一个保守派政治学家福山于苏联解体后曾在其书里宣扬: 历史 终结了。什么是所谓的 历史 终结了?按福山的意思就是资本主义获得了最终的胜利。然而,多年后,当中国在太平洋彼岸崛起时, 历史 似乎并没如其所说终结了。 社会 主义还在进步,而且发展的脚步有愈来愈快的趋势。所以
因而我们说,限制CPU只是他们心里发慌的一个必然结果。然而, 历史 进步的脚步终究不是你想限制就能限制的。
美国的智库没这么傻,会去禁止CPU出口,虽然世界上最顶尖的CPU是美国造的,但是像中国还是可以造的,虽然造不好,但也是可以用的,如果美帝突然禁止出口CPU,反而倒逼中国研发更为先进的CPU,等中国不依赖国外CPU了,他们哭还来不及,相反像中国出口CPU,更是抑制中国芯片行业发展的最好方法

呵呵 服务器受当地法律的保护 但网站注册人 是受 注册国家法律的约束的 比如 中国人办个 色情站点 服务器在美国 网站是封不掉的 但这个中国人是 违反法律的

美国历来是一个重视言论自由的国度,它不仅将言论自由规定在宪法修正案的第一条,而且一直致力于探索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并先后形成了“危险倾向原则”、“煽动原则”、“明显且即刻的危险原则”等一系列适用原则。随着人类进入网络时代,网络技术与传统的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之间的冲突也日益凸现出来。那么,究竟应该在网络世界中对言论自由施以什么样的法律限制呢?美国作为网络的发祥地和世界上在网络立法上起步最早的国家之一,早在1996年就开始了这方面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1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无论是在网络基础设施还是在网络立法上都还处于起步阶段的国家而言,美国在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方面取得的经验无疑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在美国,人们对于言论自由的认识是非常宽泛的,除了口头言论之外,书面表达、音乐、绘画甚至行为,都有可能受到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这或许与修正案的表述有关:“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限制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2根据修正案的这一表述,除了出版、集会、结社、请愿,其他表达公民意见的行为都可以涵盖在“言论自由”这一范畴之内。正是由于对言论自由的认识如此宽泛,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最高法院实际上将“言论”分为三类:纯粹言论、象征性言论(symbolic speech)以及附加言论(speech-plus-conduct)。所谓纯粹言论是指“口语、文字、图画、音像、肢体语言等纯粹用于表达、展现思想、技艺等而不与外界或他人直接发生物理学意义上冲突的形式、手段”;象征性言论则是指“所有目的在于表达、沟通或传播思想、意见等观念性质的因素的行为”,如焚烧国旗、佩带黑纱等;而附加言论即语言加行动,它是指“在设置纠察线(或警戒)、游行、示威时,言论混合着行动的情况”。3由于这三种言论给社会秩序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大小不一,因此法院对它们形成了不同的法律界限。
在这三者之中,纯粹言论被认为应该受到最高的保护,象征性言论被认为“非常近似于‘纯语言’”,4而附加性言论则被认为应受到最严厉的限制,因为“它是在没有交流作用的行为环境中的语言表达形式”5。由于纯粹言论的保护原则较其他两种复杂,因此本文将首先讨论象征性言论和附加言论的法律界限。象征性言论与附加言论在保护原则上有着重合的地方,即它们均可以适用利益平衡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形成于1968年的“合众国诉奥尔布莱恩”一案。在该案中,首席大法官沃伦代表最高法院首先提出了在把言论和非言论结合在行为中时,只有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对非言论部分进行限制才是合宪的:(1)规定必须促进重要的或实质性的政府利益;(2)政府的利益必须与压制自由表达无关;(3)对所提出的自由带来的附带限制不得大于促进政府利益所需要的程度。6尽管“奥尔布莱恩原则”既适用于附加言论也适用于象征性言论,但二者在适用条件上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的:附加言论的案件一般都适用利益平衡原则,但是如果政府对象征性言论的限制已经构成了内容限制,7那么法院将转而适用严格审查标准,也就是说政府必须证明审查中的法律是严格地为实现政府首要的或切身的利益而制定的。8另外,在实践中,尽管在这种“附加言论”案件中采用了利益平衡原则,但最高法院往往赞成对附加言论实行管制。9由此可见,法院对待附加言论的态度要比对待象征性言论严厉的多。
如同上文所提到的,美国最高法院认为纯粹言论应该受到最高的保护。那么,对于纯粹言论什么样的法律限制才是合宪的呢?首先,法院将言论分为可以根据其所传达的信息进行限制的和只能进行“内容中立”限制的言论。之所以对言论进行这样的划分,是因为人们认为第一条修正案只对能够促进它所蕴含的价值的言论提供保护。因此,凡是不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第一条修正案所蕴含的价值的言论,如秽言论、虚假陈述、商业广告等,要么不应受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要么只应受到最低的保护。对这些言论,法律得根据其内容对其进行限制。同样,对于这些得基于其内容进行法律限制的言论又可进一步划分为“高价值言论”和“低价值言论”。10其中“高价值言论”指的主要是危险思想和信息,如呼吁人们抵制征兵等;“低价值言论”则是指商业言论、不正当言论等蕴含第一条修正案价值较少从而也应受较少保护的言论。11在对待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这一问题上,如何对得基于其内容进行法律限制的言论设置法律界限构成了宪法学者和法院探索的重点,同时也构成了美国法院“对限制的限制”的原则中最为复杂的一部分。现行的对这类言论进行法律限制的原则主要包括霍姆斯——布兰代斯原则(即“明显且即刻的危险原则”)、模糊和过宽原则以及事前审查原则。12但是,两相比较,法院在对待“低价值言论”的法律限制上比对待“高价值言论”的态度要宽容的多。至于受到第一条修正案完全保护的言论,法律对其进行限制的理由则必须与其所传达的内容无关,即只能对发表言论的时间、地点和方法进行限制,如禁止在医院附近进行嘈杂的演讲。13当然,根据ACA v Dounds14一案所确立的“逐案权衡”原则,政府如果能够证明它对于限制“内容中立”言论具有一定程度的正当利益,也可以根据它的内容对其进行法律限制。15
众所周知,在对待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制上历来有两种态度,即绝对主义和相对主义的态度。而不论是从各国立法、各种人权公约,还是从学者们的论述来看,相对主义都可以说占据着主导地位。16即使是绝对主义论者,如米克尔约翰,也并非认为无论对什么样的言论都不能施以法律的制约。17既然相对主义已成为各国的共识,那么必然会涉及到什么样的法律界限才不会侵害受到宪法所保护的言论自由这一问题。为了寻找合宪的法律界限,各国一般采取的都是利益衡量的方法,即将某一言论可能促进的利益与可能损害的利益两相比较,从而决定是否对其进行限制的方法。然而,面对不同类型的言论,人们所面临的具体的利益选择也将是不同的。以政治性言论和商业性言论为例,人们一般都认为对于政治性言论应给予最高的保护,而对于商业性言论的法律限制则是更为可以接受的。这样,我们就有必要对各种言论进行科学的划分,并针对不同类型的言论确立不同的保护原则。比如上文所讲到的美国对于言论自由的几种类型的划分及各自的保护原则,就是美国人根据自己对于言论自由的理解,从自己的价值观出发,经过几十年的研究和探索所最终确立下来的。我们可能会不赞同其中某些具体的观点,如我们可能会不赞同将行为归入言论自由的范畴之中,也可能会不赞同对不正当言论提供保护,但我们不能否认这种对言论进行划分的方法与我们笼统地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的方法相比,是更有利于保护言论自由的。
进入20世纪之后,科技革命的深入发展带来了传播方式的重大变革,广播、有线电视、、直至今天的国际互联网,这些新的传播方式的出现大大的丰富了人们的生活,但同时也给言论自由的保护带来了许多难题。象1969年的Red Lion Broadcasting Co v FCC案18、1978年的FCC v Pacifica Foundation案19,以及Kovacs v Cooper20案等都是新的传媒与言论自由传统的法律界限产生冲突的实例。与这些案件所涉及的广播、有线电视及音像相比,网络对人类的通讯传播方式乃至生活方式的影响都是更为革命性的,因此它与言论自由的传统法律界限所产生的冲突也将更为激烈。
在网络产生之初,由于对这种新兴的传媒的发展趋势缺乏认识,以及考虑到网络对信息的自由流动的特殊要求,各国并没有针对网络进行专门的立法;同时由于司法机关和学者们对于既存法律是否同样适用于网络未能达成共识,因此导致了网络实际上处于法律规范之外,这也就是所谓的“Non-regulation"时代21。但是这样做的结果却是网上赌博、色情、暴力、宣扬种族歧视等的言论泛滥。根据2000年召开的“防止利用互联网传播种族仇恨”大会公布的统计数字,1995年互联网上仅有一个传播种族仇恨的网站,到2000年中期此类网站已经超过2000个,仅德国就有500多个这类非法网站。22鉴于这种情况,各国逐渐认识到网络这个虚拟的空间也需要法律的规范,从而从90年代中后期开始逐步加强网络立法的工作,一系列电信基本法、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保护知识产权和信息自由的法律法规等相继在美、英、德、俄等国出台,网络开始由non-regulation时代走向regulation时代。但是规范网络世界的工作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基于网上的基本行为方式就是信息的传播,网络立法首先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对于网上的言论(或信息)什么样的法律限制才是合宪的。而由于网络具有许多不同于传统传媒的特殊性质,要规范网络言论就不能套用传统的模式而必须寻找新的法律界限。
具体而言,网络具有以下不同于传统传媒的特殊性质。
一、网络是“无中心化的”(decentralized)。也就是说,网络向所有人开放,在网络上无所谓信息的提供者和使用者之分,也不需要所谓的把关人(gatekeeper),23每一个网络用户都同时既可能是信息的使用者,也可能是信息的提供者。因此网上信息源的数量“只受到希望进入(互联网)的用户人数的限制”24,在互联网上可以说是存在着趋于无限的信息提供者,或称信息源。这也就意味着在网络上信息的多样性可以达到最大化。而传统的媒介则与互联网完全不同。以广播为例。广播领域中几乎所有的信息内容都是在外部被中介人所拥有,他们控制着内容的生产和选择,还有发布的步骤、次序和时间。25这样,广播所传播的信息的多样性必然大打折扣。而言论自由的一个基本的要求就是多样化,即允许不同意见的存在。无论是密尔的自由论还是霍尔姆斯的“自由市场论”,都强调意见或观点之间的自由竞争对于获知真理的重要作用,而获知真理正是言论自由的主要价值之一。26因此才有学者认为信息源多样性的最大化是言论自由发挥其价值的最基本的条件之一。27网络“无中心化”的特点决定了它可以做到信息多样性的最大化,从而也决定了网络在所有的传媒中最有利于言论自由价值的发挥。
二、网络具有交互性的特点。所谓交互性指的是由用户控制信息的交换而不是中介人,28这也就意味着用户有可能对自己接受的信息进行选择。根据罗杰菲德勒对传媒的划分,传媒一般可以分为人际领域、广播领域和文献领域。29一般而言,只有人际领域才存在着互动的特点。传统的媒介,例如广播、电视或书籍、报纸、杂志,都只能归入广播领域和文献领域,而在广播和文献传播领域中,信息总是从发送者流向接收者,用户基本上都是被动的接受信息的,因而在这两个领域中不具有交互性的特点。30只有网络可以涵盖所有这三个领域,也只有网络的用户才可能主动的选择甚至影响所接受的信息。例如网上聊天就是一种典型的交互式传播方式。考察以往美国政府以立法规范传媒的历史,法院之所以认为这种限制言论的立法符合宪法,主要是因为身处传统的媒介中用户无法控制信息的交换,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其他利益,这种限制才显得尤为必要。31而网络用户不同于传统传媒的用户,网络信息的交换可能由用户来控制,这就为控制网络上的不良信息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
三、网络具有多样性的特点,不仅其载体具有多样性,其内容也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传统传媒,如广播,只能以声音的形式传播信息,电视也至多只能结合图像与声音两种形式,而网络除了可以传送文本之外,还可以传送声音、图像和影片,并且可以建立超文本链接。网络言论载体的复杂性决定了网络言论法律界限的复杂性。另外,正如上文中提到的,网络涵盖了人际、广播和文献三个领域,如聊天室应归入人际领域,网上电视节目的实时播放应归入广播领域,而新闻组、资料检索系统等又似应归入文献领域。而法律对这三个领域的言论进行限制时的严格程度是不一样的。一般而言,法律对广播领域的限制要较文献领域为严格,而对文献领域的限制又较人际领域为严格。同时,网上既存在着一般的言论,如聊天室和电子邮件,也存在着政治言论和商业言论。对这些不同种类的言论进行法律限制时也必须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网络的这种复杂性决定了如果要对网络言论实施某种法律限制,如何划定这条法律界限将是一件非常复杂的工作。这也是对于网络不可以机械套用以前的法律界限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网络用户具有匿名性的特点。这也就意味着用户在这个虚拟的世界中的身份可以与他在现实世界中的身份毫不相干,因此一旦用户匿名上网,政府将很难查出用户的真正身份。而在美国,用户在网上隐匿自己身份的权利已经通过ACLU v Miller32一案得到了联邦地区法院的确认。由于网络是无中心化的,任何用户都可以在网上发布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政府针对网络言论制定了法律加以限制,而某个用户的言论也确实触犯了这一法律,但如果该用户隐匿了自己的身份,政府也将难以找到该言论的负责人,法律也就会失去意义。这就意味着仅仅依靠法律来控制网络言论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途径,对待网络这种高科技的产物,更应辅以技术的手段来解决这一问题。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网络言论自由法律界限的确定的确是一件非常棘手的工作。那么,对于网络言论自由究竟应该施以什么样的法律界限呢?从笔者掌握的资料看来,美国的学者对此多持比较谨慎的态度。有的学者坚持对网络言论无论其内容为何都只能进行“内容中立”的限制,即只能对发表言论的时间、地点、方式进行限制;33也有的学者认为只有在人们完全了解因特网和在下级法院的有关判决经受了考验之后,国会或最高法院才能制定有关限制规范(definite regulation)。34
笔者较为赞同这种谨慎的态度,因为首先网络言论主要是以文字、声音、、影片等形式表达出来的,不可能涉及行为,因此可以肯定的说,网络言论都属于纯粹言论。根据最高法院对待纯粹言论的传统态度以及纯粹言论本身的性质,即使存在以立法限制网络言论的必要也必须非常谨慎。其次,对纯粹言论的分类也应该适用于网络言论,对于不同种类的网上言论应该适用不同的保护原则。例如对于商业广告、“不正当言论”(indecency)等“低”价值言论,就可以考虑以比较宽松的原则进行法律限制。至于秽言论等不受第一条修正案保护的言论,即使是在网络空间中也是不应该受到保护的。而对于属于“内容中立”限制的言论,在制定法律进行限制时就应主要进行“时间、地点、方式”的限制。
总的说来,由于我们目前对于网络的认识仍然较少,而网络基于其无中心化的特点又较其他的传媒都更加有利于言论自由价值的发挥,因此我们在制定法律限制网络言论的时候不可 *** 之过急而必须小心谨慎。
尽管学者们对于第一条修正案在网络空间中的适用存在许多的争论,而且这场争论随着网络的发展还将继续下去,但是无疑能够在这场争论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还是国会和最高法院。同时,由于美国特殊的司法审查制度,可以说这场争论的最终决定权掌握在最高法院的手中。考虑到Reno v ACLU一案所涉及到的CDA法案35是国会规范网络最早的努力之一,以及CDA被判违宪后产生的重大影响,下面笔者将首先就该案具体介绍一下最高法院对待第一条修正案在网络空间中的适用的态度。
CDA是《1996电信法》的一部分,它之所以引起争议是因为CDA宣布通过网络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猥亵言论或‘不正当’信息(indecent material)"的行为属刑事犯罪,可被判处两年以下监禁及250,000美元以下的罚款。36而根据以往的宪法判例,“不正当言论”与猥亵言论(obscenity)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猥亵言论不受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不正当言论”却是受到保护的。37很明显,该法案是国会企图以未成年人保护为突破口,像以往对待广播一样以立法对网络言论实施控制的一个尝试。如果法院判决ACLU败诉,那么政府的这一尝试就获得了成功,网络也就将处于政府的控制之下。但是如果法院判决政府败诉,那也就等于同时宣告网络言论是不受政府干涉的,或者至少是不受到政府严厉干涉的。
1997年6月26日,最高法院对Reno v ACLU案做出终审判决,CDA最终被判违宪。笔者认为,在这一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判决中,至少有以下几点是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的。
首先,法院充分注意到了网络这一新兴科技的产物,并对其做出了中肯的评价。鉴于该案发生于1997年——网络发展的初期,法院对网络所作的这些评价在现在看来虽然可能有欠深入,但在当时还是难能可贵的。在该案判决词第一部分中,法院首先对因特网作了一个整体的评价,称其为 “一种独特的、全新的全球通信媒介”。紧接着,法院又对网络用户通过网络进行交流和获取信息的方式进行了大致的分类,将其分为电子邮件、自动邮件列表服务(mail exploders)、新闻组、聊天室、和万维网(即网络的搜索功能)。这一分类即使在今天看来也仍然是适用的。同时,法院也注意到了网络无中心化的特点,指出“在网络上没有哪个组织可以控制用户的接入,也没有哪一个中心点(centralized point)可以将任何私人网站或服务商(individual web sites or services)从网络上驱逐出去。” 可以说,法院的这些评价不仅构成了进行该案判决的基础,也为我们探索网络空间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前提条件。
其次,在反驳政府关于援用有关广播的宪法判例以说明自己有权对网络这一传媒进行控制的观点时,史蒂文斯法官代表最高法院阐明了网络应该有其独特的适用原则。史蒂文斯法官认为,最高法院以前允许政府对广播实施控制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第一,政府有长期以来对广播业实施比较广泛的控制的历史;第二,广播的所需占用的频道是一种具有“稀缺性”的资源;第三,广播具有“侵略性”,即用户对信息的接受是没有控制权的。虽然在历史上存在着允许政府对广播实施控制的宪法判例,但同时也有判例表明不同的传媒基于其各自的特点应该适用不同的原则。而广播所具有的这些导致政府控制的特点在网络空间中并不存在:第一,政府并没有对网络控制的历史,相反,政府对网络自其诞生之日起一直采取的是放任的态度;第二,网络不像广播那样具有“侵略性”。在这里史蒂文斯法官特别强调指出网络上的信息不是不请自来地“入侵”用户的家庭或出现在其电脑上的,用户不大可能“偶然”地接触到某些内容;第三,与国会当初制定规范广播业的法律时不同,网络不应被当作一种“稀缺”的昂贵商品;网络为所有的人提供了一种相对不受限制的、低廉的交流途径。因此,史蒂文斯法官最后总结到:“我们的判例并没有提供允许政府对这种媒介(指网络,笔者注)进行审查的程度的标准。”
最后,法院再次表明了对言论自由的价值的重视和捍卫言论自由的决心。这也就意味着,除非有特别充足的理由,否则法院是不会允许国会对网络言论基于其内容而以立法的形式加以限制的。如同本文第一部分中所提到的,政府虽然在一般情况下不能对“内容中立”言论进行基于内容的限制,但是如果政府可以证明它对于限制“内容中立”言论具有一定程度的正当利益,也可以根据它的内容对其进行法律限制。在本案中,政府为了证明CDA的合宪性,提出自己制定CDA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不正当言论”的侵害,如果法院判决CDA违宪,那么未成年人的利益就将无法得到保护。这时,法院就必须运用“逐案权衡”原则判断保护网络言论自由的利益与政府所谓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何者为重。如果判决CDA合宪,就意味着法院认为保护网络言论自由的利益不足以与其他利益相抗衡,这样政府在以后制定法律限制网络言论的时候就将会有可能为了其他利益而轻易牺牲言论自由;而如果判决CDA违宪,政府亦将有可能在制定涉及网络言论的法律时裹足不前。最终,法院还是选择了言论自由。这也就相当于向世人宣告美国最高法院认为言论自由在一个民主的国家中应该具有最高的价值。正如最后史蒂文斯法官在总结部分所写道的:“作为宪法传统,在缺乏相反的证据的情况下,我们认为政府(对网络)进行基于言论内容的限制只会限制思想的自由交换而不是促进它。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与控制言论所能带来的理论上的、未经证实的利益相比,促进表达自由的利益要重要得多。”
在Reno案之后,美国最高法院及其下级法院又在ACLU v Miller、Multnomah County Library v USA、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 v USA、Ashcroft v ACLU等一系列案件中延续了最高法院在Reno案中的判决思路,38相继判决CIPA(《儿童在线保护法》)、COPA(《在线儿童保护法》)等有关限制网络言论的法律违宪。当然,我们也要看到,尽管CDA等法案最终被判违宪,但是最高法院也并非主张对“不正当言论”等不良信息应该听之任之、不闻不问。它只是反对以法律来限制言论自由,至于通过“过滤技术”39、授权父母等方式来保护未成年人及网络用户还是得到法院支持的。40当然政府也不得强制用户使用“过滤技术”,否则也将构成对第一条修正案的违反。41同时,法院认为对于网络上与聊天室等不同的部分,如商业站点等,还是可以以法律来规范的。42
从Reno v ACLU到Ashcroft v ACLU这一系列的案件的判决中可以看出,最高法院对待网络言论的态度基本上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那就是:法律慎行(只允许内容中立的法律限制)、倚重技术、授权父母(用户控制)。
上面我们从Reno v ACLU案出发,简略地阐述了一下美国最高法院对待网络言论自由的态度。其实不独是美国,日本、澳大利亚、新加坡、德国等国家在对网络言论的法律界限上也都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以网络立法开始较早的德国为例。德国以其《多媒体法》而在网络立法领域著称于世。这部《多媒体法》在涉及网络言论的法律界限上主要表现在对青少年的保护上。43它采取了分阶段的方法,将有关青少年保护的内容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禁止刑法上、违反秩序法上违法的产品、服务;第二阶段是以联邦检查处列举有害但并非禁止的产品、服务,散布者必须在技术上预防确保不使青少年获得;第三阶段是课服务提供商以聘请青少年保护人员之义务。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首先该法将可能遭到限制的内容分为“禁止的”和“有害但并非禁止的”两种,从而为保护网络言论的多样性提供了前提条件;其次,要求散布者“在技术上预防确保不使青少年获得”和“聘请青少年保护人员”的规定都充分体现了立法者对网络特殊性质的考虑。除德国外,澳大利亚的分级管理制度和新加坡的行业自律及用户自我负责的制度也是比较有特色的。44

不受保护。
给你点资料看看。网站安全方面的。
建站一段时间后总能听得到什么什么网站被挂马,什么网站被黑。好像入侵挂马似乎是件很简单的事情。其实,入侵不简单,简单的是你的网站的必要安全措施并未做好。
有条件建议找专业做网站安全的sine安全来做安全维护。
一:挂马预防措施:
1、建议用户通过ftp来上传、维护网页,尽量不安装asp的上传程序。
2、对asp上传程序的调用一定要进行身份认证,并只允许信任的人使用上传程序。这其中包括各种新闻发布、商城及论坛程
序,只要可以上传文件的asp都要进行身份认证!
3、asp程序管理员的用户名和密码要有一定复杂性,不能过于简单,还要注意定期更换。
4、到正规网站下载asp程序,下载后要对其数据库名称和存放路径进行修改,数据库文件名称也要有一定复杂性。
 
5、要尽量保持程序是最新版本。
6、不要在网页上加注后台管理程序登陆页面的链接。

7、为防止程序有未知漏洞,可以在维护后删除后台管理程序的登陆页面,下次维护时再通过ftp上传即可。
8、要时常备份数据库等重要文件。
9、日常要多维护,并注意空间中是否有来历不明的asp文件。记住:一分汗水,换一分安全!
10、一旦发现被入侵,除非自己能识别出所有木马文件,否则要删除所有文件。
11、定期对网站进行安全的检测,具体可以利用网上一些工具,如sinesafe网站挂马检测工具!
二:挂马恢复措施:
1修改帐号密码
不管是商业或不是,初始密码多半都是admin。因此你接到网站程序第一件事情就是“修改帐号密码”。帐号
密码就不要在使用以前你习惯的,换点特别的。尽量将字母数字及符号一起。此外密码最好超过15位。尚若你使用
SQL的话应该使用特别点的帐号密码,不要在使用什么什么admin之类,否则很容易被入侵。
2创建一个robotstxt
Robots能够有效的防范利用搜索引擎窃取信息的骇客。
3修改后台文件
第一步:修改后台里的验证文件的名称。
第二步:修改connasp,防止非法下载,也可对数据库加密后在修改connasp。
第三步:修改ACESS数据库名称,越复杂越好,可以的话将数据所在目录的换一下。
4限制登陆后台IP
此方法是最有效的,每位虚拟主机用户应该都有个功能。你的IP不固定的话就麻烦点每次改一下咯,安全第一嘛。
5自定义404页面及自定义传送ASP错误信息
404能够让骇客批量查找你的后台一些重要文件及检查网页是否存在注入漏洞。
ASP错误嘛,可能会向不明来意者传送对方想要的信息。
6慎重选择网站程序
注意一下网站程序是否本身存在漏洞,好坏你我心里该有把秤。
7谨慎上传漏洞
据悉,上传漏洞往往是最简单也是最严重的,能够让黑客或骇客们轻松控制你的网站。
可以禁止上传或着限制上传的文件类型。不懂的话可以找你的网站程序提供商。
8 cookie 保护
登陆时尽量不要去访问其他站点,以防止 cookie 泄密。切记退出时要点退出在关闭所有浏览器。
9目录权限
请管理员设置好一些重要的目录权限,防止非正常的访问。如不要给上传目录执行脚本权限及不要给非上传目录给于写入权。
10自我测试
如今在网上黑客工具一箩筐,不防找一些来测试下你的网站是否OK。
11例行维护
a定期备份数据。最好每日备份一次,下载了备份文件后应该及时删除主机上的备份文件。
b定期更改数据库的名字及管理员帐密。
c借WEB或FTP管理,查看所有目录体积,最后修改时间以及文件数,检查是文件是否有异常,以及查看是否有异常的账号。
网站被挂马一般都是网站程序存在漏洞或者服务器安全性能不达标被不法黑客入侵攻击而挂马的。

网站被挂马是普遍存在现象然而也是每一个网站运营者的心腹之患。
您是否因为网站和服务器天天被入侵挂马等问题也曾有过想放弃的想法呢,您否也因为不太了解网站技术的问题而耽误了网站的运营,您是否也因为精心运营的网站反反复复被一些无聊的黑客入侵挂马感到徬彷且很无耐。有条件建议找专业做网站安全的sine安全来做安全维护。

防御较高的美国服务器首推RAKsmart

原因:

RAKsmart高防服务器防DDoS攻击能力强

很多站长朋友都知道,对于高防服务器来说,其防御流量攻击都有一个硬防范围。在这个范围之内,受到网络攻击的时候,在保护范围之内的用户都是不会受到影响的。像RAKsmart高防服务器基本上都是10G DDoS防护功能,可保护您的服务器免受外部攻击。另外RAKsmart高防服务器在防御大流量攻击上主要有两个特点,一个是为防止流量所占取的高带宽,还有就是对流量有智能识别的防火墙牵引系统,所以对于企业建站来说还是非常安全的。

RAKsmart高防服务器稳定性好

虽然是美国高防服务器,RAKsmart特意对中国用户优化了带宽,并且和中国联通、电信设立专线连接,国内PING值基本上在160ms左右,所以国内用户访问速度会更快、更稳定。另外RAksmart高防服务器采用BGP peering 10G光纤连接,在众多美国高防服务器中,RAKsmart高防服务器性能也是非常优越的。

RAKsmart拥有硅谷技术中心

RAKsmart是美国西海岸服务器的服务商,总部位于加州硅谷,技术实力还是非常雄厚的,现在RAKsmart也有中文网站,无论我们出现产品上还是技术上的问题我们都可以快速联系客服帮助我们解决问题。

正好群里有人问到这个问题,这种担心是有必要的,因为俄罗斯这几天的处境,大家都看到,那么,如果美国断我们网,我们的网络会瘫痪吗?我直接说答案,基本不受影响,为什么呢?因为不管是早前的IPv4、还是IPv6,我们都有根服务器的、各通信运营商的镜像服务器,也就是备份服务器,且IPv6,我们国内也有根服务器,所以,即使美国给我们断网了,我们国内的所有互联网的服务,一点都不受影响,比如我们日常用到的微信、支付宝、微博、抖音、快手等等,都能正常使用。那么,什么人会受影响呢?就是居住在海外的华人,他们就不能再使用中国App的服务了,这些人的影响,还是非常大的,因为他们很多都是靠微信与国内家人联系,靠抖音快手直播来做两国的生意,这一断,他们没办法来维系、原来与国内的****。还有,咱们国内做外贸生意的企业或个人,也不能与外国友人在网上,沟通需求或确认订单了,也就是只要与国际性联网的需求,都会被断掉。那么,新的问题来了,这种情况会发生吗?不可能发生,为什么?因为美国断网,对我们产生不到实质性的打击,因为断网对我们没用,我们又不用你们的油管、推特、脸书、Ins或谷歌等,这些服务,这些我们国内都有替代,所以,我们这边一直禁用这些服务、是有先见之明的,即使现在美国真的生气了,断我们网了,那也是过不了几天,它就必需要重新打开的,因为他不打开,他就看不到我们,他看不到我们,他就会心慌,这是他们永远都无法接受的。回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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