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高速匝道压线怎么处罚

下高速匝道压线怎么处罚,第1张

对高速匝道压线的处罚:将被扣除三分。

高速公路上的绝大多数路线都是虚线,但在隧道出入口和隧道内,匝道、应急车道等不允许变道的地方都会划设实线。这些实线和市区的实线一样,不允许变道或者超车。骑压实线的会罚款。

高速公路上的违法处罚非常严格用应急车道行驶或停车记录6分,高速公路倒车记录12分,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记录2分,高速公路超速达到百分之50,除12分罚款外,还可吊销驾照。高速公路低速行驶百分之20上扣3分,再加上罚款。

但是也有不被扣分的情况,当导流线设计与车道不匹配的时候,或是下高速口发生碰撞事故,交警正在现场处理,根据相关情况就可以压导流线行驶了。

交通法规规定,一次记12分的情况: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3、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4、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5、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压实线扣3分。

参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八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的,一次记3分: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交通标志分为: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辅助标志。道路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警告标线、禁止标线。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扩展资料

其它扣3分的情况:

(1)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2)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3)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4)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5)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6)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7)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8)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9)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10)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1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参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参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六条,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参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参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 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

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 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参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认监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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