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的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的第二章,第1张

机房位置及设备布置
第一节 电子计算机机房位置选择
第211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在多层建筑或高层建筑物内宜设于第二、三层。
第212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源充足、电子比较稳定可靠,交通通讯方便,自然环境清洁; 二、远离产生粉尘、油烟、有害气体以及生产或贮存具有腐蚀性、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堆场等; 三、远离强振源和强噪声源; 四、避开强电磁场干扰。
第213条 当无法避开强电磁场干扰或为保障计算机系统信息安全,可采取有效的电磁屏蔽措施。
第二节 电子计算机机房组成
第221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组成应按计算机运行特点及设备具体要求确定,一般宜由主机房、基本工作间、第一类辅助房间、第二类辅助房间、第三类辅助房间等组成。
第222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的使用面积应根据计算机设备的外形尺寸布置确定。在计算机设备外形尺寸不完全掌握的情况下,电子计算机机房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机房面积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1当计算机系统设备已选型时,可按下式计算: A=K∑S (222-1) 式中A--计算机主机房使用面积(m2); K--系数,取值为5~7; S--计算机系统及辅助设备的投影面积(m2)。 2当计算机系统的设备尚未选型时,可按下式计算: A=KN (222-1) 式中K--单台设备占用面积,可取45~55(m2v/台); N--计算机主机房内所有设备的总台数。 二、基本工作间和第一类辅助房间面积的总和,宜等于或大于主机房面积的15倍。 三、上机准备室、外来用户工作室、硬件及软件人员办公室等可按每人35m2~4m2计算。
第三节 设备布置
第231条 计算机设备宜采用分区布置,一般可分为主机区、存贮器区、数据输入区、数据输出区、通信区和监控制调度区等。具体划分可根据系统配置及管理而定。
第232条 需要经常监视或 *** 作的设备布置应便利 *** 作。
第233条 产生尘埃及废物的设备应远离对尘埃敏感的设备,并宜集中布置在靠近机房的回风口处。
第234条 主机房内通道与设备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两相对机柜正面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二、机柜侧面(或不用面)距墙不应小于05m,当需要维修测试时,则距墙不应小于12m; 三、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m。

既然是民用建筑,首先要满足《民用建筑电器设计规范》JGJ 16-2008,《电子信息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2008。

还有就是最新版的《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2004必不可少的。

《自动火灾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超过24米的话,还需要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扩展资料:

中心机房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中心机房的管理由系统管理员负责,非机房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准进入。

第二条 机房内应保持整洁,严禁吸烟、吃喝、聊天、会客、睡觉。不准在计算机及工作台附近放置可能危及设备安全的物品。

第三条 机房内严禁一切与工作无关的 *** 作。严禁外来盘片带入机房,未经允许不准将机器设备和数据带出机房。

第四条 认真做好机房内各类记录介质的保管工作,落实专人收集、保管,信息载体必须安全存放、保管、防止丢失或失效。机房资料外借必须经批准并履行手续,作废资料严禁外泄。

第五条 机房设备必须先经检查确认正常后再按顺序依次开机;下班前必须检查确认正常关机并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

第六条 机房工作人员对机房存在的隐患及设备故障要及时报告,并与有关部门及时联系处理。非常情况下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保护现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心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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