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3C认证的产品怎么进口清关

需要3C认证的产品怎么进口清关,第1张

没有3C 也可以报关

需要3C认证的产品怎么进口清关

在众多的进口报关中,难免会碰到难题,比如只有中国才有的CCC认证。很多涉及CCC的货物进口到中国的时候是完全没办法进口,因为中国商检局要求提供CCC证书以及能效标识。这是我国强制性的产品认证制度,它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人生安全和国家安全的一种评定制度。3C单证是在报检的时候商检局必查看的单证,没有这一单证就无法做检,自然也就无法报关。在办理CCC产品进口清关的时候,客户最难提供的是3C这一单证,绝大部分外国客户提供不了,这也之所以绝大部分报关公司不能接受这些货物的进口报关。那么货物涉及到3C如何处理那?

首先,3C是有分免3C、3C目录外、强制性3C等的区分。一般强制性3C是指带A的法检货物同时又在3C认证之内的。这个正常来说就是需要3C证书才能进口,正常客户是提供不了的,我们有对这块进行特殊渠道的进口,也是属于一般贸易进口需办理免3c认证(如果达到条件)。

办理免3C所需资料

1:免办3C认证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invoice复印件、装箱单复印件、运单复印件、预录入报关单复印件、委托书

2:免办3C认证情况说明、免于办理3C认证证明申请延期书

3:技术资料或产品的说明书(其中要包括申请免3C产品的彩色照片)

4:产品安全符合性声明、填写范例:免办3C认证所需文件《产品安全符合性声明》

电脑进口报关是需要办理3C认证的。
常见的3C有三种:一种是目录外咨询报告,一种是免于强制性认证和强制性认证。
办理目录外咨询报告的资料比较简单,一般提供申请表,委托书,介绍信等即可。
办理免于强制性认证则需要提供最终用户营业执照、资质等等。
办理强制性认证需要提供资料比较多,需要提供产品品名、编码和产品用途。

一、正面回答
电器产品没有3c认证,则应按照产品质量法予以处罚。产品质量法是处于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分析详情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三、什么是3c认证
3C认证实际上是英文名称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英文缩写,也是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的统一标志。作为国家安全认证CCEE、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CCIB、中国电磁兼容认证EMC三合一的CCC权威认证,是中国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与国际接轨的一个先进标志,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性。

3C认证产品进口清关报关要注意哪些问题:

首先:要找一家靠谱、值得信任的报关行或者代理。 (至关重要)

1、确认 *** 作方式,按什么贸易方式报关?单抬头双抬头?

2、根据产品需要提前办好所需单证:能效、3C等

3、如果没有这些单证,那么请提供产品的名称,品牌,型号,大小规格等信息,让我们去落实能不能做免3C或者其他

4、如有木质包装务必确认IPPC问题

5、为海关核价及查验准备好充分的资料及方案。

以上是根据实际的 *** 作经验提出以上,针对具体问题,需要您来电话沟通,你若托付,我便不辜负。

3C认证产品报关清关资料:

1)进口合同

2)进口INVOICE

3)装箱单

4)海运/空运/提单

5)提货单(正本/空运海运提单 背书、传真空运单据换取)

6)各种进口许可证(或者我司可以代理的 )

没有3C,我们可以进口报关。

进口报关需要办理3C的货物有21大类:电线电缆、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低压电器、小功率电动机、电动工具、电焊机、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音视频设备、信息技术设备、照明电器、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机动车辆轮胎、安全玻璃、农机产品、电信终端设备、消防产品、安全防范产品、装饰装修产品、儿童用品、防爆电气、家用燃气灶具。

CE不能代替3C认证的。进口的产品有些可以3C豁免的,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针对出厂销售、进口和经营性活动中的特殊情况,对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条件,予以公告。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物品;
2.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驻内地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用的物品;
3.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4.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
符合以上条件的《目录》中的产品,无需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也不需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3.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符合以上条件的《目录》中的产品,生产厂商、进口商、销售商或其代理人可向有关质检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申请书、证明符合免办条件的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经批准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三、《目录》中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配套法规进行处罚。
1.不符合本公告条件而借口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
2.符合本公告条件但没有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擅自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
3.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的;
4.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不按原申请目的使用的。
四、相关生产厂商、进口商、销售商或其代理人有义务配合质检机构开展对无需/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事宜的监督、调查工作。
五、本公告自2005年4月1日起实施,国家认监委2002年第8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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