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签定地点和诉讼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合同的签定地点和诉讼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第1张

其实企业在运转的过程当中也是会不断的面临着各种市场风险的,尤其现在的资本市场多元化的发展,让很多人还没有来得及去吸收新的金融规则之前,已经有很多目不暇接的问题摆在企业的责任面前去需要处理了。但是不论如何,我们在和其他机构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合同的签定地点和 诉讼 地的这个问题。 合同的签定地点和诉讼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合同或者财产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合同签订地、 合同履行 地法院等 管辖 ,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 级别管辖 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当事人没有 约定管辖 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下合同的具体履行地是: 1、 买卖合同 履行地问题 (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仅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 购销合同 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2)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 承揽合同 履行地为承揽方所在地; 3、 租赁合同 、 融资租赁合同 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4、补偿 贸易合同 ,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5、证券回购纠纷合同履行地 (1)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2)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四)其他由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 1、因 保险合同 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 代理 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3、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 运输合同 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因 合同纠纷 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实,合同的签定地点和诉讼地也并不一定就会存在着绝对的联系的。简而言之,不是我们在哪里签订的合同,发生了争议以后就必须要在当地选择诉讼的法院的,诉讼地的确认应该和我们合同当中交易合作的具体事项相吻合。就像是一般关系到不动产的合作,那对于合同纠纷的诉讼地应该选择不动产所在地,而不是合同签订地点。

买卖合同履行地 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 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 没有实际履行 ,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般签订合同时,是需要明确签订地点的。 明确合同的签订地点,有以下作用: 一、如果将来合同发生纠纷,有利于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查明与签订地点相关联的事实情况。一句话,有利于查明案情; 二、有利于确定法院 管辖 。双方当事人可以 约定管辖 ,可以在合同签订地、 合同履行 地、标的物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中选择一个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 级别管辖 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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