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用: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第七条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八条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面对各种不良资产,企业过去主要通过专人催收或司法诉讼的方式进行处理。但时至今日,这两种手段的局限性和不足正在逐渐凸显。
一是催收业务一直是个存在灰色地带的产业,在近年扫黑除恶的势头之下,行业屡遭重创,甚至已经波及一些合法经营的从业者。专人催收的处理方式,在现如今的不良资产案件实践中,发挥空间已近乎为零。
二是金融机构的放款量逐年上涨,小额线上业务也迎来井喷式增长,不良资产随之增加,法院的诉讼资源已无法满足对现有案件的处置需求。司法机关近年来一直尽可能地降低新增收案率,希望能从源头上加强诉源治理,有效控制诉讼增量。
三是司法改革倡导构建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包括诉前调解、网络诉讼、在线仲裁,以及网络赋强公证等,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多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
在此背景下,我们的“实槌”保全系统顺应时代趋势,通过对接互联网法院法庭、仲裁机构以及公证处的系统,搭建多元化的争议解决平台,为处理不良资产提供证据链保全服务,并实现一键申请,多种争议解决方式并举。
“实槌”保全系统,总体来说有三大部分及特点:一是能够主动、实时公证取证的证据保全系统;二是具备快速、高效、稳定、多元化争议解决通道的对接能力,包括互联网诉讼、在线仲裁以及网络赋强公证的系统对接;三是拥有专业法律服务的委外执行系统。
“实槌”保全系统将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的服务器提前架设到各类金融系统当中,以实现对业务全流程的电子数据进行实时主动的采集。通俗地说,就是这套系统可以实时见证金融机构业务的数据交互,在业务的每一个关键节点上面,系统都自动进行公证保全。这样经过公证和司法鉴定的证据,在法院及仲裁委处的采信率高达99%以上。同样,经过公证保全的数据,再出具电子公证书、执行证书时也可以追溯证据来源。
一旦产生争议,“实槌”保全系统能够通过快速裁判系统实现一键立案申请,即在线完成案件的仲裁申请或者在线起诉,也可以通过对接公证处,一键申请出具电子公证书以及执行证书。
“实槌”保全系统的出现,为司法机构、企业及个人用户提供了一站式垂直化的证据保全及解决方案,在充分展示证据原貌的同时,实现全流程电子证据保全,达到线上法律服务的批量化、智能化及效率最大化。“实槌”保全系统以“构建高效合规的纠纷处理体系,助力互联互联网司法稳步发展,推动互联网法制生态建设”为使命,旨在有效保障各方权益,守护互联网时代的契约精神。
201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下称《修改决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1、对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予以认定,从“如何判断真实性”的角度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完善了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
2、特别对于中立第三方平台记录和保存的电子数据,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电子数据真实性予以推定确认:如果没有相反证据,可直接认定其作为证据的真实性。
可见,一旦产生纠纷,更好的方式是第三方平台与公证处联合出证。由第三方存证平台提供技术支持,一方面,电子数据的生成、传输、提取、固化过程,全部由公证处见证保全,保障了取证、固证环境的清洁;另一方面,出证主体为依法设立,依法独立行使公证功能的公证机构盖章,出具的文书即为公证文书,根据《修改决定》第九十四条,除有相反证据外,应当认定为有效。
以我们实槌可信电子证据平台为例,它属于中立第三方存证平台,且拥有独家专利技术,采用公证处清洁服务器实时见证业务发生完整过程,前置获取电子数据并固化,在确保电子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在法律规定的要求下,同步校验签约双方的签约主体、意愿及流程,并形成公证处盖章的证据保全报告,全程仅需5分钟。
区块链技术可以打通司法、公证、审计、仲裁机构的信息通道。从数据来源到证据固定和加密保持,数据全链条每个节点都有存证可供随时取证,保证了数据的防篡改度和可信度,达到存证信息具备法律效力的结果。
区块链,就是一个又一个区块组成的链条。每一个区块中保存了一定的信息,它们按照各自产生的时间顺序连接成链条。这个链条被保存在所有的服务器中,只要整个系统中有一台服务器可以工作,整条区块链就是安全的。这些服务器在区块链系统中被称为节点,它们为整个区块链系统提供存储空间和算力支持。如果要修改区块链中的信息,必须征得半数以上节点的同意并修改所有节点中的信息,而这些节点通常掌握在不同的主体手中,因此篡改区块链中的信息是一件极其困难的事。相比于传统的网络,区块链具有两大核心特点,一是数据难以篡改、二是去中心化。基于这两个特点,区块链所记录的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可以帮助解决人们互不信任的问题。区块链是按照时间顺序,将数据区块以顺序相连的方式组合成的链式数据结构,并以密码学方式保证的不可篡改和不可伪造的分布式账本。广义区块链技术是利用块链式数据结构验证与存储数据,利用分布式节点共识算法生成和更新数据,利用密码学的方式保证数据传输和访问的安全、利用由自动化脚本代码组成的智能合约,编程和 *** 作数据的全新的分布式基础架构与计算范式。
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并没有办法完全保障所存证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电子数据存证,从字面上做简单的理解就是:将电子数据证据信息保存在安全稳定的数据库中,以便在需要予以调用,同时它还采用了特定的技术以便能将这种过程通过数据予以记录,来证明特定时间的电子数据的状态,也可来证明电子数据在存储后并未被篡改。
目前市面上的电子存证分为2类:
第一类是公证机构提供的存证服务,客户将需要进行存储公证的电子数据送至公证机构,公证机构在收到电子数据后出具公证文书。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由此可见,由公证机构依据法定程序所出具的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具有证明所接收并存储的电子数据真实、合法的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公证机构提供的数据存证服务是对用户最有力的保障。
第二类是第三方存证机构提供的存证服务,它的服务模式一般是:客户将电子数据发送至第三方存证机构,付费申请存证机构的存储业务,第三方存储机构在收到并存储电子数据后,向客户出具《电子数据保全证书》。
这类存证形式,需要考虑第三方平台的中立性,因为第三方平台是收费提供了存证服务,故而在诉讼过程中很可能因为利益关系提供虚假的证明,所以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进行存证的电子数据在诉讼中仅能作为证人证言,被采用的可能性大打折扣。
所以说: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并没有办法完全保障所存证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此外,电子证据经过存证后虽可以确保无法被篡改,但它仍无法反映其形成时间、形成时、形成环境等形成过程的具体信息,它仅能证明电子数据副本与留存于服务器上的电子数据一致,即只能证明数据在存储后静态的状态,但无法证明结果产生前动态的过程。
解决这一问题,就不得不提及电子公证技术。
电子公证是保障电子环境下发生的法律行为真实性的,可靠证明技术,是信息安全技术与公证法律服务进行深度融合。
它是基于可靠信息和安全技术的综合应用,以确认并保证特定电子数据从数据生成、数据传输、数据存取等各环节,全生命周期的真实、可靠且不可篡改的一种技术实现方法。
从法律角度论述,电子公证是利用可靠的信息和安全技术方法,对发生在电子环境中的特定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的真实性进行有效的判断和确认,并让公证法律服务机构(公证处)在必要时可就此真实性提供公证证明,将技术真实输出为法律真实的一种公证法律服务方式。
借由电子公证,可以实现电子环境下知识产权从注册、申请、存储一系列过程的真实性,为知识产权提供全方位的保障。若日后出现知识产权被侵害之类的情况,经过公证的产权在诉讼中能够作为强有力的证据,使得维权之路更加畅通无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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