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工程施工挂靠,即B公司以A公司的名义进行工程施工管理和经营。
是否合法取决于施工管理的主要人员是谁派出的和以谁的名义组织施工:
1、在施工组织与管理中,施工管理人员-------专案经理、技术负责人、预算员、质量员、材料员财务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都是B公司的,就不合法,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工程转包”。
工程转包是法律禁止行为。
2、在施工组织与管理中:
⑴施工管理人员-----专案经理、技术负责人、预算员、材料员、质量员、财务会计等主要管理人员是A公司派出的,其他一般管理人员是B公司派出的 ;
⑵施工中B公司没有出现在“各种施工环境中(主要场所的CI标识、报告与报表、函件等)”,又是以A公司名义出现的;
就不属于违法行为。
3、如果是B公司承包了除主体工程之外,且经过了业主允许的其他工程分包,施工组织与管理中可以以B公司名义出现。但管理关系是:B公司对A公司负责,A公司对发包人负责。A公司就工程质量与安全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在第二种情况里,B公司往往与A公司签订专案工程经营承包协议。
不知是否回答了您所关心的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的挂靠性质的合法吗?国家有什么养的相关规定?
严格的说,挂靠是一种证跟人分离、岗位跟人分离、对企业来说是执业人员与证书人员不符的一种违规行为。是不合法的,但是目前中国的建筑行业内,又是一种很常见的现象(潜规则)。只要专案不出现大的问题,是没得啥影响。不过即便出了问题,只要挂靠的企业能处理好,也还是安全的。所以在挂证得时候必须得对企业有一个相对全面的了解,还有就是注册章自己收藏,专案上不签字就对了。
说了这么多,给我加加分吧!
建筑挂靠协议书是否合法
这个挂靠协议书是没有办法有效的,法律就是禁止挂靠,也禁止超资质承禒专案。既然已经挂靠了,就只有确保工程质量合格,这样才有可能拿到工程款。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工程挂靠属于合法行为吗
工程挂靠不属于合法行为。目前还是属于灰色地带。不允许,但只能监督,却没法完全制止。
挂靠公司投标算违法吗?
呵呵,看来楼主对挂靠不是很了解,挂靠招标是合法的,但是需要双方签订挂靠协议才行,如果无协议,或者对方不同意你挂靠,那是违法的。如果对方招标赢了,你不服气想告,也行,你的调查他们双方是经过法律认证的东西。比如1双方有协议,双方都同意相互合作。2是否公正处公正。
可惜你悬赏0分。
挂靠是甚么?违法吗?
“挂靠”,即所谓“企业挂靠经营”,就建筑业而言,是指允许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的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自然人为挂靠人。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时并没有直接将该行为定义为“挂靠”,而是表述为“借用”,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挂靠”与“借用”实际上系同一概念。
挂靠本身是违规的。但是有两种情况:
1。证书只用于对方升级资质,不用于实际的工程专案。只挂证不挂章。这样的话,就不存在什么风险。目前大部分是这样的。
2。证书和印章都被拿去,用于投标、用于工程,而且该工程还以你的名字作为负责人。出了事情的话,你肯定要负责的。
挂靠别人公司做专案违反了什么法律
一、违反了《建筑法》:《建筑法》第26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供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二、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认定无效。第四条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如果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盼你采纳为最佳答案!
建筑企业资质挂靠与联营合作有什么区别
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分为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和合同型联营。
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分为法人型 民法通则
联营、合伙型联营和合同型联营。《民法通则》第51条、第52条、第53条对这三种联营形式做了规定。 注意对于名为联营、实为借贷情形,法律有何规定,以及联营中的保底条款的规定。
分类
1、实体型联营,即法人型联营,也就是有限责任公司。 2、合同型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3、合伙型联营,联营者之间,共同经营,但是不具备法人的条件,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联营者以自己的所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法人型联营
民法通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它有以下特征: 营业执照
(1)联营各方以共同出资形式或其他形式组成一个新的经济实体。 (2)新组成的经济实体必须是企业法人,具备法人所要求的条件,独立地以新法人名义承担责任,联营各方负有限责任。这种实体不是法人的合并。 (3)虽然新的经济实体是企业法人,但组成这个实体的联营各方必须订立协议,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做为新法人的章程。 这种法人型联营是横向联合的最紧密、最稳定形式。
合伙型联营
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法人合伙型联营最本质特征是合伙人负连带无限责任。具体说它的特点有以下几方面:(1)联营各方也共同出资、共同经营。这同法人型联营是一样的。 (2)联营体不具备法人条件,这是同法人型联营的最大不同。这种联营体成立手续比较简便,但也需登记,在法律允许的经营范围内活动。 (3)联营各方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又与合伙不同。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一般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联营各方一般不承担连带责任,除非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应负连带责任时,才承担连带责任。 (4)联营各方实行这种联营要有协议,就联营各方的出资额、权利义务参加管理办法、盈利分配等事项作出规定,以作为发生争议时处理总是的依据。这咱联营是半紧密型的横向联合。
合同型联营
是指联营各方按照合同的约定相互协作,独立经营的一种散型的共同经营体。民法通则第五三条规定:“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其特点是:(1)联营各方没有互约出资额,也不构成一个经济实体。 (2)在前述特点基础上,参加联营各方完全独立经营,参加联营各方都是参加共同经营的独立经营单位,没有统一的经营单位。 (3)这个松散的共同经营体有时也有自己的名称,但不是法人。 (4)企业之间的经济联络是一般的合同,如购销合同、承揽加工合同等。 会计准则中所指的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 联营企业必须具有投资和被投资关系。而联营企业与子公司、合营企业的区别主要在于: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程度不同。子公司与控制相联络,合营企业与共同控制相联络,联营企业与重大影响相联络。当投资者能对被投资企业施加重大影响时,则该被投资企业视为投资者的联营企业
建筑工程哪些证件可以同时挂靠
岗位证书有备案的话,一个人一个工地只能挂一本,资质证书、职称挂公司可以随便挂,看公司需要。
注册工程师挂靠为什么可以挣钱?合法吗?
住建部相关档案规定:证件挂靠在房产开发或建筑企业,本人却不在企业从事相应的工作,属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严惩企业、暂扣或吊销挂靠证书。但原建设部2007年下发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筑等多个行业按照不同资质,规定了其需要配备的注册人员数量。企业专业资质认证体系和个人职业资格“捆绑”。不少企业为了保级升级,“借用”各种个人职业资格证。除建筑行业外,设计、监理、招标、资产评估、工程咨询行业,“挂证”已成为行业潜规则。① 举报建筑公司非法围标挂靠需要哪些证据
围标也称为串通投标,它是指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和行为。围标行为的发起者称为围标人,参与围标行为的投标人称为陪标人。围标是不成熟的建筑招投标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围标成员达成攻守同谋,通常在整个围标过程中陪标人严格遵守双方合作协议要求以保证围标人能顺利中标,并对整个围标活动全过程保密。
串通投标可能涉嫌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查”的含义较广,至于如何查,可以借鉴串通投标罪的犯罪证明方法:
1.勘验、检查
对犯罪嫌疑人的住处、公司、企业勘验、检查,提取招标者私下开启的投标者标书或者投标者之间、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串通的有关书面协议等物证、书证,以证明串通内容、串通行为。
2.扣押物证、书证
(1)扣押招标者私下开启的投标者标书或者投标者之间、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串通的有关书面协议等物证、书证,以证明串通内容、串通行为;
(2)扣押投标者的标书,以证明投标者有参与投标的行为;
(3)扣押犯罪嫌疑人的手机,调取其通话清单、手机短信、QQ聊天记录、邮件,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如何预谋犯罪的;
(4)收集犯罪嫌疑人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的有关处罚决定书等书证,以证明犯罪主观恶性。
3.鉴定
(1)对投标者之间、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串通的有关书面协议上的笔迹鉴定,以证明是否为犯罪嫌疑人书写;
(2)对有关公司印章鉴定,以证明招标书是否真实;,
(3)对串通投标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会计司法鉴定,以证明犯罪结果。
4.询问被害人
(1)实施招标工作的主体是招标人还是招标代理机构,是否知道其有无相应的资格,以证明招标主体的合法性;
(2)招标的时间、种类、质量、数量、对投标者的要求,以证明招标的具体内容;
(3)各个投标者的具体情况、投标时间、内容、具体参与者,以证明投标者的投标情况;
(4)是否受到犯罪嫌疑人的威胁、欺骗,威胁、欺骗的时间、地点、手段、方式、次数、内容,以证明犯罪行为、犯罪手段;
(5)犯罪嫌疑人是否中标,串通投标行为给国家、集体、公民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以证明犯罪结果。
5.询问证人
(1)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有无其他人员参与犯罪、同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相互间关系、各自作用、各自分赃数额,以证明犯罪主体;
(2)在单位犯罪中,串通投标犯罪活动的提议、讨论、批准、决定情况,以证明单位犯罪主体;
(3)实施招标工作的主体是招标人还是招标代理机构,其有无相应的招标资格,以证明招标主体的合法性;
(4)犯罪嫌疑人进行串通投标的时间、地点、次数、手段、方式,以证明串通投标实施过程;
(5)犯罪嫌疑人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的时间、地点、处罚主体,以证明犯罪主观恶性。
6.讯问犯罪嫌疑人
(1)真实身份、有无从事招投标工作的相应资质、有无其他人员参与犯罪、 同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相互间关系、各自作用、各自分赃数额,以证明犯罪主体;
(2)在单位犯罪中,串通投标犯罪活动的提议、讨论、批准、决定情况,以证明犯罪主体;
(3)有无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时间、地点、处罚主体,以证明犯罪主观恶性;
(4)实施招标工作的主体是招标人还是招标代理机构,是否知道其有无相应的资格,以证明招标主体的合法性;
(5)招标的时间、种类、质量、数量、对投标者的要求,以证明招标的具体内容;
(6)各个投标者的具体情况、投标时间、内容、具体参与者,以证明投标者的投标情况;
(7)串通投标的时间、地点、次数、手段、方式,以证明串通投标实施过程;
(8)对招标者或者其他投标者是否实施了威胁、欺骗行为,威胁、欺骗的.时间、地点、手段、方式、次数、内容,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串通投标的手段:
(9)是否中标,中标后获得非法所得数额、流向,给国家、集体、公民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以证明犯罪结果。
(五)对有关量刑情节的证明
1.对犯罪嫌疑人有无前科、是否累犯的证明,证据主要是法院的判决、公安网上的资料。
2.对犯罪嫌疑人在串通投标中作用的证明,证据主要有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占有违法所得份额。
3.对犯罪嫌疑人有无投案自首、检举揭发、立功的证明,证据主要是证人证言、公安机关的记录。
(六)补强证明
1.犯罪嫌疑人推翻原先的供述,理由是受到刑讯逼供的,侦查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包括:
(1)录音录像、讯问笔录,证明公安机关讯问的合法性、客观性;
(2)看守所的体检证明,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上的伤痕是原有的;
(3)证人证言,包括犯罪嫌疑人同监室囚犯的证言以及看守所民警的证言,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受到刑讯逼供。
2.犯罪嫌疑人辩解系因过失参与了串通投标而没有主观故意的,侦查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包括:
(1)物证,证明犯罪嫌疑人互相联络预谋实施串通投标行为;
(2)书证,证明犯罪嫌疑人之间进行了串通投标行为;
(3)被害人陈述,证明犯罪嫌疑人为串通投标多次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欺骗行为。
② 单位举报自己员工在外有建造师挂靠行为,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不知你的问题是哪个方面的?是中介违约不给钱或少给钱?还是没有按你的要内求来 *** 作?如果挂靠成容功,可以投诉到建造师的主管部门住建厅或建委。如果是与中介之间的矛盾,可以找当地的消费者协会,有的地区是热线电话是12315,但各地不完全一样。最好上网查询一下。
③ 怎么实名举报挂靠打 办电话吗
看是什么领域里的挂靠,如是是建筑领域里的挂靠,比如建造师违规挂靠,可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报。
④ 这些材料能举报这个公司工程违法挂靠吗
举报的话是可以去举报,具体会不会处罚还要看调查结果的,按照你目前掌握的东西来看,你也是违法分包的人员之一哦,就算查实了这个事情,你的所得也要被没收的,还要罚你的款。对你的好处貌似只有这个企业的这个项目所得被没收,然后罚款,最后降低资质等级。
⑤ 单位举报自己离职员工在外有挂靠证书行为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工作流程:申请->受理->审核->调转登记->归档 工作要求:申请。 转出:提供调入单位证明原件、身份z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辖区内); 转入:提供调入单位证明原件、身份z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转出地财政部门调转登记表3份。受理(即时)。责任人:业务承办人 转出申请人领取《××地区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三份,填表;省外转入申请人领取《××地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2份,信息卡1份,按办证程序办理新证;省内转入申请人依据调转登记表办理调入手续。审核(即时)。责任人:业务承办人、本处负责人 业务承办人在转出登记表经办人处签字、编号、留电话号码,加盖审核费用章,在全省会计信息管理系统中打印调转信息。省内转入业务承办人在调转登记表经办人签字、编号、留电话号码,加盖审核专用章;省外转入业务承办在申请表上编档案序号,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审核专用章,在外省调转登记表上先电话咨询调出地财政部门,表上是否有调出地省级财政从业资格证管理部门公章,业务承办人在调入地一栏签字盖公章,写本处电话号码。收外省会计从业资格证原件,在证书上贴对应档案序号。调转登记。责任人:业务承办人 ①省内转出,将调转登记表2份和打印单归还申请人(免费)到调入地办理调转手续,不需换证。 ②转出省外,申请人需将调转登记表送省厅会计处盖章后到调入地财政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③省内转入,业务承办人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上作调转登记(免费)。 ④省外转入,手续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发新证。归档。责任人:业务承办人 由业务承办人将登记表和申请表、外省会计从业资格证整理归档。向TA提问官方电话
⑥ 怎么投诉挂靠中介
如果是合同上规定的三个月内注册完毕,那么超过的时间需要补一定费用
注册单位是不是上市公司影响不大,主要是单位老是是否诚信,费用是否按时支付等
合同规定报销考B证费用,那得按照合同履行
考B证有两个用途,一时挂项目,二是办理安全许可证,既然你签的合同要考B证,那还是去考吧,不一定是挂项目的
这样中介就有点不厚道了,最好软硬兼施,实在不行走法律途径,主要是挂靠是非法的,闹起来对各方都不好,另外你证书转出、注销都需要挂靠单位同意才可以,因为你的注册信息在挂靠单位的企业锁里
希望对你有用,!
⑦ 关于举报工程项目挂靠的问题。
你只要有确切的证据直接提交给那个公司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如:广州XX公司,证据举报提交到广东省住建委,我想这个会好点!而且这样会避免市一级单位的!
⑧ 怎样举报建筑公司非法围标挂靠需要哪些证据
向建设局、施工安全监督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举报!
收集互相交易的流程,比如电话录音,金钱和物品交易时的照片等等。。
⑨ 我要自我举报二建挂靠,怎么个流程
我也遇到同样的事情 一再拖延付款,各种骗 答应转出 又拖着不给转 各种欺骗 简直就像是被人当猴耍 太气愤了 准备举报 自己把证作废 也不能便宜骗子
⑩ 举报公司挂靠投标需要什么材料
千里马招标网
对于承包商来说,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不仅仅是一个企业管理水平的体现,有时也会因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导致企业运行出现问题。那么,哪些情形下容易导致农民工工资支付出现问题,农民工工资支付出现问题会给承包商带来哪些风险,承包商应该如何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
一、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
对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有很多,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等等,但内容大同小异,笔者在论述时仅截取部分规定,不对所有规定一一罗列。
1、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承包商负总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中指出:“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单位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第十二条明确指出:“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在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情况下,无论承包商是否已经足额向分包支付工程款,只要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承包商都需要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2、结算争议,承包商在欠付款范围内垫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中指出:“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第十条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根据上述规定,因分包和承包商之间的结算争议或者其他原因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分包支付工程款,从而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时,承包商需在欠付分包工程款的范围内垫付农民工工资,这一规定看似合情合理,但在实践中容易导致以下问题出现:
一是在分包未完成结算的情形下,欠付工程款数额难以确定,此时政府相关部门往往要求承包商先行垫付,若承包商垫付工资超过应付分包工程款,承包商再向分包单位追偿难度较大。
二是由于承包商需要在欠付分包工程款的范围内垫付,因此往往很多分包单位为提前回收工程款(如质保金等),就会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组织农民工讨薪,此时政府相关部门往往要求承包商支付未到期的工程款。
3、拖欠农民工工资后果严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中指出:“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35号)指出:“严惩建设领域欠薪行为,对未按要求实行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台帐、工资专户、人工费支付台帐等制度,或因各类纠纷导致发生欠薪,或以欠薪为名讨要工程款的,行业监管部门应根据情节对相关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理处罚,直至责令停工整改”。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若承包商未处理好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小则导致企业被处以罚款,大则导致工程停工,还可能导致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被依法予以限制,后果极其严重。
二、容易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承包商对农民工工资负总则,因此,无论在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哪个环节出现问题,承包商都需要承担责任,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总结出在以下情形下容易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
1、业主资信不良/破产
业主资信不良或者业主破产,会导致业主无法及时支付工程款或者无法支付工程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业主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时,需由承包商垫付农民工工资,若承包商垫付则会增加垫资金额,且由于业主资信不良或者破产,垫付工程款很难追回,由此变向导致承包商自身损失;若承包商不垫付农民工工资,一则容易引发农民工集体讨薪,二则相关政府部门会对承包商予以一定程度的处罚。
2、分包单位破产
在工程建设领域,很多分包单位特别是劳务分包单位,其承担风险能力较弱,很可能出现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破产倒闭,在其倒闭后,若未付清农民工工资,农民工也会向承包商讨要工资,但是很可能承包商已经付清分包单位工程款,但迫于各种压力,不得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3、包工头跑路
虽然国家三令五申,在建设工程领域禁止挂靠,但是由于市场的不规范,仍然存在大量挂靠现象,在挂靠中,农民工工资一般由包工头负责发放(虽然相关规定要求总包代发、银行代发,但实践中未完全落实),因此,经常出现包工头发现项目亏损后,卷款跑路,由此导致农民工工资得不到保障,而上述已经说到,在违法分包的情形下,承包商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承包商在此情况下需支付农民工工资。
4、农民工恶意讨薪
农民工恶意讨薪是指在某些情形下,承包商并不欠付分包单位工程款,分包单位也未拖欠农民工工资,但在某些节点(如春节),农民工单方面认为其工资未结清,向承包商恶意讨薪。此时政府很可能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等原因,要求承包商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5、分包单位恶意讨要工程款
在实践中容易出现的一种情况是,承包商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比如结算后支付至结算额的95%),但是分包单位为了提前回收剩余5%的质保金,就会组织农民工,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恶意讨要工程款。此时若承包商很可能迫于政府压力,只能提前支付工程款。
三、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
1、信用不良风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若承包商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或者监督不到位,则很可能被拉入“黑名单”,从而导致企业信用不良,从而被政府相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2、工程款超付风险
由于承包商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则,且出现农民工集体讨薪时,政府相关政府一般会以“维护社会稳定”等原因为由,要求承包商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由此很可能导致承包商因垫付农民工工资导致对分包单位的工程款超付或者节点工程款超付,导致承包商自身损失。
3、工程停工风险
若承包商无法处理好农民工工资问题,很可能导致项目停工,原因一是因为在农民工无法得到工资时,容易消极怠工甚至直接停止施工,从而导致项目停工;二是在农民工无法得到工资时,很可能采取“围攻”项目部,恶意阻扰项目施工,从而导致项目停工;三是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若承包商未做好各项措施导致农民工欠薪问题发生,则“行业监管部门应根据情节对相关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理处罚,直至责令停工整改”。
4、专用账户被查封风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承包商在每个项目上都有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由此导致在承包商发生诉讼时,即使不是该项目的争议,对方知道承包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后,往往会选择查封该账户,从而逼迫承包商妥协。因为一旦该账户被查封,那么承包商就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即使从其它账户支付 *** 作也很麻烦,在该账户被查封后,承包商不仅会面临诉讼对方的压力,也会面临农民工以及政府方面的压力,会导致承包商处于一个不利的境地。
5、恶意闹事风险
上述在容易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中包含了“农民工恶意讨薪”和“分包单位恶意讨要工程款”,在这两种情形下,若承包商不满足农民工或者分包单位的要求,那么他们往往会选择恶意闹事,扩大事件的影响,从而逼迫承包商屈服,包含恶意围堵项目部、恶意围堵公司、散布虚假不实言论抹黑承包商、恶意投诉、集体上访等等。
四、风险防范和应对
1、建立劳务费用月清月结制度
在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后,承包商往往和分包单位就劳务费用是否结清发生争议,政府相关部门出面调解时,往往会以“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以及“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要求承包商垫付农民工工资。而承包商无法证明劳务费用已经足额及时向分包单位结清,往往只能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再向分包单位追偿。
因此,承包商应建立劳务费用月清月结制度,该制度包含两方面,一是承包商对分包单位的劳务费用月清月结,每月与分包单位对量对账,并双方确定,从而避免与分包单位就劳务费用发生争议,在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时可以利用相关证据证明自身已经足额及时向分包单位结清劳务费用;另一方面是承包商要监督分包单位将工人工资支付月清月结,并在分包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后,将相应证据(银行流水、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交由承包商留存备案。
2、建立工人劳动合同备案制度
建立劳动合同备案制度是实行工人实名制重要的一个环节,承包商应要求分包单位与所有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将一份原件留存总包备案。建立劳动合同备案制度后,一是可以让承包商掌握分包单位和农民工的基本情况;二是承包商可以在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讨薪、农民工恶意讨薪等情形时,迅速锁定农民工背后的分包单位,要求分包单位尽快解决相关事宜,否则按照合同对分包单位给予处罚。
3、准确掌握施工现场作业人员
准确掌握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是指在分包单位进场施工后,承包商要履行好现场管理职责,准确掌握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数量、所属分包单位、进出场时间、每日考勤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等,并且尽量实行实名制进出现场(可以采用刷脸、刷指纹、刷身份z等形式),避免出现分包单位随意替换工人、随意增减工人的情况出现。承包商在准确掌握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相关情况后,可以避免分包单位制造工人考勤情况,从而使劳务费用出现虚高,损害承包商利益。
4、保留工资发放记录
农民工工资发放记录是承包商证明未拖欠分包单位劳务费用、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最直接的证据,因此,在分包单位向农民工发放工资或者承包商代分包商向农民工发放工资之后,承包商需要保留工资发放记录,确保每个工人的基本工资得到保障,并避免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恶意讨薪的情形。
5、严格审查分包单位资信
在承包商未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的前提下,分包单位的资信是否良好几乎决定了是否会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也即上述风险是否会出现取决于分包单位资信是否良好,因此,承包商在选择分包时,因严格审查分包单位资信,包括但不限于其注册资金、资质情况、实际控制人情况、过往履约情况、涉诉情况以及以往合作情况。对于资信不良、挂靠、有过拖欠农民工工资、恶意闹事的分包单位应禁止其投标及参与项目建设。
6、在施工进出口和办公区域安置摄像头
在出现农民工聚众讨薪、围堵项目部、恶意讨薪甚至是暴力讨薪时,承包商在事后往往难以举证证明农民工的行为以及对整个项目造成的损失,很难追究分包单位因此应承担的责任。因此,承包商应在施工进出口(若有条件应在整个施工区域)和办公区域安置摄像头,在出现恶意闹事的情形时,利用摄像头进行取证,并向当地相关部门进行报告,以避免出现恶意闹事后,无法还原事实,而农民工利用其弱势地位向相关政府部门投诉,构造虚假事实,导致承包商陷入不利境地。
7、垫付时注重收集保留证据
在很多情况下,无论承包商是否足额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是否已经向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只要出现农民工以“讨薪”的形式闹事,政府相关部门往往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由,要求有支付能力的承包商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承包商在垫付农民工工资后,在从应付分包单位工程款中扣除或者向分包单位追偿,因此,相关证据的留存就极为重要,是承包商维护自身权益最重要的武器。在出现需要由承包商垫付农民工工资时,承包商应注重收集保留的证据包括:分包单位委托承包商代付的委托书、分包单位的收据、农民工收到工资的相关凭证、分包单位出具的承诺函(承诺在后续工程款中扣除代付款项)、在政府出面的情形下政府的书面调解意见等。
所以,不要为蝇头小利把自己套住如果你公司以收取挂靠费为主要收入,就干吧,等到出事再说
要问律师,就什么事都做不成了呵呵
问题二:建筑施工企业的挂靠性质的合法吗?国家有什么养的相关规定? 严格的说,挂靠是一种证跟人分离、岗位跟人分离、对企业来说是执业人员与证书人员不符的一种违规行为。是不合法的,但是目前中国的建筑行业内,又是一种很常见的现象(潜规则)。只要项目不出现大的问题,是没得啥影响。不过即便出了问题,只要挂靠的企业能处理好,也还是安全的。所以在挂证得时候必须得对企业有一个相对全面的了解,还有就是注册章自己收藏,项目上不签字就对了。
说了这么多,给我加加分吧!
问题三:挂靠公司投标算违法吗? 呵呵,看来楼主对挂靠不是很了解,挂靠招标是合法的,但是需要双方签订挂靠协议才行,如果无协议,或者对方不同意你挂靠,那是违法的。如果对方招标赢了,你不服气想告,也行,你的调查他们双方是经过法律认证的东西。比如1双方有协议,双方都同意相互合作。2是否公正处公正。
可惜你悬赏0分。
问题四:工程施工挂靠公司是否合法 筑工程施工挂靠,即B公司以A公司的名义进行工程施工管理和经营。
是否合法取决于施工管理的主要人员是谁派出的和以谁的名义组织施工:
1、在施工组织与管理中,施工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预算员、质量员、材料员财务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都是B公司的,就不合法,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工程转包”。
工程转包是法律禁止行为。
2、在施工组织与管理中:
⑴施工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预算员、材料员、质量员、财务会计等主要管理人员是A公司派出的,其他一般管理人员是B公司派出的 ;
⑵施工中B公司没有出现在“各种施工环境中(主要场所的CI标识、报告与报表、函件等)”,又是以A公司名义出现的;
就不属于违法行为。
3、如果是B公司承包了除主体工程之外,且经过了业主允许的其他工程分包,施工组织与管理中可以以B公司名义出现。但管理关系是:B公司对A公司负责,A公司对发包人负责。A公司就工程质量与安全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在第二种情况里,B公司往往与A公司签订项目工程经营承包协议。
不知是否回答了您所关心的问题。
问题五:挂靠公司合法吗 合法
问题六:个人挂靠企业进行招投标合法吗 法律上来说是非法的,但是目前建筑市场都是这样,所以应该是可以的,在市场上说的好听就是某某分公司,或办事处之类的。通过挂靠公司,拿公司资质进行招投标,收取资质费,中标之后自己做,自己成为公司的项目部,或转包给私人做收取管理费等,与公司进行分成。
问题七:个人挂靠公司合法吗 1、个人和公司合作,只能和公司是雇佣关系,签订项目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包括项目名称、金额及时间。公司还需要按税法规定代扣你的个人所得税金。
2、签订了劳动合同,应该可以保证你的利益。但是,因为工程的风险全部由公司承担,所以,最后是否能够按劳动合同执行,还是由公司做主了。以我多年的经验来看,要保证利益还是要看彼此的诚信,没有其他任何办法。供参考吧。
问题八:证件挂靠违法吗 这属于一个灰色地带,并没有明确法律规定所有的挂靠都违法,目前只能靠一些行业协会自行出台相关的对应措施。比如很多行业都要求证件年审要和社保挂钩,这类措施虽然还不够完美,但是一定程度上还是抑制了部分挂靠行为。
问题九:挂靠公司是否合法 目前没有法律规定”挂靠公司“,其 *** 作性,目前没有法律解释,鉴于有签定了挂靠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与权利的话,可以被赋予民事法律意义,因市场需求,因自愿意原则,具体还得看挂靠的合同,得具体分析合同的条款。
问题十:挂靠公司合法吗?有风险吗有多大? 挂靠公司属于投机。你说不合法,但又不违法。风险一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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