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金库承重标准

银行金库承重标准,第1张

1、库房面积。新建发行库库房净使用面积标准,按建筑面积70%计算应为:支库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中心支库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分库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总行重点库库房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

2、库房结构。库房应为墙、顶板、底板六面整体钢筋混凝土现浇结构。

3、 柱距。二层以上多层库体,其柱子纵向与横向中心轴线间距应为8米左右。

4 、负荷能力。落地层单位负荷为每平方米≥6000公斤,非落地层负荷每平方米≥3000公斤。

5 、库体层高。库房面积200平方米以下,每层净高度不低于4米(梁下净高);800平方米以上,每层净高度不低于5米(梁下净高)。

6 、墙体结构。金库的墙、顶板、底扳宜选用C50以上的商品混凝土,不宜使用现场搅拌的混凝土。墙体厚度≥250毫米,配直径14毫米以上螺纹钢筋,双层双向钢筋网状排列、钢筋间距≤150毫米×150毫米。墙体标准要趋近库门主体安全层的防范指标,具备防爆、防钻等防盗窃性能,库内排风装置在墙内转弯,不易直接通透,通过墙体出口处离地面距离不得低于2500毫米,直径≤200毫米,风口向下并应设钢筋网保护。地下库建筑应为双墙回廊式,回廊净宽一般为600~800毫米,四面贯通,转角处设折射装置。

7 、库围净场。库房不得临街或直接对外建筑,不得在库房周边搭建任何建筑物,与围墙和其它建筑间距不得<6米。

8、 载货电梯与楼梯要建于库门之外。

9 、防水。库顶防水要选用高分子防水材料,防止漏水潮湿现象发生和确保防水耐久年限。地下防水要采取多道设防,将围岩防水、结构防水、地面排水等措施进行综合运用。

10 、通风、防潮、温控系统,库房必须设置外低内高的“s”型通风孔,并根据各地区气候条件,选择适用的通风机械与降温设备,在常温条件下,库内相对湿度应保持在70%度左右,库内不设水暖设施。

11 、出、入库通道。通道是构成库房结构的要素之一,应单一设置,做到无观察死角,便于警戒与监控。库区内通道应按不同流线分别组织设计。

35岁以下,本科学历,2年以上经验。

根据相关查询,商业银行金库管理人员的资质要求具体如下:

1、年龄在35周岁以下;

2、大学本科学历;

3、2年以上银行柜面工作或管库员工作经验;

4、了解本外币现金收付业务相关制度和要求;

5、持有"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

6、品行端正,无不良记录,身体条件符合管库工作要求;

7、有较强责任心和执行力。

商业银行金库管理人员岗位职责:金库库存管理工作;现金、贵金属、有价单证的调缴、调剂工作,以及库存物品的出入库工作;出入金库的所有现金和物品的核点、交接工作;保管金库密钥,参与日常开、锁库门的工作;日常押运业务管理工作。

银行业务库不是金库,二者使用的范围不同,银行业务库办理现金收付业务,金库是办理出纳业务。

银行业务库:是我国银行各基层机构为办理日常现金收付业务所设置的现金保管库。银行业务库中保管的现金是银行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的备用金,经常处于有收有付的周转状态,属于流通中货币的一部分。银行业务库的设置只限于对外营业的行、处、所,并规定有库存限额。

向业务库交存和领用现金,要按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理。结构:为六面全封闭结构,由B级或 C级文宝金库门及240mm后库体组成。技术标准:GA858-2010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要求、GB37481-2019金库门通用技术要求。

金库:包括银行各营业机构为办理出纳业务设置的业务库,各管理行对所辖行处办理内部现金调拨设置的中心调拨库,以及代理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设置的发行基金保管库。凡属金库保管范围的保管品,均须分类逐项建立保管账簿,会计建立相应的表内、表外科目账簿,序时记载,及时核对,互相制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规范公安机关的相关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实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会计结算等业务的物理区域,包括自助服务银行营业场所和自动柜员机。

本办法所称金库,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贵重物品的库房,包括保安押运公司自建金库。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第四条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厅、局可以根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等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负责实施的公安机关,报公安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五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依据《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金库》(JR/T0003-2000)、《安全技术规范》(GB50348-2004)、《安全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等标准开展审批和验收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由公安机关治安、内保、科技民警和金融机构的保卫、业务干部以及安全防范技术、计算机、电子等行业具有国家认可的专业资格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参与本地区公安机关实施的审批和验收工作。

专家组应当由5名或者7名专家组成,组长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指定。专家组成员对所提出的审批验收意见负责。第六条 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书面提出。申请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具体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应当公布申请渠道,为申请人领取或者下载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审批表格提供方便条件。第七条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前,申请人应当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

(一)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

(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三)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四)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

(五)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六)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z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

(七)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八)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第八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确定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

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论证和审查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第九条 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施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不予批准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提出申请。第十条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原审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公安机关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完成验收工作。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验收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出纳工作流程主要是:

根据涉及现金,银行存款业务的发生情况编制相应的分录,然后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

出纳是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办理本单位的现金收付、银行结算及有关账务,保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财务印章及有关票据等工作的总称。

直接拒绝,通报上司。

押运岗:负责押运武装警戒,确保资金安全押运到达营业网点和接回金库。解款员:负责款箱装卸和款箱的交接。营业网点管库员:负责款箱交接,做好交接登记。金库库管员:1对接收的款箱进行集中管理;2按规定与解款员办理款箱交接。接送款箱基本规定:1接送款箱实行双人武装押运,每车组应不少于4人。2严守押运秘密,不得向外泄露押运时间、地点、数量、线路、人员、车型等情况,不得在公共场合和电话中谈论押运事项。3安全保卫部每月一次对押运期间安全 *** 作规范进行检查。每天通过视频监控对运钞车停靠点进行巡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工作,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是指各金融机构有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业务、会计结算业务的营业场所。金库,是指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的库房。第三条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防范工作应实行“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以“防盗、防抢、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为目的。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应因地制宜、安全可靠、方便经营、经济实用。第四条 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单位保卫部门或专职保卫人员协助责任人具体落实本规定。第五条 金融机构保卫部门是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金融机构的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第六条 各金融机构在新建和改建营业场所、金库前,保卫部门要对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提出具体方案并报上一级单位保卫部门提出意见,经当地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必须按图纸施工。工程竣工后,经当地公安机关、人民银行主管部门共同验收合格,由公安机关发给《安全防护设施合格证》后方可营业或启用。第七条 各金融机构现有营业场所、金库,凡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做出整改计划,逐步达到本规定的安全防范要求。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本着“先城镇后农村、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协助金融机构保卫部门按照本规定,研究制订营业场所、金库改造达标规划,分期、分批组织实施。第二章 营业场所的安全防范设施第九条 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必须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第十条 营业场所二层以下的窗户必须安装金属防护网(栏)。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新建、改建营业场所应设置后院,以便运钞车入内交接款。第十二条 营业场所的现金柜台应与其他工作区隔开。第十三条 营业场所应安装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配置消防器材和自动应急照明设备。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的营业场所内应设工作人员卫生间,有条件的应设生活区。第十五条 营业柜台的安全防范设施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柜台应采用砖石或钢筋混凝土结构,高度不低于1.10米,宽度不少于0.6米。

(二)有现金出纳业务的柜台上方应安装金属防护栏(窗)并封顶。县级(包括县级以上机构的营业场所柜台上方应安装高度为1.20米(以柜面基准计算)以上的防d玻璃,未到顶部分可用金融防护栏(窗)封顶。

(三)柜台上方安装防d玻璃的,根据业务需要,柜台应设置数个30CM(长)×20CM(宽)×15CM(高,以槽底计算)底部为弧形的取钱槽,不得在防d玻璃上开窗口或洞口。为方便与客户对话,采用两块防d玻璃错位连接出现空隙的,错位部位长度不得少于10CM,空隙宽度不得超过3CM。

(四)营业场所一般不设置柜台通勤门。因特殊情况必须设置的,应采用防撬、防掸击的金属门,加装自动闭门器。县级(包括县级)以上机构的营业场所应安装具有联动互锁装置的两道门。第十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营业场所应安装电视监控报警设备:

(一)城市营业场所日均现金收付量超过150万元;

(二)乡镇营业场所日均现金收付量超过50万元;

(三)设有金库;

(四)周边治安情况复杂,确有安装必要。第三章 金库的安全防范设施第十七条 金库应采用混凝土六面整体浇铸,墙体厚度不得低于32cm。第十八条 安装的金库门,必须符合《金库门通用技术条件》(GA/T143-1996)的规定。第十九条 金库应设置双道门,即在金库门外增设一道金属防盗门,防盗门安装两把锁具,两把钥匙由本单位保卫人员和管库业务人员分别负责开启和锁闭,做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第二十条 金库位置应当隐蔽。设在建筑群体内的金库,其墙体不得与其他单位、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相连。第二十一条 金库内(含清点间、交接室、守库室)必须安装闭路电视监控报警设备,配置防潮、灭火设备,安装防爆灯,配备应急照明设备。第二十二条 金库必须配置守库室。守库室应与外部隔离,门窗必须坚固并安装钢筋防护栏杆。第二十三条 守库室配置的接受报警和与外界联络的通讯设备必须与公安机关报警系统联网。

不小于200Lx。

根据搜狐网资料,银行金库监视范围内的平均照度不小于200Lx,以保证摄像机工作时视频画面的清晰度。

金库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贵重物品的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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