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越来越多的人都在学习生物信息

为什么越来越多的人都在学习生物信息,第1张

0:计算是21世纪生物科学的关键技能
时代在发展,生物在进步。现代生物学越来越成为一门计量科学。三个世纪以来,生物学从观察科学成为实验科学再逐渐演变为数据科学,总之技术手段要求越来越高啊,好摘的果子早就被人捡跑了,要想有重要发现,想发文章,光靠观察和试验肯定是不够的了。新的重要发现,要求我们研究人员必须利用大数据和先进的数据分析方法。所以,在座的各位,想吃生物学这口饭,就请面对现实,不要逃避!如果你觉得我是在忽悠你,那你就听听各位诺贝尔奖大牛怎么说的:
A)Walter Gilbert在20年前就断言:如果要利用互联网上海量的序列信息,生物学家不仅必须要成为计算机学者,还要改变他们研究生物学问题的方法。
B)Sydney Brenner说:我花了大量时间试图说服大家,计算不仅成为生物学研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还可以为我们研究生物的复杂性提供模型。。。测序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导致大量数据的产生,毫无疑问,计算机已经成为生物学研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1:计算技术是高度可转移的技术
首先请大家认清现实:不是每个生物学的在读博士或者博士后日后会从事生物学的学术研究。华盛顿邮报有报道称:“只有14%的生物学博士在毕业后5年内可以得到一份稳定的科研方面的工作”。所以,如果你在读博士或者博士后期间的训练,将来很可能会用于学术之外的工作,干嘛不限制就学一些以后应用范围更广的技能呢?实验技术只能用于以后的实验室或者医学研究中,但是计算技术有广泛的应用。提高你的计算能力,不仅会让你更容易找到工作,也可以帮你受益终生,因为你的电脑特长会帮助你更加得心应手地处理日常事务。
2:计算能够提高你的核心科学技能
生物学在本质上是一个杂乱纷繁的学科。尽管有些生物学家通过严格训练,知道如何通过好的实验设计和统计分析来处理这一头乱麻(比如那些生态学家)。可悲的是,大部分生物学家在数据收集和分析方面习惯很差。计算会迫使你克制在科研中人为造成的混乱,并且让你培养出以下核心的科研技能:有逻辑的实验设计,数据收集的一致性,试验方法的可重复性,以及通过合适的统计学方法进行数据分析等。所以,即使你不愿意放弃自己的实验和野外科研,计算方面的训练也可以使你掌握一些最佳做法,并且这些方法可以提高你的实验技巧。
3:你应该在你的博士或博士后期间获得新的技能
大部分生物学家在攻读博士的时候,拥有一些在高中或者大学期间得到的生物学实验技能。尽管这些技能并不是最前沿的,但是你至少是掌握了一些技能。与此同时,大部分博士生除了知道用EXCEL和一些图形界面的软件外,在科学计算上面一无所知。所以,你现在需要充电—学一些以前没学过的东西,而不仅仅是强化你以往的技能。这些生物信息学方面的训练最好是在攻读博士期间完成,而博士后期间是你做这些事情最后的机会。因为博士期间你有充足的时间和资本,系里也有相关的课程等条件,来帮助你做这些事情。博士后期间获得计算技能也不错,但是因为合同时间短,对于PI的依赖度高,以及发文章的压力比较大,这些使你很难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本人认为:生物学的朋友们,越早进入生物信息学领域越好!)
4:你可以在生物学方面获得更加独特的技能
如上所述,大部分生物学家只是具有实验方面的技能,只有少数拥有专业的计算方面的培训。尽管这个状况在改变,但是,如果你会编程,在10年之内甚至更长的时间内,你在这个后基因组时代,依然在获取结果等方面有相当的竞争优势。因为你拥有这些技能,你将能够在人才市场上脱颖而出。
5:你可以发表更多文章
尽管你可能没有意识到,但是,读博士和博后其实时间很快就过去了。所以,如果你不想GAME OVER的话,你能够浪费在那些“实验失败”的时间并不多。我不是说,生物信息学就不像实验生物学那样容易失败。关键是,在数个小时或者数天内,你就可以知道你的生物信息学实验失败了;可是,你需要几个星期甚至几个月才知道你的传统实验是否成功。所以,生物信息学可以让你更快地推进你的研究。因此,在同样的时间里,你可以发表更多的生物信息学方面的文章。虽然不少人觉得传统实验的论文更难发表,所以价值更高。但是,很显然,发文章在科研领域还是硬通货。另外,招聘委员会的座右铭“文章不用读,数数谁的多”在大部分情况下依然行得通。况且,雇主和发放基金的单位更愿意资助那些有好想法并且付诸实施的年轻研究人员。发文章是你可以完成项目的证据。因此,生物信息学可以帮助你证明,你就是雇主和基金单位要找的人。
6:你的研究有更多的灵活性
做生物信息学最酷的事情是,你的研究不像做实验生物学那样受限制。也许你只是做那些可以进行计算分析的研究。但是,这个领域已经非常广阔了,从计算神经科学到理论生态学,以及这里边任何领域。你可以从一个方向跳到另外一个方向,这比你从事实验生物学转方向容易多了。研究的灵活性可以满足你科研方面的好奇心,或者让你更容易追踪最新的科研进展。最重要的是,对于学生来说,生物信息学提供的灵活性和低代价使得你可以更早地接受科研训练,开始你科研方面的职业生涯。这对大家非常关键,因为你越早开始,你未来也就越容易成功。
7:你的工作方式更加灵活
在平衡工作和生活,并且依然保持较高的科研产出方面,生物信息学具有很多优势。不像实验生物学家那样只能围着试验台转,生物信息学家几乎可以在任何地方从事自己的科研工作,在家通过远程 *** 控来进行计算分析对于生物信息学家来说是家常便饭。从长远来看,这种灵活度可以帮助你克服职业中断,应付生活中那些艰难的时刻,以及做出结婚生子等重大决定。因为你可以把代码提交给服务器执行,去做别的事情,而不用因为担心跑胶或者养细胞而跑回实验室。所以,让我明确地告诉你:如果你希望在从事生物学方面的研究的同时拥有一个完整的家庭,那么,攻读博士或者博士后期间进行生物信息学研究会帮助你更容易地达到这个目标。这不仅仅对女生适用。做生物信息学最好的一点是,你可以一边搞科研,一边哄娃睡觉!
8:计算方面的研究性价比高
由于拥有大量的公共数据库资源,生物信息学研究比那些需要大量资金的实验研究更加便宜。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1)生物信息学研究对于研究经费的依赖度没有那么高,所以,你没必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像个奴隶一样乞求经费,你可以做自己喜欢的方向。这一点在经费紧张的时候尤其重要。2)正如上文提到的,因为生物信息学所需经费少,这样的话,该专业的学生可以尽早开始设计自己的研究,因为你不需要等待你的老板批准经费。3)性价比高对于你建立自己的实验室和在困难时期保持持续的科研产出也非常重要。4)生物信息学的高性价比使得来自发展中国家(比如金砖国家)的科学家拥有跟来自富裕国家的研究者同等的研究机会。这些国家的研究者如果希望成为顶级的科学家,应该考虑从事生物信息学,因为他们的研究不会受到太多资金的限制。
9:成功的科学家老死在办公室
开个玩笑。如果你得到了PI的位置,很有可能你就永远呆在办公室了。也许有些老家伙还会找时间跑到实验室里做点儿实验—他们是稀有品种。一个科学家就应该坐在办公室里,面对电脑--你摸不着试验台,做不了实验,可是,如果你是做生物信息学,你还是可以继续你的研究啊。继续你的研究,才能够让你保持活跃。记住:你的长期目标是成为“主要研究人员”(Principal Investigator,PI),而不是“原则上是研究人员”(“In Principle Investigator)。所以,如果你年轻的时候希望做科研,就问问你自己:干嘛学一些自己大部分时间无法受用的技能呢?同时却看着其他人在你的实验室享受发现的快乐!

最高法关于 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第一章 管 辖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 自诉案件 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 公诉 ,被害人有 证据 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条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第三条 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 。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第七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由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 管辖权 的,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 死刑 ,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第十三条 一人犯数罪、 共同犯罪 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 一审 刑事案件的,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一)重大、复杂案件; (二)新类型的疑难案件; (三)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 审理期限 届满十五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六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 指定管辖 。 第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条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改变管辖决定书、同意移送决定书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对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自诉案件,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第 二审 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原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二条 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章 回 避 第二十三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 证人 、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五)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第二十四条 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 律师 、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 (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第二十五条 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 二审程序 或者 死刑复核程序 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并告知其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书记员等人员的名单。 第二十七条 审判人员自行申请回避,或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由院长决定。 院长自行申请回避,或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院长回避的,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和本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回避,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第三十条 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或者书面作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二条 本章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三十三条 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其回避问题由院长决定。 第三十四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 辩护人 辩护。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 (一)正在被执行 刑罚 或者处于 缓刑 、 假释考验期 间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 监护人 、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第三十六条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律师,人民团体、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或者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被委托为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 身份z 明和 授权委托书 。 第三十八条 一名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第三十九条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告知其将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 第四十条 审判期间,在押的被告人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向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指定的人员转达要求。被告人应当提供有关人员的。有关人员无法通知的,应当告知被告人。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收到在押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第四十二条 对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盲、聋、哑人;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四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三)人民 检察院抗诉 的案件; (四)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五)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应当将法律援助通知书、 起诉书 副本或者 判决书 送达法律援助机构;决定 开庭审理 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以外,应当在开庭十五日前将上述材料送达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通知书应当写明案由、被告人姓名、提供法律援助的理由、审判人员的姓名和;已确定开庭审理的,应当写明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四十五条 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四十六条 审判期间,辩护人接受被告人委托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内,将委托手续提交人民法院。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为被告人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承办律师应当在接受指派之日起三日内,将法律援助手续提交人民法院。 第四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方便,并保证必要的时间。 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 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 监视居住 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四十九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随案移送,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调取。人民检察院移送相关证据材料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辩护人。 第五十条 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签发准许调查书。 第五十一条 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因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第五十二条 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收集、调取必要,且不宜或者不能由辩护律师收集、调取的,应当同意。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 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个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材料的名称、收到的时间、件数、页数以及是否为原件等,由书记员或者审判人员签名。 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后,应当及时通知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第五十三条 本解释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写明需要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的内容或者需要调查问题的提纲。 对辩护律师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准许、同意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决定不准许、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 诉讼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如果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参照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诉讼代理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经人民法院许可,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诉讼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后,应当在三日内将委托手续或者法律援助手续提交人民法院。 第五十九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只收取工本费; 法律援助律师 复制必要的案卷材料的,应当免收或者减收费用。 第六十条 辩护律师向人民法院告知其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实施、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立即转告主管机关依法处理,并为反映有关情况的辩护律师保密。 第四章 证 据 第六十一条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第六十二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审查、核实、认定证据。 第六十三条 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法律和本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 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 (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八)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 (九)有关管辖、回避、 延期审理 等的程序事实; (十)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第六十五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 刑事诉讼 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视为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核实证据,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上述人员未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时,发现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新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告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提取,并及时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 第六十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第六十八条 公开审理案件时, 公诉人 、诉讼参与人提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的,法庭应当制止。有关证据确与本案有关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将案件转为 不公开审理 ,或者对相关证据的法庭调查不公开进行。 第六十九条 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是否经过辨认、鉴定;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与原物、原件相符,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以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二)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清单,笔录、清单是否经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是否注明清楚; (三)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损或者改变; (四)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现场遗留与犯罪有关的具备鉴定条件的血迹、体液、毛发、指纹等生物样本、痕迹、物品,是否已作DNA鉴定、指纹鉴定等,并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比对; (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物证、书证是否全面收集。 第七十条 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的,可以拍摄、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七十一条 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使用副本、复制件。 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七十二条 对与案件事实可能有关联的血迹、体液、毛发、人体组织、指纹、足迹、字迹等生物样本、痕迹和物品,应当提取而没有提取,应当检验而没有检验,导致案件事实存疑的,人民法院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由人民检察院依法补充收集、调取证据或者作出合理说明。 第七十三条 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一)勘验、检查、搜查、提取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对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注明不详的; (二)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或者无被收集、调取人签名、盖章的; (三)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和原物、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 (四)有其他瑕疵的。 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九十五条 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认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法是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最重要的指导法律文件,到目前为止,我国 刑诉法 经过多次修订,内容日趋完善。并且,最高法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刑事诉讼法适用中的一些问题作出详细解释。其全文包括很多章节,刑事诉讼程序、证据、代理及辩护等都做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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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给 社会 经济造成巨大冲击,同时也促使各产业加快转型。物联网、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被广泛应用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中,在线教育、远程医疗等“数字化手段”已影响到人们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

“十四五”规划再次强调了数字化和 健康 中国建设的重要性。与此同时,随着《生物安全法》的出台,生物安全被正式纳入国家安全体系。国民 健康 、生物安全的重要性愈发凸显,催生了一大批致力于以 科技 创新解决民生困局的生物安全企业。作为全球领先的物联网生物安全解决方案提供商,海尔生物以物联网 科技 赋能 健康 生态圈构建,引领数字化转型驶入生物安全赛道。

加码新基建:

打造 健康 生态圈

日前,海尔生物正式发布全球首个物联网生物安全云生态。基于用户对生命 健康 的需求,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以网器为基础链接场景,通过生态共创的方式,海尔生物不断创新迭代物联网生物安全场景解决方案, 探索 构建生物安全大数据中心,不断加码国家生物安全新基建。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从低温存储龙头到物联网生物安全解决方案服务商,海尔生物已走出了一条中国 科技 企业创新的引领之路。截至目前,海尔生物共计拥有288项专利,34项美国能源之星认证,牵头或参与起草9项国家、行业标准,1项世界卫生组织国际标准。上月底,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王浚院士等十余位行业专家鉴定下,海尔生物智慧疫苗网、智慧血液网等四项科研成果获得国际领先认证。

在不断攻克技术难题的同时,海尔生物立足物联网 科技 生态战略,拥抱新发展格局,通过生态共创的模式吸引全球优质资源不断耦合。进博会期间,海尔生物一天之内联合珀金埃尔默、赛诺菲巴斯德两家生物安全领域顶级资源,分别就诊断和生命科学领域、疫苗智慧管理与服务达成战略合作,实现了生态边界的进一步拓展。

编织民生网:

创新数字化应用

目前,基于生物安全技术与物联网技术的深度融合,海尔生物的场景服务已触达生物样本安全、血液安全、疫苗安全、药品及试剂安全以及实验室安全等生物安全的各个领域,通过输出可持续迭代的全场景物联网解决方案,编织成一张以数字化为基石的生物安全大网。

海尔生物智慧血液网就是物联网技术与生物安全 科技 结合的一个缩影。通过搭载RFID无线射频、智慧芯片等技术,智慧血液网让每一袋血液都有了自己的“身份z”,让从采血端到用血端的全流程血液信息可实时追溯,解决了用血时间长、用血安全无法保障、血液无法调配等问题。日前,海尔生物通过整合重庆三大伟业在全系列采浆产品上的优势资源,将场景服务从以前的医院、血站延伸到了采浆站,成为包括血站、医院、采浆站等在内的血液安全全场景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商。目前,血液网已在北京、上海、天津、青岛、长沙等多个城市落地应用,保障血液的存储安全和科学规范使用。

在疫苗接种领域,海尔生物创新“海乐苗”智慧疫苗网,人、机、苗互联互通,确保“人不错、苗不错”,实现了精准取苗零差错、问题疫苗秒冻结、追溯接种全过程,破解了疫苗接种“最后一公里”难题。聚焦偏远地区接种困难的现状,海尔生物迭代推出全球首个移动接种平台。目前,“海乐苗”智慧疫苗网已累计覆盖全国近2000家接种网点,并与深圳、青岛联合共创城市智慧疫苗网,为全市百姓和儿童筑起安全接种屏障。

物联网时代,用户体验为先。海尔生物在 探索 物联网转型的道路上始终以用户需求为驱动,通过生态共创,进行 科技 创新和场景迭代。生态无界,进化不止。未来,海尔生物将不断释放生物安全生态活力,让生命 健康 数据流动,创造用户最佳体验。

生物样本库(Biobank)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是为了便利于有效的管理生物样本和相关信息所建立的具有搜集、保存、检索和分析功能的信息系统。其易用性、安全性、可靠性是其重要考核内容。为此:
生物样本库(Biobank)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包括但不限于:追踪捐赠者的问卷和知情同意,管理生物样本采集、处理、储存和运输,管理QA/QC程序和文件,捐赠者临床数据电子采集,数据安全保护,报告管理(库存、采集、使用、QA等报告),临床和实验数据挖掘。
生物样本库(Biobank)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应具有灵活的可扩展性,能适应和满足生物样本库不断发展和变化的需求。应定期评估信息系统确保其满足生物样本库工作需要和规范的要求。
生物样本库(Biobank)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应能记录样本质量,如样本的储存温度环境和冻融次数等。
生物样本库(Biobank)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应能通过标识(如条形码)将实物样本关联到信息系统中的相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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