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城市建成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抚州市城市建成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1张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美化市容环境,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建成区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的区域范围由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外部空间、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移动交通工具、升空器具等载体,专为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而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电子翻版装置、橱窗、广告架、实物模型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经营场所或者建(构)筑物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和标志的标牌、匾额等。
招牌附带商品推介、服务宣传的,或者在办公、经营场所以外设置的标牌、匾额等,适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置人,是指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的统一领导。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以及监督、协调和指导各县(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公安、财政、水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与国土空间规划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设置招牌的,应当符合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鼓励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采用低碳、环保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第六条 市、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容貌标准以及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报市城市管理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容貌标准、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等要求,突出地方特色,体现地方文化。
经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禁止、限制和允许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道路和建(构)筑物等,以及各区域的规划控制细则;
(二)户外广告设施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色彩、材料、亮化、有效期等基本设置要求;
(四)公益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原则、区域、比例以及其他要求。
编制重要地段和重点区域户外广告设施详细规划的,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控制性内容,包括户外广告设施数量、体量、造型、色彩、公益户外广告设施的配比等。第八条 市、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安全监测等内容明确具体要求。

网络广告就是在网络上做的广告。利用网站上的广告横幅、文本链接、多媒体的方法,在互联网刊登或发布广告,通过网络传递到互联网用户的一种高科技广告运作方式。与传统的四大传播媒体(报纸、杂志、电视、广播)广告及近来备受垂青的户外广告相比,网络广告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是实施现代营销媒体战略的重要一部分
主要形式及其换算
1、网幅广告(包含Banner、Button、通栏、竖边、巨幅等) 网幅广告是以GIF、JPG、Flash等格式建立的图象文件,定位在网页中大多用来表现广告内容,同时还可使用Java等语言使其产生交互性,用Shockwave等插件工具增强表现力。
2、文本链接广告 网络广告
文本链接广告是以一排文字作为一个广告,点击可以进入相应的广告页面。这是一种对浏览者干扰最少,但却较为有效果的网络广告形式。有时候,最简单的广告形式效果却最好。
3、电子邮件广告 电子邮件广告具有针对性强(除非你肆意滥发)、费用低廉的特点,且广告内容不受限制。特别是针对性强的特点,它可以针对具体某一个人发送特定的广告,为其他网上广告方式所不及。
4、赞助 赞助式广告多种多样,比传统的网络广告给予广告主更多的选择。
5、与内容相结合的广告 广告与内容的结合可以说是赞助式广告的一种,从表面上看起来它们更像网页上的内容而并非广告。在传统的印刷媒体上,这类广告都会有明显的标示,指出这是广告,而在网页上通常没有清楚的界限。
6、插播式广告(d出式广告) 访客在请求登录网页时强制插入一个广告页面或d出广告窗口。它们有点类似电视广告,都是打断正常节目的播放,强迫观看。插播式广告有各种尺寸,有全屏的也有小窗口的,而且互动的程度也不同,从静态的到全部动态的都有。浏览者可以通过关闭窗口不看广告(电视广告是无法做到的),但是它们的出现没有任何征兆,而且肯定会被浏览者看到。
7、Rich Media 一般指使用浏览器插件或其他脚本语言、Java语言等编写的具有复杂视觉效果和交互功能的网络广告。这些效果的使用是否有效,一方面取决于站点的服务器端设置,另一方面取决于访问者浏览器是否能查看。一般来说,RichMedia能表现更多、更精彩的广告内容。
8、其它新型广告 视频广告、路演广告、巨幅连播广告、翻页广告、祝贺广告等等。
9、EDM直投 通过EDMSOFT、EDMSYS向目标客户,定向投放对方感兴趣或者是需要的广告及促销内容,以及派发礼品、调查问卷,并及时获得目标客户的反馈信息。

学校的宣传栏设计

应本校要求在5#楼与篮球场作宣传栏设计,宣传栏要求醒目,形式现代,简洁美观,宣传栏的设计主要为广告学专业与艺术设计专业宣传展示用。

并且展示框为玻璃灯箱。

我在设计完成之后采用了maxwell物理光谱渲染器进行表现,由于本人pc配置过低,根本无法达到夜间光照效果,并且应用眩光就发生内存出错的缘故,

故此,只有白天的效果

maxwellrender渲染1小时设计的东西那有什么答案的。

1户外,首先考虑材料要耐水、耐风化、耐日晒。

可选材料不锈钢、玻璃、铝塑板、钢铁再耍油漆、(要保养)高强塑料(专门做模的话成本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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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25号)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登记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包括为他人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以及发布户外广告进行自我宣传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登记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首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条户外广告由发布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认为有必要直接登记管理的,可以直接登记管理。
第五条发布下列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三)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地方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
(二)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
(三)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
(四)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五)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六)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事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户外广告登记事项包括:
(一)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名称;
(二)户外广告发布地点及具体位置;
(三)户外广告发布期限;
(四)户外广告形式、数量及规格;
(五)户外广告内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发布期限,不得超过申请人合法使用户外广告媒介的时间。
第八条户外广告登记申请,由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在依法查验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确认符合第六条规定的申请登记条件后,向户外广告发布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
利用交通工具等流动载体发布户外广告的登记申请,由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在履行前款规定的审查义务后,向交通工具等运动物体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

第九条户外广告发布单位申请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二)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三)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场地或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
(四)户外广告样件。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受委托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与委托方签订的发布户外广告的委托合同、委托方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广告形式、场所、设施等用于户外广告发布,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发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审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条需要改变户外广告发布期限、形式、数量、规格或者内容的,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申请变更登记:
(一)《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原《户外广告登记证》;
(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文件。
第十一条需要改变户外广告发布单位、户外广告发布地点及具体位置的,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缴回《户外广告登记证》,并按照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重新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户外广告发布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准登记,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发布户外广告,未经变更登记或者重新登记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在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后,情况发生变化不具备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户外广告发布,《户外广告登记证》由登记机关撤回。
第十五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应当在右下角清晰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登记证号。但对不适宜标注登记证号的户外广告,经登记机关批准可以不作标注。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以及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八条违反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
第十九条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证。
第二十条违反第十条规定,擅自改变规格发布户外广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不按照核准登记的发布期限、形式、数量或者内容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已经登记的户外广告,未按第十五条规定在右下角清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第十六条规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缴销《户外广告登记证》,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户外广告登记证》式样、户外广告登记文书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第二十五条有关户外广告登记的实施程序,除适用本规定的具体规定外,还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2号发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同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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