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时打断电线杆违法吗

爆破作业时打断电线杆违法吗,第1张

爆破作业时打断电线杆违法。《电力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法律分析:(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法律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如果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就会触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q支、d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被认定后将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q支、d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q支、d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q支、d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q支、d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q支、d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q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qd的非军用q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q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d十发以上、气q铅d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d一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sld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d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介绍买卖q支、d药、爆炸物的,以买卖q支、d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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