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将商品社会的基本行为抽象为服务的消费者和服务的提供者模式,在这个模式下几乎可以涵盖所有的商业行为。但是,问题来了,到底谁是服务的所有者(owner)北京电脑培训发现大多数人会认为提供者是服务的所有者,所以在传统的企业中,IT应用系统对服务的生命周期负责,应用系统的产品经理来定义应用系统对外的服务接口。这带来一个问题,同样的一类应用,由于实现的厂商不一样,所以各自的产品对外提供的服务千差万别,这就造成了服务的消费系统无所适从。
于是,我怀疑服务的提供者作为服务的owner来决定服务的生命周期甚至服务的定义是否具有合理性。首先,我认为服务的消费者真正决定了服务的内涵,也就是需求决定服务,从这个意义上讲服务是消费者定义的,提供者只是根据消费者对服务的定义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了服务,只是服务的外延。这样看来,消费者是服务的理论上的定义者,而提供者是服务事实上的定义者,这两者在定义权上是有冲突的。
我认为,商业社会中解决冲突的最有效方法就是订立契约。假如有一个虚拟的服务提供者从大量消费者的需求中抽象出共同的行为模式,这个行为模式因为能涵盖消费者某些消费需求,就能隐式的和消费者签订提供服务的契约了。所谓隐式意思是说,虽然没有和消费者正式的签订合约,但是服务的合约内涵已经满足甚至超过任何一个消费者对此类服务的需求。可以将这个单方面定义合约的角色称为服务产品经理,服务产品经理在一个企业中的角色更像一个真正的产品经理,他们对自己的产品(服务)负责,他们定义并描述服务在各个维度上的属性,并不断寻找合适的服务提供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水平。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后SOA时代,随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精细化,企业内部的IT系统将逐步的减少,取而代之的是更专业化的外部专业系统。而企业内部将会出现专职的服务产品经理来定义企业所需的服务,这些服务通过灵活的接口与外部专业系统对接,从而低成本、灵活高效的为企业提供高质量的IT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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