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违法关键是看拷贝他人的作品的用途,如果是为自己学习欣赏而使用,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只要你不是以盈鼎为目的,或恶意篡改使用别人的文章就不会有问题
自己收藏当然没关系,但建议你不要公开他的文章,因为涉及到他的知识产权,他可能会不高兴
网络转载是否侵权,网络转载侵权
技术入股协议书甲方:乙方:XX有限公司(非技术股股东)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资遵照履行:第一条:甲方以其所持有的XX技术作为无形资产入股XX有限公司,双方同意:乙方公司各现有股东确定公司一期工程该技术价值人民币200万元,由乙方XX三位股东按其股份比例认购技术价值,交与甲方用于一次性注册,使甲方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甲方承诺:后期项目在技术股比例上不再提出其他要求;乙方承诺:后期项目甲方技术股比例上仍占公司资本的20%。第二条:甲方应及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传授技术诀窍,使该技术顺利转移给XX公司并被公司消化掌握。第三条:甲乙双方各协议人承诺对因本次技术入股而提供、披露的任何技术秘密及专有资讯承担严格的保密责任,不会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占有或使用,亦不会用在与XX公司生产经营无关的各协议人参加的其它经营活动。第四条:技术成果入股后,甲方取得股东地位,上述技术由XX公司享有。第五条:甲方在乙方没有收回注册资本的投资额前,不享有公司固定资产的所有权,但享有公司收益的分红权;当乙方收回注册资本的投资额后,甲方则享有永久的资产所有权,此后出现的技术问题属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范畴。第六条: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按照《XX公司章程》协商解决。第七条:违约责任:因非技术原因,造成的乙方损失,甲方不承担技术责任;因技术原因,造成的乙方损失,甲方以持有的公司股份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乙方违约,造成的甲方损失,乙方以持有的公司股份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第八条:因甲方持有的技术来源历史原因与特殊性,当发生侵权时,甲乙双方共同处理,乙方有责任帮助甲方处理侵权问题;因侵权原因,造成的乙方损失,甲方以持有的公司股份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第九条:本合同经协议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八份,甲乙双方各持四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附注:甲方的技术未经过工商认证,公司注册时甲方是以200万现金注册
文章被网站转载是否构成侵权
最近,我写的一篇文章在网上发表。后来,我又在其他十几家网站上发现我的文章被相继转载,那些网站既没有经过我的同意,也没有向我支付稿酬。请问,那些网站转载我的文章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如果想起诉,该咋办?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罗晓琼解答: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根据该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自己的网络作品拥有使用权。该法规定了“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是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因此,如果你在网上发表文章时作出了不准转载的声明,其他网站转载是一种侵权行为;或者,你虽然没有作出不准转载的声明,但其他网站转载时没有向你支付报酬,也应该是一种侵权行为,你可以要求侵权者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该司法解释还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网站转载资讯文章是否侵权? 50分
作品都享有著作权,而著作权的所有人为该作品的作者。那么,何谓"作品"?网站转载的文章属于"作品"吗?
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影作品;(五)、电视、录像作品;(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2条的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
所以,结论很清楚,网站上转载的文章作为纸媒体文字作品的数字化形式,是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人仍为该文字作品的作者。
二、网站是否可以转载已在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或者其他网站上发表的文章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最高院解释》也规定"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根据《最高院解释》的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
换句话说,在网站上转载别人作品,在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时才是合法的:
1、著作权人或受著作权人委托的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做不得转载、摘编文章的声明;
2、支付报酬、注明出处。
否则,就是是侵权行为。
另外, 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不需要支付作者稿酬,但需要标明作者、出处等信息。现在的问题是:又有几个网站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网站转载的目的总是为了借助其他网站的文章来丰富自己网站的内容,从而吸引更多人访问,或多或少带有商业目的。
三、网站转载文章的稿费标准及发放问题
关于稿费标准问题,可参照国家版权局1999年4月发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报刊刊载作品,未与著作权人约定付酬标准的,应按每千字不低于50元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至于稿费发放的问题,一般应由网站与著作权人联系以汇寄稿费;无法联系上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地址不明的,可参照《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规定,在一个月内将报酬寄送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代为收转。到期不按规定寄送的,每迟付一月,加付应付报酬5%的滞付费。
四、网站是否可以禁止其他网站转载自己网站上发表的作品
见到很多网站在首页上标注版权声明:"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这种声明有效吗?网站是否可以禁止其他网站转载自己网站上发表的作品?
根据《最高院解释》的规定,网站间相互有转载、摘编的权利,对于网站内各篇文章的转载权,仍归原作者,只要转载、摘编的网站注明文章出处、支付作者稿费,就合法获得转载权。
禁止网站转载自己作品的权利在著作权人,因此,"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转载"的告示一般来说是无效的,除非网站得到了作者的授权委托。>>
请问转载网站的内容构成侵权吗??
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转载网址也算转载内容吗?是否侵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转载网站链接不属于侵权行为。我可以承担法律责任。当然不能使秽网站 赌博诈骗网站和钓鱼网站等非法的。
网页上转载的小说算是侵权吗
如果小说通过版权认证的,那就是盗版
网站转载了不实信息,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需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如下: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站转载中央台的节目算侵权吗
如果是非营利目的转载可以,转载供网友观看不算侵权,
在贴吧上转载网络小说是否侵权?
无论在哪儿转载,只要未经著作权人同意,都属于侵权,法律依据就是著作权法因此原告说我们安装《三国群英传》这款单机游戏,纯粹是诬告,捏造事实,恶意诉讼的行为,我们要求原告必须负法律责任,并承担后果,赔偿损失。(对所谓根本不存在的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可以侧面证明,不是长期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z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进行上网登记才能使用计算机
可以认定上网消费者用身份z等有效证件进行登记上网就应该对自己在网吧客户机上网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顾客通过互联网私自下载安装:《三国群英传》这款单机游戏,目的是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所以原告必须提供真实证据,证明使用者的实际用途与真实目的!
原告提出是网吧经营者安装《三国群英传》,就必须拿出网吧安装的证据,单凭计算机上的《三国群英传》,不能证明安装者的真实身份,就不能对使用性质做出正确的判断
同时根据《网吧日常经营管理办法》我们会在24小时内把每台终端计算机的系统和相关存储设备彻底恢复还原,就能达到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极大的保证当日顾客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延续到下一个经营工作日,这样就最大限度的防止侵权的行为长期、持续造成影响,也是网吧尽到管理义务的真实体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顾客下载安装:《三国群英传》的行为一旦发生,下机又不及时删除留在网吧客户机上的内容,网吧经营者变成暂时的:“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按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原告的公证书有严重瑕疵,因为计算机软件产生需要其独特的计算机语言,更多是汇编语言,只有具有相关计算机专业技能和素质的专业人员才能对其进行运用、编译而产生计算机程序。由于计算机数据综合了文本、图形、图像、动画、音频、视频等多种媒体信息,以这种以多媒体形式存在的计算机证据几乎涵盖了所有传统的证据类型,而这要求在证据保全公证案件中需要有既懂公证业务又有高素质的计算机技能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网络证据的收集与证明比之传统民事证据困难得多,加之有些公证人员对于网络技术了解不够或经验不足,往往直接影响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我国立法尚未明确规定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 通过公证方式对产生或存续于互联网的证据进行的证据保全公证,由于忽略或不了解互联网技术、计算机技术的技术特性,缺乏合理的技术措施而使得公证保全证据的行为起不到任何的证据保全效果或者导致被保全的证据证明力趋零,无法证明案件真实。公证书仅仅是对于相关的法律行为的过程是真实的,但并不能当然认定公证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行为或事实具有相应的证明力。
电子证据对计算机系统有很强的依赖性。电子证据的生成、存储、传递、阅读和输出,都必须借助计算机系统才能完成,而现行计算机又离不开人的实际 *** 作。根据这一点,电子证据规则就应该要求提供电子证据的人同时提供有关系统的程序及其运转情况的证明。
从现行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对诉讼证据的形式、内容的要求上看,一个完整的电子证据应当由三个部分组成:
1、数据电文信息,是指数据电文正文本身,即记载并反映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灭失的数据内容,如某一网站Web网页、E-mail的信件内容等。
2、附属信息,是指对上述数据电文生成、存储、传递、修改、增删而引起的记录,如电子系统的日志记录、网站的域名归属、网站或网页所存储的物理服务器地址、网站IP地址等,它的作用主要在于证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包括其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来源的真实性。
3、系统环境信息,是指上述数据电文运行所处的硬件和软件环境,即一电子数据在生成、存储、传递、修改、增删的过程中所依靠的计算机使用环境,包括计算机的硬件与软件环境。它的作用主要是证明电子证据产生的科学合理性与唯一性。
正是因为电子证据区别于传统证据的技术特点,因此在对电子证据提取、固定乃至使用的过程中,必须尊重其技术特性,采取合理的技术措施来进行实际具体的 *** 作,以确保电子证据被提取、固定后,其作为证据所应当具备的表面性与实质性、真实性等符合相关证据规则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从而对案件事实起到预期的证明效力。
对照电子证据的这三个组成部分,我们可以看出,本案所涉及的公证保全电子证据的过程中,在技术措施方面至少存在以下的瑕疵:
1、实施公证 *** 作的处所是申请人指定的,有安排,有计划的;取证时到那家网吧,什么时候去,应由公证人员指定! *** 作人为申请人之委托人;实施公证 *** 作所使用的计算机应该由公证人员选定: *** 作人在网吧内任意一台空闲的计算机上进行 *** 作,而不是由(申请人) *** 作人自行选择计算机
2、原告提出我网吧里所有计算机都安装《三国群英传》这个观点是完全错误的,起诉书里原告与公证人员在网吧上网取证,只是对一台计算机终端进行 *** 作,不能证明网吧里所有的终端都安装有《三国群英传》这款单机游戏,更不能证明是网吧经营者安装;不能证明侵权具有严重性,传播性的行为,是不是有人(顾客、恶意行为人)提前对网吧计算机终端实施单机游戏安装,以等待公证人员取证。
3、未对使用计算机的网络环境状况以及网络连接状况进行公证,例如是单机连接互联网还是通过局域网连接互联网;在没有网络连接的情况下单机游戏是不是能运行,单机游戏指仅使用一台计算机或者其它游戏平台就可以独立运行的电子游戏。区别于网络游戏,它不需要网络连接,便可以正常运转游戏。
4、未对使用计算机所使用的硬件配置及这种情况可能会涉及知识产权的侵犯,因此建议公司遵守版权法,而不要将代码放在个人服务器上。如果发现公司代码被非授权使用,应该立即就此采取行动,并保留任何可以证明侵权行为的相关资料。一般来说,如果公司代码被放置在私人服务器上,那么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向服务器提出正式的书面投诉,要求立即停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2向当地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3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罚;4向当地知识产权局投诉,要求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罚;5向当地网络安全部门投诉,要求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罚;6向当地电信部门投诉,要求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罚;7向当地网络服务提供商投诉,要求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罚;8向当地网络管理机构投诉,要求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罚。Kuro被诉停止侵权—大陆首例P2P侵权案
案例背景
P2P可以说是继万维网之后互联网的最伟大的革命,今天几乎每个网民都在用此种方式,自由从网上下载数字音乐和**。而据统计,通过P2P系统交换的作品绝大多数都是盗版,难怪它引起了不少国家,特别是美国的企业、政府和版权组织的极度恐慌。2005年10月,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北京飞行网音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Kuro在内地的分公司)告上法庭,认为自己录音制作者权受到侵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这是我国大陆地区首例P2P侵权纠纷案。
案例简介
步升表示,飞行网所开发的Kuro软件所提供的59首歌曲录音制作者权归步升所有,Kuro在使用时并未获得授权向公众传播。 步升要求法院判令北京飞行网音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庭上,步升公司代理律师戎朝认为用户只要安装kuro软件,每月花20元钱注册成为会员,就可以到该网站上无限量地下载别人拥有版权的最新流行歌曲,被告公司自称有230万用户,他们从2001年开始对用户收费,这样算下来,他们目前的收益已经达到2944亿元,但是这些歌曲真正的版权拥有者却浑然不知此事,更说不上有什么收益。59首歌曲的录音制作权均归原告所有,飞行网利用其中央处理器帮助用户侵权,并积极宣传、诱导用户侵权,其行为严重侵犯了步升公司的合法权益,并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8万元的民事责任。
戎朝说取证时,我们邀请公证员在场监督,然后使用Kuro软件并进行现场注册,手机付费。在公证员的注视下,他们 *** 作了Kuro的所有功能,使用了搜索、下载等功能。
但是,飞行网的代理律师黄晓还是对于歌曲下载过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他认为,公证是由戎朝在其办公室电脑中进行上网 *** 作,这存在一种假上网的可能,“公证书中表明其后所附光盘是根据该公证书所列的 *** 作步骤制作完成的,但我们根据公证书中列明的 *** 作步骤来 *** 作,并不能得到其所刻光盘的内容。”
戎朝则认为,进行用户注册需要飞行网的中央服务器配合,手机付费需要移动来扣费,付费完成后才能正常使用,一环扣一环,“难道说北京移动公司和公证员都参与造假不成?”
2005年9月,我国台湾曾裁定Kuro服务商涉嫌侵权,判定服务商受到三年监禁,并处罚款。此外,在2005年9月16日,步升曾在MP3侵权百度讼案中获得胜诉。
在国际上,也有P2P服务相关讼案,2005年6月,美国高院曾裁定P2P服务商必须为网上盗版活动负责,之后一些著名的P2P音乐网站先后关闭;2005年9月,澳洲法院也判定P2P服务商Kazaa涉嫌侵权,令其对软件作出修改。
1996年,台湾人陈国华和陈国雄兄弟创立了付费下载音乐网站Kuro,透过“点对点传输技术”(P2P),会员可以在网站上互相分享、下载音乐,目前,Kuro的歌曲累积到五十万首。今年9月,台湾一家法院判决kuro的服务侵犯知识产权,创始人陈国华和陈国雄兄弟每人被判三年监禁,外加300万新台币的罚款,他们的父亲,即Kuro的总裁也被判两年监禁。此外,一名用户因向Kuro提供有版权的音乐和**文件也被判监禁四个月。
2006年9月,kuro网站开闭,在其网站上有一个声明:
Kuro作为成功运营多年的华语数字音乐网站,于2006年9月15日在台湾正式与国际唱片协会IFPI和解,同时取得了国内或者国际唱片知名业者的授权。这意味着Kuro已经彻底解决了数字音乐的版权困扰,将以全新的面貌为会员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案例分析
1.什么是P2P?
P2P是 “peer-to-peer” 的缩写,peer 在英语里有“(地位、能力等)同等者”、“同事”和“伙伴”等意义。一般把P2P直接理解为“点对点”,它让用户可以直接连接到其他用户的计算机,进行文件共享与交换。目前人们认为其在加强网络上人的交流、文件交换、分布计算等方面大有前途。
简单的说,P2P 直接将人们联系起来,让人们通过互联网直接交互。P2P使得网络上的沟通变得容易、更直接共享和交互,真正地消除中间商。P2P 就是人可以直接连接到其他用户的计算机、交换文件,而不是像过去那样连接到服务器去浏览与下载。
2.侵权原因分析
事实上,业界关注的案件焦点不在于Kuro本身,而是其背后的P2P技术。因为,一旦Kuro被判侵权,那么所有利用P2P技术提供的服务都可能面临侵权之诉。
一方面,P2P只是网络文件的一种传输方式,服务商并不将作品上载到自己的服务器,供公众下载,而是在网民通过指令查找到其他网民的文件后,直接从其他网民的电脑中获取的。它像其他网络下载工具如网络蚂蚁、网际快车、迅雷、BT等一样,仅起到使互联网用户下载网上内容更便捷的作用。
另一方面,依靠收取软件使用费而提供不合法音乐文件下载便捷的做法,无论如何都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
第一种侵权行为是复制、移动音乐文件。只要网民按照Kuro的使用说明,将音乐文件放置到软件默认或指定目录下为Kuro识别、上传目录、同人共享,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第二种可能侵权的行为是传输音乐文件给他人。Kuro网络提供的是一个拥有庞大用户群的音乐共享平台,其230万会员之中,相互认识的几乎没有。将音乐文件传输给陌生人,使其省去本应付出的购买正版光盘的费用,也构成了一种商业使用。
第三种可能侵权的行为就是下载他人共享之音乐文件。由于Kuro是收费软件,网民付费使用软件,这种下载就是商业使用。音乐文件之合法取得必须通过合法购买,通过非法来源取得音乐文件,当然属于侵权行为。
基于上述理由,飞行网是侵权音乐文件在Kuro通过P2P形式进行网络传播行为的组织者和最终获利者,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得到的启示P2P技术需要承担社会责任,通过联盟的体制来规范,尽力避免其成为全世界群起攻击的公害。
“P2P是一个强大的新技术,使得在互联网上共享信息变得更加非常容易。而掌握这样一项技术本身就是对社会承担了一份新的责任。任何一个没有制约的,大家都可以不负责任的东西,最后都会成为社会的公害,以至于全世界都群起而攻之。既然要推广应用P2P,那首先必须让其为中国的社会承认,然后能够在世界上有我们的立足之地。”
要让P2P得到社会的承认并不容易,P2P联盟至少有三个方面挑战。
(1)共享的内容,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
(2)共享的内容,不能够公然地侵犯法定的知识产权;
(3)P2P非常耗费带宽资源,宽带网产业链需要一个新的利益分配方式。
世纪互联雷紫东表示认同,称保证信息的合法版权,在P2P的推广应用中,必须摆在首要位置。
要解决版权的问题,并非一点办法也没有。方法之一是,原始的服务内容通过中央控制系统进行统一发布,当然前提是中央系统能有很好的版权意识。
英才华网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集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背景
在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对于具有高科技性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的认定具有特殊性,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对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行为的认定,实际是指对发生争议的某一计算机程序与比照物(权利明确的正版计算机程序)的对比和鉴别。
软件作品区别于一般文字或美术等作品的特异性,实践中常常表现为计算机程序的不唯一性。即两个运行结果酷似的计算机程序,或者两个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程序不相似或不完全相似,前者不一定构成侵权,而后者不一定不构成侵权。文字作品是否构成抄袭的鉴别,虽然也用对比法,但计算机程序侵权的鉴别和对比则具有不同的情况。
案例简介1.原被告
原告英才华网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集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聘公司)、唐桉、郭绍波、靳丽娟、牛文芳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英才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道臣、刘钧,被告集聘公司、唐桉、郭绍波、靳丽娟、牛文芳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韩培红以及被告唐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判决
(1)集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涉案十一个软件著作权的涉案行为;
(2)集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就涉案侵权行为在《中国计算机报》上刊登向英才华网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赔礼道歉的声明(内容须经法院核准,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登载本判决内容,所需费用由集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3)集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英才华网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万一千元;赔偿英才华网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九千元;
(4)驳回英才华网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4605元,由英才华网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41845元(已交纳),由集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627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案例分析集聘科技有限公司败诉的原因分析: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告英才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软件是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保护的作品,被告集聘公司、唐桉、郭绍波、靳丽娟、牛文芳是否侵犯了英才公司所主张的涉案软件的著作权及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问题。
1.关于原告英才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软件是否属于我国相关法律所保护的作品问题。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对相关程序及文档所享有的著作权应当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原告英才公司作为该公司网站后台管理系统中11个涉案软件的独立开发者,其对涉案软件所享有的著作权应当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虽然其中的“validatejs”和“commonjs”软件属于实现一般校验功能的软件,但对相关信息进行校验的方式并非唯一的表达方式,被告提出上述软件属于通用软件,不具有独创性,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的抗辩主张,依据不足,法院对此没有采纳;虽然被告集聘公司提出原告无权就经过IIS解析后的9个涉案软件代码主张相应的著作权,但原告主张涉案软件程序系由开发人员独立创作完成的,并未经过所谓的解析过程,且原告服务器上的上述9个涉案软件源程序与该公司网站上使用的相关软件源程序除文字字体、书写格式存在区别外,其内容基本相同,因此被告集聘公司的上述抗辩主张缺乏依据,法院也不予采信。
2.关于被告集聘公司、唐桉、郭绍波、靳丽娟、牛文芳是否侵犯了英才公司涉案软件的著作权,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问题。
(1)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被告集聘公司网站所使用的相关“validatejs”和“commonjs”软件源程序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软件相同,而被告集聘公司的有关员工可以接触到原告涉案软件的源程序,被告集聘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软件系其自行开发完成的,因此,被告集聘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站经营中使用上述两软件的行为侵犯了原告英才公司对上述软件所享有的著作权。
(2)关于被告集聘公司网站所使用的涉案其他9个软件源程序与原告英才公司的源程序是否同一问题。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被告集聘公司的有关员工可以接触到原告涉案软件的源程序,而自被告集聘公司网站下载的上述9个软件的源程序与原告的相关软件源程序基本相同,被告集聘公司对此亦予以认可。虽然被告集聘公司主张其网站上使用的涉案软件源程序是经过IIS解析后生成的代码,解析前的源程序系该公司自行开发的,与原告的相关源程序并不相同,但其未能说明其解析后的源程序与原告的相关源程序基本相同的合理理由,也未能说明解析导致解析前后的源程序存在多处差异的理由,因此被告集聘公司的上述主张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故被告集聘公司在其网站经营中使用上述9个涉案软件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上述软件所享有的著作权。
(3)关于被告唐桉、郭绍波、靳丽娟、牛文芳是否侵犯了原告英才公司对涉案软件所享有的著作权,是否应对被告集聘公司的涉案行为承担连带责任问题。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被告唐桉、郭绍波、靳丽娟、牛文芳曾在原告英才公司任职,后被告唐桉和靳丽娟到被告集聘公司工作,但唐桉和靳丽娟作为被告集聘公司的员工,其涉案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由其所在单位集聘公司承担相应的行为后果;且原告英才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郭绍波和牛文芳为被告集聘公司的员工,亦未提供证据证明郭绍波和牛文芳实施了涉案侵权行为,故原告关于被告唐桉、郭绍波、靳丽娟、牛文芳与集聘公司共同侵犯了原告对涉案软件所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得到的启示:1.主观上杜绝侵权意识,认清侵权后果的严重性
本案中集聘公司的行为存在主观故意,他们不可能不知道将其他人开发的程序(系统)的源代码拿来只作些许变动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不管是出于何种动机,都不要心存侥幸,以为能从这种侵权行为中得到长久的利益。事实表明,侵权行为一经发现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并给自己和他人带来诸多的麻烦。
2.如何保护自己的软件免受侵权
计算机软件的所有权人应该在软件开发出来后及时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以保护和避免发生纠纷:
(1)软件著作权登记
通过登记机构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产品。
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主张软件权利的有力武器,同时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前提。
在进行软件版权贸易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权利证明,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同时,国家权威部门的认证将使您的软件作品价值倍增。
《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您软件编程水平的客观反映,国家权威部门对您编程能力的认可将使您在求职应聘时更加自信。
(2)采取措施保护软件技术秘密
软件所有者可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对自己的软件进行保护,具体措施有注册序列号、试用期时间限制、功能限制以及注册文件限制等等。
(3)许可使用
在软件转让给其组织或者个人使用时要签订较严密的合同。
1.主观上杜绝侵权意识,认清侵权后果的严重性
本案中集聘公司的行为存在主观故意,他们不可能不知道将其他人开发的程序(系统)的源代码拿来只作些许变动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不管是出于何种动机,都不要心存侥幸,以为能从这种侵权行为中得到长久的利益。事实表明,侵权行为一经发现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并给自己和他人带来诸多的麻烦。
2.如何保护自己的软件免受侵权
计算机软件的所有权人应该在软件开发出来后及时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以保护和避免发生纠纷:
(1)软件著作权登记
通过登记机构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产品。
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主张软件权利的有力武器,同时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前提。
在进行软件版权贸易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权利证明,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同时,国家权威部门的认证将使您的软件作品价值倍增。
《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您软件编程水平的客观反映,国家权威部门对您编程能力的认可将使您在求职应聘时更加自信。
(2)采取措施保护软件技术秘密
软件所有者可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对自己的软件进行保护,具体措施有注册序列号、试用期时间限制、功能限制以及注册文件限制等等。
(3)许可使用
在软件转让给其组织或者个人使用时要签订较严密的合同。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