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主机(请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除外)自物流签收日第二天零时算起,7天内(满168小时为七天)商品完好,在产品包装和配件等齐全,同时手机外观无损且无人为损坏等问题,可享受“7天无理由退货”。
2签收后第二天起,7天内如出现非人为损坏的性能故障,凭华为授权售后网点检测结果,可选择退货或更换同型号同规格商品或者免费维修服务。
3签收日第二天算起,第8天至第15天内出现非人为损坏的性能故障,凭华为授权售后网点检测结果,可选择更换同型号同规格机器或维修服务。
4商品自物流签收日期起主机如在一年内出现非人为损坏的性能故障,消费者可在华为授权售后服务网点 享受免费维修服务。
5商品外观有任何磨损或刮花的,均不享受退换机服务。
6商品主机自物流签收日期起一年内,主机出现非人为损坏的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您可以选择免费维修或凭保修卡中修理者提供的有效修理记录,联系客服确认是否可以换货,如可以换货,将为您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或选择退货。
二、配件保修细则
1随机附带的原装充电器保修一年,原装电池六个月,原装耳机三个月。
2单独购买的配件根据相应配件质保政策享受质保服务(贴膜,外壳,饰品等保护类配件除外)。
三、保修条款限制
1 超过保修期;
2 手机外壳,饰品,赠品等不享受三包服务;
3 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维护、保养造成损坏的;
4 由于使用失误如坠落、挤压、浸水而造成的损坏;
5 由于水灾、火灾、雷击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
6 由非华为授权维修中心维修过的机器;
7 使用非华为原厂配件,导致手机故障或事故的;
8 任何非华为商城出售的产品,及产品上表明的型号、编号和制造号已经更改、删除、 移动或不可辨认;
9 只包括硬件保养服务、一切配置及附件、如软件、光碟、及用户指南等均不包括在保养服务内;
10 不包括任何软件导致问题,评估电脑故障起因为硬件或软件所致,华为保留最终决定权;
11 不负责恢复工厂模式外的服务。如果用户要求安装软件,需用户提供所需的软件且华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以上所列,若有变更,以本公司新制定的有关规定或国家更新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准。具体保修条款请参照商品说明书保修条例。
一、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生产者或供货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二、《规定》是实行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作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严于《规定》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三、销售者在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时,应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货票,并准确填写、加盖印章。应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产品的基本性能,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四、修理者应认真记录修理故障情况、故障处理情况和修理后的质量状况,向消费者当面交验修理好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并如实完整地在三包凭证上填写维修记录,承担因自身修理过错造成的责任的损失。
五、生产者(进口者视同生产者)应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书;移动电话机主机机身贴有进网许可标志,并随机携带该机型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和三包凭证;保证移动电话机商品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符合产品说明书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
六、移动电话机主机三包有效期为1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为:电池6个月,外接有线耳机3个月,充电器、移动终端卡、数据接口卡为1年。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延误的时间。
七、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依照本规定享受修理、更换、退货的权利。应当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办理。
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且不能提供发货票底联或者发货票(底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但依照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显示的出厂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应当以出厂日期后第90日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负责免费修理。
八、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质量问题的,由修理者免费修理。修理者应当保证修理后的移动电话机商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九、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说明书所列功能失效、屏幕无显示、错字、漏划、无法开机、不能正常登录或通信、无振铃、拨号错误、非正常关机、SIM卡接触不良、按键控制失效、无声响、单向无声或音量不正常、因结构或材料因素造成的外壳裂损等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十、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移动电话机出现上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十一、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上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十二、在三包有效期内,电池、充电器、移动终端卡、外接有线耳机、数据接口卡等移动电话机附件出现性能故障的,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品牌同型号同规格的附件。更换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单独销售的,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与主机一起销售的,按退货当时单独销售的价格一次退还货款。
十三、送修的移动电话机主机在7日内不能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免费给消费者提供备用机,待原机修好后收回备用机。
十四、因生产者未按合同或者协议提供零配件,使维修者延误了维修时间,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60日未修好的,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十五、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时间超过30日未修好的,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十六、符合换货条件,但销售者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型号规格的商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的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十七、符合换货条件,并且销售者有同型号同规格移动电话机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但对于使用过的商品应当按价款每日05%的折旧率收取折旧费。
十八、换货时,应当提供新的商品。换货后,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货票背面加盖印章,注明更换日期,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十九、对于在经营活动中赠送消费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应当按照该《规定》承担三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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