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 *** 作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中文名:特种作业 *** 作证
外文名:Certificatesfor special operations
颁发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规 格:855×54 mm2,厚度为08mm。
法律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修正)》 [1] 规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 *** 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 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所持证件为特种作业 *** 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 *** 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 *** 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 *** 作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特种作业 *** 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满6年需要重新考核换证。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 *** 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 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 *** 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 *** 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 *** 作证。
作业目录
一、安监总局目录
1电工作业 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
11低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气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 *** 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12高压电工作业 高压电工作业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 业。
13电力电缆作业 指对电力电缆进行安装、检修、试验、运行、维护等作业。
14继电保护作业 指对电力系统中的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进行运行、维护、调试及检验的作业。
15电气试验作业 对电力系统中的电气设备专门进行交接试验及预防性试验等的作业。
16防爆电气作业 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
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
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2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
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 子切割等作业。
22压力焊作业 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 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
23钎焊作业 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 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 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
3高处作业 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1登高架设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3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
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 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 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 *** 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
41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 *** 作作业 指对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 *** 作的作业。 适用于化工类(石化、化工、天然气液化、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机械类(冷加工、冷处理、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食品类(酿造、饮 料、速冻或冷冻调理食品、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农副产品加工类(屠宰及肉食品加工、水产加工、果蔬加工)生产企业,仓储类(冷库、速冻 加工、制冰)生产经营企业,运输类(冷藏运输)经营企业,服务类(电信机房、体育场馆、建筑的集中空调)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 冷与空调设备运行 *** 作作业。
42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指对41所指制冷与空调设备整机、部件及相关系统进行安装、调试与维修的作业。
5煤矿安全作业
5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等作业。 5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 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5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5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 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瓦斯检查作业。
5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
56煤矿提升机 *** 作作业 指 *** 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 *** 作煤矿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5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 *** 作作业 指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 *** 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工作,负责采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行记录,保证采煤机、掘进机 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开采、掘进过程中的采煤机、掘进机作业。
5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 *** 作等,保证瓦斯抽采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业。
59煤矿防突作业 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检查、防突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煤与瓦斯防突作业。
510煤矿探放水作业 指从事煤矿探放水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实施与检查、效果检验等,保证探放水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探放水作业。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61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 指安装井下局部通风机, *** 作地面主要扇风机、井下局部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 *** 作、维护矿井通风构筑物,进行井下防尘,使矿井通风系统 正常运行,保证局部通风,以预防中毒窒息和除尘等的作业。
62尾矿作业 指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抽洪和排渗设施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尾矿作业。
6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督检查
64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 *** 作作业 指 *** 作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及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机,包括竖井、盲竖井提升机,斜井、盲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65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 指在井下检查井巷和采场顶、帮的稳定性,撬浮石,进行支护的作业。 66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67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设备日常使用、维护、巡检的作业。
68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 指在露天和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71司钻作业
指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 *** 作钻机起升钻具的作业。 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司钻(含钻井司钻、作业司钻及勘探司钻)作业。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81煤气作业 指冶金、有色企业内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 *** 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91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 指光气合成以及厂内光气储存、输送和使用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一氧化碳与氯气反应得到光气,光气合成双光气、三光气,采用光气作单体合成聚碳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制备,4,4'-二苯基 甲烷二异氰酸酯(MDI)制备等工艺过程的 *** 作作业。
92氯碱电解工艺作业 指氯化钠和氯化钾电解、液氯储存和充装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氯化钠(食盐)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钠、氢气,氯化钾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钾、氢气等工艺过程的 *** 作作业。
93氯化工艺作业 指液氯储存、气化和氯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取代氯化,加成氯化,氧氯化等工艺过程的 *** 作作业。
94硝化工艺作业 指硝化反应、精馏分离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硝化法,间接硝化法,亚硝化法等工艺过程的 *** 作作业。
95合成氨工艺作业 指压缩、氨合成反应、液氨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节能氨五工艺法(AMV),德士古水煤浆加压气化法、凯洛格法,甲醇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醇法,纯碱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碱法, 采用变换催化剂、氧化锌脱硫剂和甲烷催化剂的“三催化”气体净化法工艺过程的 *** 作作业。 96裂解(裂化)工艺作业 指石油系的烃类原料裂解(裂化)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热裂解制烯烃工艺,重油催化裂化制汽油、柴油、丙烯、丁烯,乙苯裂解制苯乙烯,二氟一氯甲烷(HCFC-22)热裂解制得四氟乙烯 (TFE),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热裂解制得偏氟乙烯(VDF),四氟乙烯和八氟环丁烷热裂解制得六氟乙烯(HFP)工艺过程的 *** 作作 业。
97氟化工艺作业 指氟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氟化,金属氟化物或氟化氢气体氟化,置换氟化以及其他氟化物的制备等工艺过程的 *** 作作业。
98加氢工艺作业 指加氢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不饱和炔烃、烯烃的三键和双键加氢,芳烃加氢,含氧化合物加氢,含氮化合物加氢以及油品加氢等工艺过程的 *** 作作业。
99重氮化工艺作业 指重氮化反应、重氮盐后处理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顺法、反加法、亚硝酰硫酸法、硫酸铜触媒法以及盐析法等工艺过程的 *** 作作业。
910氧化工艺作业 指氧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乙烯氧化制环氧乙烷,甲醇氧化制备甲醛,对二甲苯氧化制备对苯二甲酸,异丙苯经氧化-酸解联产苯酚和丙酮,环己烷氧化制环己 酮,天然气氧化制乙炔,丁烯、丁烷、C4馏分或苯的氧化制顺丁烯二酸酐,邻二甲苯或萘的氧化制备邻苯二甲酸酐,均四甲苯的氧化制备均苯四甲酸二酐,苊的氧化制1,8-萘二甲酸酐,3-甲基吡啶氧化制3-吡啶甲酸(烟酸),4-甲基吡啶氧化制4-吡啶甲酸(异烟酸),2-乙基已醇(异辛 醇)氧化制备2-乙基己酸(异辛酸),对氯甲苯氧化制备对氯苯甲醛和对氯苯甲酸,甲苯氧化制备苯甲醛、苯甲酸,对硝基甲苯氧化制备对硝基苯 甲酸,环十二醇/酮混合物的开环氧化制备十二碳二酸,环己酮/醇混合物的氧化制己二酸,乙二醛硝酸氧化法合成乙醛酸,以及丁醛氧化制丁酸以 及氨氧化制硝酸等工艺过程的 *** 作作业。
911过氧化工艺作业 指过氧化反应、过氧化物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双氧水的生产,乙酸在硫酸存在下与双氧水作用制备过氧乙酸水溶液,酸酐与双氧水作用直接制备过氧二酸,苯甲酰氯与双氧水的碱性 溶液作用制备过氧化苯甲酰,以及异丙苯经空气氧化生产过氧化氢异丙苯等工艺过程的 *** 作作业。
912胺基化工艺作业 指胺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邻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邻硝基苯胺,对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对硝基苯胺,间甲酚与氯化铵的混合物在催化剂和氨水作用下生成 间甲苯胺,甲醇在催化剂和氨气作用下制备甲胺,1-硝基蒽醌与过量的氨水在氯苯中制备1-氨基蒽醌,2,6-蒽醌二磺酸氨解制备2,6-二氨基蒽醌, 苯乙烯与胺反应制备N-取代苯乙胺,环氧乙烷或亚乙基亚胺与胺或氨发生开环加成反应制备氨基乙醇或二胺,甲苯经氨氧化制备苯甲腈,以及丙 烯氨氧化制备丙烯腈等工艺过程的 *** 作作业。
913磺化工艺作业 指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三氧化硫磺化法,共沸去水磺化法,氯磺酸磺化法,烘焙磺化法,以及亚硫酸盐磺化法等工艺过程的 *** 作作业。
914聚合工艺作业 指聚合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聚烯烃、聚氯乙烯、合成纤维、橡胶、乳液、涂料粘合剂生产以及氟化物聚合等工艺过程的 *** 作作业。
915烷基化工艺作业 指烷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C-烷基化反应,N-烷基化反应,O-烷基化反应等工艺过程的 *** 作作业。
916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 指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系统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中的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
101烟火药制造作业 指从事烟火药的粉碎、配药、混合、造粒、筛选、干燥、包装等作业。
102黑火药制造作业 指从事黑火药的潮药、浆硝、包片、碎片、油压、抛光和包浆等作业。
103引火线制造作业 指从事引火线的制引、浆引、漆引、切引等作业。
104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产品加工中的压药、装药、筑药、褙药剂、已装药的钻孔等作业。 105烟花爆竹储存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仓库保管、守护、搬运等作业。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认定的其他作业
特种作业 *** 作证考试报名所需资料:
1、年满十八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化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3、身体健康,无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症等妨碍本作业的其他疾病及生理缺陷;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矿井三维通风动态仿真模拟系统矿井三维通风动态仿真模拟系统是金码软件公司联合中国矿业大学,在引进澳大利亚先进通风仿真技术的基础上开发完成并进行推广的。该系统主要应用于矿井三维可视化通风系统模型建立,通风网络解算,通风系统优化研究,通风系统反风模拟,井下污染物(粉尘、有害气体等)扩散模拟,火灾条件下非稳态通风系统模拟,高温高湿矿井通风系统热模拟,监测监控实时参数三维动态展现及通风系统实时模拟分析,辅助制定避灾路线及应急预案,通风系统培训,通风系统日常动态安全管理和决策支持等领域。系统支持地表工业广场、煤层、地质构造等全矿井三维可视化模型的建立。
系统采用真三维图形技术,以大地坐标系为基础进行三维建模,用户可将复杂的矿井通风参数以三维图形的方式简单、直观地展现出来。可通过对三维巷道设置不同颜色以区别各通风参数区间范围,从而一目了然地了解通风系统的关键位置和薄弱环节。技术人员可从任意角度观察和动态调整通风系统模型,对通风系统改造方案或矿井灾害进行预先仿真模拟分析,为矿井通风安全管理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提高矿井通风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
矿井通风系统管理
★ 可建立以大地坐标系为基础的真三维通风系统模型,自动识别通风网络拓扑结构,快速进行通风网络解算并动态显示风流方向;
★ 可显示通风巷道风向、风量、风速、阻力等几十种参数,兼容现有AutoCAD基础图形数据,支持全矿井三维可视化系统建模;
★ 可进行自然分风和按需分风解算,对任意风路固定风量、风压,实现按需分风解算;
★ 可根据风量要求计算调节风阻大小或调节风窗面积,模拟风门、风窗及密闭等设施对风流的调节效果;
★ 可在三维通风系统模型内根据地测坐标绘制巷道,可预先对巷道贯通、延伸及密闭对通风系统的影响进行定量模拟分析;
★ 具有分屏功能,可将显示屏幕分为多个窗口,同时对通风系统不同位置,不同视角进行观察和 *** 作,以便及时了解系统变化后相关关键位置通风参数的变化,该系统在接入实时监测系统后,也可同时显示井下多个位置传感器实时数据;
★ 支持定制开发,接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或其它井下实时监测系统实时数据(如:CH4、CO、风压、烟雾、人员定位等)。
矿井通风系统设计及优化研究
★ 支持新建矿井通风系统设计,自带摩擦阻力系数经验表,计算新建巷道风阻,并进行通风网络解算;
★ 可在同一个模型文件中,以当前通风系统为基础,设计多种通风系统改造方案或不同时期通风系统规划方案,可任意选择其中一种设计方案,进行通风网络解算;
★ 模拟分析巷道断面、通风构筑物及风机叶片角度变化对通风系统稳定性、可靠性的影响;
★ 支持主要巷道经济断面选型、矿井通风系统经济性评价;
★ 支持对高损耗巷道设计多种断面尺寸,并对相应的通风成本和通风能力进行图表分析。
矿井通风机运行管理
★ 系统自带主流风机特性曲线数据库,并可继续扩充,可在风网优化设计的基础上自动进行风机运行工况点分析和选型;
★ 可对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进行建模和动态运行管理,可进行多级机站通风方案设计优选和风网运行效率分析;
★ 可进行风机开停、调速、反风模拟计算和动态运行模拟及多风机并联运行分析;
★ 对深井通风系统空气流进行可压缩性分析,基于质量流量进行网络解算,自动调整风机特性曲线。
灾害模拟及制定救灾决策
★ 动态模拟井下烟雾、粉尘、有害气体浓度和扩散范围,辅助进行灾害预案制定和避灾路线选择;
★ 基于“非稳态算法”对井下火灾时期通风系统的动态变化进行定量分析,可对爆破排烟和瓦斯突出进行动态模拟分析;
★ 井下风温、岩温、空气湿度计算。可对井下热源、冷源和湿源建模,对矿井加热/降温效果进行动态模拟和定量分析,根据热、湿交换对风机性能和通风系统的影响,制定相应的降温、除湿技术方案;
★ 可对通风系统内串联通风、循环风进行检查并动态提示;
★ 可实现矿井巷道虚拟现实场景,辅助进行应急救灾演练模拟。
一、 *** 作前的准备 。
1、明确任务:明确测风地点的巷道断面、风速、风量、温度、瓦斯 和二氧化碳浓度等。
2、准备仪器:下井前要选好所使用的风表类别、型号,查看风表校 正曲线是否吻合。带齐必需的各类检测仪器、记录工具、钢尺、温度 计、秒表等,并检查各类仪器是否完好正常。
二、 *** 作顺序 。
1、检查仪器。
2、测瓦斯。
3、测二氧化碳。
4、测温度。
5、测量断面、计算面积。
6、测风。
7、填测风手册。
8、计算风量。
9、填测风记录牌板。
10、整理仪 器。
11、升井作测风报表。
三、正确 *** 作 。
1、根据所测地点的风速选择合适的风表,用侧身法测风。
2、测风开始前应关闭计数器,将风表、秒表指针回零,在风表运转稳 定后再开动计数器,在开停风表计数器的同时,开停秒表。
3、测风过程中,风表移动要平稳、匀速,不允许在测风过程中为了保 证在1min内走完全程而改变风表移动速度;风表在移动时,风表不能离身 体及测风地点顶、帮、底部太近,一般应保持在20cm以上的距离。
4、测风过程中,风表要与风流方向垂直,角度不得大于10°;在同一 断面处测风不得少于三次,每次的结果误差不应超过5%,如果误差大于 5%,需要加测1次,直至满足要求,取3次平均值。根据风表校正曲线的 公式计算所测巷道的风速。
5、用温度计检查测点的温度,温度计要离开人体或其他发热 体05m以上,应采用最小分度为05度,并经过校正的温度计进行测 量。
6、瓦斯和二氧化碳等气体浓度的测量,可以依照瓦斯检查员的 *** 作规程。
7、将所测实际风速、算出巷道面积后计算风量、温度、瓦斯和二 氧化碳浓度、测量时间,计入测风手册,再填入测风地点的记录牌 板。
8、升井后要及时填写测风报表,做到“牌板、手册、报表”三对 口,并填写各类报表、台帐,做好上报工作。
四、安全措施。
1、掌握《煤矿安全规程》有关风量、气体浓度、温度以及对测风的规定;掌握测定瓦斯、二氧化碳等气体浓度的方法。
2、所携带的风表必须经有资质部门校正合格。
3、知道所用风表和其他仪器的性能、参数;熟悉矿井通风系统, 掌握各用风地点所需风量,测风方法、过程、计算方法、注意事项。
4、测风时要避开巷道行人,行车频繁时间,避开附近风门开关频 繁的时间,测风时不得有人员、车辆经过。
5、反风时的测风 *** 作,应按照反风演习计划和规定进行。
6、风表使用完毕后,不要用嘴吹动或用手拨动风表叶片,如果有水珠,应用脱脂棉轻轻擦去,放入风表盒内保存。
7、发现风速、气体浓度、温度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时,要立即采取措施,查明原因,通知所涉及作业场所的作业人员,采取撤离等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通 风
第一百条 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
20
%,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 05%。
(二)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1规定。
表 1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
名 称
一氧化碳 CO 00024
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 NO 2) 000025
二氧化硫 SO 2 00005
硫化氢H2S 000066
氨N H 3 0004
最高允许浓度(%)
瓦斯、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矿井中所有气体的浓度均按体积的百分比计算。
第一百零一条 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表
2要求。
设有梯子间的井筒或修理中的井筒,风速不得超过 8m/s;梯子间四周经封闭后,井筒
中的最高允许风速可按表
2规定执行。
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可低于表
2的规定值,但不得低于
05m
/s。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喷雾降尘等措施后,其最大风速可
高于表
2的规定值,但不得超过 5m/s。
第一百零二条 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 2℃以上。
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 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
30℃;当空气温度超过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
遇。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 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 34℃时,必须停止作
业。
新建、改扩建矿井设计时,必须进行矿井风温预测计算,超温地点必须有制冷降温设
计,配齐降温设施。
第一百零三条矿井需要的风量应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
(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
3。
- 18 -
表 2井巷中的允许风流速度
井 巷 名 称
允许风速 /(m/s)
最低 最高
无提升设备的风井和风硐
专为升降物料的井筒
风桥
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井筒
主要进、回风巷
架线电机车巷道
运输机巷,采区进、回风巷
采煤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
掘进中的岩巷
其他通风人行巷道
10
025
025
015
015
151210888
6
4
4
(二)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各地点的实际
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
以及温度,每人供风量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按实际需要计算风量时,应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过小。煤矿企业应根据具体条件制定
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 5年修订1次。
第一百零四条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
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一百零五条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 10天进行 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
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
上。
应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第一百零六条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
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第一百零七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
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一百零八条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
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
20m前,
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二)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
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
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
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
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
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三)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
恢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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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距小于
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必须遵守上款各项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
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第一百一十条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应遵守下列规
定:
(一)箕斗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时,井上下装、卸载装置和井塔(架)必须有完善的封
闭措施,其漏风率不得超过15%,并应有可靠的防尘措施。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回
风井时,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 6m/s,且必须装设甲烷断电仪。
(二)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时,箕斗提升井筒中的风速不
得超过 6m/s、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 4m/s,并应有可靠的防尘措施,井
筒中必须装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和敷设消防管路。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的地方。已布
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能侵入的地点的,应制定安全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条 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
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在有瓦斯喷出或
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
在无瓦斯喷出或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
通风系统,为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上述
2种回
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 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
条的规定,并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
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
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 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
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 1条专用回风巷。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第一百一十四条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
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上下相连的2个同一风路中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与其相
连接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
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 1次。
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
道,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且串
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
对于本条规定的串联通风,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且瓦
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 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都应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
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任何2个
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
行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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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六条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
措施。
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
面严禁同时作业。
水采工作面由采空区回风时,工作面必须有足够的新鲜风流,工作面及其回风巷的风
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和第一百三
十九条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
区的连通巷道。采区开采结束后
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
全部封闭采区。
第一百一十八条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
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置风窗。
第一百一十九条 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 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 3年至少进行
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第一百二十条 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必
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多煤层同时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
统图。
矿井应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
第一百二十一条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
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 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二)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
(三)必须安装 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 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
能在 1 0min内开动。在建井期间可安装 1套通风机和 1部备用电动机。生产矿井现有的 2
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在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继续使用。
(四)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五)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 1次。
(六)至少每月检查 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技术
负责人批准。
(七)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 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
以后每 5年至少进行 1次性能测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 1 0min内改变巷道
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 40%。
每季度应至少检查 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 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
化时,应进行 1次反风演习。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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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 *** 作系统图、
司机岗位责任制和 *** 作规程。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每小时将通风
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发现异常,立即报告。
第一百二十四条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
施。
变电所或电厂在停电以前,必须将预计停电时间通知矿调度室。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
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 1台主要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井口
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对由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正确
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
第一百二十五条 矿井通风系统中,如果某一分区风路的风阻过大,主要通风机不能
供给其足够风量时,可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但必须供给辅助通风机房新鲜风流;在辅
助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必须打开绕道风门。
严禁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安设辅助通风机。
第一百二十六条 矿井开拓或准备采区时,在设计中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
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和使用等应在作
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
(压气、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瓦斯喷出区域和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的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
式。
第一百二十八条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二)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
得小于
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
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有关规定。
(三)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以及混合式通风的局
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四)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
线路供电,或与采煤工作面分开供电。
(五)瓦斯喷出区域、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掘进
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也可采用装
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但每天应有专人检查1次,保证局部通风机可靠
运转。
(六)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
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
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保证停风后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
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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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闭锁。
第一百二十九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
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
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
浓度都不超过 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第一百三十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
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新建矿井采用对角式通风系统时,投产初期可利用采区岩石
上山或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和不燃性背板背严的煤层上山作爆炸材料库的回风巷。必须保证
爆炸材料库每小时能有其总容积4倍的风量。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井下充电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引入回风巷。
井下充电室,在同一时间内,5t及其以下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 3组、5t
以上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1组时,可不采用独立的风流通风,但必须在新鲜风
流中。
井下充电室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的氢气浓度,不得超过 05%。
第一百三十二条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风流中。如果硐室深度不超过 6m、入
口宽度不小于
15m而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
井下个别机电设备硐室,可设在回风流中,但此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 05%,
并必须安装甲烷断电仪。
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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