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工作开展背景
一直以来,国际国内缺乏专门的标准明确CDN应满足的安全要求,今年《互联网内容分发网络安全防护要求》和《互联网内容分发网络安全防护检测要求》在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CCSA:ChinaCommunications StandardsAssociation)立项,“电信网安全防护标准起草组”讨论了征求意见稿,相信CDN安全的标准化工作,能对促进CDN服务商规范安全地提供服务,从整体上提高CDN行业的安全防护水平提供指导。
美英等国家从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研究等级保护、风险评估的相关内容,制订发布了彩虹系列、BS7799、ISO27001等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安全标准。随着通信网络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基础性和全局性作用与日俱增,这些发达国家越来越重视通信网络安全,并上升到国家安全高度。我国也越来越重视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相继发布了中办200327号《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1号《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等文件指导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近五年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取得很大成效,指导通信网络从业务安全、网络安全、系统安全、数据安全、设备安全、物理环境安全、管理安全等各方面加固,提高了通信网络运行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安全管理的规范性,也促进了通信行业安全服务产业的快速发展。
随着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逐步深入规范开展,2011年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了增值运营企业的安全防护试点,率先对新浪、腾讯、百度、阿里巴巴、万网、空中信使运营管理的网络单元进行定级备案、安全符合性评测和风险评估。
2011年,“电信网安全防护标准起草组”组织研究起草《互联网内容分发网络安全防护要求》和《互联网内容分发网络安全防护检测要求》等8项安全防护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蓝汛、网宿、清华大学、中国移动、中国电信、华为、中国互联网协会等单位研究人员参与了标准的起草,目前这两项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在CCSA讨论通过。
根据《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按照各通信网络单元遭到破坏后可能对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秩序、公众利益的危害程度,由低到高可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因此《互联网内容分发网络安全防护要求》明确了一级至五级CDN系统应该满足的安全等级保护要求,级别越高,CDN需满足的安全要求越多或越严格。《互联网内容分发网络安全防护检测要求》明确了对CDN进行安全符合性评测的方法、内容、评价原则等,有助于深入检查企业是否落实了安全防护要求。
CDN安全防护内容
CDN位于内容源站与终端用户之间,主要通过内容的分布式存储和就近服务提高内容分发的效率,改善互联网络的拥塞状况,进而提升服务质量。通常CDN内部由请求路由系统、边缘服务器、运营管理系统、监控系统组成,CDN外部与内容源站以及终端用户相连。CDN是基于开放互联网的重叠网,与承载网松耦合。
CDN主要是为互联网上的各种业务应用提供内容分发服务,以显著提高互联网用户的访问速度,所以保障CDN分发的数据内容安全和CDN业务系统安全至关重要,保障CDN的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安全,有效实施灾难备份及恢复等也是CDN安全防护应该考虑的重要内容。因此CDN的安全防护可从数据内容安全、业务系统安全、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安全、灾难备份及恢复几方面考虑。
(1)CDN数据内容安全
为保障CDN分发的数据内容安全,需要确保CDN与源站数据内容一致,并进行版权保护,记录管理员的 *** 作维护并定期审计,一旦发现不良信息能够及时清除,同时提供防御来自互联网的网络攻击并对源站进行保护的能力。
数据一致性:CDN企业提供对内容污染的防御能力,识别和丢弃污染的内容,保障重要数据内容的一致性和完整性;保证CDN平台内部传输数据的一致性;防止分发的内容被非法引用(即防盗链)。
版权保护:按照源站要求提供内容鉴权、用户鉴权、IP地址鉴权、终端鉴别以及组合鉴权等方式对源站内容进行版权保护。
安全审计:记录管理员(含源站管理员和CDN系统内部管理员)对CDN系统的管理 *** 作,留存日志记录并定期审计。
不良信息清除:一旦发现CDN系统内部含不良信息,应在内容源站或主管部门要求时间内,完成全网服务器屏蔽或清除不良信息。
防攻击和源站保护:引入CDN后不应降低内容源站的安全水平,同时CDN在一定程度上提供对内容源站的抗攻击保护。
(2)CDN业务系统安全
为保障CDN的业务系统安全,需要从结构安全、访问控制、入侵防范等方面进行安全保护,另外鉴于请求路由系统(即DNS系统)在CDN系统中的重要性以及目前DNS系统存在脆弱性,需要保障请求路由系统的安全。
结构安全:CDN企业在节点部署时应考虑防范安全攻击,如为服务器单节点服务能力留出足够的冗余度、配置实时备份节点等。
访问控制:对管理员 *** 作维护进行身份认证并进行最小权限分配,从IP地址等方面限制访问。
入侵防范:关闭不必要的端口和服务,CDN能够抵御一定的安全攻击并快速恢复。
请求路由系统安全:部署多个内部DNS节点进行冗余备份,并对DNS进行安全配置。
(3)CDN基础设施安全
保障CDN的基础设施安全,可从主机安全、物理环境安全、网络及安全设备防护等方面进行保护。
主机安全:企业对CDN的 *** 作系统和数据库的访问进行访问控制,记录 *** 作并定期进行安全审计; *** 作系统遵循最小授权原则,及时更新补丁,防止入侵;对服务器的CPU、硬盘、内存等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处置告警信息。
物理环境安全:机房应选择合适的地理位置,对机房访问应进行控制,防盗窃、防破坏、防雷击、防火、防水、防潮、防静电、温湿度控制、防尘、电磁防护等方面均应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并确保电力持续供应。
网络及安全设备防护:IP承载网需要从网络拓扑结构、网络保护与恢复、网络攻击防范等方面进行保护。
(4)CDN管理安全
规范有效的管理对于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可从机构、人员、制度等方面进行保障,同时应将安全管理措施贯穿系统建设、系统运维全过程。
机构:通过加强岗位设置、人员配备、授权审批、沟通合作等形成强有力的安全管理机构。
人员:在人员录用、离岗、考核、安全意识教育和培训、外部人员访问等环节加强对人员的管理。
制度:对重要的安全工作制订管理制度,确保制度贯彻执行,根据安全形势的变化和管理需要及时修订完善安全制度。
安全建设:在系统定级备案、方案设计、产品采购、系统研发、工程实施、测试验收、系统交付、选择安全服务商等环节进行安全管理,分析安全需求、落实安全措施。CDN企业在新建、改建、扩建CDN时,应当同步建设安全保障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和投入运行。安全保障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费用,需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安全运维:在系统运行维护过程中对物理环境、介质、网络、业务系统、安全监测、密码、备份与恢复等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对恶意代码防范、安全事件处置、应急预案制订与演练的管理。
(5)灾难备份及恢复
可通过配置足够的冗余系统、设备及链路,备份数据,提高人员和技术支持能力、运行维护管理能力,制订完善的灾难恢复预案,提高CDN企业的抗灾难和有效恢复CDN的能力。
冗余系统、设备及链路:运营管理系统、请求路由系统等核心系统应具备冗余能力,在多个省份备份,发生故障后能及时切换;CDN设备的处理能力应有足够的冗余度;核心系统间的链路应有冗余备份。
备份数据:系统配置数据、源站托管数据等关键数据应定期同步备份。
人员和技术支持能力:应为用户提供7×24小时技术支持,员工应经过培训并通过考核才能上岗。
运行维护管理能力:运维人员应能及时发现系统异常事件,在规定事件内上报企业管理人员、客服人员,做好对客户的解释工作。
灾难恢复预案:应根据可能发生的系统故障情况制订详细的灾难恢复预案,组织对预案的教育、培训和演练。
CDN标准展望
2011年制订的CDN标准还只是一个尝试,目前《互联网内容分发网络安全防护要求》和《互联网内容分发网络安全防护检测要求》仅对作为第三方对外提供互联网内容分发服务的CDN提出安全防护要求和检测要求,随着后续CDN安全防护工作的深入开展、CDN面临的安全风险不断变化,CDN安全防护标准还会不断修订完善。
后续CDN企业还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的整体部署,依据《互联网内容分发网络安全防护要求》和《互联网内容分发网络安全防护检测要求》实施安全符合性评测,通过安全风险自评估深入查找网络中存在哪些安全风险,工业和信息化部还将委托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对现网CDN进行安全检查评测和风险检查评估。
相信随着CDN安全防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各CDN企业会逐步加深对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掌握通信网络安全分级保护、风险评估的基本方法和要求,通过安全符合性评测和风险评估深入查找网络安全薄弱环节、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减少安全隐患,提升CDN整体安全防护水平,更好地保障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稳定。
终端安全管理(endpoint security management)是一种保护网络安全的策略式方法,它需要终端设备在得到访问网络资源的许可之前遵从特定的标准。
终端在使用过程中会产生众多事件,每一条都有可能与终端安全相关,但并不意味着这些内容都属于终端安全事件范畴,不对这些时间进行严格的区分、限定和归并,就极有可能导致对于终端安全的分析工作陷入误区。
因此记录终端、区分终端产生的事件是否属于安全事件就是终端安全工作需要完成的重要工作。终端自身产生的事件,取决于事件的产生源,不可能把所有的事件全部记录,所以,对于终端安全的相关事件,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来自于网络和第三方工具的分析。
扩展资料:
终端安全防护主要是建立在计算机终端可能发生风险的各个方面的有效管控,通过制度与技术有效结合的方式,减少甚至杜绝各类风险事件的发生,针对终端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风险的 *** 作行为进行详细记录,通过分析之后进行具有针对性的防护措施和相关功能的管控。如下:
基础类防护措施 *** 作系统安全防护对 *** 作系统进行安全加固;关闭不必要的服务、端口、来宾组等,为不同用户开放权限较低权限,防止安装过多应用软件及病毒、木马程序的自运行。
进程运行监控对运行以及试图运行的进程、进程树进行监视、控制。防止病毒、木马等恶意程序调用进程。及时了解 *** 作系统开启服务与程序情况,防止恶意程序后台运行。
*** 作系统性能监控对 *** 作系统内存、CPU利用率等基本性能的监控有助于了解对系统资源占用过大的程序,从而鉴定其是否为正常运行或正常程序。有助于对计算机硬件利用率的掌握和硬件性能的维护。
终端外设使用监控对终端外设接口、外联设备及使用的监视、控制能有效的控制计算机的资源利用率,规范计算机资源使用,防止因滥用计算机外接存储设备造成的木马、病毒的泛滥传播等。
*** 作系统密码口令检查定期改变具有一定复杂度的密码及密码策略可以有效的防止非授权人员进入计算机终端,防止非法人员窃取计算机终端信息,所以,对 *** 作系统口令的检查能有效的督促、保证计算机终端设置合规的用户口令,保证终端安全。
网络配置信息监控网络配置信息包含计算机网卡的MAC、IP地址、计算机路由器的接口信息等,对网络配置的有效监控可以及时发现非法接入信息系统的非法终端,防止非法终端接入可信网络窃取信息、传播病毒等。
运行类风险防护 *** 作系统网络流量监控对 *** 作系统各用户、各时段的流量监控可以有效判断计算机内是否存在程序、服务在上传或下载信息,及时判断计算机是否感染木马程序致使信息外发,或成为共享服务站造成信息泄露。
*** 作系统网络访问监控对计算机终端进行的系统网络访问控制能有效的防止计算机进行违规互联,防止信息因共享等方式进行违规流转,防止木马、病毒在信息系统内大规模爆发。
*** 作系统运行状态监控对 *** 作系统运行状态的监控科有效的了解到计算机终端长时间未登录、企图进入安全模式等绕过行为,监控主机调用的端口、服务等系统信息,保证计算机终端时刻处于被监控状态。
信息类风险防护 安全准入控制非法主机接入可信信息系统可能导致内网信息外泄、病毒、木马传播扩散、对内外服务器攻击等严重后果,因此,对计算机终端的安全防护中,准入控制是极为重要的一项防护手段。
终端使用者变更监控计算机终端始终归属不同人员使用,不同用户及使用者对计算机终端有着不同的 *** 作权限,对于变更使用者的计算机终端应及时改变资产所属人员以保证计算机使用权限正常,资产归属正常。防止计算机终端使用者非授权登录、使用计算机,保证计算机终端信息安全性。
中心信息的防扩散和防泄密监控按照国家保密标准及等级保护标准的明确规定,应有效控制信息的知悉范围,明确信息流向,对外协信息进行安全回收,对外带便携式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进行外协后的信息清除,防止设备再次使用时信息被违规恢复。因此,做好信息的防扩散、防泄漏工作是非常有必要也必须要做的。
管理类风险 管理人员 *** 作监控对管理人员的 *** 作进行安全监控,一方面规范了管理员的 *** 作行为,另一方面也使出现安全问题后的责任追查工作简单、明确、抗抵赖。
管理工具运行状态监控因管理工具为管理员所用,有着相同的用户权限,为防止管理工具内嵌木马、病毒等恶意程序,针对管理工具的状态监控,可有效防止管理员在不知情的状态下将木马、病毒等恶意程序感染传播至服务器等重要资源。
监控信息实时分析对于监控信息,应进行实时、准确分析,在第一时间判断安全事件的发生所在,确定问题所在后进行快速响应与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终端安全管理
你看看以下这个文件,可能更有助于你去了解哪些标准关于印发《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通字[2007]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密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人民团体保密委员会办公室:
为加快推进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制定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通过制定统一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部门间协调。
第四条 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及相关标准规范,督促、检查、指导本行业、本部门或者本地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第五条 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及其相关标准规范,履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 等级划分与保护
第六条 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坚持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原则。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
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第四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第五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第八条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对信息系统进行保护,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
第二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业务专门需求进行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强制监督、检查。
第五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业务特殊安全需求进行保护。国家指定专门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专门监督、检查。
第三章 等级保护的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具体实施等级保护工作。
第十条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有主管部门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可以由主管部门统一确定安全保护等级。
对拟确定为第四级以上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请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一条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满足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需求的信息技术产品,开展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或者改建工作。
第十二条 在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17859-1999)、《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等技术标准,参照《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1-2006)、《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基础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0-2006)、《信息安全技术 *** 作系统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2-2006)、《信息安全技术数据库管理系统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3-2006)、《信息安全技术服务器技术要求》、《信息安全技术终端计算机系统安全等级技术要求》(GA/T671-2006)等技术标准同步建设符合该等级要求的信息安全设施。
第十三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参照《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GB/T20269-2006)、《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工程管理要求》(GB/T20282-2006)、《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等管理规范,制定并落实符合本系统安全保护等级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后,运营、使用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选择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测评机构,依据《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等技术标准,定期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状况开展等级测评。第三级信息系统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等级测评,第四级信息系统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等级测评,第五级信息系统应当依据特殊安全需求进行等级测评。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信息系统安全状况、安全保护制度及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第三级信息系统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查,第四级信息系统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查,第五级信息系统应当依据特殊安全需求进行自查。
经测评或者自查,信息系统安全状况未达到安全保护等级要求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方案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已运营(运行)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新建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投入运行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隶属于中央的在京单位,其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并由主管部门统一定级的信息系统,由主管部门向公安部办理备案手续。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在各地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应当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办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备案手续时,应当填写《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系统拓扑结构及说明;
(二)系统安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三)系统安全保护设施设计实施方案或者改建实施方案;
(四)系统使用的信息安全产品清单及其认证、销售许可证明;
(五)测评后符合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技术检测评估报告;
(六)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专家评审意见;
(七)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意见。
第十七条 信息系统备案后,公安机关应当对信息系统的备案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等级保护要求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颁发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发现不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标准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予以纠正;发现定级不准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重新审核确定。
运营、使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重新确定信息系统等级后,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公安机关重新备案。
第十八条 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对第三级、第四级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第三级信息系统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第四级信息系统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对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的检查,应当会同其主管部门进行。
对第五级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进行检查。
公安机关、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
(一) 信息系统安全需求是否发生变化,原定保护等级是否准确;
(二) 运营、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 运营、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信息系统安全状况的检查情况;
(四) 系统安全等级测评是否符合要求;
(五) 信息安全产品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六) 信息系统安全整改情况;
(七) 备案材料与运营、使用单位、信息系统的符合情况;
(八) 其他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十九条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提供下列有关信息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
(一) 信息系统备案事项变更情况;
(二) 安全组织、人员的变动情况;
(三)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变更情况;
(四) 信息系统运行状况记录;
(五) 运营、使用单位及主管部门定期对信息系统安全状况的检查记录;
(六) 对信息系统开展等级测评的技术测评报告;
(七) 信息安全产品使用的变更情况;
(八) 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结果报告;
(九) 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整改结果报告。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检查发现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状况不符合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应当向运营、使用单位发出整改通知。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整改通知要求,按照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当将整改报告向公安机关备案。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对整改情况组织检查。
第二十一条 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选择使用符合以下条件的信息安全产品:
(一)产品研制、生产单位是由中国公民、法人投资或者国家投资或者控股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产品的核心技术、关键部件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
(三)产品研制、生产单位及其主要业务、技术人员无犯罪记录;
(四)产品研制、生产单位声明没有故意留有或者设置漏洞、后门、木马等程序和功能;
(五)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不构成危害;
(六)对已列入信息安全产品认证目录的,应当取得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
第二十二条 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等级保护测评机构进行测评:
(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港澳台地区除外);
(二) 由中国公民投资、中国法人投资或者国家投资的企事业单位(港澳台地区除外);
(三) 从事相关检测评估工作两年以上,无违法记录;
(四) 工作人员仅限于中国公民;
(五) 法人及主要业务、技术人员无犯罪记录;
(六) 使用的技术装备、设施应当符合本办法对信息安全产品的要求;
(七) 具有完备的保密管理、项目管理、质量管理、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等安全管理制度;
(八) 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不构成威胁。
第二十三条 从事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测评的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提供安全、客观、公正的检测评估服务,保证测评的质量和效果;
(二)保守在测评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防范测评风险;
(三)对测评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与其签订安全保密责任书,规定应当履行的安全保密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并负责检查落实。
第四章 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系统的分级保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依据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基本要求,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有关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结合系统实际情况进行保护。
非涉密信息系统不得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第二十五条 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所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由低到高分为秘密、机密、绝密三个等级。
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应当在信息规范定密的基础上,依据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办法和国家保密标准BMB17-2006《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技术要求》确定系统等级。对于包含多个安全域的涉密信息系统,各安全域可以分别确定保护等级。
保密工作部门和机构应当监督指导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准确、合理地进行系统定级。
第二十六条 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应当将涉密信息系统定级和建设使用情况,及时上报业务主管部门的保密工作机构和负责系统审批的保密工作部门备案,并接受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二十七条 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涉密集成资质的单位承担或者参与涉密信息系统的设计与实施。
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应当依据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按照秘密、机密、绝密三级的不同要求,结合系统实际进行方案设计,实施分级保护,其保护水平总体上不低于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的水平。
第二十八条 涉密信息系统使用的信息安全保密产品原则上应当选用国产品,并应当通过国家保密局授权的检测机构依据有关国家保密标准进行的检测,通过检测的产品由国家保密局审核发布目录。
第二十九条 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在系统工程实施结束后,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家保密局授权的系统测评机构依据国家保密标准BMB22-2007《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测评指南》,对涉密信息系统进行安全保密测评。
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在系统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审批管理规定》,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保密工作部门申请进行系统审批,涉密信息系统通过审批后方可投入使用。已投入使用的涉密信息系统,其建设使用单位在按照分级保护要求完成系统整改后,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在申请系统审批或者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系统设计、实施方案及审查论证意见;
(二)系统承建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三)系统建设和工程监理情况报告;
(四)系统安全保密检测评估报告;
(五)系统安全保密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情况;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涉密信息系统发生涉密等级、连接范围、环境设施、主要应用、安全保密管理责任单位变更时,其建设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负责审批的保密工作部门报告。保密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其重新进行测评和审批。
第三十二条 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保密标准BMB20-2007《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规范》,加强涉密信息系统运行中的保密管理,定期进行风险评估,消除泄密隐患和漏洞。
第三十三条 国家和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依法对各地区、各部门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指导、监督和检查分级保护工作的开展;
(二)指导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规范信息定密,合理确定系统保护等级;
(三)参与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方案论证,指导建设使用单位做好保密设施的同步规划设计;
(四)依法对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五)严格进行系统测评和审批工作,监督检查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分级保护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加强涉密信息系统运行中的保密监督检查。对秘密级、机密级信息系统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保密检查或者系统测评,对绝密级信息系统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保密检查或者系统测评;
(七)了解掌握各级各类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和泄密事件。
第五章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密码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密码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根据被保护对象在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和重要程度,被保护对象的安全防护要求和涉密程度,被保护对象被破坏后的危害程度以及密码使用部门的性质等,确定密码的等级保护准则。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采用密码进行等级保护的,应当遵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密码管理办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商用密码技术要求》等密码管理规定和相关标准。
第三十五条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中密码的配备、使用和管理等,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密码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充分运用密码技术对信息系统进行保护。采用密码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和信息系统进行保护的,应报经国家密码管理局审批,密码的设计、实施、使用、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等,应当按照国家密码管理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执行;采用密码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和信息系统进行保护的,须遵守《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和密码分类分级保护有关规定与相关标准,其密码的配备使用情况应当向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七条 运用密码技术对信息系统进行系统等级保护建设和整改的,必须采用经国家密码管理部门批准使用或者准于销售的密码产品进行安全保护,不得采用国外引进或者擅自研制的密码产品;未经批准不得采用含有加密功能的进口信息技术产品。
第三十八条 信息系统中的密码及密码设备的测评工作由国家密码管理局认可的测评机构承担,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密码进行评测和监控。
第三十九条 各级密码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工作中密码配备、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测评,对重要涉密信息系统的密码配备、使用和管理情况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和测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违反密码管理相关规定或者未达到密码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密码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和国家密码工作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建议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一) 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审批的;
(二) 未按本办法规定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措施的;
(三) 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系统安全状况检查的;
(四) 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系统安全技术测评的;
(五) 接到整改通知后,拒不整改的;
(六) 未按本办法规定选择使用信息安全产品和测评机构的;
(七) 未按本办法规定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证明材料的;
(八) 违反保密管理规定的;
(九) 违反密码管理规定的;
(十)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严重损害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已运行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80日内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新建信息系统在设计、规划阶段确定安全保护等级。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级)。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公通字[2006]7号)同时废止。云技术的出现确实带给了现代企业非常大的便利。但是与好处伴随而来的,当然也有不愿触及的信息安全隐患。既然企业想要利用云技术带来的好处,那么自然也要想办法解决云中安全隐患,降低企业面临的风险。酷酷云给您七个秘诀。
秘诀一:从基本做起,及时安装系统补丁。不论是Windows还是Linux,任何 *** 作系统都有漏洞,及时打上补丁避免漏洞被蓄意攻击利用,是服务器安全重要的保证之一。
秘诀二:安装和设置防火墙。对服务器安全而言,安装防火墙非常必要。防火墙对于非法访问具有很好的预防作用,但是安装了防火墙并不等于服务器安全了。在安装防火墙之后,还需要根据自身的网络环境,对防火墙进行适当的配置以达到最好的防护效果。
秘诀三:安装杀毒软件。现在网络上的病毒非常猖獗,这就需要在网络服务器上安装网络版的杀毒软件来控制病毒传播。同时,在网络杀毒软件的使用中,要定期或及时升级杀毒软件,并且每天自动更新病毒库。
秘诀四:关闭不需要的服务和端口。服务器 *** 作系统在安装时,会启动一些不需要的服务,这样会占用系统的资源,而且也会增加系统的安全隐患。对于一段时间内完全不会用到的服务器,可以完全关闭;对于其间要使用的服务器,也应该关闭不需要的服务,如Telnet等。另外,还要关掉没有必要开的TCP端口。
秘诀五:定期对服务器进行备份。为防止不能预料的系统故障或用户不小心的非法 *** 作,必须对系统进行安全备份。除了对全系统进行每月一次的备份外,还应对修改过的数据进行每周一次的备份。同时,应该将修改过的重要系统文件存放在不同服务器上,以便出现系统崩溃时(通常是硬盘出错),可以及时地将系统恢复到正常状态
秘诀六:账号和密码保护。账号和密码保护可以说是服务器系统的第一道防线,目前网上大部分对服务器系统的攻击都是从截获或猜测密码开始的。一旦黑客进入了系统,那么前面的防卫措施几乎就失去了作用,所以对服务器系统管理员的账号和密码进行管理是保证系统安全非常重要的措施。
秘诀七:监测系统日志。通过运行系统日志程序,∞系统会记录下所有用户使用系统的情形,包括最近登录时间、使用的账号、进行的活动等。日志程序会定期生成报表,通过对报表进行分析,就可以知道是否有异常现象。
从以上7个秘诀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服务器安全防护的技巧,同时我们也了解了构成云服务器的安全问题。都说云可能引发一场数据安全防护的变革,只要确保云本身的安全,其大数据和处理效率高的特性让传统的IT安全防护等级提升了好几倍,安全系数自然也会提高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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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IP防护等级:表明电气设备防尘和防湿气特性等级,由IP与两位数字组成。
IP为英文“INGRESS PROTECTION”的字头,数字表明防护的等级。
二、IP30:
防尘等级:防止直径大于25mm的固体外物侵入;
防水等级:无防护。即,对水或湿气无特殊的防护。
三、IP50
防尘等级:防止外物及灰尘。
防水等级:无防护。即,对水或湿气无特殊的防护。
等级定义
IP 表示Ingress Protection(防护等级)IEC IP防护等级是电气设备安全防护的重要评判标准 IP防护等级系统提供了一个以电器设备和包装的防尘、防水和防碰撞程度为标准来对产品进行分类的方法,这套系统得到了多数欧洲国家的认可,由国际电工协会IEC(International Electro Technical Commission)起草,并在IED529(BS EN 60529:1992)外包装防护等级(IP code)中宣布。
百度百科-IP防护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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