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室消防通道隔墙要求

地下室消防通道隔墙要求,第1张

要求如下:
1地下商业建筑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2地下商业建筑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3地下商业建筑应设置防烟和排烟设施。
4地下、半地下商业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500。
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2000。
(1)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内部装修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
5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防火墙上
消防法对于地下室消防安全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在其他相应的建筑消防规范里有着明确的规定。《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就规定了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04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512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_;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_。
528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_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扩展资料: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12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且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分别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房间面积不超过50_,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房间,可设一个门。
3、人员密集的厅、室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

1、消防方面,要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这个规范里面对超高层有规定的,无规定的部分一般要做消防性能化设计。
2、对建筑材料的要求基本是要求不燃或难燃。
超高层是指100米以上的建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对于大于100米以上的建筑消防要求做出了以下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本规范第345条、第353条、第421条和第522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人/㎡计算。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4、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5、建筑高度大于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2000㎡的公共建筑,宜在屋顶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6、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7、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8、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 消防扑救场地设置
应急疏散标识设置标准
1、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标示
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指示标志宜设在靠近其出口一侧的门上方或门洞两侧的墙面上,标志的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30cm。在远离安全出口的地方,应将“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方向”标志联合设置,箭头必须指向最近的安全出口。
2、疏散通道
1、在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的墙面或地面上设置的疏散导流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在地面上时,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的中心线布置;
2)设置在墙面上时,其中心线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50cm;
3)疏散导流标志宜连续布置,标志的宽度不宜小于8cm,长度不宜小于30cm;
4)当间断布置时,蓄光型疏散导流标志间距不应超过1m;电光源型疏散导流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m,不应超过3m;
5)当疏散导流标志遇到的门不是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时,宜在该处的地面连续指示。
3、 疏散走道上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不含设置在地面上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疏散导流带)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设置在墙面上时,其间距不应大于10m;
2)当设置在地面上时,其间距不应大于5m;
3)当与疏散导流标志联合设置时,其底边应高于疏散导流标志上边缘5cm;
4、 设置在顶棚下的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其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m,且不宜大于25m,间 距 不 应 大 于20m。
疏散指示标志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宜有妨碍公众视读的障碍物。若无法避免时,应在障碍物上增设标记。
5、 安全出口、疏散出口或通向安全区域、避难区域的门,宜在门扇距地面11m~15m范围内,设置“推开”标志。
安全出口、疏散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为单向时,必须在顺疏散方向一面的门上设置“推开”标志,在其反面设置“拉开”标志。
6、 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扇应设置“禁止锁闭”标志,并宜设“推开”标志。室内疏散走道或室外通道的醒目处应设置“禁止阻塞”的标志。
7、 在电梯及自动扶梯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电光源型或蓄光型指示警告标志,标示火灾时不得使用。
应急疏散标识设置标准
1、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标示
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指示标志宜设在靠近其出口一侧的门上方或门洞两侧的墙面上,标志的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30cm。在远离安全出口的地方,应将“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方向”标志联合设置,箭头必须指向最近的安全出口。
3 灭火器场地配置要求
一般每75平方米的空间就需要配置一个灭火器,但由于每个配置点至少要配置2个灭火器,因此可以在150平方米的范围内设置一个灭火器配置点。
4 在建工程消防救援场地设置要求
1、划线颜色为,线宽15厘米,实线,(有条件可增加反光条)。
2、高层小区内云梯车 *** 作场地:6×15米,通向 *** 作区的通道宽度不小于4米,建筑物外墙距消防通道内侧5米,有裙房的外墙距消防通道内侧2米。
3、水泵接合器、消火栓场地:6×10米。
4、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标志牌、标识:有墙体依靠的可直接安装在临近墙体的明显部位(无墙体依托的应设独立消防设施标志牌),样式使用国标标准。
5、消防车道划定标准参照《建规》、《高规》相关规定。
消防通道里消防线是黄实线。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0m。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0m或总长度大于220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其短边长度大于240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0m。
5 灭火救援场地设置要求有哪些
(一)最小 *** 作场地面积 消防登高场地应结合消防车道设置。考虑到举高车的支腿横向跨距不超过6m,同时考虑普通车(宽度为25m)的交会以及消防救援人员携带灭火器具的通行,一般以10m为宜。
根据登高车的车长15m以及车道的宽度,最小 *** 作场地长度和宽度不应小于15m×10m。
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 *** 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m×10m,且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二)场地与建筑的距离 一般如果扑救50m以上的建筑火灾,在5-13m内消防登高车可达其额定高度,为方便布置,登高场地距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
(三) *** 作场地荷载计算 虽然地下管道、暗沟、水池、化粪池等不会影响消防车荷载,但为安全起见,不宜把上述地下设施布置在消防登高 *** 作场地内。
同时在地下建筑上布置消防登高 *** 作场地时,地下建筑的楼板荷载应按承载大型重系列消防车计算。
(四) *** 作空间的控制 场地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 *** 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同时要避开地下建筑内设置的危险场所等的泄爆口。
6 施工现场灭火器设置要求
1 施工现场的下列场所应配置灭火器: 1)可燃、易燃物存放及使用场所; 2)动火作业场所; 3)自备发电机房、配电房等设备用房; 4)现场办公、住宿用房; 5)其他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2 灭火器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灭火器的选择、配置、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要求。 2)动火作业场所、易燃材料使用场所,灭火器数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规定数量的20倍进行配置。 3)可燃材料使用场所,灭火器数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规定数量的15倍进行配置。
7 消防救援场地间隔布置的要求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2005规范中有规定,消防管道安装参考《管道支架及吊架》03S402标准图进行施工。
安装消防管道支架时,需要考靠安装高度和支架的间距,这个是要根据管径的大小来计算的,一般按每条管道长度为6米,至少安装两个固定支架,而且支架要根据管径的大小计算角铁大小等。
消防管道支架设置的高度和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要求。支架的尺寸和型式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支架上孔眼应采用钻床进行开孔,严禁使用电、气焊进行开孔。
支架上孔眼的孔径比所穿螺栓直径大1~2mm为宜;支架上飞边毛刺要及时打磨掉,其端头要进行倒角处理。
支架上焊缝要饱满且无夹渣,除埋入砼中的部分外,应及时刷防锈漆做好防护处理。
支架安装时,成排支架一定要先放线后安装,并确保同层支架高度一致。
立管支架一般要求以15~18m为宜。层高5m以上,平均设置两个管卡。
对干、立管支架安装定位,应考虑布置美观,管道支架的最大间距应符合下表的要求。
8 灭火救援场地设置要求规范
一、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使用人员多、竖向疏散距离长,因而人员的疏散时间长。根据目前国内主战举高消防车—50m高云梯车的 *** 作要求,规定从首层到第一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以便火灾时不能经楼梯疏散而要停留在避难层的人员可采用云梯车救援下来。同时,根据普通人爬楼梯的体力消耗情况,结合各种机电设备及管道等的布置和使用管理要求,将两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确定为不大于50m较为适宜。

按GB9978标准测试的3小时耐火极限隔墙标准:

1、镁晶防火板,12mm厚

2、轻钢龙骨75mm50mm06mm,间距600mm

3、轻钢龙骨75mm50mm06mm,间距2440mm

4、岩棉,密度100kg/m³75mm厚

5 、M4自攻螺丝,间距约200mm

6、 M8膨胀螺栓,间距约800mm

1、防火门规范当中并没有高度限制在23米这一说,也是查不到的,这个标准等于是市场的一个共识;

2、因为超过这个规格的防火门很难买到,也可以说几乎买不到,要不然就是买到造价太高;

3、因为买不到超大型防火门,久而久之在设计的时候,都会规避这个问题,也就是现在知道的不能超过2300mm。

扩展资料:

防火门一般设在以下部位。

(1)封闭疏散楼梯,通向走道;封闭电梯间,通向前室及前室通向走道的门。

(2)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的检查门。

(3)划分防火分区,控制分区建筑面积所设防火墙和防火隔墙上的门。当建筑物设置防火墙或防火门有困难时,要用防火卷帘门代替,同时须用水幕保护。

(4)规范(如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或设计特别要求防火、防烟的隔墙分户门。

例如:附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固定灭火装置的设备室(钢瓶室、泡沫站等),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等的隔墙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房间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因受条件限制,必须在高层建筑内布置燃油、燃气的锅炉,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开关等,专用房间隔墙上的门,都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还有设计有特殊要求的须防火的分户门,如消防监控指挥中心、档案资料室、贵重物品仓库等的分户门,通常选用甲级或乙级防火门。

高层高级住宅楼的分户门,常采用防火防盗门。 GB 12955-2008对防火门耐火性能的需求

防火门是消防设备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防火中的重要一环,防火门应安装防火门闭门器或设置让常开防火门在火灾发生时能自动关闭门扇的闭门装置(特殊部位使用除外,如管道井门等)。

也就是说除了一些特殊的部位,如管道井门这些不需要安装闭门器外,其他的部位都是需要安装防火门闭门器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防火门

1)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1-6的规定。

表1-6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注:1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2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2)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1)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1)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53条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② 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③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④ 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3)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53条的规定。

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m2。

② 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m2。

③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m2。

5)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m2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412条的规定。

② 防火隔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413条的规定。

③ 避难走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414条的规定。

④ 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② 步行街两侧建筑相对面的最近距离均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对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且不应小于9m。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封闭,确需封闭时,应在外墙设置可开启的门窗,且可开启门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部位外墙面积的一半。步行街的长度不宜大于300m。

③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m2。

④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其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并宜采用实体墙,其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当采用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当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相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

当步行街两侧的建筑为多个楼层时,每层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商铺均应设置防止火灾竖向蔓延的措施,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25条的规定;设置回廊或挑檐时,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12m;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在上部各层需设置回廊和连接天桥时,应保证步行街上部各层楼板的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37%,且开口宜均匀布置。

⑤ 步行街两侧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应靠外墙设置并宜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直接通至步行街;首层商铺的疏散门可直接通至步行街,步行街内任一点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步行街两侧建筑二层及以上各层商铺的疏散门至该层最近疏散楼梯口或其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75m。

⑥ 步行街的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步行街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⑦ 步行街的顶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60m,顶棚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并宜采用常开式的排烟口,且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25%。常闭式自然排烟设施应能在火灾时手动和自动开启。

⑧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外应每隔30m设置DN65的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或消防水龙,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回廊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步行街内宜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⑨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内外均应设置疏散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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