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运营商服务密码是用户的身份识别码,由六位阿拉伯数字组合而成。用于业务查询,部分业务办理以及各家网上营业厅登录(手机验证码也可以登录)。
服务密码查询方法:
营业厅查询:带上个人身份z去当地营业厅查询密码。
服务热线查询:拨打客服热线,按照提示查询/重置服务密码。客服电话:移动10086,联通10010,电信10000
官网查询:登录手机号码所属运营商官方网站,在登录页面按照提示修改自己的服务密码。
扩展资料:
1、服务密码是运营商对用户下发的身份识别,由六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办理新入网号码时,一定要先设置服务密码,确保密码的保密性。
2、运营商会在用户办理业务时下发短信通知,借此也可得知自己的服务密码是否仍具备安全、保密性。
3、部分用户不重视服务密码的保密性,让有心之人有了可乘之机,一定要对自己的服务密码保密。谨防由于服务密码泄露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重置服务密码的方法(以中国联通为例):
工具/原料
手机 联通手机营业厅
1、首先在手机上打开手机营业厅,点击顶栏,进入搜索。
2、d出的搜索栏中输入“找回服务密码”,选择第一个。
3、 在d出页面中输入自己的手机号码,按步骤进行修改。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服务密码
保护手机服务密码防止骗子套取牟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旨在规范密码应用和管理,促进密码事业发展,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提升密码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是我国密码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
2019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密码法,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1]
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
外文名:Password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宗旨:规范密码应用和管理,促进密码事业发展,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
通过时间:2019年10月26日
施行时间:2020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发布
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密码法,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密码法旨在规范密码应用和管理,促进密码事业发展,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提升密码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是我国密码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
出台历程
2018年9月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立法规划(共116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位于第一类项目: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2]
2019年6月25日,《密码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旨在通过立法提升密码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促进我国密码事业的稳步健康发展。[3]
2019年10月26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密码法,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1]
内容全文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核心密码、普通密码
第三章 商用密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密码应用和管理,促进密码事业发展,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密码,是指采用特定变换的方法对信息等进行加密保护、安全认证的技术、产品和服务。
第三条 密码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创新发展、服务大局,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中国对密码工作的领导。中央密码工作领导机构对全国密码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制定国家密码工作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密码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进国家密码法治建设。
第五条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密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密码工作。
国家机关和涉及密码工作的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机关、本单位或者本系统的密码工作。
第六条 国家对密码实行分类管理。
密码分为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和商用密码。
第七条 核心密码、普通密码用于保护国家秘密信息,核心密码保护信息的最高密级为绝密级,普通密码保护信息的最高密级为机密级。
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属于国家秘密。密码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对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实行严格统一管理。
第八条 商用密码用于保护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商用密码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密码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依法保护密码领域的知识产权,促进密码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
国家加强密码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对在密码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国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密码安全教育,将密码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密码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密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窃取他人加密保护的信息或者非法侵入他人的密码保障系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密码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章 核心密码、普通密码
第十三条 国家加强核心密码、普通密码的科学规划、管理和使用,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管理措施,增强密码安全保障能力。
第十四条 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的国家秘密信息,以及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信息系统,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核心密码、普通密码进行加密保护、安全认证。
第十五条 从事核心密码、普通密码科研、生产、服务、检测、装备、使用和销毁等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密码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核心密码、普通密码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制,确保核心密码、普通密码的安全。
第十六条 密码管理部门依法对密码工作机构的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密码工作机构应当配合。
第十七条 密码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核心密码、普通密码的安全监测预警、安全风险评估、信息通报、重大事项会商和应急处置等协作机制,确保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安全管理的协同联动和有序高效。
密码工作机构发现核心密码、普通密码泄密或者影响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安全的重大问题、风险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密码管理部门报告,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密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处置,并指导有关密码工作机构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 国家加强密码工作机构建设,保障其履行工作职责。
国家建立适应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工作需要的人员录用、选调、保密、考核、培训、待遇、奖惩、交流、退出等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密码管理部门因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请公安、交通运输、海关等部门对核心密码、普通密码有关物品和人员提供免检等便利,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条 密码管理部门和密码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监督和安全审查制度,对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和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审查。
第三章 商用密码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商用密码技术的研究开发、学术交流、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商用密码市场体系,鼓励和促进商用密码产业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遵循非歧视原则,依法平等对待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商用密码科研、生产、销售、服务、进出口等单位(以下统称商用密码从业单位)。国家鼓励在外商投资过程中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商用密码技术合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商用密码技术。
商用密码的科研、生产、销售、服务和进出口,不得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商用密码标准体系。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密码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制定商用密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社会团体、企业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商用密码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三条 国家推动参与商用密码国际标准化活动,参与制定商用密码国际标准,推进商用密码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
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商用密码国际标准化活动。
第二十四条 商用密码从业单位开展商用密码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商用密码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该从业单位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国家鼓励商 用密码从业单位采用商用密码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升商用密码的防护能力,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进商用密码检测认证体系建设,制定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技术规范、规则,鼓励商用密码从业单位自愿接受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提升市场竞争力。
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技术规范、规则开展商用密码检测认证。
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应当对其在商用密码检测认证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社会公共利益的商用密码产品,应当依法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由具备资格的机构检测认证合格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商用密码产品检测认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避免重复检测认证。
商用密码服务使用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应当经商用密码认证机构对该商用密码服务认证合格。
第二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其运营者应当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自行或者委托商用密码检测机构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应当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检测评估、网络安全等级测评制度相衔接,避免重复评估、测评。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涉及商用密码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家密码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家密码管理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且具有加密保护功能的商用密码实施进口许可,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中国承担国际义务的商用密码实施出口管制。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和出口管制清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和海关总署制定并公布。
大众消费类产品所采用的商用密码不实行进口许可和出口管制制度。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对采用商用密码技术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进行认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政务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管理。
第三十条 商用密码领域的行业协会等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为商用密码从业单位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引导和督促商用密码从业单位依法开展商用密码活动,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一条 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建立日常监管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商用密码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建立统一的商用密码监督管理信息平台,推进事中事后监管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强化商用密码从业单位自律和社会监督。
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商用密码从业单位和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向其披露源代码等密码相关专有信息,并对其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窃取他人加密保护的信息,非法侵入他人的密码保障系统,或者利用密码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要求使用核心密码、普通密码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密码管理部门建议有关国家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生核心密码、普通密码泄密案件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密码管理部门建议有关国家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理。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现核心密码、普通密码泄密或者影响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安全的重大问题、风险隐患,未立即采取应对措施,或者未及时报告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密码管理部门建议有关国家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理。
第三十五条 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开展商用密码检测认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资质。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销售或者提供未经检测认证或者检测认证不合格的商用密码产品,或者提供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的商用密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使用商用密码,或者未按照要求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实施进口许可、出口管制的规定,进出口商用密码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经认定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密码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密码管理规章。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密码工作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4]
内容解读
密码工作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国家密码管理局局长李兆宗在向会议作说明时介绍,密码在我国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密码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机遇和挑战,担负着更加繁重的保障和管理任务,制定一部密码领域综合性、基础性法律,十分必要。
草案明确规定,密码分为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和商用密码,实行分类管理。核心密码、普通密码用于保护国家秘密信息,属于国家秘密,由密码管理部门依法实行严格统一管理。商用密码用于保护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依法使用商用密码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
为贯彻落实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和促进商用密码产业发展,草案规定了商用密码的主要制度,包括规定国家鼓励商用密码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健全商用密码市场体系,鼓励和促进商用密码产业发展;规定了商用密码标准化制度;建立了商用密码检测认证制度,并鼓励从业单位自愿接受商用密码检测认证等。
在密码发展促进和保障措施方面,按照草案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密码科学技术研究、交流,依法保护密码知识产权,促进密码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建立密码工作表彰奖励制度;国家加强密码宣传教育。草案也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窃取或者非法侵入他人的加密信息或者密码保障系统,不得利用密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草案同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国际标准。国家推动参与商用密码国际标准化活动,参与制定商用密码国际标准,推进商用密码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商用密码国际标准化活动。我国商用密码的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密码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制定,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两种。
商用密码服务使用(A)和(C)的,应当经商用密码认证机构对该商用密码服务认证合格。
A.网络关键设备
B.网络信息设备
C.网络安全专用产品
D.网络防护专用产品
第二十四条 商用密码从业单位开展商用密码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商用密码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该从业单位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国家鼓励商用密码从业单位采用商用密码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升商用密码的防护能力,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进商用密码检测认证体系建设,制定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技术规范、规则,鼓励商用密码从业单位自愿接受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提升市场竞争力。
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技术规范、规则开展商用密码检测认证。
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应当对其在商用密码检测认证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社会公共利益的商用密码产品,应当依法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由具备资格的机构检测认证合格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商用密码产品检测认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避免重复检测认证。
商用密码服务使用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应当经商用密码认证机构对该商用密码服务认证合格。
您好,手机卡服务密码无法查询,电信用户如果遗忘服务密码可以进行重置的,电信服务密码遗忘可以登录中国电信网上营业厅重置的,具体如下:
首先登录中国电信网上营业厅,点击登录然后输入自己的手机号,完成后点击遗忘密码如图:
进入后选择第一个重置服务密码,点击进入。
然后填写一下自己的手机号和接收的验证码后即可重新设置新的服务密码了
公司机密保密协议书范本1
甲方:--装饰城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款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保证甲方的文件、资料不外泄,不被**,乙方在严格遵守甲方公司保密制度的同时,与甲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外泄、外传以下涉及甲方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
1、--装饰城招商流程图
2、各商场的招商方案、招租细则
3、各商场入驻商家明细表(包括:商家名称、经营品种、租赁面积、租赁价格、租赁时间、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等)
4、商场入驻率、收款率
5、各商城平面图、楼层分布图
6、甲方与商家签定的 租赁合同
7、招商部 工作计划
8、商家预定摊位明细表
9、甲方与业主的租赁联营协议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有效协议
10、策划部年、月、周 广告 计划
11、策划部未发布的软、硬性广告
12、策划部的所有广告协议
13、策划部公关活动方案
14、策划部未举行的促销活动方案
15、策划部媒体通讯录
16、--杂志的制作价格、发行等相关资料
17、策划部年、月广告投入统计表
18、甲方新商场打新签收款情况及收款率
19、甲方商家欠款表
20、甲方各类财务报表、统计
21、甲方的财务 报告 、财务分析、收支情况、工资标准
22、公司内网相关资料、软件
23、信息部建立网站、新项目可行性报告
24、各部门年、月工作计划
25、物业人员日常作业的工作日志、工作记录表
26、水电费明细表、收款情况、欠款情况
27、外墙、灯箱广告协议
28、商家的稳定率、续签率、空场率
29、商家的续签统计表,续签收款情况、欠款情况
30、场内外广告的续签率及收款率
31、发展部新项目投资可行性报告
31、甲方公司发展长、中、短期发展计划
32、甲方公司人事档案
33、甲方公司所有客户资料、客户通讯录
34、甲方质量管理 措施
35、甲方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36、甲方商品质量投诉受理流程
二、日常工作中员工不得在桌面上摆入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等。
三、日常工作中有商家及其他人员在场时,严禁谈论公司商业秘密。
四、乙方为档案、资料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时应严格按公司对机要文件、资料保管的规定办理收、发、借、印登记。因保管不严,外泄、遗失上述保密资料,情节不严重的,降低浮动工资,扣发全年奖金,甚至除名。情节严重并给公司造成经济名誉损失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款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予以起诉。
五、乙方违反公司保密规定,披露、自已占用或让他人使用掌握的公司商业秘密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予以起诉。
六、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有效期等同于双方所签定的《 劳动合同 》。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日期:二0 年 月 日
公司机密保密协议书范本2
甲方:_________(用人单位名称)
乙方:_____________(员工姓名)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及 离职 后的一定期间,均会接触或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了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保密事项协议如下:
一、甲方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程序、 *** 作等方面的软件,产品方案,产品策略,制作 方法 ,客户名单,货源及技术情报,财务资料,供应商、经销商资料,以及乙方依约或依法对第三方负有保密责任的第三方的商业秘密等信息。
二、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应为其提供工作所必需的各种信息、资料、设备和软件,以充分发挥其聪明才智。
三、甲方应制定相应的保密制度,对商业秘密的内容、范围、保密期限等作出规定,以便乙方遵循。
四、乙方同意采取必要及有效的措施,维护其于受雇期间所知悉或持有的商业机密。除职务上的正常、合理使用外,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甲方的商业秘密泄露、告知、交付或转移给甲方(包括甲方之关系企业)以外的第三方,或为自己或第三方使用。
五、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保证不私自保留、复制和泄露任何商业秘密资料,不在其他公司兼职;保证不私自从外部将任何有侵权可能的信息和资料携人甲方,并擅自使用,否则,乙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乙方离职后1年内,保证不在甲方以外的任何场所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与甲方竞争;甲方为此支付乙方保密费用元。
六、乙方离职时,应立即将自己所持有的甲方所有的商业秘密资料、软件等物品移交甲方所指定的人员,并办妥相关手续。
七、甲、乙双方均愿严格执行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元;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此外,乙方违约的,甲方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
八、本协议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公司机密保密协议书范本3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乙方:
身份z号码:
户籍所在地地址:
现居住地址: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工作需要将会知悉甲方商业秘密,为规范乙方行为、切实保护甲方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乙方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保密内容
乙方对于其知悉的以下商业秘密信息,应当依甲方的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严守其机密:
1、甲方的交易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产、供、销 渠道 ,供应商名单、客户名单,业务信息,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商品(产品及原、辅材料等)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
2、甲方的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方针,发展规划,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品牌策略;
3、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物流资料;
4、甲方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现有的、或正在开发或者构想之中的,或经过技术创新经确定不宜于申请专利的产品设计、产品图纸、生产模具、作业蓝图、工程设计图、生产制造工艺、制造技术、计算机程序、技术数据、专利技术、科研成果;
5、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负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信息;
6、甲方的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第二条保密范围
1、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前所持有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经双方协议乙方同意被甲方应用和生产的;
2、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的职务发明、工作成果、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
3、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前甲方已有的商业秘密;
4、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甲方所拥有的商业秘密。
第三条相关知识产权归属
1、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文字作品、摄影作品、音像作品、工程设计和产品设计图纸)、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享有。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上述发明创造、作品、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
2、乙方知道并同意乙方有义务证明任何已开发的知识产权属于甲方。乙方应当依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3、双方确认,乙方离开甲方一年内创作(造)的与在甲方任职或履行甲方职务有关的作品或技术成果,其著作权、专利申请权及相关权利均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再提出异议。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从约定。
4、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作品、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乙方主张应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甲方不得1
在未经乙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甲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第四条保密义务
1、不论在任职期内或离职后,乙方将不使用或公开甲方的机密,但乙方为了完成甲方所分配的工作而必须公开或使用这些机密信息的情况除外。
2、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 规章制度 ,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防止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即使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对于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负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信息,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措施,保持其机密性。
3、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以泄露、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乙方的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负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乙方将尽最大的努力保护这些机密信息,并保护它们以防不适当地泄密或使用、丢失和偷窃。
4、除非乙方取得甲方的同意,或有合法的业务需要这样做,乙方不得复印或复制机密信息,乙方不得使用、复制、改变、或将机密信息贮藏于外部计算机或电子信息接收系统或以任何形式或任何方法传递到甲方业务以外的任何地方。乙方同意,在任职期内及离职外,乙方将不会将机密占为己有,或做任何备份,或装到甲方以外其他计算机系统、计算机终端和网络。
5、乙方离职后,乙方不得向第三方公开甲方所拥有的未被公众知悉的商业秘密,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6、对甲方已经从第三方收到及以后将收到的机密信息,乙方有责任维持其机密性并仅仅用于有限的目的和范围。乙方理解并同意在在任职期内及离职后为了对甲方及对第三方负责,除非为了完成甲方所分配的任务之目的,乙方有义务保证所有这些信息为极度机密信息并且不将其泄露或使用,并且符合甲方与第三方协议的规定。此外,乙方同意遵照甲方所乙方的有关对第三方保密义务的规定。
7、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有权向乙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乙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8、乙方应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要求时,立即、无条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商业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但当记录着商业秘密信息的载体为乙方所有时,则乙方承诺将无条件配合甲方将该商业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指定的其他载体上,并将原载体上的商业秘密信息完全删除;如无法彻底删除乙方载体上的有关商业秘密信息,则乙方承诺将该载体无条件交由甲方处置,并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当于该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第五条保密期限
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甲方盖章和乙方签字之日起开始,直至上述商业秘密公开或被公众知悉时止。乙方的保密义务并不因乙方的离职而免除。
第六条违约及责任承担
1、乙方未经甲方批准擅自离职未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仍须遵守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界定是否为擅自离职以乙方办理完毕离职手续为准)。乙方未经甲方批准而擅自离职、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泄漏有关商业秘密的,甲方
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新聘用乙方的用人单位,甲方保留追究相应连带责任的权利。
2、乙方因故意或者过失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视为严重违反了甲方的有关保密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对乙方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检讨、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开除、追究法律责任等。
3、乙方因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而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的,无论给甲方造成实际损失与否,乙方均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如甲方曾支付给乙方离职补偿金,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全额返还。
4、乙方之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已经支付违约金的,应予以扣除),具体损失赔偿标准为:
(1)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甲方为开发、培植有关商业秘密所投入的费用,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甲方产品销售量减少的金额,以及依靠商业秘密取得的利润减少金额等;
(2)依照上述(1)项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
(3)甲方因调查乙方违约行为以及采取补救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向乙方及有关单位追索而发生的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4)因乙方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商业秘密的,甲方可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4、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应赔偿甲方所受全部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乙方刑事责任。
5、甲方同意,乙方对因不可抗力、司法机关的行为及 其它 不可归咎于乙方责任的事由而导致的甲方秘密被泄露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仔细阅读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第八条乙方承诺,其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
第九条乙方保证,乙方在离职后不得继续使用其所掌握的甲方商业秘密,不得以甲方之名义(包括但不限于使用甲方之名称、商号及各种与甲方相关之标识)从事任何商业活动或任何可能侵犯甲方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本合同中所称的任职期间,是指甲乙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是指甲乙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第十一条甲、乙方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除甲乙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规定,如被有权机构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应影响本合同其它条款或规定的效力或可执行性,也不应影响该条款或规定在其它情形下的效力或可执行性。
第十三条本合同如与双方在本合同生效前所达成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均以本合同内容为准。本合同内容如需修改,经双方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签章日期:年月日签名日期:年月日
公司机密保密协议书范本4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以下将上述双方合称为“双方”,单称为“一方”。
以下所称“接收方”指:保密信息的获得方;以下所称“提供方”指:保密信息的来源方。
鉴于:
为了双方的共同利益,双方拟就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进行合作。
在本项目运行过程中,双方需要向对方提供与自身以及本项目有关的信息资料,且双方都认为有必要对提供的信息资料予以有效保护。为此,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保密协议:
第一条保密信息的范围及内容
1、“保密信息”是指信息提供方及其关联企业的如下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发展规划策略、市场计划、商务信息、商业机密等;
(2)任何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信息,包括客户名册、市场开发情况、客户名称及清单,客户的其它详细资料,业务统计表、市场份额统计表、价格策略、市场研究报告、商业项目的计划方案和实施情况、商业关系和谈判、交易结构及资金渠道等;
(3)财务信息、开户银行资料、组织架构、股东资料、内部管理制度等;
(4)拥有的知识产权(不论是一方独自拥有的,或是和其他方共同拥有的,亦不论是现有的,或将来开拓发展的),包括但不限于商标,软件及相关程序、资料的著作权,专利及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信息等;
(5)未决诉讼、资产状况、内部人力资源及潜在的劳动人事纠葛;
(6)本项目开展过程中形成的一切会议文件、纪要、协议、工作方案等信息,以及一切与双方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2、双方确认并承诺,提供给对方保密信息均系通过合法手段获得,不会给接收方带来任何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提供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如涉及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接收方不对此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第二条保密义务
1、双方在获得对方的保密信息以后,如同对待自己的保密信息一样,对取得的保密信息采取同样的措施,确保其安全。保密信息的合法使用包括接收方的雇员、董事以及股东单位。
2、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书面,或者使用电子文档、音像资料、磁盘/光盘、通信网络等介质)向任何与本项目合作利益外的第三方提供保密信息。
3、双方保证保密信息仅用于与本项目有关的用途或目的。为推进本项目需要,接收方(包括接收方的雇员、董事、股东单位)可将保密信息传递给其认为合适的有关意向合作方等,以期加快实现合作目的;双方确认,该等信息传递行为不构成接收方对保密义务的违反。
4、为推进本项目,如果一方需要有关中介机构、咨询公司或顾问单位协助工作,各方应向其提示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和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并应要求上述人员或单位对本协议项下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条豁免条款
1、本协议关于对保密信息的保护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1)在签署本协议之时或之前,对方已获得保密信息;
(2)保密信息在披露给对方之前,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3)保密信息是一方通过合法渠道从其他第三方获得;
(4)非一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保密信息公开;
(5)在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未被违反前,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6)保密信息是一方或其关联或附属方独立开发;
(7)一方应法院或其它法律、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披露信息(通过口头提问、询问、要求资料或文件、传唤、民事或刑事调查或其他程序);
(8)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确定的保密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四条保密责任的终止
1、本协议项下的保密期限自取得保密信息之日起至下列日期(以先到者为准)为止:
(1)双方关于本项目的合作终止之日;
(2)本协议签订满壹年之日。
第五条违约责任
如合同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守约方带来的全部损失。
第六条争议解决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照中国的法律进行解释。由于本协议的履行或解释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无法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及授权代表签名之日起生效,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章):
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代表(签字):
年月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代表(签字):
年月日
公司机密保密协议书范本5
甲方:
乙方:
鉴于信息科员工需对甲方的机密信息保密,并跟据国家和医院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一、秘密信息
1、甲方员工档案、各类系统账号;
2、甲方各类统计报表;
3、甲方各类会议记录、讨论记录;
4、甲方各类管理技术信息及资料;
5、信息科管理的甲方所有系统的管理员账号、密码,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等医院设备的用户名和密码口令。
二、乙方的保密义务
1、所有在工作中制作的数码、影像制片,均属于甲方所有。对于内容为秘密级以上的,禁止私自制作与复制;
2、所有在甲方电脑、磁盘系统中创建、存贮和交流的信息,均属于甲方所有。禁止利用甲方系统电脑资源以甲方或个人名义发表虚假信息或泄露甲方机密。乙方需对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甲方机密资料负保密责任;
3、乙方离岗离职时,应将工作时使用的电脑、U盘等其他一切存储设备中的设备返还公司。
三、保密期限
双方同意本协议规定的保密期限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____年内有效。
在保密期限内,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离职,仍须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乙方认可,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在支付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乙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四、违约责任
甲方对违反上述任何一项义务的乙方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并保留将侵犯甲方上述秘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乙方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
五、其他
1、本协议有效期为_____年,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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