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风港原则包括两部分,“通知+移除” (notice-take down procedure)。
避风港条款最早来自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法案) 。最早适用于著作权领域,后来由于网络中介服务商没有能力进行事先内容审查,一般事先对侵权信息的存在不知情。所以,采取“通知+移除”规则,是对网络中介服务商间接侵权责任的限制。大意即“网络服务提供者使用信息定位工具。包括目录、索引、超文本链接、在线存储网站,如果由于其链接、存储的相关内容涉嫌侵权,在其能够证明自己并无恶意,并且及时删除侵权链接或者内容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爬虫不违法,违法的是不遵从网站的爬虫协议,对网站造成负担,对正常用户造成影响。
其次,搜索引擎也是爬虫,爬虫协议就是告诉爬虫怎么爬取可以。
最后,没有官方接口或者已经下架的接口,爬取这些信息肯定是违法的,轻重而已;
当然这是法律意义的,实际上爬虫到底违法不违法,看看案例就知道了。不对对方造成损失,不侵犯未公开接口,就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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