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第1张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保障外汇市场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银行结售汇业务的监督管理机关。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二)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或因自身经营活动需求办理的人民币与外汇之间兑换的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

(三)即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在交易订立日之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且清算价格为交易订立日当日汇价的结售汇交易;

(四)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是指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汇期货、人民币与外汇掉期、人民币与外汇期权等业务及其组合;

(五)结售汇综合头寸是指银行持有的,因银行办理对客和自身结售汇业务、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等人民币与外汇间交易而形成的外汇头寸。第四条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局批准。第五条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第二章 市场准入与退出第六条 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

(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第七条 银行申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四)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有关规定。第八条 银行可以根据经营需要一并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第九条 银行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或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应当由其总行统一提出申请,外国银行分行除外。

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或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其他银行由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批。第十条 银行分支机构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或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取得已具备相应业务资格的上级机构授权,并报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备案。第十一条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期间,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新设立的银行应当向外汇局重新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发生变更名称、变更营业地址、经营结售汇业务的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外汇局备案。第十二条 银行停止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或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应当自停办业务之日起30日内报外汇局备案。第十三条 银行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的,其结售汇业务资格自动丧失。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行结售汇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并建立结售汇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定期评估机制。

外汇局对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中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情况实行定期评估。第十五条 银行应当指定专门部门作为结售汇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本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外汇管理规定执行工作。第十六条 银行应当加强对结售汇业务管理人员、经办人员、销售人员、交易员以及其他相关业务人员的外汇管理政策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政策法规知识。第十七条 银行应当建立结售汇会计科目,区分即期结售汇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分别核算对客结售汇、自身结售汇和银行间市场交易业务。第十八条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当按照“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对相关凭证或商业单据进行审核。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 银行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时,应当与有真实需求背景的客户进行与其风险能力相适应的衍生产品交易,并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客户、产品、交易头寸等方面的规定。

银行对企业的业务:

1、对公存款业务  :单位活期存款、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单位协定存款等。

2、公司贷款业务: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贸易融资贷款  。

3、资金业务: 与企业有关的: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  。

4、票据业务:承兑、贴现。

5、支付结算业务:三票一汇(汇票、本票、支票、汇款)。

6、yhk:xyk中的单位卡。

7、担保业务: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

银行票据融资业务 *** 作的具体流程如下所示:

1、申请人向银行提出票据融资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申请相关的资料;

2、银行审核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料,同时对申请人的个人资产状况、信用状况进行了解调查;

3、资料审核通过,银行与申请人商议融资内容,签订借款合同;

4、借款人办理相应保险等手续,手续办理完毕,银行发放资金;

5、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内容还款。

扩展资料:

支付结算业务:

支付结算类业务是指由商业银行为客户办理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与货币支付、资金划拨有关的收费业务。

(一)结算工具。结算业务借助的主要结算工具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1.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分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3.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4.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二)结算方式,主要包括同城结算方式和异地结算方式。

1.汇款业务,是由付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某收款人的一种结算业务。汇款结算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形式。

2.托收业务,是指债权人或售货人为向外地债务人或购货人收取款项而向其开出汇票,并委托银行代为收取的一种结算方式。

3.信用证业务,是由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收益人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在指定地点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三)其他支付结算业务,包括利用现代支付系统实现的资金划拨、清算,利用银行内外部网络实现的转账等业务。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银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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