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制度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利用法律的和经济的手段确认发明人对其发明享有专有权,以保护和促进技术发明的制度。
销售是创造、沟通与传送价值给顾客,及经营顾客关系以便让组织与其利益关系人(stakeholder)受益的一种组织功能与程序。销售就是介绍商品提供的利益,以满足客户特定需求的过程。商品当然包括着有形的商品及其附带的无形的服务,满足客户特定的需求是指客户特定的欲望被满足,或者客户特定的问题被解决。能够满足客户这种特定需求的,唯有靠商品提供的特别利益。
专利销售是专利权人有明确表示愿意出售具有权力要求书所述技术特征的专利产品以及禁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许诺销售专利产品的权利。
经营模式本身并不能申请专利,各国都是如此。在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每种专利所针对的保护范围也是不同的。
经营模式是不在专利保护范围内的。专利一般是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家的区域性组织根据申请而颁发的一种文件,这种文件记载了发明创造的内容,并且在一定时期内产生这样一种法律状态,即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般情况下他人只有经专利权人许可才能予以实施。
目前所谓的商业模式专利,实际上是指利用IT技术进行的商业行为,因为牵涉到一些信息处理过程,具有比较强的技术性,可以考虑把实现某个交易过程的技术内容抽取出来,在实质上达到对互联网商业模式的保护。
典型的如亚马逊的“一次点击”专利。这种专利因为其具有商业模式的背景,在授权上往往受到特别的关注,审查员要判断专利内容是否属于纯粹的商业模式,如果是,则不能授权;美国以前把握的比较松,所以大家误以为在美国可以申请商业模式的专利。
扩展资料:
专利法修订(专利法第三次修订)进入审议阶段 将出台全新司法解释
事实上,在我国,商业模式冲突所引起的法律纠纷已经有过先例。2000年3月,上海卓尚信息有限公司称自己举办的网上奥斯卡竞猜活动被人抄袭,将e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9.8万元。
这可以算得上是中国第一例网上商业模式侵权案。可以预见,随着知识经济的纵深发展,在“商业模式”领域的纠纷和冲突还会不断发生。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制度加以保护,将对我国的知识经济的长远发展不利。我们不难理解创业者对自己商业模式的讳莫如深。
在逐渐意识到互联网信息保护的重要性之后,我国的相关政府部门已经开始有所行动。2006年5月30日,国家版权局、信产部颁发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开始实行。
《办法》涉及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行政法律责任承担,著作权、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在保护网络著作权中的具体做法,对严重违法侵权行为的处理等19条内容。
适用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根据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指令,通过互联网自动提供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内容的传载、存储、链接或搜索等功能,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行为。
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主任、商务部副部长姜增伟介绍说:“2007年政府部门在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方面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要进一步根据《专利法》修改情况研究制定涉及侵犯专利权认定标准的司法解释;通过对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司法审查的范围、标准、程序、裁判方式等问题的调研,推动出台司法解释。”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专利法
百度百科-专利
不可以。专利法-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你说的情况属于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也即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