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了发票,增值税纳税义务就发生了,需要提前缴纳增值税,但是会计上以及企业所得税上的纳税义务并未发生.
账务一
借:银行存款 113万元
贷:预收账款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万元
账务二
后续货物发出:
借:预收账款 1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
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90万元
贷:库存商品 90万元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解读:
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
做销售是公司经营业务,销售产品的行为。做销售,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应该开票。但是也可能现实生活中有做了销售没有开发票的情况。即使没有开发票,账务上仍然要做销售处理,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交纳相关税金。
一般情况下,销售以发出货物,取得应收对方货款的权利为准。所以,很多单位开票是以发货单为依据开票的,否则容易提前确认收入,甚至有虚假确认销售收入的嫌疑。当然,如果实质上满足了销售成立的条件,即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都转移给购买方;销售方不再保留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收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则此时应确认销售收入并开票,而无论发货是什么时间。例如:购买方因特殊原因,购买货物后,将货物暂存销售方,此时销售条件已经成立,应确认销售收入等。
账期应以开票日起为准,因为发票开具日就是确认销售收入的时间,在确认销售收入的前提下,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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