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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公司的风险来自两大块:一是工程质量不合格,不能达到设计要求、合同要求,甚至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二是监理酬金因种种原因无法按合同收取。产生第一种情况的原因有很多,归根结底是人的因素,即五大建设主体的质量行为所导致。1.设计单位因为设计单位的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由设计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根据《建筑法》,监理有责任和义务检查设计文件。这就要求监理单位人员有丰富的经验和知识,对一些较浅的设计问题及时发现,并有必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寻求解决方案;对一些需要大量数据、计算才能核实发现的问题,无需承担责任。2.勘察单位因为勘察单位的质量行为不能满足要求,而使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由勘察单位承担主要责任。但监理人员在地基验槽、试桩(有桩基的工程)过程中,必须请勘察单位人员到场,请勘察单位表态。如有异议要提出并最好用书面形式明确。3.业主的行为一种是以政府投资行为为主的大型公建设施的业主,行为较规范,施工、监理通过招投标,质量要求较高,目标明确,社会监督和关注程度较高。一般施工企业的素质较好,人为造成质量事故的可能性较小。第二种业主是开发商,包括写字楼、住宅和营业房的开发商。他们常会出现资金不能完全到位、工期目标明确且紧张,质量目标一般的状况。第三种是集体企业,尽管改革开放、转换机制、股份制改造已经历了一些年头,但在企业总或多或少有着计划经济下的烙印,这部分业主一般要求工期目标紧、质量目标高。这三类业主对社会效益考虑的成分较多,一般来说,工程建设报建,审批等必要手续能相应完备,建设行为相对比较规范。第四种是个私业主。随着个私经济的发展,尤其是最近社会环境极力鼓励个私企业的大力发展。这类业主的工程也越来越多,而这类业主的行为往往最不规范。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经济效益无可厚非,他们的要求往往是造价极低、工程极紧,而且资金不一定到位。这类工程是最易出现问题的。由于该类业主常采用压级压价,在工程招投标前多有书面降价承诺,实际承包价格已与成本十分接近。而承包商又必须追求其所即定的利润,因此,采用较低价格的建筑材料,使用廉价民工劳力,甚至降低施工质量标准。尽可能地减少技术成本、经济成本的投入,是该类承包商的常用办法,从而给工程实体质量带来相当的风险,而这类风险的主因在于业主。4.施工单位在新的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下,施工单位成为验收组成员之一,他们往往会超出验评标准范围,对自己的工程作出好的评定。还有一些类似于游击队的小型建筑企业、个体包工头,他们可能利用其方方面面的关系,干扰验收。5.监理员针对以上分析的业主的质量行为,监理人员在经营活动和生产活动中要作出相应的应对。首先在承揽业务时,应尽量避免承接一些行为不规范的业主的工程,而将大型公共建筑、基础设施或大型工程作为业务承接的重点。其次在合同订立时要严密,不要模棱两可,尤其是业主委托和授权的范围要清晰,监理的权利和义务要清楚。接下来,就是监理现场管理工作的质量行为。这一点是整个监理工作的基础,也是对监理合同的贯彻和落实。首先,必须在领导意识和组织落实上予以明确。监理单位对承接的每一项工程都要予以重视,不能因为恶意竞争而降低监理收费、进而拼凑人员去应付监理工作。在质量监控的基础上,还要帮助承包商解决工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运用技术、经济、合同和法律的手段帮助业主提高投资效益。其次,现场管理要落在实处。许多监理人员是施工单位出身,但切不能将施工单位的一些陋习带进监理工作。如:把施工组织设计当作"花瓶"束之高阁;技术资料与施工进展动态不同步;项目监理班子滥竽充数等。酬金的收取和最终收取时间要有明确约定,对业主不委托工程决算审计的工程,酬金的最终支付时间不应定在审计完成后,否则,只要业主不完成审计,酬金便无权收取。除了一些合同订立应注意的问题外,在酬金的收取方面,现场监理人员要清楚监理合同的条款。一方面要按照合同所授予的权力、规定的义务和工作范围积极开展工作,同时,按照合理的企业行为,按合同的要求去收取酬金。在收取酬金时,要有书面说明文字;如果收取酬金较为困难,需双方协商,应判断业主的行为,并引起重视。如果一些业主故意拖延,那就要运用合同、法律等手段向业主提出要求。在运用法律手段时,要求监理的现场工作质量行为能够达到合同的要求,能够拿出资料来证明监理工作的质量。这一点有很大难度,但市场经济下依法治国,以合同为依据是不容置疑的。总的说来,监理单位规避和化解风险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承揽业务尽量避免一些质量行为极不规范的业主;二是在订立合同时要条文清楚,权利义务明确,违约责任明确,时间界限不能模棱两可;三是在现场管理中要仔细、清晰、有条理、有计划、有措施、有重点,并多以数据说话,多以文字记录和往来;四是在收取酬金时,要规范、严格按照合同,同时要正确运用法律等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风险当然是有的,但是只要你认真完成监理工作,也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可怕。题主可能是看过一些监理工程师因质量问题被判刑之类的新闻,所以觉得监理这个行业很危险。但是你仔细研究这些新闻就会发现,那些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监理人员均是在质量验收中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并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才承担了相应的法律后果,比如2009年的上海罗阳路口在建商品楼倒塌事故,造成了1名工人死亡。法院最终判决监理方上海光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总监理乔某对事故发生负有未尽监理职责的责任,判有期徒刑3年。但这是在监理方对工程项目经理名不符实的违规情况审查不严,对建设方违规发包土方工程疏于审查,在对违规开挖、堆土提出异议未果后,未能有效制止的前提下做出的判决。与之不同的是,2009晋州市广播电视发射塔因工程施工质量差被大风刮倒,造成270万元经济损失,但监理单位却没有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这是因为监理人员在自己提出的无合格图纸、施工队无资质证明以及用料、安装不合格等问题未获双方有效解决的情况下及时向监理公司作了详细汇报,还陆续发出15份监理通知,虽然没能阻止事故的发生,但尽到了监理的职责,因此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可以看出,监理工作的风险大小取决于监理人员工作的认真负责程度,只要尽职尽责完成监理工作,就能尽可能避免事故发生带来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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