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林匹克营销包括出售奥运会电视版权、奥林匹克标志产品专营权、经营许可证、门票、纪念币和纪念邮票等。
国际奥委会进行奥林匹克营销的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确保奥林匹克运动经济上的独立性,以促进其在全球的发展;
2、为制订一个持续的、长远的营销计划打下基础;
3、保证奥林匹克运动所有成员(奥运会组委会、国家奥委会及其大洲组织、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公平的利益分配,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支持;
4、保证世界各地观众能免费观看奥运会;
5、减少奥运会商业化不可控性,维护奥林匹克理想;
6、鼓励营销伙伴对奥林匹克主义和奥林匹克理想的支持。
没做过 .是不是传销,要根据其具体的运营、 *** 作模式才可以进行判断。以入会员的模式,再介绍朋友入会员,公司给返高额利润,这种情况就是拿亲朋好友下手 ,因此需要谨慎。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1)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2)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奥林匹克计划,也称“TOP”计划,是国际奥委会经济来源之一。从70年代以来,出售奥运会电视转播权已经成为国际奥委会最主要的经济来源,最高的时候达到总收入的95%。在奥运会电视转播权销售的全部收入中,有83%来自美国电视网。为了改变经济上过分依赖电视转播权销售的状况,1983年,国际奥委会指定“国际体育娱乐公司(ISL)为其销售奥林匹克标志的代理机构,确保获得赞助权的公司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专有权,以及在全世界范围内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商业宣传的权利。1985年ISL公司开始执行出售奥林匹克标志的第一个“奥林匹克计划”,与一些大的跨国公司签订一次赞助合同。目前,已执行到第4个“奥林匹克计划”。“奥林匹克计划”的收入的一半左右归奥运会组委会,另外一半给各国奥委会和国际奥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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