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营销合规到底是什么?怎样才能做到合规呢?

医药营销合规到底是什么?怎样才能做到合规呢?,第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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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国家的反腐风暴涤荡了整个医药领域,笔者发现该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主要集中在购销环节。国家也相继出台法律法规、改革政策,期望净化医药行业的不良风气,例如: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制度、两票制、医药代表备案制、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等。上述举措极大的压缩了商业贿赂的空间,但由于医药购销领域“带金销售”的模式根深蒂固,营销模式并未回归到学术销售的本位,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现象仍然存在,医药企业、医疗机构等相关主体可能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本文将从医药行业商业贿赂法律法规的变化出发,从典型的商业贿赂行政处罚案例入手,分析背后的合规要点。本文分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剖析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基本概述,第二部分阐述商业贿赂行政处罚的变化,第三部分分析行政处罚案例及合规要点,第四部分结语。

一、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基本概述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

我国目前尚无成体系的《反商业贿赂法》,对于商业贿赂的概念的界定,散见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2019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在《暂行规定》中对商业贿赂有如下定义:“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并未对商业贿赂进行定义,而是通过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法律列举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这一禁止性规定,将商业贿赂进行了描述。其中列举的受贿对象不再包括交易相对方,而是包含三种:“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列举的方式将经营主体向交易相对方的利益诱惑性行为排除商业受贿行为之外,即交易相对方不作为受贿的主体。此法列举的三种受贿对象皆为可能作出职务利益交换的对象,较《暂行规定》中的定义法,更能充分诠释商业贿赂的本质,即受贿者系背离其在商业活动中的义务,利用职务便利获取行贿方所给予的不正当利益,扭曲正常交易活动,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单位和个人,而非交易相对方本身之单位。

(二)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规定

2019新修订《药品管理法》顺应国家针对医药行业反腐的高压态势,此法第八十八条以禁止性的规定,对医药行业商业贿赂做如下规定:“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由于此法明确建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制度、明确规定了从事药品经营企业活动应当配备“药师”,此法将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师纳入医药行业商业贿赂规制范围,作为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新增主体。但对于医药行业商业贿赂对象的另一主体,医疗机构特别是公立医疗机构是否应视为交易相对方,从而被排除出商业贿赂规制的范围,实务中存在争议。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已经排除了交易相对方作为受贿的对象,但《药品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受贿对象包含医疗机构。那这两部属于同一位阶的法律是否冲突呢?笔者认为,《药品管理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脉相承,并不冲突。在医药购销领域,向公立医院低价或免费投放设备,捆绑销售是一种常见的营销手段,虽然实务中对投放设备捆绑销售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贿赂行为有过争议,但现主流观点认为该行为属于商业贿赂行为,且业已被工商局查处。其背后的原因在于,公立医疗机构并非营利性商业主体,而是事业单位,行使的是公共服务管理职能,财务不独立核算,购买药品、耗材、器械设备等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公立医疗机构只不过是国家“代理人”,非交易相对方。只不过实践中,公立医疗机构被认定为“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或“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存在争议。无论何种认定,都未视公立医疗机构为交易相对方,公立医疗机构显然可以作为受贿的对象。

(三)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特点

第一,手段隐蔽性。《药品管理法》对医药行业商业贿赂手段作了明确规定,即“给予、收受回扣和其他不正当利益”。该法并未对“回扣”概念作出释明。但《暂行规定》对“回扣”下了定义,“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显然,回扣不是正常的让利行为,在交易中,退回的款项通常不会如实入账,而是相关人员的私人利益。《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商业贿赂条款虽然找不到“回扣”字眼,但此法第七条规定禁止“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从法解释学角度,“回扣”当然属于“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有关回扣的规定《药品管理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是契合的。《药品管理法》中对“回扣”之所以保留,是因为在医药购销领域中,药企带金销售给予“回扣”现象频发,保留回扣这一词汇,更方便从业人员理解。通过检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发布的案例,“回扣”的表现形式不仅是传统性的现金、有价证券、xyk、购物卡等与其他行业无差异的方式,还包括支付医生开具处方换取药品销量的支付“处方费”,医生帮助医药代表统计处方收取的“统方费”等回扣方式。

第二,手段多样化。实践中,医药行业商业贿赂手段是纷繁多样的,医药行业商业贿赂手段不仅限于交易本身的“回扣”行为,还存在与交易相关联的其他手段。例如药企为了使药品入院销售,缴纳“进院费”;药企为捆绑销售耗材和配套设备,假借租赁、捐赠、投放设备,缴纳“感谢费”;药企对医疗机构、医生的“资助费”、“捐赠费”;药企为医生报销旅游费用、学术会议费用、讲课费用、假代运输药品的“运费”等。

二、对医药行业商业贿赂行为的行政处罚的变化

我国对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处罚主要分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我们先从行政监管机构对药企的行政处罚出发,从法律的适用、处罚力度、执法方式、行政处罚效果延伸四个方面阐述医药行政处罚这些年的变化。

第一,从法律适用的变化来说,关于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两部大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药品管理法》均进行了大幅度的修订。2018年新修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涉及商业贿赂条款;2019年新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都是关于商业贿赂的条款;2019年“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等也是关于商业贿赂的条款,可以看出,国家法律对商业贿赂问题空前重视。因为《药品管理法》较《反不正当竞争法》更能反映处行业的特殊性,处罚力度更大,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规则,医药行政执法部门优先适用《药品管理法》执法,会大幅度增加行政处罚的执法力度。

第二,从行政处罚力度上来说,医药行政执法部门较以前单一的采用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措施,转变为综合运用多种处罚措施(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与此同时,处罚力度也大幅度增强,例如,一般行业罚款额度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后改为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而医药行业处罚额度提高到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以下;一般行业行政处罚最严厉的可能为吊销营业执照,而医药行业增加了吊销药品许可证件、责任人员终身从业禁止等规定,这些都是执法力度上的加强。

第三,从执法方式上来说,医药行政监管部门联合执法,多头惩治,对处罚对象采取“穿透式”执法等创新方式。2021年4月2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九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印发2021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2021年,国家卫健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2021年,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等三部门发布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2022年1月15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纪委”)宣传部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摄制的反腐专题片《零容忍》......从上述发布的关于反医药行业反商业贿赂相关文件上看,原来主要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医药行业进行行政处罚,现在转变为国家多行政监管部门采用联合执法方式,提出专项治理要点,打击医药行业的商业贿赂现象,并对其行政处罚。一般行业行政处罚对象为行政责任企业,而在医药行业对药企采用“穿透式”处罚,如随着“两票制”制度的落地,层层分销的医药销售方式被禁止,医药合同销售组织(以下简称CSO)得到大力发展,医药行业商业贿赂行为在CSO中大量出现,有关部门在打击CSO对其行政处罚的执法过程中,穿透处罚与CSO合作的药企。

第四,从行政处罚后果延伸来说,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企业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还会触发行政处罚后的企业信用评价和惩戒机制。被行政处罚后的企业较一般企业,不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之外,纳入“黑名单”,还会被纳入“不良记录”黑名单。卫生计生委发布新版《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规定,被列入不良记录的药企,两年内医疗机构不得购入其产品,在产品招采中将会减分。加上各地纷纷出台的黑名单制度,打击药企商业贿赂的力度空前加大。

三、行政处罚案例及合规要点

(一)不明示折扣并如实入账的风险

仙市监处〔2017〕94号行政处罚案例中,仙居县人民医院通过与中标制药企业二次议价,要求其在中标价格的基础给予一定比例的返利。双方协商一致,负责配送的医药公司接单后按照中标价格开具发票。仙居县人民医院按照发票记载金额入账,返利款暗中截流。事后,双方按照二次议价确定的低于中标价格统计处返利款总额并签订《药品折让清欠协议》,医药公司将返利款以“事业基金”名目入账。该行政处罚的原因在于在交易活动中,医药公司向仙居县人民医院提供回扣,工商局认定为商业贿赂行为。

在实践中,很多人对上述处罚就会产生误解。将“回扣”和“合法折扣”混淆。“帐外暗中”是“回扣”应有之义,也是区分“合法折扣”的关键。“帐外暗中”不仅是账本之外的私下交易,即便光明正大的交易,但是以各种名目入账、用红字发票冲账等方式向交易相对方进行利益输送,也属于回扣行为。由此可见,医药企业在交易时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不仅要明示,还应按照实际如实入账,这才是合法的提供折扣行为。

(二)捐赠、资助的风险

宣工质经检处字〔2016〕1号处罚案例中,案件当事人安徽宣草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旌德县人民医院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案件当事人免费向医院投放一台YD-600尿液分析仪供旌德县人民医院使用,但该医院需购买设备配套试纸条。工商局认定案件当事人的行为系捆绑销售式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京工商丰处字(2011)第1015号处罚案例中,北京诺德美科医学技术有限公司为了维系与北京协和医院已经建立的销售关系,以医院的内部培训费名义向医院支付人民币64810元。工商局认定此行为属于商业贿赂,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的处罚决定。穗工商处字[2018]179号处罚案例中,广东赛葆力药业有限公司为了保持与医院业务往来,向影响力的医生以会议费的名义赞助人民币10000元,工商局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8000元的处罚决定。

上述三个处罚案例中,医药企业通过与交易相关联的手段,巧立名目,如“资助费、感谢费、捐赠费”,换取不正当竞争机会,从而被工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认定具有其特殊性,例如医院采购设备往往需要走招投标,部分医疗设备销售企业不参与招投标采取捐赠设备捆绑销售的方式,就变相排除同类医疗设备销售企业的正常投标及竞争,所以会被认定为商业贿赂行为,这在别的行业就不常见。因此在捐赠、赞助时应保证用途真实,使用合理,避免与药品销售量等销售行为勾连,不得以获取任何竞争机会作为回报。对医生的赞助,要注意捐赠活动中是否是捐赠的对象、是否与医生处方有关、是否被药企直接指定医生为受赠人等。对医院的捐赠要符合《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要注意捐赠活动是否符合医院的经营范围、是否真实、是否与药品销售有关、是否具有公益性、受赠物品是否用于特定用途。

(三)学术推广的风险

沪监管普处字〔2018〕第072018000223号处罚案例中,上海迈好企业营销策划事务所专门从事医药推广的公司,为了让医院、医生多推广其医药产品,向其支付推广费用人民币58400元。工商局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罚款的原因在于医药推广公司以“会务费”、“推广费”“讲课费”等名义,进行商业贿赂。

由此可见,医药公司在进行学术推广时应注意,学术会议是否真实需求、学术会议内容是否与诊疗技术相关、学术会议的地点是否奢华、学术会议费用是否与产品销售勾连、学术会议的费用专款专用、学术会议费用标准合理并符合市场标准,如费用应限于交通费、住宿费等的支付,避免为其安排旅游、休闲活动等活动。必要时药企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飞行检查,避免出现申报推广项目与实际情况不符。

(四)CSO企业销售推广的风险

(杭富)市管罚处字〔2018〕067号行政处罚案例中,浙江惠迪森医药有限公司与金华市万载广告有限公司(简称“广告公司”)合作,广告公司为医药公司从事医药推广工作。为了销售医药公司药品,推广公司在会议期间发放给每位参会医生现金劳务费,加上用餐费、住宿费等费用,工商局认定浙江惠迪森医药有限公司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大量CSO企业虚开发票报销,倒出现金,以掩饰商业贿赂款项。因为国家加大对CSO企业虚开发票行为的打击,行政执法部门认为药企与其同谋,施行穿透式处罚,所以药企也不能幸免。因此药企要对CSO企业进行合规审查,确保其实行推广模式的合规化,避免低水平的同质化。药企对委托CSO企业进行推广时应注意尽量避免与个人代理商合作、确保是真实的推广服务关系、争取能适度管控CSO企业,从而避免相关连带责任。

四、结语

综上,我国通过不断加强对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行政监管,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空间被压缩。通过对医药行业商业贿赂行为的特点剖析、界定,以及行政处罚风险的解读,以案为鉴,医药企业能够识别行政处罚的风险,采取合规应对的措施。但针对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问题,药企不应仅仅是应对行政监管的风险,还有刑事风险。笔者认为企业合规风险防空措施应当是立体有效的,应该建立事前预防、事中识别、事后应对的完整的企业合规体系,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企业合规体系不仅仅应当融入公司治理机制,使企业良性发展,减少企业损失,做好预防工作,还应当注意事中识别和事后应对。当前有关部门为了激励企业合规,在事中识别和事后应对也加大了力度,行政监管部门可能因为企业合规体系的健全而达成行政和解;刑事执法机关在刑事案件过程,企业如果做到了事后合规,也可能会合规不起诉。202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发布《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方案》,启动了第二期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改革试点。然而,企业合规体系的建设,配套法律法规政策的出台实施,需要企业管理人员,法律相关从业者,行政监管机构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本文主要系医药行业商业贿赂问题及合规的行政篇,笔者将会在下篇医药行业商业贿赂问题及合规的刑事篇继续探讨。

参考文献

[1]彭瑶,邓勇.新法下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行政处罚问题探讨[J].2021,13(2):3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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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汪全胜.“特别法”与“一般法”之关系及适用问题探讨[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6(6):50-54.

[4]傅长煜,伊向明,左玉茹,韩越,成豪.药品、医疗器械行业反商业贿赂等执法实践及营销推广模式合规风险分析(上).[2020-11-3]

.http://www.zhonglun.com/content/2020/11-03/1504183313.html.

[5]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CPIA).医药行业合规管理规范.PIAC/T 00001-2020.2020-12-31.

作者介绍

张冬光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京师律所刑委会刑事合规研究中心研究员

朱静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向前发展,以及各国经济等领域法律法规的不断丰富和完善,市场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各行各业都将防控企业风险的重点放到了合规管理方面,合规管理与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已经深入到了各行业企业经营活动中。当前,受到各类监管较多、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的行业,也正是合规管理发展最快的行业。

由于受到行业发展特点、市场监管力度不同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合规管理又呈现出不同的特点,表现在具体工作中,呈现出不同的侧重。

近年来,医药企业频繁出现各类违法违规案例,成为违规行为的“重灾区”。无论是前些年轰动一时的“GSK事件”、不断曝光的各类行业违规查处案例,还是两票制、4+7集中带量采购等行业政策的执行,亦或是财税领域针对医药行业的重大发票违法案件,无一不将医药行业合规管理推到了风口浪尖。

医药企业违规问题,大多集中表现在营销过程中的带金销售、违规过票、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等方面,这些问题又或多或少与其大额营销费用的支出等财务问题有着重大关联,因此,当前众多医药企业合规建设、合规管控及合规应用的重点,几乎都侧重在了财务合规方面。围绕“医药合规”相关的各类培训大都从相关财税政策、市场监管政策及行业营销管控相关的几个角度作为切入点。

在央视曝光药代行贿医生的当天,国家卫计委连夜回应,称已经要求相关地方行政部门展开调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事违规人员,查处相关药品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国家卫计委将继续加强行风建设,深入治理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这不仅体现了国家卫计委对于此次事件的高度重视,也暗示着医疗反腐风暴将再升级。

有知情人士表示,卫计委、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人社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食药监总局等9大部委将携手开展药品购销领域的整治大行动,检查的主要对象是医院、药企和医药代表。还有传闻,在本次整治大行动中,公安部也将参与其中。

可以预见,药品回扣问题将是本次反腐风暴的重中之重,而医药代表,也将成为“封杀”的主要对象。尤其是从近日各地卫计委、医院的响应看来,更给人一种乌云压城、风雨欲来的感觉。

▍各地上演医药代表“封杀”行动

上海:各大医院召开紧急会议

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在12月27日召开“2016年度供应商廉洁诚信警示教育大会”,会议主要目的是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行为,有效规范商业贿赂行为。会议涉及厂商1500余家家,到会人数400余人。

会上,供应商与医院签署了廉洁购销协议,指定销售代表洽谈业务,销售代表必须在医院指定地点商谈,不得到住院部、门诊部等推销产品,严禁以任何形式给予回扣和好处费。如有违反,医院将终止购销合同,并向卫计委报告。

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在12月27日召开廉政会议,表示在防范腐败贿赂的同时,院方正在起草更合理的规范行为的规定,例如将规定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去允许合规的学术推广行为。此外,院方副院长及科室领导人会同药企代表将在12月28日签署相关廉政行为承诺书。

此外,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上海市复旦大学附属华东医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医院等多家医院,也纷纷召开防范腐败贿赂的紧急会议。甚至有医院为了时刻提醒医务人员保持警惕,直接在医院系统设置了电脑d窗。

广东:卫计委下发特急文件

12月27日,广东卫计委下发特急文件,针对央视曝光药代行贿医生事件,进一步深入治理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医疗机构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专项行动。通知要求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医疗卫生行政机关进行自查自纠,严厉查处违反“九不准”的行为。同时要求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明察暗访,并加强药品的集中采购管理。

据赛柏蓝了解,目前广州多家大医院都开始自查了,要求全院写自查报告。同时,有部分医院下发内部通知,将矛头直接指向医药代表,严禁医生私自接触任何医药代表,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将严肃处理。

湖南:医药代表将不得进入诊疗区域

湖南省卫计委党组书记、省医改办主任詹鸣在回应央视报道时表示,湖南省即将组织医疗行风整治专项行动,并对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出“五不准”。

1、不准收受回扣。严禁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质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2、不准销售人员进入诊疗区域从事药品、器械等商品推销活动,医务人员不得在诊疗区域接待销售人员的推销。

3、不准为商业目的的统方,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信息系统统中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统计功能的管理,严格处方统计权限和审批程序,严禁医疗卫生人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成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4、不准违反规定外出会诊手术。医师外出会诊手术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展择期手要,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5、不准参加销销活动。医务人员严禁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和康复器材等商品推销活动,不准在诊疗活动中告知患者到指定地点购买上述商品。

江苏:禁止医药代表进医院统方送回扣专项整治行动

江苏省泰州市卫计委专门下发《关于开展“禁止医药代表进医院统方送回扣专项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自12月26日起,在全市卫计系统开展“禁止医药代表进医院统方送回扣专项整治行动”。

特别是不准“开单提成”,医药企业和配送商除正常业务工作外,其工作人员不得与医生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发生非工作联系,医生不得提供处方和用药数量,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药品回扣,医院药房、信息科等部门不得向医药企业和配送商提供医生用药的相关数据。

江苏省中医院在12月28日召开“遵循诚信守法,共建廉洁环境”座谈会,商业供货前7名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参加,生产企业销售前35名南京区域经理以上人员参加。

无锡市人民医院12月27日下发通知,严禁药代出现在医生办公室、诊室等医疗区域,否则直接停药。

杭州:向各科室主任下发严禁接待医药代表的通知

卫生厅:[杭州各医院]各位主任:2016年12月24日,央视新闻频道在“新闻30分”栏目中播出《高回扣下的高药价》报道,近期本地媒体亦有可能随时暗访,请各位主任高度重视,通知科内所有医生严禁在诊间、病房等医疗区域接待医药代表,一旦发现查实将严肃处理。

四川华西医院:医药代表“六不准”

12月26日,四川华西医院下发通知,要求各部处、科室举一反三,开展自查及职工警示教育。医院全体员工要严格遵守“九不准”,自觉抵制各类回扣等违规违法行为。

门诊部以及各科室要严格管理,规范医药代表和有关人员的行为:

1、不准医药代表在上班时间擅自到院区找医生

2、不准医药代表擅自进入门诊诊断室给医生抄处方并借机统方或者推销药品、转发药品宣传资料等

3、不准医药代表伪装患者或者家属擅自进入诊断室、病房向医务人员、患者推销药品、发药品资料

4、不准医药代表擅自进入药剂科工作室

5、不准私自将会议赞助费交给医生或者委托医生和其他人员转交会议赞助费、转发药品宣传资料等

6、不准私自资助科室、医生以及相关人员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或者其他活动。

北京宣武医院:医药代表若进诊疗区域,停止使用其药品

接医院通知,因央视媒体曝光等原因,各医药公司、各生产厂家医药代表,不得到医院医疗区域进行药品营销宣传,需要联系业务的公司可直接去医务科、药剂科、行政办公楼等相关科室。

今后若发现医药代表出现在门诊、医师诊室等医疗区域,将直接停止其所代理的药品在医院的使用,代理其药品的医药公司将停止其所有产品的经营权。请各公司、各位医药代表严格遵守《医药营销人员行为规范》。

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将对医药代表行明查暗访

对于CCTV报道的上海、湖南数家医院医务人员与医药代表间不正当商业往来的事件,医院领导高度重视,并召开紧急专题会议。会议决定成立专班,即日起在全院开展《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医药代表临床工作管理规范》落实执行情况进行明查暗访。

在明查暗访中一旦发现医药代表在医院临床科室有不正当商业行为的;或医药代表在医院临床科室肆意活动,影响科室正常工作的;医院将停止所涉药品的采购、使用,并依据有关规定对配送公司予以处罚。

…………

▍“封杀”之下,医药代表这么办?

相信大家也发现了,各地卫计委、医院所出的通知,矛头均指向医药代表,严禁医药代表进入医院,严禁医药代表与医生接触,对医药代表进行明查暗访。

甚至有网友表示,很多医院组建了纠察队,专抓医药代表……

在如今相关部门严厉打击药品回扣,医院大举“封杀”医药代表的环境下,医药代表们该怎么办呢?是效仿网友调侃的那样,去某宝买一打伪装工作服吗?还是……

如此深奥的问题,小编也无能为力。欢迎广大微友留言献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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