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对本公司保险营销员

保险公司对本公司保险营销员,第1张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

保监会日前下发《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与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签署个人保险代理合同时,应当在合同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同时,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适用公司员工管理制度。

代理制保险营销员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范范围。

保险代理人不是保险公司员工,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代理合同不是劳动合同,双方的关系是代理合同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范范围。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主要受《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法规的约束。只有保险公司员工与其所在公司才是劳动关系,才适用《劳动合同法》。因此,新劳动法的实施对保险代理人制这种营销模式没有根本性的影响。

保险代理关系有别于劳动关系。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代理关系与劳动关系两者在法律性质及地位上存在较大区别,主要表现在:

1.保险代理人以独立的主体身份充当保险公司与客户的中介,具有独立的民事法律地位;保险公司员工与保险公司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法律上从属于保险公司,无独立法律地位。

2.收入方式上,保险代理人的收入是向保险公司收取的代理手续费,无固定工资,不享受职工福利待遇。3.国家对保险代理人和公司职工的税收政策不同:对本企业雇员当期工资、薪金所得,只征收个人所得税。代理人,应先交纳营业税,然后按应计个人劳动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保监会新规有利于促进保险代理人制度进一步完善。

营销员管理新规一方面立足于保护代理人的独立法律主体地位,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在从业资格要求、增员制度、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管理制度、规范日常管理制度四个方面对保险公司做了明确规定,让保险公司有章可循。保险公司

若严格按照营销员管理新规的要求,将降低公司与保险代理人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可能性,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有利于保险代理人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适用《劳动合同法》: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z”、“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秘书用工合同、岗前培训合同、代理合同是需要完善的三个主要方面。秘书用工是指保险公司营业部聘用的秘书岗。是保险代理人与应聘者之间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签订的民事协议。不属于保险公司的劳动用工。这一点在原有合同中不够明确,相关的秘书用工合同需要改进和完善。

岗前培训,是指在成为代理人之前进行的培训。该期间应聘者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是培训合同,既不是代理关系,也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培训关系。这一点在原有合同中未得到明确,有待进一步规范。

代理人合同,是保险公司与代理人之间签订的代理合同。新规要求保险公司只能与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签订代理合同,并在代理合同中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并经保险营销员确认。同时,新规要求保险公司不得要求代理人适用保险公司员工考勤制度和员工管理制度。我们认为,这是目前保险公司需要根据新规着重落实的方面。从港台发展经验来看,此举有利于保险代理人营销体系的进一步健康发展。

附录:《保监会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为促进保险营销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现就进一步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从业资格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与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签订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不得委托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二、规范增员制度

(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时,在广告、宣传手册及口头宣传和解释中应当明确说明招募的是代理制保险营销员而非公司员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是在招聘公司员工,或者承诺将其转为公司员工。

(二)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活动应当与公司员工招聘活动分开进行。

(三)保险营销员自行聘用他人协助其管理,或者自行将客户管理等相关工作委托或者外包给他人时,应当明示不属于公司招聘行为。

三、规范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管理制度

(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并经保险营销员确认。

(二)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包括合同订立、合同变更、合同期限、委托授权范围、手续费(佣金)支付制度、违约责任及违约金、合同解除等。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将手续费(佣金)的支付标准及其调整情况及时告知保险营销员。

(三)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的条款和用语中不得出现员工、工资、薪酬、底薪、工号等误导性条款或者用语。

(四)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应当至少给保险营销员一份原件。

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丢失或者损毁的,应保险营销员的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提供合同文本。四、规范日常管理制度

(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行公司员工考勤制度。

(二)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适用公司员工管理制度。

(三)除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依据个人保险代理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对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施罚款、处分、开除等处罚。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存在利益冲突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禁止或限制保险营销员兼职从事其他职业或其他工作。因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存在利益冲突限制禁止保险营销员兼职的,应当经保险营销员确认并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中明示。

(五)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约定及时履行手续费(佣金)支付义务,不得因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约定以外的理由扣减手续费(佣金)。

(六)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关心保险营销员的社会保障事宜,主动协助、指导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获得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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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签订销售合同是营销员在营销活动中常见的一项法律活动。一份销售合同签订得好坏,不仅关系到营销员的个人经济利益同时牵连到企业的经济效益。所以,合同的签订一定要慎之又慎。

1、签订销售合同的原则

(1)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签订销售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合同的内容、形式、程序及手续都必须合法。这里说的“合法”是指销售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要求。只有遵循合法原则,订立的销售合同才能得到国家的认可和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权益才能受到保护,并达到订立销售合同的预期目的。

(2)遵守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这一原则在销售合同关系中的具体体现是: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对等的。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不允许一方以势压人、以强凌弱或利用本身经济实力雄厚、技术设备先进等优势条件,签订“霸王合同”、“不平等条约”,也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法干预。

(3)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销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诚实遵守合同的规定,积极履行合同,稳定地开展工作,为提高自己的信誉而努力。

2、销售合同的签订程序

销售合同的签订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合同签订的好坏,关系到企业的兴衰,这种事例屡见不鲜。所以营销员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要同客户就合同的内容反复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合同。做到彼此满意,形成双赢。销售合同的签订程序具体可概括为两个阶段:要约和承诺。

(1)要约

这是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订立销售合同的建议和要求。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对方称为受约人。要约人在要约中要向对方表达订立销售合同的愿望,并明确提出销售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及要求对方做出答复的期限等。要约人在自己规定的期限内,要受到要约的法律约束如果对方接受自己的要约,就有义务同对方签订销售合同就特定物而言,不能向第三者发出同样的要约或签订同样内容的销售合同。否则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承诺

这是受约人对要约人提出的建议和要求表示完全同意。要约一经承诺,即表明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所以承诺对合同的成立起着决定性作用。承诺应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做出,要约中没有规定期限的,应按其合理期限考虑,即双方函电的正常往返时间加上必要的考虑时间。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完全接受要约的全部条款。如果受约人在答复中,对要约内容、条件作了变更或只部分同意要约内容,或附条件地接受要约的,就应视为对要约的拒绝,而向原要约人提出新的要约,叫反要约。

在实际的 *** 作中,一份销售合同的订立往往要经过要约、反要约、再反要约,一直到承诺这样一个复杂的谈判过程。一个销售合同能否有效成立,主要看其是否经历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3、销售合同的签订应具备的主要条款

销售合同的主要条款是销售合同的重心,它决定了合同签订双方的义务和权利,决定了销售合同是否有效和是否合法,是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主要依据。这是一份合同的重中之重,营销员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一定要对合同所具备的主要条款逐一审明,详尽规定,使之清楚、明确。

(1)标的

标的是销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销售合同中的标的主要表现为推销的商品或劳务。标的,是订立销售合同的目的和前提,没有标的或标的不明确的合同是无法履行的,也是不能成立的。

(2)数量和质量

这里是指销售合同标的的数量和质量。它们是确定销售合同标的特征的最重要因素,也是衡量销售合同是否被履行的主要尺度。确定标的数量,应明确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3)价款或酬金

价款或酬金是取得合同标的一方向对方支付的以货币数量表示的代价,体现了经济合同所遵循的等价有偿的原则。在合同中,营销人员应明确规定定价或酬金的数额,并说明它们的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等。

(4)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履行期限是合同当事人双方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它是确认销售合同是否按时履行或延期履行的时间标准。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规定具体地履行期限,如按年、季度或月、日履行的起止期限,切忌使用“可能完成”、“一定完成”、“要年内完成”等模糊两可、含糊不清的措词。履行地点是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义务的地方,直接关系到履行的费用和履行期限。确定时应冠以省、市名称,避免因重名而履行发生错误。履行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具体方法于合同的内容和性质来决定。如交付货物,是一次履行还是分期分批履行,是提货还是代办托运等。

(5)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销售合同当事人违反销售合同约定的条款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此外,销售合同的内容还包括:根据法律规定或销售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这些也是销售合同的主要条款。

营销员与客户沟通的十大路径??????第一,多谈自己的切身感受。对于保险营销员来讲,从事保险营销工作,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保险客户。而从他们身上得到的具体体会和感受,在与客户沟通和交流过程中,是最有说服力的。??????第二,准备真实案例。对于客户来讲,都不希望模拟的例子,尤其是在日常的阅读习惯中,对于真实发生的故事,总是充满着一种阅读热情和吸引力。而对于营销员来讲,叙述发生在自己身边真实的案例,则显得非常重要。??????第三,增加回顾历史的环节。即对于保险营销员来讲,一定要引导客户学会回顾过去,并领悟生活的真谛,尤其是应当学会运用感恩之心,从而激发客户的灵感和思维,并增强对保险产品的兴趣。??????第四,借助他人的话语印证。由于知识、能力和学识的局限和差异。保险营销员在具体的营销过程中,只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力度和影响力是显然不够的,也是表现的苍白无力。可以说,借助他人,尤其是重要人物的话语,特别是其思想、观念和看法,将对客户产生重要吸引力。??????第五,邀请优秀营销员谈体会。在保险营销过程中,营销员学会做好陪访活动是非常重要的。发生在自己身边的,尤其是通过身边营销员口述的,也是对客户能够产生重要影响力的。因此,邀请优秀营销员参加自己的营销活动,十分必要。??????第六,了解客户的兴趣和爱好,营造良好的氛围,与专家沟通和交流。这也是一种加强与客户沟通的关键环节。可以说,做为营销员来讲,由于自身各方面现有条件的限制,不可能在诸多方面都知晓,而通过引见专家,满足客户兴趣和爱好,是拉近客户距离的关键所在。??????第七,遵守营销的相关制度和流程。只有这样,才能够在客户当中形成一定的信任感,制度是维持客户信任的基础。对于保险营销员来讲,一定要先对客户进行保险环境的认知、保险知识的传递,进行思想观念的传输,并进行相关理财方案的制定,最终确定客户的投保需求。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维护营销秩序,得到客户的信任。??????第八,沟通语言要言简意赅。营销员在与客户沟通过程中,应当以提高效率、节约时间为前提,更重要的是要减少客户压力,使客户在轻松的沟通氛围中完成最终的保险产品认识。因此,在表达语言方面,需要营销员做到言简意赅。??????第九,始终围绕保险这一谈话主题。营销员在与客户沟通过程中,要始终把握自己的定位和角色。紧紧抓住保险产品这一主线,展开话题的探讨,而不能漫无边际。只有这样,才不会导致与客户沟通的关键点倾斜,造成沟通被动的局面。??????第十,从调动客户心情角度营造良好的沟通环境。对于保险营销员来讲,沟通关键是沟通入心。即需要营造一种良好的沟通气氛,使客户在良好的氛围下接受保险营销员的观点,从而达到良好的沟通效果。??????保险营销员要善于营造良好的沟通环境保险沟通环境是指营销员在与客户就保险需求与保险服务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保险单的过程中的坏境、条件以及氛围。营销员要懂得在良好的氛围下运用有效的交流方式,与客户进行有效的沟通。沟通环境是指沟通时周围的环境和条件,既包括与个体间接联系的社会整体环境(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政治观点、道德风尚、群体结构),又包括与个体直接联系的区域环境(学习、工作、单位或家庭等)对个体施加的影响。保险沟通环境则是指营销员在与客户就保险需求与保险服务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保险单的过程中的坏境、条件以及氛围。营销员在与客户沟通时,要懂得在良好的氛围下运用有效的交流方式,与客户进行有效的沟通。沟通环境的原则由于保险是无形的商品,营销员在进行保险销售时更应该注重营造良好的沟通环境,并要把握好几个原则。首先,沟通的场所大小要适宜,即沟通场所要无噪音及干扰。保险产品相关事宜的沟通关系到客户人身和财产保障,关系到客户切身利益,对客户而言是很重要的,不能随便找个地方或不顾周围的环境,那样会让客户感觉太草率和不被重视。其次,沟通时要有必要的辅助工具。单凭叙述的销售方式是很难达到客户认同和满意的,保险沟通应该以产品描述为主,辅以画册、案例、数据等工具,这样才能使沟通更形象、更具体。第三,沟通时要善于把握精神环境。当双方的沟通渐入佳境,营销员的推荐刚好符合了客户的需求,客户对保险产品产生了兴趣,这时就是精神环境最佳的时候,这时也往往容易促成签单。营造良好沟通坏境的方式首先,选择合适的地点、合适的时间进行沟通尤为重要。在与客户进行沟通时,可以在客户家中、客户办公室、保险公司的营业场所、第三方地点等,无论在何地,都要确保沟通环境适合进行交流,客户有足够的时间,并要确保不会有来自外界的干扰。如果沟通环境达不到以上条件,可以设法改变环境或者干脆先取消沟通。比如,一位营销员与客户约好在客户家中见面,等营销员到客户家后发现客户的小孩总是缠着客户,客户的注意力无法集中,使得沟通无法正常进行。如果在见面之前,营销员了解到了这一点,就可以邀请一位伙伴一起前往,届时由同去的伙伴负责照看孩子、陪孩子玩耍,营销员则可以与客户全神贯注地进行沟通交流了。其次,在进行保险沟通时一定要具有服务意识。保险业是服务行业,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就无法做好这一行。特别是在与客户面对面时的一些细节,更应该体现服务意识、展现服务质量。笔者在与很多优秀营销员交流中,发现他们在与客户沟通交流时有很多细节都做得非常好,把服务用心地呈现给了客户,赢得了客户的信赖。比如,有的营销员说,在与客户沟通时感觉客户说的口干,就赶紧递上一杯温度适宜的水;当客户打喷嚏时,立即递上纸巾;感觉客户需要记录或计算时,赶忙拿出纸和笔;发现客户表现出对某个产品的兴趣时,就及时展示出该产品的介绍材料等。有一位多年的绩优营销员曾告诉笔者,他在向客户介绍保险产品时,从来不以促使客户购买保险产品为目的,而总是本着为客户服务的原则,尽自己最大努力与客户进行沟通,他相信,只要沟通到位、服务到位,客户购买保险是水到渠成的事。事实证明,这位不急于促成、更注重服务的营销员,每年都取得了较好的业绩。再次,乐观的精神是可以感染客户的。实验证明,乐观积极的想法,不但对心理产生影响,同时也会产生强烈的精神感染。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都有这样的感受,跟积极乐观的人在一起,我们的情绪也会被调动起来,并对对方产生好感。在保险沟通中,也是一样的。在与客户的沟通中要保持积极乐观的态度,这就需要在生活和工作中加以练习和养成。比如,在生活中我们要鼓励自己:我是最棒的;今天天气真好,一定是个幸运的日子;今天努力工作了,明天一定更美好等。最后,自信在沟通中也是必不可少的。在保险沟通中,营销员的自信心是可以激励客户的,让客户更容易信任营销员和保险产品、更容易决定购买保险产品。如果营销员对自己所在公司、所销售的产品、自己的专业水平不自信,就会让客户产生疑虑而导致沟通不畅、沟通失败。保险沟通中的自信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自己营销的产品了如指掌;回答客户的提问时,语气坚定;面部表情自然,流露出职业性和专业性;即使是自己不了解的方面,也不要露怯,要大方地告诉客户“我不太了解,等我问清楚后一定如实回答您。”另外,良好的沟通一定要充满热情。热情就像一把火,可以把沟通的环境点燃,可以让参与沟通的人消除陌生感、增进亲近感,使得沟通更深入、更彻底。在约见客户时,要主动跟客户打招呼;在跟客户交流时,要热情地向客户介绍公司和产品;当客户需要帮助时,要耐心地提供相应的帮助;当客户不愿意开口说话时,要主动寻找共同话题;主动寻找客户需求与公司产品的结合点,热情为客户分析保险产品的特点和作用等等。保险营销离不开沟通,沟通需要良好的环境,良好的环境可以促进沟通目标的实现。了解营造保险沟通环境的原则,把握相关的沟通方式,并在日常工作中养成习惯,就一定能不断进步,最终获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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