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望未来,保险行业发展前景诱人,其主要动力包括:庞大的人口规模、较快的老龄化趋势与较高的储蓄率;经济持续发展、居民收入不断提高;政策法规大力支持;风险保障意识得到根本性加强;终身福利系统的瓦解;投资环境大大改善。
保险产品的主要特征
传统寿险产品
传统寿险产品提供保险的最基本功能——生存和养老风险保障。具体划分为终身和定
期寿险、终身和定期两全保险、终身和定期年金保险等。其主要特征是:投保人确定的义务和权利均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与未来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并不直接相关。
新型寿险产品
由于分红保险和非传统保险(投连险、万能险等)在中国市场刚出现时间较晚,所以
也称作新型产品。新型产品的主要特点是,使利率风险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担,这类产品正在逐渐成为国际寿险市场的主流产品。
目前分红产品已是国际保险市场的主流产品之一,也是东南亚地区最受客户欢迎的产
品之一。在北美地区,80%以上的产品具有分红功能;在香港,这一比例更高达90%;在德国,分红保险占人寿保险市场的85%。
中国保险产品发展空间巨大
2005年中国人身险保费中,寿险占有89%的绝对份额,健康险和意外险分别只占8%和3%。在寿险中,分红险占比60%,普通险占比21%,其他险种占8%。中国保险产品在分散利率风险方面做得比较到位,但在营销渠道和专业化发展方面才刚刚起步,具有广阔发展空间。
中国保险业正进入上升周期
中国是全球最具可持续增长潜力的保险市场
2005年中国保险密度为47美元,保险深度为2.7%,其中寿险深度仍仅有2.03%,密度只有35美元/人,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具有很大的上升空间。
2006-2015年“人口红利”孕育寿险业发展黄金期
2006-2015年是我国人口负担系数不断创新低和中青年劳动力人口创新高时期,也是我国建立覆盖全民养老和医疗保障体系关键时期,商业保险在承担社会管理功能的同时将得到飞跃式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将成为行业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推手。
中等收入阶层快速崛起将大幅提升寿险和投资性产品配置比例
根据测算,到2015年我国城市中等收入家庭数量将增加到近2亿户,年均收入增长20%以上。而目前我国居民金融资产有近90%以银行储蓄形态存在,购买寿险比例不足6%,处在社会转型期的中等收入阶层对保险有着更为强烈的需求,也有实际的购买力。
中国保险市场是亚洲仅次于日本和韩国的第三大保险市场,同时也是世界第九大保险市场。根据保监会数据,中国的寿险保费收入及财险保费收入在2000年至2006年期间年均复合增长率分别为26.4%和17.3%,成为世界上增长最快的保险市场之一。
中国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明显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发展潜力巨大。2006年中国寿险保险深度为1.7%,远低于4.5%的世界平均保险深度;寿险密度为34.1美元,相当于世界平均保险密度330.6美元的10.3%。2006年中国产险深度仅为1.0%,低于3.0%的世界平均保险深度;产险密度仅为19.4美元,相当于世界平均保险密度224.2美元的8.65%。
随着GDP持续快速稳定的增长、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的提升、人口红利、居民消费升级,以及政府对保险行业的大力扶持,我国保险行业将步入快速发展时期,未来10年保费收入年复合增长率将有望超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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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产品的特点:1.保险产品是一种无形商品
实物商品是有形商品,看得见,摸得着,其形状、大小、颜色、功能、作用一目了然,买者很容易根据自己的偏好,在与其他商品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做出买还是不买的决定。而保险产品则是一种无形商品,保户只能根据很抽象的保险合同条文来理解其产品的功能和作用。由于保险商品的这一特点,它一方面要求保单的设计在语言上简洁、明确、清晰、易懂另一方面要求市场营销员具有良好的保险知识和推销技巧。否则,投保人是很难接受保险产品的。
2.保险产品的交易具有承诺性
实物商品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即时交易。例如,消费者到商店去购买电视机,当他做出购买的决定以后,这个消费者一手交钱,商店一手交货,这笔交易就完成了,也可以说,就这个商品的交易来看,该消费者与商家的关系也就终结了。而保险产品的交易则是一种承诺交易。当投保人决定购买某一险种,并缴纳了保费之后,商品的交易并没有完成,因为保险人只是向投保人做出一项承诺,该承诺的实质内容是: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了合同中所规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将依照承诺做出保险赔偿或给付。可见,在保险产品交易的场合,投保人缴付了保费以后,该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不仅没有结束,反而是刚刚开始。由于保险产品承诺性交易的这一特点,对于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来说,相互选择就是非常重要的。从保险人的角度来说,它需要认真选择被保险人,否则将遭受"逆选择"之苦从投保人的角度来说,他需要认真选择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否则,不论是保持合同关系还是退保,都将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3.保险产品的交易具有一种机会性
实物商品的交易是一种数量确定性的交换。例如,只要买者交了钱,不论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货交易,还是赊销、预付形式的交易,买卖双方都能明确地得到货币或者商品。而保险合同则具有机会性的特点。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是建立在保险事故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之上的。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则保险购买者从保险人那里得到赔偿、给付,其数额可能大大超过其所缴纳的保险费反之,如果保险事故没有发生,则保险产品的购买者可能只是支付了保费而没有得到任何形式的货币补偿或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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