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星产品(stars)。它是指处于高增长率、高市场占有率象限内的产品群,这类产品可能成为企业的现金牛产品,需要加大投资以支持其迅速发展。
2、现金牛产品(奶牛类)(cash cow),又称厚利产品。它是指处于低增长率、高市场占有率象限内的产品群,已进入成熟期。其财务特点是销售量大,产品利润率高、负债比率低,可以为企业提供资金,而且由于增长率低,也无需增大投资。因而成为企业回收资金,支持其它产品,尤其明星产品投资的后盾。
3、问题产品(question marks)。它是处于高增长率、低市场占有率象限内的产品群。前者说明市场机会大,前景好,而后者则说明在市场营销上存在问题。其财务特点是利润率较低,所需资金不足,负债比率高。
4、瘦狗产品(dogs),也称衰退类产品。它是处在低增长率、低市场占有率象限内的产品群。其财务特点是利润率低、处于保本或亏损状态,负债比率高,无法为企业带来收益。对这类产品应采用撤退战略:首先应减少批量,逐渐撤退,对那些销售增长率和市场占有率均极低的产品应立即淘汰。
扩展资料
核算企业各种产品的销售增长率和市场占有率。销售增长率可以用本企业的产品销售额或销售量增长率。时间可以是一年或是三年以至更长时间。市场占有率,可以用相对市场占有率或绝对市场占有率,但是用最新资料。
基本计算公式为:
本企业某种产品绝对市场占有率=该产品本企业销售量/该产品市场销售总量。
本企业某种产品相对市场占有率=该产品本企业市场占有率/该产品市场占有份额最大者(或特定的竞争对手)的市场占有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波士顿矩阵
参考资料来源:海外网-小米手机“现金牛”难以维系 能否避开死亡螺旋未知
一.促销方法种类多,细心寻找效果佳,促销未必要大造声势,尤其对资金不足的中小企业来说,既省钱又有效的促销方法有很多。(一)把促销做成公益事业,博得顾客青睐(二)通过提供免费样品或让潜在顾客亲自体验的方式来宣传产品或服务(三)利用人的逆反心理进行促销 (四)精心策划,巧妙展示产品优点,利用口碑传播促销产品(五)人性化促销,往往产生会不同的促销效果(六)借助或制造引人注目的事件(七)善于利用各种新闻事件,从中找出与企业和产品的结合点 二.促销学中,加勒特 提出相称理论 相称理论(The Proportionality Framework)这一理论由加勒特(T.Garrett)于1966年提出。该理论认为, 判断一项行为或一项决定是否道德,应从目的、手段和后果三个方面加以综合考察。
目的是指行为背后的动机与意图。加勒特认为,行为背后的意图是构成道德的一部分,意图纯正与否应作为判断行为是否道德的一个重要因素。比如,营销经理从事市场调查,其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得真实、准确的市场信息,而只是为某一项早已决定了的营销方案提供支持证据,或仅仅是为了堵住反对者的口舌,这样的市场调查活动本身就存在严重违背道德的问题。
三.判断某一营销行为是否合乎道德,在很多情况下并不象人们想像的那么容易。固然,有些违背营销道德的行为,诸如虚假广告,合谋定价,贩卖假酒、假药等普遍为社会所痛恨,其不道德性一目了然。然而,对某些营销行为,如儿童广告、以顾客身份从竞争对手处获得营销情报、对购货大户实行价格优惠等是否合乎道德,并不容易弄清,人们的判断往往也不一致。
那么,是否存在普遍的道德评判标准,用以对行为的“善”、“恶”或道德合理性作出评价呢?伦理学家们提出功利论与道义论两大理论。功利论主要以行为后果来判断行为的道德合理性,如果一项行为能给大多数人带来幸福,则该行为就是道德的,否则就是有问题的或不道德的。道义论则从直觉和经验中归纳出某些人们应当共同遵守的道德责任或义务,以这些义务的履行与否作为判断行为是否合理的标准。
在市场营销实践中,企业有时根据功利论,有时则根据道义论对自身行为作出道德判断。本文试图介绍几种“道义偏向”的西方道德理论,并对它们在市场营销领域的应用作出简短评价。虽然这几种理论各自都有其局限性,但由于它们不是建立在纯粹功利论的基础上,而更多的是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所以,对决定市场营销活动的道德界限具有现实的借鉴和启发意义。
一、显要义务理论(The Prima Facie Duty Framework)
这一理论由英国人罗斯(W.D.Ross)提出。罗斯在1930年出版的《“对”与“善”》一书中,系统提出了关于“显要义务”或“显要责任”的观念。他认为,所谓显要义务,是在一定时间一定环境中人们自认为合适的行为。在大多数场合,神志正常的人往往不需要推敲便明了自己应当做什么,并以此为一种道德义务。
罗斯提出了六条基本的显要义务:①诚实,包括信守诺言、履行合约、实情相告和对过失予以补救等等。具体到营销领域,则要求企业避免欺 骗和误导性宣传,使产品或服务质量适合消费者的预期要求。②感恩,即知恩图报,如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对朋友的关心、帮助予以善意的回报等。在市场营销活动中,则要求企业对那些与自己有长期友好合作关系的客户、供应商给予特别关照,在后者遇到困难的时候,提供适当的支持和帮助。③公正,即奖罚分明,在同样条件下不厚此薄彼。比如,在招标过程中应按程序和投标条件确定发包给谁,而不能凭个人好恶或凭对方是否给予回扣等作出决定。④行善,即乐善好施,助人为乐。比如,热心于社会公益事业,拒绝与损害公众利益的公司交往等。⑤自我完善,使自身潜能和美德得到充分发挥,实现自身价值。比如,企业应尽其所能生产适合社会需要的产品,为股东赚取尽可能多的股权收益。⑥不作恶,即不损害别人,如在营销活动中要保证产品的安全可靠,不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
上述六项显要义务在很多情况下可能会发生冲突,此时就存在适用次序问题,即应优先履行何种显要义务。比如,在赴约途中,遇到有人因车祸受伤,急需送医院抢救,此时就必须在遵守诺言和帮助不幸者之间作出选择。虽然守约和行善两条原则都十会重要,但此时选择何者更为正确呢?罗斯认为在普通人的意识中直觉告诉我们,在这种情况下,更大的责任应当是救人。“归根结底,调节各种道德原则冲突的是‘正确’的概念,是在一定场合下对某一具体行为正确的直觉。”
罗斯的“显要义务论”显然存在缺陷,尤其是当道德义务发生冲突时,靠诉诸于直觉和常识来解决,难免带有主观性。然而,这一理论在营销道德建设方面至少有双重重要意义:一是它鼓励营销人员在营销活动中审视、决定应当承担哪些道德责任,如果没有更重要和优先的责任,那么营销人员就必须如实履行这些凭直觉就可意识到的责任;二是罗斯的理论强调的是营销活动中无处不在的义务,而相对淡化对行为结果的预测。这样就避免了在后一情况下常常出现的只问结果而不顾义务、责任的状况,从而有助于减少那些从单纯功利观点看某营销行为似乎可取,但实际上并不道德的情况。
四.这个不清楚,呵呵不好意思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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