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意见》将过渡期确定为到2020年底,给予金融机构充足的调整和转型时间。对过渡期结束后仍未到期的非标等存量资产也作出妥善安排,引导金融机构转回资产负债表内,确保市场稳定。
打破刚性兑付,引导金融机构转变预期收益率模式
《意见》要求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明确刚性兑付的认定及处罚标准,鼓励以市值计量所投金融资产,同时考虑到部分资产尚不具备以市值计量的条件,兼顾市场诉求,允许对符合一定条件的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
为何要打破刚性兑付?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刚性兑付偏离了资管产品“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抬高无风险收益率水平,干扰资金价格,不仅影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还弱化了市场纪律,导致一些投资者冒险投机,金融机构不尽职尽责,道德风险较为严重。打破刚性兑付已成为社会共识,为此《意见》作出了一系列细化安排。
首先,在定义资管业务时,要求金融机构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产品出现兑付困难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第二,引导金融机构转变预期收益率模式,强化产品净值化管理,并明确核算原则。第三,明示刚性兑付的认定情形,包括违反净值确定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保本保收益、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委托其他机构代偿等。第四,分类进行惩处。存款类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纠正并予以处罚。此外,强化了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责任和报告要求。
为了推动预期收益型产品向净值型产品转型,让投资者在明晰风险、尽享收益的基础上自担风险,《意见》强调金融机构的业绩报酬需计入管理费并与产品一一对应,要求金融机构强化产品净值化管理,并由托管机构核算、外部审计机构审计确认,同时明确了具体的核算原则。
规范智能投顾业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售资管产品
金融科技的发展正在深刻改变金融业的服务方式,在资管领域突出体现在智能投资顾问。《意见》对智能投顾业务作出了哪些规范?
目前,国内已有数十家机构推出该项业务,但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资管等业务,由于服务对象多为长尾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较低。如果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风险提示不到位,容易引发不稳定事件,技术局限、网络安全等风险也不容忽视。
《意见》从前瞻性角度,区分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和资管业务两种情形,分别进行了规范。一方面,取得投资顾问资质的机构在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业务,非金融机构不得借助智能投资顾问超范围经营或变相开展资管业务。另一方面,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资管业务,不得夸大宣传或误导投资者,应当报备模型主要参数及资产配置主要逻辑,明晰交易流程,强化留痕管理,避免算法同质化,因算法模型缺陷或信息系统异常引发羊群效应时,应当强制人工介入。
除金融机构外,互联网企业、各类投资顾问公司等非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也十分活跃。为规范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意见》明确,资管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管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针对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管业务的情况,尤其是利用互联网平台等分拆销售具有投资门槛的投资标的、通过增信措施掩盖产品风险、设立产品二级交易市场等行为,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规范清理。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管业务的,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承诺或进行刚性兑付的,依法从重处罚。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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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
开展业务应符合以下规范:
1.将委托财产交由具备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托管。
2.应当订立书面的资产管理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3.委托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商品期货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4.单个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值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同一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全部特定客户委托财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按照指数比例进行投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
5.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不得低于同类型或相似类型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基金的60%。
6.资产管理人可以与资产委托人约定,根据管理情况提取适当的业绩报酬。在一个委托投资期间,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不得高于管理资产在该期间净收益的20%。
7.严格禁止反向交易及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交易行为。
8.应当设立专门的业务部门,投资经理与基金经理的办公区域应当严格分离,不得相互兼任。
9.不得采用任何方式向资产委托人返还管理费,不得违规向客户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不得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委托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10.不得通过公共媒体公开推介具体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方案。
11.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每年至多开放一次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但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12.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人每月至少应向资产委托人报告一次资产托管人复核的计划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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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5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明确产品定位和形式、产品发行机制、压实产品发行人责任、落实穿透监管等方面为保险资管产品明确了规管办法。
银保监会指出,保险资管产品期限较长、杠杆率低,基本不存在多层嵌套、资金池等问题。但是,各类保险资管产品缺少统一的制度安排,与其他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也存在差异。此次出台《办法》,是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指导下,统一保险资管产品规则,进一步弥补监管空白、补齐监管短板、强化业务监管,促进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持续 健康 发展。
文件内容显示,《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保险资管机构需要在2020年底前对不符合现行要求的产品制定整改计划,报银保监会批准后实施。后续,银保监会还将会陆续出台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的细节要求,形成“1+3”的配套管理措施。
整体来看,《办法》共八章六十六条,包括总则、产品当事人、产品发行、存续与终止、产品投资与管理、信息披露与报告、风险管理、监督管理以及附则。从坚持保险资管产品的私募定位、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坚持保险资管产品的中长期特色、坚持原则导向和规则细化相结合的原则展开规范管理。
早在2019年11月,银保监会曾就《办法》(征求意见稿)向 社会 公开征求意见。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办法》在嵌套要求方面增加了除外条款,主要变化有二:
在投资者资质方面,将基本养老金、 社会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明示为产品投资者 。银保监会称,截至2019年末,保险资管产品余额2.76万亿元,其中债权投资计划1.27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0.12万亿元、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1.37万亿元。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主要投向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成为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重要工具,将基本养老金、 社会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明示为产品投资者,更好体现保险资管产品服务长期资金的导向。
在代理销售机构方面,除保险资管公司自己销售外,将可以委托“银行业保险业机构”扩展为“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适当拓宽了代理销售机构范围。 银保监会称此举是为后续业务发展预留了空间。与之配套的,《办法》中还删除了“投资者应当以自己名义在登记交易平台设立的统一账户体系中开立账户”。
目前,保险资管产品主要采用自行销售的方式,若扩展到银行、基金、信托乃至保险中介等机构参与代理销售,销售渠道的建立、销售行为的管理等都将成为需要直面的问题。《办法》要求,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和代理销售机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产品推介和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2018年,大资管新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正式出炉后,为各细分领域的资管办法的制定提供了统一的指导。其中比较典型的就是打破刚性兑付和严控非标投资风险。在《办法》中,保险资管产品的管理严格遵守大资管新规要求,不承诺保本收益、严控非标投资的35%上限。
《办法》第七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所谓适当性,是指客户的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要与金融产品或服务相匹配。这不仅要求保险资管机构打破刚性兑付,更要事前为投资者做好风险演示。而投资者一旦做出决定,便要自负盈亏结果,对双方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同样的,大资管新规对于投资非标比例,也作出了“不得超过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所管理的全部资管计划净资产的35%”的上限。《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同一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的全部组合类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不得超过其管理的全部组合类产品净资产的35%。
此外,《办法》还严明,保险资管产品投资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严防嵌套及穿透业务;并严禁保险资管机构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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