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营销售指的是什么?

兼营销售指的是什么?,第1张

兼营其实就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是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同时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这一点是区别于兼营与混合销售的最重要的一点,混合销售是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有涉及服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兼营与混合销售的异同点以及相关税务处理:混合销售与兼营,有着相同的地方,又有明显的区别。相同点:两种行为的经营范围都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这两类经营项目。不同点:混合销售强调的是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存在着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销售款及劳务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兼营呢,它强调在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两类经营项目,但这两类经营项目不是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发生的。

纳税人如果既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也从事非应税劳务,则称为兼营销售行为.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如果能与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划分得清的,可以不征增值税;如果划分不清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增值税应税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按照纳税人的主营业务统一征收增值税或者营业税。但鉴于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较为特殊,对其采用分别核算、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办法。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和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和营业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一并征收增值税,是否应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确定。但在执行中,对于此种情形,容易出现增值税和营业税重复征收的问题,给纳税人产生额外负担。此次修订,将这一规定改为,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核定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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