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个人代理营销员

保险公司个人代理营销员,第1张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

保监会日前下发《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与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签署个人保险代理合同时,应当在合同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同时,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适用公司员工管理制度。

代理制保险营销员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范范围。

保险代理人不是保险公司员工,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代理合同不是劳动合同,双方的关系是代理合同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范范围。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主要受《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法规的约束。只有保险公司员工与其所在公司才是劳动关系,才适用《劳动合同法》。因此,新劳动法的实施对保险代理人制这种营销模式没有根本性的影响。

保险代理关系有别于劳动关系。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代理关系与劳动关系两者在法律性质及地位上存在较大区别,主要表现在:

1.保险代理人以独立的主体身份充当保险公司与客户的中介,具有独立的民事法律地位;保险公司员工与保险公司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法律上从属于保险公司,无独立法律地位。

2.收入方式上,保险代理人的收入是向保险公司收取的代理手续费,无固定工资,不享受职工福利待遇。3.国家对保险代理人和公司职工的税收政策不同:对本企业雇员当期工资、薪金所得,只征收个人所得税。代理人,应先交纳营业税,然后按应计个人劳动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保监会新规有利于促进保险代理人制度进一步完善。

营销员管理新规一方面立足于保护代理人的独立法律主体地位,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在从业资格要求、增员制度、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管理制度、规范日常管理制度四个方面对保险公司做了明确规定,让保险公司有章可循。保险公司

若严格按照营销员管理新规的要求,将降低公司与保险代理人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可能性,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有利于保险代理人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适用《劳动合同法》: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z”、“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秘书用工合同、岗前培训合同、代理合同是需要完善的三个主要方面。秘书用工是指保险公司营业部聘用的秘书岗。是保险代理人与应聘者之间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签订的民事协议。不属于保险公司的劳动用工。这一点在原有合同中不够明确,相关的秘书用工合同需要改进和完善。

岗前培训,是指在成为代理人之前进行的培训。该期间应聘者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是培训合同,既不是代理关系,也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培训关系。这一点在原有合同中未得到明确,有待进一步规范。

代理人合同,是保险公司与代理人之间签订的代理合同。新规要求保险公司只能与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签订代理合同,并在代理合同中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并经保险营销员确认。同时,新规要求保险公司不得要求代理人适用保险公司员工考勤制度和员工管理制度。我们认为,这是目前保险公司需要根据新规着重落实的方面。从港台发展经验来看,此举有利于保险代理人营销体系的进一步健康发展。

附录:《保监会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为促进保险营销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现就进一步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从业资格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与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签订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不得委托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二、规范增员制度

(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时,在广告、宣传手册及口头宣传和解释中应当明确说明招募的是代理制保险营销员而非公司员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是在招聘公司员工,或者承诺将其转为公司员工。

(二)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活动应当与公司员工招聘活动分开进行。

(三)保险营销员自行聘用他人协助其管理,或者自行将客户管理等相关工作委托或者外包给他人时,应当明示不属于公司招聘行为。

三、规范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管理制度

(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并经保险营销员确认。

(二)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包括合同订立、合同变更、合同期限、委托授权范围、手续费(佣金)支付制度、违约责任及违约金、合同解除等。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将手续费(佣金)的支付标准及其调整情况及时告知保险营销员。

(三)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的条款和用语中不得出现员工、工资、薪酬、底薪、工号等误导性条款或者用语。

(四)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应当至少给保险营销员一份原件。

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丢失或者损毁的,应保险营销员的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提供合同文本。四、规范日常管理制度

(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行公司员工考勤制度。

(二)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适用公司员工管理制度。

(三)除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依据个人保险代理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对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施罚款、处分、开除等处罚。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存在利益冲突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禁止或限制保险营销员兼职从事其他职业或其他工作。因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存在利益冲突限制禁止保险营销员兼职的,应当经保险营销员确认并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中明示。

(五)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约定及时履行手续费(佣金)支付义务,不得因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约定以外的理由扣减手续费(佣金)。

(六)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关心保险营销员的社会保障事宜,主动协助、指导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获得社会保障。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一、保通保险代理员,与传统的保险营销员,本事没有巨大的变化,只是以前的传统保险营销员,只是给一家公司做代理,而保通代理,是一个保险代理公司或者经纪公司,可以给多家公司代理业务。

二、保险代理人相关内容:

保险代理制的实施,保险代理人的出现,为完善保险市场,沟通保险供求,促进保险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1.直接为各保险公司收取了大量的保险费,并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据有关资料介绍,目前,我国通过各种保险代理人所获得的保险业务收入占保险业务总收入的50%左右,而湖北省保险费收入的60%是通过保险代理人获得的。

2.各种保险代理人的展业活动渗透到各行各业,覆盖了城市乡村的各个角落,为社会各层次的保险需求,提供了最方便、最快捷、最直接的保险服务,发挥了巨大的社会效益。

3.直接、有效地宣传和普及了保险知识,对提高和增强整个社会的保险意识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进一步促进了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

4.保险代理人的运行机制,对保险公司尤其是对国有独资的中保公司的机制转换,有着直接和间接的推动作用对领导有启发对员工有触动。大家都从中深刻地认识到,中保公司必须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需求的机制。另外,保险代理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它的发展能容纳大批人员就业。日本从事保险代理的人,约占国民的1%.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不断兴旺发达,保险代理人的队伍将日益扩大,从而在安置就业方面,将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

问题一:保险公司也有编制的么? 呵呵,这问题问得……有点儿让人哭笑不得

先解释下啥叫编制。所谓编制,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数量的定额和职务的分配。从这个角度上说,保险公司可以有编制,事业单位也可有编制。本质上说,保险公司的编制和事业单位的编制是没有区别的,都是不同机构对自己人员数量的一种规定。

但实际情况来看,二者差别还是蛮大的。现实中,事业单位进编就吃上了皇粮,只要没犯什么严重错误(比如贪污受贿什么的),一般不会被直接赶走,所以被看成一种“铁饭碗”;而保险公司的编制,只是说明成为这家公司的正式员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享有法定的五险一金的社保待遇,但即便成了这家公司的正式员工,公司也完全可以依法予以解雇,而且这种情况也并不罕见的。所以千万别以为进了保险公司的编就高枕无忧了。

保险公司说内勤编制,这主要是区别保险公司正式员工和保险业务员。目前国内对保险业务员主要采取代理制而非员工制,保险业务员不属于保险公司正式员工,只签代理合同而非劳动合同,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工资,只有销售佣金。这显然与保险公司内部正式员工有明显区别。为了区分,就说内部员工是有编制的。当然根据“编制”一词的定义,这么说也是完全合理的。

至于说编制人员和长期合同工的区别……这个说起来就更麻烦些了。

先说企业吧。目前企业用人都要签合同的了,从这个意义上说,都是合同工。但合同也有区分,有些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直接签劳动合同,有些则是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公司签劳务合同,再被派遣到相应的用人单位工作,后一种情况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这一类劳动者通常被叫做“合同工”。这样的情况并不罕见,在国企尤其是央企内比较突出。

现实中,企业里的“合同工”和正式职工在待遇上多少都会有些差距,其实这是违反《劳动法》里“同工同酬”的规定的。其次,劳务派遣制员工相比较而言也不是非常稳定,可能在原有企业工作一段时间后又被改派到其功企业。从本质上说,企业内正式员工(或者说在编员工)和劳务派遣制员工的区别在于建立直接关系的对象不同。

但就算是和用人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或者说企业内的“在编”员工,也不是绝对稳定的铁饭碗。我目前供职的是一家地方国有企业,签的是直接的劳动合同,我也有下岗的危险的。我们公司规定,新员工入职是签3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同意的话再续签3年,等两个3年期合同都顺利履行完且双方都同意续约,再签订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说长期合同)。但不管是3年期的固定期限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的长期劳动合同,都是可以依法解除的。

所以说,编制人员和长期合同工,其实就是关公战秦琼,不是一个类型的概念,不能完全简单比较。长期合同强调的是合同的期限问题,编制人员则强调的劳动关系的建立对象与隶属关系。

问题二:保险公司正式编制员工是什么意思 我是平安的正式员工 回答希望你能满意:

1。正式编制很好理解,符合劳动法的在职员工,给你交5险1金。正式劳动合同,享受年假,旅游====乱七八糟的待遇。

2。非正式当然就是不签正式劳动合同咯! 在平安的例外就是――鹏飞岗!先做一年非正式员工,一年后转正待遇要不直接签说正事合同的好!

3。在平安(寿险):外勤是不可能有正式编制的!签的都是代理合同!其他子公司我不知道!正式员工是不要求跑业务的!鹏飞岗除外~

4。外勤是可以转内勤的!当然你要够优秀~

5。正式员工钱少,够累! 但是也够锻炼人!

外勤的话,也就是跑业务,赚钱不赚钱看你自己的能力和意愿!

正式的好不好?嗯!这个――有很多外勤羡慕内勤是一份正式工作,有很多内勤羡慕外勤干一个月赚的钱==内勤好几年的钱! 我不好比较~

就这么多~

问题三:保险公司的编制是做什么的 是糊弄人的,他是个企业单位,又不是行政事业单位,哪来的什么编制。有也是自己设立的。跟国家的行政事业编制无关。

问题四:保险公司的在编人员属于什么编制? 所谓在编人员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保险公司还存在劳务派遣人员、代理合同人员。

问题五:请问保险公司的内勤都做什么工作 有编制吗(编制到底是什么意思)?待遇怎么样? 我做过,说白了就是打杂的,打打文件,收收邮件什么的,现在保险公司不好进,工资就千八百,是临时工,要编制得有证 还要有人,我混了一年不干了,

编制就是正式工,工稳定 工资高点 不会说把你辞掉就辞掉

问题六:保险公司有正式的编制吗 可以说除了中国人寿有一些遗留下来的一些是有编制的,其它任何一个公司都是应聘上岗的,正式的内勤享有五险一金,过了试用期的一个月最少1200元左右,保险公司都是经保监会批准的,都是合法公司,只不过保险公司都是好的,而有些地方的机构,经营的不是太尽人意,你最好了解一下,如果你想走进这个行业就认真的了解一下,这是个朝阳行业,发展空间很大,希望你能做好!

问题七:什么是编制员工? 编制员工一般指的是国企中的正式员工,而现在对于私企中所谓的编制员工就是说和你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给你缴纳社保等,和一般员工的区别就是如果公司要不了那么多人了那走的是那些非正式员工,你们是按合同的,不能说让你走就走,那是要给发补偿的,对于非正式的他们就只有走了而且拿不到补偿,现在编制员工和派遣临时工都是同工同酬了,差别不是太大,看公司了,主要是福利上,长远上说比一般临时工的待遇好,希望可以帮到你

问题八:太平洋保险公司编制内与编制外区别 我也怀疑这是忽悠的性质。

我国的寿险行业采用的是代理人制,业务员和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是委托代理合同,属于代理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所以业务员在法律上不属于保险公司正式的员工,也就谈不上工资和五险一金什么的了,这一点保监会在2007年12月发布的《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里已经非常明确了。为了明确划分业务员和正式工作人员(姑且统称为“内勤”吧)之间的区别,国内的寿险公司基本都有这样的内部规定,那就是内勤不允许从事保单销售工作,就算有单子通常也是采取“挂单”的形式,就是不能以内勤自己的名义来做,而要做在某个业务员的名下。

代理人制推行到现在已经出现了不少弊端,最主要的就是业务员和保险公司之间的法律权责划分不明,因此,对保险业务员用人性质进行改革,由代理制转向员工制,这样的呼声已经喊了好多年。但是因为员工制的用人关系会大大增加保险公司的用人成本,这一转变这几年进展非常缓慢。保监会在2012年出台了一个鼓励这一转变的指导性文件:《关于坚定不移推进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但因为不属于强制规定,推进很少。我个人只听说工银安盛保险针对一小部分专门服务高端客户的业务人员在试推行员工制,但范围很小很小。至于太平洋人寿,真心没听说有这方面的消息。

以上所说的都是针对个险条线的。以前银保条线倒是存在这样的情况,就是银保驻点人员签订有正式劳动合同。但一来如今已经不再允许银保人员到银行驻点,二来这也是银保条线的事情,与个险条线无关。

所以我很怀疑这里面存在忽悠的成分。保险公司在招聘过程中存在欺诈是很普遍的现象,相关内容你可以直接百度一下,网上有很多。

最简单而有效的办法,就是先让你儿子去,考完保险代理从业资格证就到了上工号签合同的时候了,到时候只要看看合同的性质就一目了然了,最多浪费一两个星期的时间和一点考证费。

悠着点儿啊,我当年大学毕业找不到工作,可被保险公司忽悠惨了,血泪史啊……

祝你好运。

问题九:保险公司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在保险公司工作有没有前途?保险公司工作有编制吗?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浮有限公司

从上面名字就应该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和银行一样,同属股份制公司的金融机构,独立运营,自负盈亏。银行类由银监会监督管理,保险由保监会监督管理,证卷、股票等由证监会监管。他们的社会只能是相同的。对社会的责任和信用也是相同的,受国家法律保护。我国保险分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你说的保险公司,一般人是指商业保险公司。

任何服务单位以及事业单位都有编制~;所谓正式编制,就是与保险公司签定劳动合同的岗位,如果是跟第三方签劳动合同,则为劳务派遣,保险公司许多岗位都是这个;如果是签的代理合同,则是做非保险公司员工的保险代理人,专门卖保险的。

问题十:保险公司编制 编制就是人力数量,保险公司内勤编制不易增加的。你的亲哥应该不会骗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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