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是指开发从事外贸业务单证管理、客户供应商管理、产品管理等外贸业务流程一体化的信息化管理项目。
企业网络营销活动是指在国内、国际有影响的互联网网站进行产品宣传、营销等活动包括企业使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国际市场。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应为已与市商务委主管部门签署承诺为中小企业提供优惠价格协议的。
创建网站和开发信息管理系统只支持一次性的建设开发费用,不支持购买机器、设备等费用及后期维护、改版、升级等费用。
扩展资料:
电子商务的形成与交易离不开以下四方面的关系:
一、交易平台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及相关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总和;
二、平台经营者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经营者)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第三方交易平台运营并为交易双方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站内经营者
第三方交易平台站内经营者(以下简称站内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从事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支付系统
支付系统(Payment System)是由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中介机构和实现支付指令传送及资金清算的专业技术手段共同组成,用以实现债权债务清偿及资金转移的一种金融安排,有时也称为清算系统(Clear System)。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电子商务
骗取的国家补贴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
2007年11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以妻子刘某某的名义注册成立了重庆某某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实际运营系由陈某某一人全权负责。2011年至2013年,陈某某以某某公司的名义,虚构某某公司向重庆某有限公司支付ISO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费76900元。
虚构某某公司向重庆某有限公司支付产品网络营销业务费75000元、虚构某某公司向某设计院支付国际市场宣传视频作业业务费45000元的事实。并于2012年1月17日骗取了“2011年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的财政补贴130000元。
虚构某某公司向重庆某某有限公司支付产品网络营销业务费75000元。虚构某某公司向某某设计院支付国际市场宣传视频制作方案业务费45000元、虚构某某公司向某某设计院支付国际市场宣传手册制作及翻译方案业务费48000元。
虚构某某公司向重庆某某有限公司支付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费97600元的事实,于2013年1月28日骗取“2011年中小企业开拓资金和工作经费”项目的财政补贴150000元。虚构某某公司向重庆某某有限公司支付某县特色旅游商品视频宣传资料的翻译及制作费65000元。
虚构某某公司向重庆某某有限公司支付中国武陵山旅游商品网络营销推广项目的制作开发费95800元。虚构某某公司向重庆某某有限公司支付武陵山旅游商品宣传画册(2013版)的翻译及制作费50000元。
虚构某某公司向重庆某某有限公司支付黄花菜加工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发明的申请费115000元的事实。于2014年1月21日骗取了“2013年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的财政补贴150000元。被告人陈某某先后骗取国家财政补贴共430000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法院网-以单位名义骗取财政补贴该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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