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了解南宁市一些网络公司市场营销员的基本工资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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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在南宁网络公司待过一段时间,其基本工资是按照基本底薪和提成计算的,再加上南宁的人才市场价格计算,大概是底薪600~800之间,提成是另外算的,如果做得好的话就多,做得少的就少。

对于刚出来的大学生来说,其工作时间和效益来说大概在900~1200间浮动,如果是外边有经验的设计者来说,是在1200~1500之间浮动!!

南宁的物价高,但是所给的薪水少,并且对于人才技能很挑剔,这是南宁人乃至外地人所感觉到的,难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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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学院专升本市场营销专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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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营销专业

专业简介

市场营销专业从2014年开始招生,是学校重点本科专业。专业培养围绕北部湾地区经济发展,以地方产业和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为出发点,培养适应经济发展的市场营销应用型人才。专业学制四年,授予管理学学士学位。

培养目标

本专业旨在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社会责任感、公共意识和创新精神,适应新时代经济建设需要的应用型人才。在传授学生营销学的相关知识、技能和商业意识,并增强学生在新媒体商业世界成功营销的信心。通过学习企业经营课程如何确定目标市场,进行产品定位,以及制定满足顾客需求的营销战略,为学生创业就业打下坚实基础。

通过学习能在各种机关单位、企事业机构从事调研、营销策划、销售管理等营销业务及管理工作的应用型、创新型、创业型人才。

核心课程

管理学原理、会计学原理、市场营销学、统计学原理、财务管理、市场调查与预测、公司治理、商务英语

专业特色

依托新桂商资源,深化产教融合,构建具有地方特色的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

1.注重应用型教学体系,以"强首府"政策导向,构建学生培育体系,以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核心能力及职业素养为标准,孵化专业人才。

2.提高创新型教学质量,实训课程与理论课程相结合,采取配套的1+1模式,做到“理论教学案例化、实践教学实验化、素质拓展系列化”并建立全方位、全过程管理制度。

3.打造桂商产教融合平台不断深化校企合作,强调真学真做,实现教学成果有效转化为企业经济效益,提高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

师资水平

市场营销专业专职教师13人,其中教授及其他正高级职称2人,副教授及其他副高级职称5人,讲师6人,双师型教师12人,具有企业一线经历教授占比85%,具有带队学生竞赛能力教师8人,是一只双师双能型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学团队。

就业与创新创业

本专业近三年就业率保持在92%以上,大部分毕业生从事营销策划、营销推广、新媒体营销及品牌塑造等工作,工作地点主要集中于广西、广东、上海、杭州等地。毕业生就业范围广,就业质量高,目前已经于广西启迪控股、掌胜科技、和桂集团等多家上市或本地知名企业达成就业互通渠道。对本地30多家用人单位进行了调查,用人单位对本专业毕业生的政治素养、工作态度、专业能力、综合素质、未来发展五大模块指标综合评定为优秀。

立足广西经济发展实际,依托新桂商企业资源优势,用完善的实践教学体系,从大一开始培养学生逐级进阶的专业创新能力,并用各类专业创新创业大赛倒逼学生提升专业创新能力。近三年本专业学生仅仅在第五、六、七届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的省部级以上奖项就已高达76项,其中金奖7项,并于2021年获得国家铜奖1项,另外在“正大杯”全国大学生市场调查与分析大赛、“学创杯”全国大学生创业综合模拟大赛、全国大学生电子商务“创新、创意及创业”挑战赛、“挑战杯”广西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等专业学科中也有许多不俗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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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开发利用与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规范劳动力市场运行秩序,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力市场是在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作用下,通过劳动力供求双方的双向选择配置劳动力资源的一种机制,是生产力要素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招用劳动力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含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城市居民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从事劳务中介活动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和开展职业技术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以及与上述单位发生劳务关系的劳动者。第四条 市、县劳动行政部门是劳动力市场的主管部门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力市场的统筹规划与管理,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劳动力市场的业务范围与对象第五条 劳动力市场的业务范围与对象是:

(一)为用人单位和撵职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和劳动力供求信息;

(二)为城镇待业人员、失业职工、在职富余职工、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就业指导,介绍用工单位;

(三)为用人单位推荐合格劳动者;

(四)开展职业技术培训;

(五)组织劳务协作和劳务输出与引进;

(六)办理各种用工手续及有关招工招聘、职业技术培训招生等广告审核业务;

(七)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受理劳动争议仲裁事务;

(八)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

(九)办理职工人事档案代管业务;

(十)对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

(十一)开展劳动监察工作;

(十二)办理其它有关劳动业务。第三章 单位用工与劳动者就业的管理第六条 劳动力供求双方必须持有现行劳动法规规定的有效证件方可进行劳务交流活动。单位用工必须凭单位证明或营业执照及招工、招聘简章;劳动者求职就业,属本市户口的凭户口本、待业证,属外来人员的凭身份z、乡镇以上政府证明及未婚或计划生育证明。第七条 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需在报刊、电台、电视台发布招工、招聘、劳务信息广告,必须经市劳动部门同意;需在公共场所广告栏内张贴招工,招聘、劳务信息广告的,必须经市、县劳动部门审核后,到工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发布、张贴。不得在公共场所、单位门面或个体工商户铺面乱张贴招工、招聘、劳务广告。第八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双向选择达成用工协议

后,必须按国家劳动法规规定到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签订并鉴证劳动合同。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按规定到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所从事的行业工种、技术状况和工作表现支付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劳动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z、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定,不得对工人随意延长工时,克扣工资,虐待侮辱,或拒绝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严禁任何单位使用童工。第十三条 劳动者应当以积极的态度从事劳动,遵守国家法律、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第四章 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第十四条 民办职业介绍机构是指非政府部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办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服务机构。除劳动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业务外,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也可开办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在劳动部门统二管理下,从事劳务中介活动。第十五条 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开办须履行向劳动部门申报制度。申请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单位或个人须持开办章程和主管单位关于开办者资格的证明(个人凭所在街道、乡镇级政府的证明),向市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由劳动部门审查开办资格,确定业务范围,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服务收费标准,批准开办并发放《劳务中介许可证》。民办职业介绍机构须持许可证到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然后方可营业。《劳务中介许可证》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并实行许可证年审制度。《劳务中介许可证》不得转借、转让或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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